河南省实验幼儿园收费哪里收费报纸

谁知道名片夹在报纸里派发是怎么收费的啊···去哪里办理·_百度知道近三个月四家报业破产 美将发展收费电子报纸
  近年来,在互联网和新媒体冲击下,美国传统报业早已陷入困境,此次金融危机下更使美国报业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处于空前危机中的美国报业能否度过此轮经济危机,如何在危机中寻找新的机遇?由本报联手新浪财经推出的本期《亲历变革中的美国》,独家专访了旧金山《星岛日报》社长刘世添。他表示,发展电子报纸并对网上阅读收费是报纸的突破口。
  现状:近三月四家报业破产
  从进入21世纪网络普及以来,网站的兴起对传统报纸冲击巨大,抢占了美国报纸大量市场。此次美国陷入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又令各行各业饱受摧残,企业纷纷开源节流,大幅削减广告预算,使依赖广告收入的报纸雪上加霜。2008年以来美国报业深陷破产潮。例如美国著名的《纽约时报》公司因广告收益骤减而面临破产危机,不得不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日,《纽约时报》公司发表声明,出售总部部分楼层,筹集资金度日。日,美国费城报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近三个月来第四家宣告破产的美国报业集团。
  在旧金山,日,创办于1865年、旧金山湾区最大以及历史最悠久的《旧金山纪事报》(《San Francisco Chronicle》)的母公司宣布报社可能面临倒闭。根据美国报纸发行量审核署的资料,《旧金山纪事报》是美国第12大报纸,拥有275名采编员工,工作日平均发行量33.943万份。2007年以来该报纸发行量下降8%,2008年该报亏损超过5000万美元。面对广告收入急剧下滑和巨额亏损的情形,东家赫斯特集团只好考虑卖出或关闭这家报纸。如果《旧金山纪事报》破产倒闭,旧金山将成为美国第一个没有主流日报的大城市。
  刘世添社长说,美国金融危机给报纸带来巨大冲击,广告收入骤减。《星岛日报》报社广告收入下降超过18%。旧金山市原有9份收费的报纸,现在只剩下3份,整个报纸行业正进行重新洗牌。
  创新:网上看报也开始收费
  目前美国报业遇到的压力之大不言而喻,如何变革成为关系到生死存亡的紧迫问题。对于报纸行业如何寻找新的突破口,刘世添社长说,报纸上网并且对读者网上看报纸开始收费是报纸发展趋势和突破口。因为对于报纸而言,印刷费用和发行成本很高,很多报纸是赔钱的。如目前旧金山《星岛日报》每份售价为0.50美元,这个价格对于报社来说是亏钱的。如果报社将价格提高到每份0.75美元刚好与成本持平,但价格上涨会导致报纸销量大跌,进而造成广告大幅下降。因此报纸改革传统发行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展电子报纸成为未来报业发展大势所趋。例如,《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已经开始对读者网上看报进行收费。知名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近期宣布,自2009年4月起停止平面印刷报纸的发行,仅在网络上发行。
  未来:报纸独特性仍具空间
  刘世添社长说,无论是报纸、电台这样的传统媒体或电视媒体以及网络这样的新兴媒体,每种媒体都有独特性,都有其他媒体不能代替的优点,因此未来报纸仍有发展空间。
  对于美国媒体对此次经济危机的报道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夸大报道的水分,刘世添社长说美国媒体对此轮经济危机的报道是真实的,美国经济形势的确非常严峻,现在大家都在等待严冬过去。目前看来,报业发展电子报纸并收费的模式能否成功还不可知。(黄 静发自美国旧金山 薛蓓 整理)
  ■链接
  美国随时可能倒闭9大报纸
  2009年2月,知名网站Real Clear Politics网站评出了随时可能倒闭的美国十大报纸,包括了《纽约每日新闻》和《洛杉矶时报》等知名报纸,其中《洛基山新闻》已经停刊,只剩下9家“随时可能倒闭”的报纸。
  《纽约每日新闻》,发行量63万份,2007年来下降10%。
  《洛杉矶时报》,发行量近74万份,2007年来下降4%。
  《圣保罗先锋报》,发行量18.5万份,2007年来下降3%。
  《芝加哥太阳时报》,发行量31万份,2007年来下降2%。
  《底特律新闻报》,发行量近18万份,2007年来下降5%。
  《旧金山纪事报》,发行量近34万份,2007年来下降8%。
  《迈阿密信使报》,发行量21万份,2007年来下降12%。
  《费城每日新闻》,发行量近10万份,2007年来下降9%。
  《西雅图邮讯报》,发行量近12万份,2007年来下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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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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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即通常意义上的假期实习或是在校兼职,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
2013年第7、8期
2014年第6期
2014年第6期
2014年第6期
2014年第5期
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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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2012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九个科目的考试即将进行,现将本次考试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信息采集的安排&&& 我省2012级普通高中在校生、2011级普通高中需补考的学生及社会考生可参加本次考试报名。本次考试将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全省统一使用《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略,以下简称《考务管理信息系统》)。&&& 本次考试考生报名信息采集时间为11月18日8:00至12月2日18:00,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信息采集的内容&&& 考生报名信息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照片信息和本次考试的报考科目信息。&&& 2012级在校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和照片信息由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经省招办整理后统一导入《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和照片信息不仅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高中毕业学生将来参加普通高考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组织属地中学,对考生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考生信息准确无误。要坚持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制度,确保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民族等关键信息与考生所持身份证一致。&&& 从2013年起,我省在高考报名中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考报名信息实行与普通高中学籍信息&#8220;硬挂钩&#8221;的办法,通过身份证号实现考生高考网上报名信息与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的对接,考生高考网上报名信息与学籍信息不一致将会影响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对于信息核对中发现的错误,学生所在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普通高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学籍信息更正。同时在《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以关键信息修正的方式逐级上报备案,省招办将根据教育厅普通高中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籍更正信息在《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统一进行变更处理。&&& 社会考生的基本信息及照片信息由县(市、区)考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标准》(见附件一)进行采集。&&& 信息采集及核对工作完成后,以学校为单位通过《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学生选报考试科目,并在网上足额支付报名费用,报名费按《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号)规定执行,每生每科8元。&&&&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的通知》(豫教基[号)的有关要求,2012级学生原则上应同时报考全部九个科目,尚未通过全部科目考试需要补考的2011级学生选报相应科目。&&&& 三、有关要求&&&&1、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认真组织,做好高中在校考生及社会考生信息采集及核对工作。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的2011级休、留、转、退等流动生信息,要通过《考务管理信息系统》&#8220;流动生处理&#8221;功能进行逐级上报和处理工作。&&& 2、对于在信息核对工作中发现的错误,各地须于11月26日前向教育厅普通高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学籍信息更正。&&& 3、各市考务管理部门应于12月3日将通过《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报考情况上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招办。同时,按照信息标准要求,检查由县(市、区)考务管理部门采集的考生照片信息,汇总后刻录光盘(一式两份),并附数据交接表(附件二),上报省招办。&&& 4、各地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操作手册,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各级考务管理部门、每一所中学、每一个学生熟悉流程,掌握操作,确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一、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标准(略)&&&&&&&&& 二、数据交接表(略)河南报纸刊登非遗条例竟然收费
(煮酒中原第117壶)
苦啊!《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从2014年元旦实行,文化部门无钱在报纸上公布全文。
2013年9月就听说《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获省人大通过,并说从2014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当天在会上采访的电视台记者会后直接来采访我。我说这是盼望已久的大好事,国家的《非遗法》终于有望在河南落地了。我非常留意河南媒体,然而一直到2014元旦也未见公布条例全文。10月6日,终于忍不住了,打电话询问有关人士,才知道是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可以在河南文化网上查看。我询问这么重要的条例,为什么不在主流媒体上公布。得到的回答竟让人无语:全文刊登条例得十几万元,文化部门没这个预算。天啊!我们河南的主流报纸在征订的期间,天天在报纸头版列订户排行榜,说是摊派一点也不冤枉。但刊登省人大通过的条例也要钱!真&#9633;&#9633;&#9633;&#9633;&#9633;(此处删5字)。
3月27日补记:《河南日报》于日刊发了《条例》全文。但不知是否收费。
我这里借博客宣传一下: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和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进行资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三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汇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并被列入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者建议书;
  (二)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的说明书;
  (三)项目的保护计划;
  (四)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过半数通过。初评意见通过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不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展示、展演活动;
(四)可以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濒危的,应当及时拟定濒危项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对列入濒危项目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或者公民自行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增补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专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文化活动、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展示性或者表演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
第四十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在册,妥善保管,并对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或者开设专门展览室,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动物、植物和珍稀矿产以及其他天然原材料,严禁破坏、非法获取或者盗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扶持经费。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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