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什么是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它有什么特征

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考试
1.选择试题2.注册/登陆3.开始答题4.提交试卷5.查看成绩6.答案解析
您的位置:&& && && && 试卷题库内容
试题来源:
正确答案: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在于:(1)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2)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3) 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4)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第&1&题:填空题:试述保证的免除和消灭。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试述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甲公司专营A地至B地的旅客运输业务。日,由于正值客运淡季,甲公司将一使用空调车的班次取消,购买了该班次车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没有空调的普通客车中。该批旅客认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雾、路不好走,两种票价金额相差不大为由,不同意退还相差部分的票款。
& &当车行至某段山路时,司机因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车内地板上摔伤。乘客乙经医院诊断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小题>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 2小题>甲公司是否应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民法学答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民法学答案
上传于||文档简介
&&g​o​o​d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5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五星文库
免费文档下载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导读:论述题(本大题10分),1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1分)转继承是指被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则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1分)(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1分)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
1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
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1分)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则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的制度。(1分)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而发生的。(1分)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1分)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
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1分)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
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1分)
16、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答 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物权内容
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
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
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
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5)物权的效力法定,
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
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
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17、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
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
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
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18、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 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
的当然无效和撤销。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
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4、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 1)债权为相对权(答对人权也可)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1分)与平
等性:与物权比较,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表现出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容性与平
等性两个特征。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
权。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
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4)不宜永存性
论述题(本大题10分)
1.试论我国民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答: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
(2)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
(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财产返还给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
2.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举例说明。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阐述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并举例说明)
(2)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阐述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并举例说明)
(3)行为内容合法
(要求说明行为内容合法性的概念,并举例说明)
(4)行为形式合法
3.试述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分)。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因此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活动(1分),但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1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1分),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1分)。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1分)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分),即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可以)。(1分)
4.债的保全
答:1、概述(1分)
债的保全主要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行使这两种权利,须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之权利因此而受影响,通说称之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2、债权人的代位权(共4.5分,回答了3)、4)的任意一点给0.5分)
1)含义: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分)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3分)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2)须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给付
(5)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不答不扣分)
(1)行使的主体:债权人。(2)行使的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要赔偿损失。
4)代位权的效力(不答不扣分)
(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是债务人仍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第三人的利益并无影响,第三人可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在行使的范围内消灭。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得专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3、债权人的撤销权共(4.5分,回答了3)、4)的任意一点给0.5分)
1)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诉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分)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3分)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还需要具备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2分,一个要点1分)
第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须债务人行为损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分)
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得撤销他们间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不考虑善意恶意问题,一律得以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不答不扣分)
(1)行使的主体:债权人。
(2)行使的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4)行使的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效力(不答不扣分)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包含总结汇报、IT计算机、专业文献、办公文档、党团工作、工作范文、文档下载、教程攻略、考试资料、资格考试、教学教材以及“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等内容。本文共4页
相关内容搜索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_悬赏任务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求一个法律资料领域的老师上传一份关于《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的文档
收到0篇文档
相似悬赏任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物权的特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