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济公司效益不好降薪协议下滑全员降薪也走了民主程序,但我个人不同意,起诉后法院支持了单位降薪,我不服到中级人

和单位在打劳动官司,单位已经起诉到了法院。现在劳动局表示支持我打?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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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单位已经起诉到了法院。
现在劳动局表示支持我打反诉,愿意出庭当第三人。
请问,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第三人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这样对我有什么好处吗?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仅就和单位在打劳动官司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仅就和单位在打劳动官司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单位是在什么情况下起诉到了法院?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如果是对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你只需按法定程序出庭应诉即可。
至于为什么劳动局表示支持你打反诉,并愿意出庭当第三人,无法做出直接判断。但假如劳动局是倾向于你的,那么,劳动局介入诉讼审理,对你应该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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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哪一方违约?
2。如果不去单位处理,单位是否会到法院起诉我?
3。让我交接出工作后,取消所有工作的权限,不让我进办公室,还要求我进行帐目结算是否合理,合法?
4。这些帐目都是
我是05年10月进的**食品有限公司,05年10月到07年7月一直没有签合同,到07年8月与单位签了1年合同,于08年9月1日到期 ,在**食品供应部担任业务工作,单位08年4月17日公司老板,我的部门主管,财务部门主管,工作接收人与我谈话,提出我前期工作上有些帐没有及时处理,所以单位以这样的理由要求我把目前工作停下并且把工作交接出来,而且交接工作以后,要把前期没有处理完的帐全部清理完毕,我如何安排再说,也就是说,因为在公司的账目问题,公司变相的让我交接,然后等待安排?
到4月21日我把所有的工作全部交接完毕了,但是公司把我所有的工作权限全取消了,并且不让我进办公室,还要求我必须把帐清理完毕,因为没有任何权限无法继续办公,4月21日以后我就再也没有去公司,因为我再去也没有任何办理事务的权限,没有去公司我也没有请假,因为我没有任何权限,没有办法请假,如果手写请假条的话,单位说不定会给我扔掉.我离开公司时,公司还欠我2。3。4月工资没有发放,在4月29日我去了劳动局投诉公司托欠工资,投诉时我咨询了劳动局,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公司违约,我可以不用再去公司,所以我一直也没有再去公司,也没有再与公司联系,到5月24日我收到公司寄来的通知,通知内容:
孙朋同志,自08年4月21日开始至今未到岗工作,鉴于您这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旷工行为,已经构成了单方违约。根据日所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80831)违约责任中的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1。违约责任的违约金额为:5752元。2。双方解除《劳动合同》3。于08年5月26日前到公司办理各项手续,交付违约金以及其它帐目的结算。4。各项手续完成结清帐目后办理离职手续。5。在通知的日期前没有到公司办理手续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
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当时没有给我,另外帐目都是味美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发生的,我是其中的业务员,还有合同签的工资是618最低保障工资,实际工资是2000,但是2。3月工资都是按照现在的最低保障760算的,现在的违约金算的却远比合同工资618高得多,还有约定工资2000没有书面证明,味美公司从来不发工资条
发表时间: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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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公共资讯
发布时间| 06:19
人在职场,请客吃饭再常见不过了。身为公司中干的华小林出差和合作单位洽谈工作,完事后,请对方吃了顿晚饭。几天后,他提交申请报账,被公司撤销还将其降职降薪。想不通的他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轻过重罚”,一审判决单位补偿1.9万元......
原标题:请客户吃顿饭&他被单位撤职降薪
一场饭局,引发的官司!
一场饭局,除脱中干职位,还调离岗位、降级降薪,让人始料未及。华小林不甘心,告上沙区法院维权。看了这篇职场故事,或许能给身在职场的你,或正想跳槽、求职的你一些启发。
人在职场,如同身在江湖,要维系各种关系,请客吃饭再常见不过了。身为公司中干的华小林却想不通,到区县出差,掏钱请客人吃饭,招谁惹谁了?公司不但不给报销,还认定是擅自做主请客、不及时返回,下发处罚通知书:撤职调岗、降级降薪。
陪客户,赔大了
36岁的华小林(化名)是沙坪坝人,在沙区某公司上班,担任检测室主任。5年前,他一到公司即被聘任为副主任,后来干到主任位置。
半年前的一次陪客户,让他“赔大了”。去年7月12日,华小林出差到荣昌,和合作单位洽谈工作,完事后,和对方一起吃晚饭。当晚,华小林请示公司同意后,在荣昌住宿一晚。第二天,他带队前往永川,执行检测任务,当天返回重庆主城。
几天后,他提交申请,报销请荣昌合作方吃饭的数百元费用,公司以不符合规定为由,不给报销。
公司还以华小林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及时带队返回、擅自请客吃饭等缘由,对他进行处罚:认定为严重违纪,撤销主任职务,调其他科室,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奖金待遇,擅自请客费用自行承担。
调岗降级降薪
公司的处理意味着调岗、降级,还降薪。
华小林多方申辩无效,又气又冤,“不让我干,那干脆散伙,反正也没意思。”他写了份辞职申请,称不服撤销职务的决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他辞职,劳动合同解除了。
就这样走了,他不甘心,想讨回公道,上沙区法院告状,请求判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万元和3000多元探亲假补偿金。
官司去年9月开庭,一直到年前才结束。中途,法官给双方2个月的和解期,直到和解期满,两方分歧很大,没达成一致。
上周五,晨报记者从沙区法院得到消息,法院支持华小林的部分诉求,一审判决公司兑现1.9万元补偿金。
焦点一 他请客吃饭算严重违纪吗?
华小林观点:我请客吃饭,一没占用工作时间,二是加强交流,维系感情。公司让我荣昌之行后返回,没限制必须当天返回。饭局进行到深夜,我原打算给办公室主任电话汇报,想到深夜不方便,便向出差负责人宋老师请示,他同意我留宿,知道我要到永川,也不算隐瞒不报嘛。宋老师是此次出差的总负责人,我汇报不能及时返回,他在电话里晓得我喝得很醉,该报告公司他却没有报,事情不能全怪我。
公司观点:荣昌出差后,就该立马回来,你却私设饭局,还跑去永川做检测,公司早就有出差规章制度、招待费管理制度、检测程序管理制度,你作为中干,明知故犯。公司根本没接到任何请示和知会,你是擅自请客、擅自安排检测、不及时带队返回好几项错误,当然是严重违纪。
法官观点:从常理看,与业务单位吃饭,只要不违法,人之常情。华小林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证明他心存规章意识,没有违章违纪的故意,即便没按要求及时返回,也不至于降薪降级。前往永川,华小林不是为个人私利,是程序上有瑕疵的职务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的严重损失,不能算“严重违纪”,无可厚非,情有可原。
此次员工的行为是轻微过错,用人单位对员工“轻过重罚”,不符合“罚当其过”的原则。
焦点二 公司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
公司观点:去年7月17日,他以不服处罚决定为由递交辞职申请,18日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决定同意。华小林是主动辞职,并得到我们同意,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我们单位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没有探亲假制度,探亲假补偿金也不能发。
华小林观点:公司的处理太过严苛,招进来时是副主任,一下子打回原始状态,谁能接受?不辞职,难道还能赖着?
法官观点:公司的处理是在未经员工同意下,根本性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资福利均发生变化。基于前面分析,公司的处罚决定缺乏适当性和合理性,员工虽然是主动辞职,但不影响他是被迫辞职的本质。
按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单位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华小林是被迫辞职,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按《合同法》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以华小林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68元算,工作4年,公司应给他补偿金1.9万元。
至于探亲假,该公司的性质没规定要给探亲假,3000元探亲补偿金被驳回。
(来源:重庆晨报)公司以降薪逼劳动者离职 法院判员工照拿经济补偿金 - 今日头条()
作者: 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明示要降低其工资但未落实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呢?5月29日,王超庆用自身经历证明:此路可行。劳动者不必等到工资实际发放并减少之时才提出辞职。王超庆能够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工作五载突遭降薪倔强厨师解除合同今年40岁的王超庆是土生土长的四川人,从小就做得一手好川菜。为了让家里生活得更好,他于2010年来到北京,入职一家物业公司,成为了一名“北漂”厨师。刚开始,王超庆的工资只有每月1800元。后来,由于表现优秀,工资逐渐涨到了每月42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曾经与王超庆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期限至日。然而,公司一直未为王超庆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他休过年假。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他谈续签劳动合同的事,也没调整他的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按原条件继续履行。过了一个月,公司主管经理何先生突然找王超庆谈话,要求他去另一家合作单位上班。何经理还说,由于那家单位支付给公司的费用少,所以必须降低他的工资。性格倔强的王超庆说,他可以接受工作地点的变更,但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好不容易涨起来的工资要一下子降低到3000元。经过一周的思考,王超庆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他按照公司的要求,义无反顾地签下离职单,并在离职单上写明离职原因系“工资减少”。2015年2月,经过多方咨询,王超庆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以及加班费等。2015年8月,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前三项主张,王超庆对裁决很满意。但单位收到裁决书后,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听说要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请了律师,王超庆拿着没有生效的胜诉裁决书,心里一点谱都没有了。经过多方打听,他最终来到致诚公益,寻求法律帮助。单位赔款需有依据 援助律师详查根源当天值班的张洁律师接待了王超庆。她看完裁决书后发现,尽管裁决结果没有错,但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问题。裁决书结论部分载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王超庆的实际情况是:他于日离职,单位已于2015年1月及时足额的支付了王超庆4200元的工资,与之前的工资数额相同,因此单位并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事实上,王超庆是在工资即将降低,但还未实际降低的时候辞职的,这与仲裁适用的法条并不吻合。如果单位不计较,稀里糊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就了事了,而眼下的情况是单位不依不饶,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无论如何,都得为王超庆是否应该领取经济补偿找到法律依据。”张律师觉得,这既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也是给王超庆和单位一个明确合法说法的必然要求。还好,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裁决书载明,用人单位承认要变更王超庆的工作地点且降低其工资,而王超庆一直在原地点工作,且他每月4200元的工资已经发放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张律师说,这样的表述进一步证明,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应当向王超庆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谎称员工夜间兼职 却未证明在做什么找到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后,张律师并没有松懈。由于没有参与仲裁阶段的庭审,律师让王超庆复印了仲裁时的庭审笔录,并针对单位的起诉状,准备了详尽的答辩状,对单位的主张一一进行反驳。法院开庭时,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正如张律师所预料的一样,单位代理律师首先就裁决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单位及时足额支付王超庆工资的证据。法官也对裁决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不过,张律师早有准备,向法官亮出已经找好的法律依据,得到了法官的支持。为说明公司没有降低王超庆的工资,公司指出,王超庆的4200元工资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做厨师发的工资,即其做完本职工作领取工资。还有一部分,是其晚上兼职,当物业公司夜班保安挣的工资。当庭,公司还让王超庆的主管领导出庭作证。在法庭辩论中,张律师首先就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因为王超庆的主管领导出庭作证,其是证人身份,但他同时是单位职员,与单位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低。同时,张律师询问该证人:王超庆担任夜班保安的工作内容是什么,王超庆做保安工作时是否有书面的工作记录。而证人对这些问题,均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还推拖说,这些情况只有合作单位才了解。援助律师的询问引起了人民陪审员的注意,陪审员也对于证人关于王超庆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追问。证人没料到会受此轮番诘问,并且给不出明确、确定的答案,庭审就此结束。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5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经济补偿2903元。埋怨举证期限不足 终审驳回公司上诉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与仲裁阶段不同,此外,一审法院没有给予单位充分的举证期限。在庭审中,张律师对公司的上述理由进行了一一反驳。首先,公司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并没有生效,一审法院适用新的法律依据进行判决并无不妥;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公司从仲裁到一审,有充分的时间去收集提供证据,并且本案的一审是由公司提起的,更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张律师认为,公司违反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作出判决,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司提交的有王超庆签字的保安值班表,张律师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予以否定。张律师指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而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值班表,属于早已存在的证据,不应被认定为新证据。另外,王超庆否认在该值班表上的签字的真实性。综上所述,公司提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王超庆已经拿到了案款,重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了。(本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栏目与致诚公益律师合办
现在的国企与工人的关糸就是黄世仁与杨白劳的关糸。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没有什么劳动法,鞋厂的老板有钱买他,劳动法,只有有病去医院,看病,吃药法,全家人挂了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法,一路走好,
这缺德事企业都好的出来,法律拿它没办法。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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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求助=O一三年我与蒙牛天津公司合同到二o一&八年库工现在工司把库房全部包出去了我们刻怎么办我是外地的三年没有节假日没有如班费没有五险金而本地人却有我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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