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半信用卡收点的签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吗

如果客户要求合同签大点,通过这种方式走账,算什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业务往来中,5万的合同客户想签成20万,他说想通过这种方式走一笔款子出来,到时候付到这边帐上后取给他现金,这种会违法吗,如果是,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客户单位没有工作证,我只是帮客户制作了工作证办理的信用卡,客户的单位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客户本人办理的,办理时是客户本人签字,我还给他们本人都照相了,可以确定确实是本人,我也没有收取他们任何费用,下卡后有的人辞职了没有还款逾期了,银行找不到客户本人没法催收,请问和我有什么关系,如果有关系算违法吗,算违反什么法律,会被怎么处理。
我与公司共签了两次合同,合同中有这样 一条
工作地点为上海嘉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员工对此表示了解并接受。现在公司安排我去无锡新区工作,我如果不去,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朋友叫我担保,但怕我以后要承担债务,能有什么具有法律效益的途径来免责!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说你擦不多干干就行了,可是到最后又不承认(他)说过的话该怎么办
给别人担保贷款,如果不当担保人了,需要什么手续,或者其他有什么要求?
租的厂房因为违章政府要求拆迁,现在还没拆,什么时候拆还不一定,接下来要续租的话,合同上要怎么注明
客户单位没有工作证,我只是帮客户制作了工作证办理的信用卡,客户的单位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客户本人办理的,办理时是客户本人签字,我还给他们本人都照相了,可以确定确实是客户本人,我也没有收取他们任何费用,下卡后有的人辞职了没有还款逾期了,银行找不到客户本人没法催收,请问和我有什么关系,如果有关系算违法吗,算违反什么法律,会被怎么处理。
我是2010年11月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是1年,但是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续签,如果我现在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吗?公司说如果不提前一个月 告知,那么这个月的工资就没有,请问这样合理吗?没有续签的几个月我可以要求公司付双倍工资吗?
聘用证明的作用是什么?他有法律约束吗?如果填了聘用证明是不是相当于签合同。
2012年6月我一个朋友做火车出差了,但是后来我们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纠纷的主要矛盾现在集中到她出差的行程时间点上,只要知道她的行程时间便能理清我们之间的纠纷。我想问问通过火车票实名制的身份证信息,能否查询一个人的火车票行程?如果能查,请问通过什么渠道?谢谢你。  公司开会说为了和银行搞好关系要求所有员工办理工行信用卡一张 并由公司保管 同员工签订一份协议 信用卡出现的经济纠纷和法律上的全部由公司负责 。一是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合法 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二一个是不知道公司致使在搞什么东西会对办卡人产生什么最坏的后果 哪 位大侠能帮我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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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劝员工办理某银行的信用卡遇到过,但公司不强制,且还可以使用一段时间不满意的话能够注销。你提到的要求所有员工办理指定银行信用卡并由公司保管,一来强制就不正确,二来个人信用卡不能由公司保管。毕竟信用卡的使用要谨慎,一旦被提现或刷卡而不准时还款,就可能可对个人信用有影响,再说,你的信用卡一旦被恶意盗刷,个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谢谢  我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可是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配合办理的话 工作就有可能出问题 有没有什么办法比如协议公正  或到哪 个部门匿名举报一下  给搅黄他
  公司这个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员工办卡,信用卡有单位保管,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你说有很好办法规避,最好办法就是把信用卡要回来,自己保管。放在公司那,密码不能让公司知道。/p/u/
  有可能公司试图透支信用卡。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前几天听了交通银行信用卡卖保险的忽悠,买了份,签了合同,过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60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只要还在十天犹豫期内不论是什么型险,都是能退的,
一个月前在线
这是一款多功能组合型保险,
18周岁-50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 1年。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元。
飞机意外伤害 80万元。
火车(含轻轨、地铁)意外伤害 20万元。
轮船意外伤害 20万元。
乘坐机动车辆意外伤害 20万元。
驾驶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意外伤害 20万元。
这个保障期间为一年!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0.8万元。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 80元/天*180。
这是一款消费型的,保障期间为一年!
一个月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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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这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买的时间不看清楚,那只有不退,满了再去,不然要丢钱
一个月前在线
我经常接到电话销售保险的推销电话,都告诉是有犹豫期的啊,你再打电话问问别的销售业务员!
一个月前在线
有那么多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去银行买呢?看看合同里面的条款应该有的
一个月前在线
任何保险保险公司都有犹豫期的
一个月前在线
有合同吗?应该按合同的条款办事!
一个月前在线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我是新华保险代理人,很容信能回答你的问题,你卖的是一年期的保险是没有犹豫期的是正常的,所以你们卖保险的时要多了解考虑好在诀定,可以选择专业资深代理人和你们服务。如果你对我的问题满意请给我点评分哟!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正常,消费型的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建议以后意外或医疗要买储蓄型或分红型的。
一个月前在线
只要是保险就有犹豫期不可能没有
一个月前在线
消费型的是这样的
一个月前在线
你要问清楚是什么类型啊?你可以找业务员申诉,
一个月前在线
现在的银行都怎么啦,难道非得忽悠老百姓么,现在这个社会也怪,正规保险公司去送保险到家吧,他就是推三阻四,情愿被银行忽悠。建议所有人想要买保险,一定要到正规保险公司或者准保险代理人手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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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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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
【英文标题】 Legal Control on Unfair Clauses in Credit Card Format Contract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credit card format contract;clauses that eliminates the obligation of notifying changes in terms;clauses that allocate the risks of being used fraudulently;clauses that cut the right of defense;legal
【文章编码】 (62―06【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162
对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条件变更信息披露之排除条款、冒用风险分配条款和抗辩切断条款这三种不公平条款进行法律规制,是控制发卡机构的优势滥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交易乃至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我国法律应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开展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开展消费信用的专门立法,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以保护持卡人的条件变更知情权,合理分配冒用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持卡人的抗辩权。
【英文摘要】
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following three unfair clause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organization that issues credit cards from abusing their superiority,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ardholder as well as promote credit card transaction and modern credit economy.Those above―mentioned clauses include the clauses that eliminates the obligation of notifying changes in terms,the clauses that allocate the risks of being used fraudulently and the clauses that cut the right of defense.Therefore references from law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aiwan region shall be made: for example,legislation level shall be improved,special legislations on small value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nd consumer credit shall be carried out respectively.Meanwhile model contracts of credit card shall be made in order to protect cardholder’s right of knowing changes in terms,reasonably allocates the risks of being used fraudulently and protect cardholder’s right of asserting defense to some extent.
【全文】【】 &&&&
  一、导言
  信用卡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凭它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场所直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而不用立即支付现金。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1]由于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优点,信用卡在世界各地先后得到使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普遍采用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工具和信贷工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无论在技术水平、市场培育、法制保障等方面都不甚成熟。在法律方面,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还未得到清晰的厘定,尤其是持卡人的权利常常被发卡行以信用卡格式合同的方式所剥夺。[2]因而,对信用卡格式合同进行深入研究,控制发卡行的优势滥用,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消费者利益,运用法律手段对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条件变更信息披露之排除条款、冒用风险分配条款、抗辩切断条款等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是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二、条件变更信息披露之排除条款
  世界上很多信用卡业务发达的国家都要求发卡行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例如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3]除了规定对电子资金划拨条件的初始披露外,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通知对消费者不利的服务条件的变更。即金融机构必须在该变更生效前2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在初始披露中要求披露的信息的变更,以及将导致增加费用或手续费,增加消费者的责任,可供使用的电子资金划拨方式的减少或在划拨的频率或金额方面更严格的限制等方面的变更。在该法的规范下,美国各银行的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都充分反映了持卡人对于合同条件变更享有知情权。如美国花旗银行全资附属公司Citybank International在其Citybank VISA卡及Master Card合同中约定:“发卡公司保留权利可随时以事先通知修订本合约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费或费用之定率和付款方式。该新修订条款将从通知日期30天后或发卡公司指定之较后日期生效。若持卡人拒绝接受发卡公司之新修订,持卡人将在发卡公司发出有关通知7天内以书面通知发卡公司停止其帐户。持卡人在发卡公司发出有关新修订通知生效日期后使用此卡所作之交易将被视为持卡人无条件地接受并同意该新修订。”
  与国际潮流相悖,我国各大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普遍载有条件变更信息披露之排除条款,即发卡行对章程有任意的修改权,且该修改无需经过持卡人的同意,一经通知持卡人甚至一经发卡行修改立即生效。如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就有如下规定:“甲方(中国建设银行)对本协议具有修改及解释权,期间因甲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不论乙方(持卡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有关合同条款变更的原则,也剥夺了持卡人的知情权。
  三、冒用风险分配条款
  信用卡遗失或者被盗后即产生冒用风险,让发卡行或持卡人中任何一方承担信用卡被冒用的所有风险并不公平,如何在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既防范持卡人诈骗或其他重大过失行为,维护发卡行的利益和信用卡交易秩序,又增强持卡人的用卡信心和积极性,促进信用卡的推广应用,亟需相应的立法规范。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的责任限额:(1)当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在消费者通知金融机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未经授权的划拨以前出现了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则消费者的责任不超过50美元和未经授权的划拨金额两者间较小的金额。(2)如果消费者的存取工具遗失或被窃,且他在发现遗失或被窃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通知金融机构,则消费者的责任不超过50美元;如果他未在发现遗失或被窃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通知金融机构则他可能承担超过50美元的责任。但即使如此,消费者的责任也限制于500美元与下列总和两者间较小的金额,即最高不超过500美元,这个总和是(a):50美元与在消费者发现存取工具遗失或被窃后第二个营业日结束时实际发生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金额两者之间较小的金额;和(b)在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后,通知金融机构之前发生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金额,只要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消费者若在两个营业日内通知了金融机构,则这些划拨不会发生。(3)消费者必须在收到载有未经授权划拨的定期报表后的60天内通知金融机构,否则消费者要对发生在为期60天以后但在最后通知银行之前的未经授权划拨承担责任,即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责任也不会超过以下金额的总和:(a)50美元、显示在定期报表中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金额、在定期报表传送后60天内发生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金额三者之间较小的金额;和(b)在60天的以后直至收到消费者通知以前发生的未经授权划拨的金额,如果机构能证明只要它在60天内收到了通知,这些划拨本来是不会发生。总而言之,《电子资金划拨法》、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对消费者承担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的责任规定了三个等级,即50美元、500美元和无限责任,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取决于消费者通知金融机构存在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时间以及未经授权的划拨发生的时间。{1}
  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颁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了另外一种模式的风险分配机制,该范本第17条规定: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后,且无下列第1款至第3款事由之一者,持卡人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所被冒用所发生之损失,由贵行负担,但如无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持卡人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前24小时以后(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部份仍自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被冒用所发生之损失,由贵行负担;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前之事由24小时以前被冒用之损失,贵行如无违反第6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者,应由持卡人负担:(1)第三人之冒用为持卡人容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2)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办理预借现金或进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3)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诈欺者;(4)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等情形而怠于立即通知贵行,或持卡人发生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等情形后,自当期缴款截止日起已逾20日者;(5)持卡人未依第一项约定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或以书面补行通知贵行者。(6)持卡人违反第8条第1项约定,未于信用卡签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7)持卡人于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未提出贵行所请求之文件、拒绝协助调查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者。该条款规定了三种冒用风险分配方式并用列举方式明确适用的条件:第一,由持卡人承担全部冒用风险,主要适用于持卡人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如第1款至第3款规定);第二,冒用风险自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由发卡行负担,主要适用于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部份,以及条款中列举的持卡人虽无欺诈或重大过失但严重违反信用卡要求的行为(如第4款至第7款规定);第三,冒用风险自持卡人办理挂失停用手续之前24小时起由发卡行负担,主要适用于持卡人既无欺诈或重大过失,也无其他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要求的行为(即第1款至第7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美国法与我国台湾地区契约范本根据持卡人过错程度的不同,将未经授权的划拨带来的损失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分担,在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的责任,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激励消费者在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或存在未经授权的划拨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从而促进信用卡的使用及良性发展。
  我国各银行的信用卡冒用风险分配条款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书面挂失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冒用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如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也有类似规定。第二,口头或书面挂失被确认生效前冒用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如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乙方(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客户协议也有类似规定。以上冒用风险转嫁条款从挂失方式(要求采书面形式)和责任分担两方面不合理地把风险强加在持卡人身上。
  四、抗辩切断条款
  抗辩切断条款,即持卡人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金等有所争议或有退货情况发生时,均与发卡机构无关,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之抗辩事由对抗发卡机构。抗辩切断条款限制了持卡人的抗辩权,固然使银行独立于消费者与特约商户的纠纷之外,有利于维护银行的利益,但对本身已经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影响甚大,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多对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抗辩切断条款的效力作有一定的限制。
  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Z条例规定,当信用卡承付人不能满意地解决在消费信用交易中用信用卡购买财产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时,持卡人可向发卡人主张各种赔偿(但不能是侵权赔偿),也可对发卡人就该消费信用交易和未能解决该纠纷而提出的理由进行抗辩。持卡人有权拒绝支付与未付信用金额相当的款项,该款项包括该产生纠纷的财产或服务和因该款项产生的所有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上述规定的持卡人的权利只在下述情况才可行使:(a)持卡人对解决与信用卡承付人之间的矛盾已作出善意的努力。(b)导致持卡人提出请求权或抗辩权的用以购买财产或服务的信用金额超过了50美元,且产生争议的消费信用交易与持卡人当时的住址在同一个州,或者如不在同一个州,则在与持卡人住址的距离应在100英里以内。{2}1975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了一项名为“保护消费者索赔与辩护”的贸易调控规则,通过合同条款的强制规定,间接地侧重保证,消费者可以向卖主的受让人或购物贷款债主提出本来可以向卖主提出的任何辩护或索赔。而所谓购物贷款指为了从某一特定卖主获得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在卖主和债主相互之间导向为销售提供资金的既定关系或过程中实现的消费贷款。{3}信用卡交易显然属于其适用范围。
  1991年,德国为了将《欧共体消费信用指令》转为国内法而颁布实施了《消费者信用法》。该法第9条明文规定,“如果信贷用于支付价金,买卖合同和信贷合同可视为一个经济上的整体,则买卖合同与信贷合同构成一项联合行为。如果贷款人在准备或订立信贷合同时需要出卖人的参与,即可推定存在经济上的整体性”。对于这种联合行为,“如果消费者有权以联合的买卖合同所生的抗辩来对抗出卖人而拒绝履行其给付,则他有权拒绝偿还信贷”。这些规定“准用于为支付提供货物之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而给予的信贷”。这样,如果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对卖方的义务,可以拒绝偿还贷款。该法第10条还明确禁止通过约定使消费者抛弃其依据德国民法典以他相对于贷予人的抗辩对抗受让债权人的抗辩,或以他相对于贷予人的债权向受让债权人抵消的权利,禁止让消费者因信贷合同承担汇票债务,或从消费者处接受支票,从而限制独立抽象性原则对消费者交易的适用。{4}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虽然排除了持卡人对特约商店就一般抗辩事由延伸抗辩至发卡行,但列举了持卡人可向发卡行主张抗辩的一些例外情形。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颁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第11条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如符合各信用卡组织作业规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预订商品未获特约商店移转商品或其数量不符、预订服务未获提供,或于自动化设备上预借现金而未取得金钱或数量不符时,应先向特约商店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寻求解决。如无法解决时,应于缴款截止到日前,检具贵行要求之相关证明文件,请求贵行就该笔交易以第13条帐款疑义处理程序办理,不受前项(有关抗辩切断)约定之限制。该条款用列举方式对信用卡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作出限制,一方面顾及了信用卡非现金交易之功能,另一方面又兼顾了持卡人的利益。
  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持卡人义务的第4项是“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我国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都据此制订了抗辩切断条款,完全切断持卡人就消费合同对特约商户的抗辩向发卡行延伸的可能性。该条款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失公平,无论在适用对象还是适用范围方面都应有相应的立法安排,使其在适用上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以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五、完善我国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法律规制的设想
  (一)提高立法层次,完善信用卡合同的法律规范体系
  拉姆雷(Ramsay)在《干预消费者市场的根据》一书中指出,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市场的主要经济原因,{5}奥古斯(Ogus)也指出,当市场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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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08.
{2}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
{3}(美)戴维·G·爱泼期坦,史蒂夫·H·尼克尔斯.消费者保护法概要(M).陆震纶,郑明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84.
{4}覃有土,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法学,2000,(7):13.
{5}I.Ramsay,Rationales for Intervention in the Consumer Market Place,Office of Fair Trading,1984,para.3.3.
{6}A.Ogus,Regulation: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Clarendon Press,1994,p.30.
{7}Peter Cartu right,Consumer Protec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td.Press,1999,p.10.
{8}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7.
{9}覃有土,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法学,20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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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申请贷款 255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授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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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的中行-坛友注意了!!有个协议千万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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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Ⅰ级, 经验值 19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64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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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网点激活,被要求签一个 征信(或者资信)授权协议,这个签了当地的SB支行就会再查一遍你的征信记录,人行的征信报告上面就会再添一条 查询记录。这个查询记录多了不好的。
400的人员也说不需要啊,总行都批了,支行还征信什么,做个三清再标记已领卡不就可以了。然后我就打400投诉了,今天本地的打电话给我说,就是这样的步骤啊,什么网申的时候协议有写你没看清楚啊,里面有写啊,让我妥协。我QNMD,我的态度很坚决,我说 我在论坛玩的,全中国新申请的卡友,都没签这个协议,凭什么要签!坚决不同意, 如果这个卡激活不了,就要求注销,并且继续投诉!
MGB的,就不能惯着它们。。。 自己不好好学习新文件,按老的步骤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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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痹中行的网点都是承包的吗,中行的话都不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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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咋答复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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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网点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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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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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不用惯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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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签,不需要的,是你们当地银行估计要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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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科普,银行不是能随时查看我们的征信,不必要我们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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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咋答复你的
总行之前打来电话,也是跟支行差不多的说法,我直接说不接受,然后总行的才下发投诉到分行,今天是本地的分行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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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科普,银行不是能随时查看我们的征信,不必要我们同意吗?
除非你申请他银行的信用卡,才有资格查一次。后面的话,如果你有做什么分期或者贷款的话会一段一段查询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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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惯他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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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pathy0721 于
17:15 编辑
你这个事跟“ 我在论坛玩的,全中国新申请的卡友,都没签这个协议,凭什么要签!”没关系,逻辑一定要正确,规定就按规定的事情说,要他拿出相关文件、依据,别XJB扯别的。很担心下次有口子,兰州一激动又“我在论坛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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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事跟“ 我在论坛玩的,全中国新申请的卡友,都没签这个协议,凭什么要签!”没关系,逻辑一定要正确 ...
她说 你当时网申的时候,协议里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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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 你当时网申的时候,协议里有写。。。
那个协议和表跟网点的是一样的,要她拿着网点得对照看一下,是不是写的“领卡时需签一个 征信(或者资信)授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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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以当地分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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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以当地分行政策为准
是啊,400就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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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 我在论坛玩的,全中国新申请的卡友,都没签这个协议,凭什么要签!坚决不同意, 如果这个卡激活不了,就要求注销,并且继续投诉!
然后顺着你的话知道了是我爱卡,然后过来注册个号,然后当卧底了
对脑残还自以为是的人,只能祝她发扬光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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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这事儿很重要
记得一个朋友弄交通的卡,似乎就签订了这个,结果月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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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的零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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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记录实际上没什么,我上面过百条银行查询,自己一年也上人行网站查询几十次,不影响的。
小贱全球白 废行臻尚白
砖行环球白 老邮标准金
民生国航金 大妈国航金 老农环保金
信用卡只是负债,并不是资产。
论坛ID没绑卡,请别折腾试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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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子都让你断了,还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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