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马桥绿地璀璨天城车库是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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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居住的小区有多少人防改成了地下车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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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区真心停车难啊!; r8 q濠6 j滨3 w, D论) l坛+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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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马桥万科璀璨绿地怎么样?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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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网友
闵行马桥万科璀璨绿地怎么样?请高人指点
现在那边还是一片荒芜,正在盖楼,路也还没有完全修好。上周末去看房,听了介绍,心里痒痒的,还是新房好~~这是第一套房子,顾虑首先是不知道将来能不能发展成规划的那样,其次是没有地铁,第三是16年底才能交房,第四是现在莘庄上班还算方便,将来不知道会不会换工作。请高人指点一下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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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边会有个仲盛,地铁航天城网球中心那边也会开通过来,配套在上去的地方买不会错的。
莘庄准备深度城市化,买那里也不错
搜狐焦点网友
马桥啊,这里不灵额,说是别墅区,多少年都没发展起来
&揭秘万科销售潜规则 拿万科最低折扣 两房 三房尽在其中我以前在万科海上传奇售楼处做销售主管,熟知售楼销售人员是如何成交的,同样一套房子,客户不同,成交价有高有低,客户总觉得自己买的是最便宜的,其实不然,因为我了解售楼处,我教您如何拿底价;这就是我比其他人独有的优势 所以我的成交很多;第二优势您一个人去找开发商买一套 ,通过我买其实是(团购)多套,其实也就是“零售”和“批发”的概念,优势不言而喻!我们成交套数,比开发商自访客成交都多价格比售楼处低是必然的 要不然不会有代理商这一说 如果您以前有看重的楼盘 因为价格没谈拢,我可以帮您去拿底价。 瑞阳小侯,
> 闵行马桥万科璀璨绿地怎么样?请高人指点
后您才能在本论坛发布信息!人防工程被变相出售 开发商擅自开发地下车库
翁女士:2012年4月,我看到瀚海国际门口的广告说地下车位优惠出售,一个小姐拿来一个租赁协议,我说明明是买车位,怎么是租赁协议?她说因为人防工程不许卖,只能租,租赁期20年,20年以后可无偿使用,最终的年限跟房子的年龄是相同的,房子70年,我想4万3千元用70年也不错,我就付钱买,付钱以后听到有知识的人告诉我说上当了,这样是违法的。听到这个消息,翁女士不禁觉得有些忐忑不安,于是她便去找开发商,要求退款。翁女士:他们就是不给退钱。合同就是一个租赁协议,就是瀚海国际香缇花园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书,而且短信上也明确表达,是地下车位优惠出售,协议书上就写租赁,合同法规定租赁20年以后无效了。人防工程是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的时候居民躲避的地下场所。最近这些年开发的楼盘几乎都有地下室,而在这些地下室中,很多就属于人防工程。那么,人防工程能不能被开发商用来当作车库出售或者出租呢?翁女士楼下的地下人防工程被开发商当作车位出租到底违法不违法?连云港(601008,股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监查处沈处长明确表示,这是违反规定的。沈处长:这个小区没有完全建成,但是人防工程已经建设起来了。有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建的、必须建的。还有一部分就是多建的,建好了以后按照人防的要求进行标注,哪一块是国家的,哪一块是他自己建的。按照省里有关的法律法规,人防不允许买卖、赠人,而且必须要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到目前为止他们没有经过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相的出售人防工程。记者:就是说至少瀚海国际开发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沈处长:对,他是违反规定的。针对开发商把人防工程当作车位出租或变相卖给业主的做法,沈处长提醒广大业主不要上当。沈处长:第一,目前他们5个业主买这个车位,一旦有法律纠纷是没什么保障的。第二,开发商这个工程没经过我们批准,如果他卖了后把钱拐跑了,实际上损害最大的是业主,但是很多业主不清楚,生怕自己买不到还在抢,所以不但没有配合我们工作,而且变相的支持了开发商。瀚海国际小区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并没有经过人防办的批准。那么即使经过人防办的批准,它的价格又该怎么制定呢?一次性4万3千的租金有没有依据呢?连云港市物价局物价局服务价格处的王处长做了详细介绍。王处长:地上的是每个车位每月80块钱,地下的每个车位每月90块钱。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不可以卖。租的话人防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可以参照这个标准,但不能高于90块。记者:也就是说他定的这43000在您这是查不到任何备案,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王处长:没有,我们这里没有批准。连云港市主管部门已经表示,连云港市瀚海国际香缇花园小区开发商推销地下车位这一做法是违法的,而且开发商定的价格也没有依据。面对主管部门确认,这家开发商是什么态度呢?经济之声记者对江苏省连云港市瀚海国际香缇花园小区开发商进行了采访。开发商:我来跟您解释一下,因为什么呢,我们车位,我更正一点人防车位是不能售的,但是我们跟她签的是租赁合同。我们验收过了,人防验收过了。记者:人防可能验收过了,但就是说人防这个设施能不能作为车位来租出去,这个是没有经过允许的。开发商:我们这个手续正在办理。记者:就等于手续没办下来您就先租出去了?开发商:对,正在办手续。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算不算欺诈?主管部门的答复已经很明确,瀚海国际小区开发商的做法是违规的。既然是违规的,那么它之前跟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退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俊艳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的解释。宋俊艳:我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个合同是无效。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来说,怎么去分别这个到底是一个合法的车库,还是一个人防工程?张春蔚:第一他要拿出产权,而且地下车库都是有人防工程的相应的盖章说明的。因为这个界定他就会界定得很明确,拥有产权的和不拥有产权的是有截然的区别的,我觉得这位女士早就应该有警惕之心的。
(本文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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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精装全新盘 绿地璀璨天城预计年底首开
[摘要] 绿地璀璨天城预计2014年年底开盘。项目开盘户型尚不确定。绿地璀璨天城位于闵行区马桥板块,为18-28层住宅,精装修交付。现在还可以报名参加10.18的看房活动。
400-890-0000 转 808308绿地璀璨天城预计2014年年底开盘。项目开盘户型尚不确定。绿地璀璨天城位于闵行区马桥板块,为18-28层住宅,精装修交付。现在还可以报名参加10.18的看房活动。&绿地璀璨天城位于闵行区马桥板块,是一个70年产权的住宅小区,由绿地集团投资开发,为18-28层住宅,项目为精装修,55-145㎡装修公寓。小区交通便利,嘉闵高架、沪金高速、中春路等主干道出行便捷;与规划中的启英幼儿园、文来外国语小学及优质中学紧邻;社区毗邻约4万方的商业街区和政府规划的约2万方的公园绿地。单价待定产权年限70区域商圈闵行马桥开发商上海绿地骥达置业有限公司开盘时间预计2014年底开盘户型
交通方面,绿地璀璨天城也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轨交方面,项目临近5号线华宁路站(剑川路站)。 公交方面可以选择多条路线出行,银春路华宁路:马莘专线、闵行19路、闵行5路等。若选择自驾,您也可以选择嘉闵高架、申嘉湖高速、沪金高速、北松公路等多条线路。交通出行图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最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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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立法现状研究及建议
&胜伦律师事务所& 刘继承& 向春兰*
一、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立法现状的分析
(一)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存在缺失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仅有《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权法》同样也回避了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
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但该规定只是针对由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并不针对随着投资多元化而发展起来的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人防工程(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
综上,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因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缺失,导致地方性规定的不一致。
(二)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地方性规定不统一
目前理论界对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家所有说、投资者所有说、并存说。
1.国家所有说
持归国家所有态度的,认为人防工程一方面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部分,因此其功能决定了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另一方面,人防工程能够在平时为经济生活提供场所,融入经营,又体现了人防工程的社会经济属性。因此持归国家所有态度的理论主张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与所有权分离,由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
地方性规定中,2004年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大代表的复函《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就支持该观点。该复函称,开发商一旦卖出其开发的房屋,就不再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体的主体地位,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而国家为鼓励开发商修建防空地下室,为开发商的建设提供了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条件,应视为国家对防空地下室进行了投资,因此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所有。
2.投资者所有说
持归投资者所有态度的,以《物权法》规定的合法建造取得物权作为理论依据,主张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而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就归投资人所有。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于2010年正式出台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持并存态度的,认为人防工程的投资多元化,且人防工程构筑形式多样,因此不能一刀切地规定所有权归国家或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而应结合国家所有说和投资者所有说,按照投资主体、构筑形式等对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区分,国家所有和投资者所有两种所有权形态并存。
以辽宁省为例,该省在2008年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将人防工程的权属分为三类: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3、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
(三)广州适用产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的产权原则
在众多的地方性立法中,值得一提的是广州的做法。2014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出台,在人防工程权属的确定方面,广州创设性地提出了产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的产权制度,在人防工程的权属认定上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该项产权制度在全国都属于开创性的突破。
实际上,在《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广州就出台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这意味着,广州的人防车位、车库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这是广州在探索人防工程权属适用房地合一原则的第一步。
实践证明,人防车位车库产权证的办理,对于人防工程的管理和使用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理顺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减少产权纠纷,广州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的确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广州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和参考,完全有可能成为日后国家法律层面立法的重要参考经验。
二、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立法的建议
人防工程的投资来源是多元化的,有纯粹由国家财政投资的,也有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的。例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而防空地下室工程(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的经费大多是由社会资金筹措。对于由国家财政投资的人防工程,权属归国家所有,理论界已无异议。笔者特针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约定优先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就是约定优先原则的体现,该条规定开发商与业主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和车库的归属。
笔者认为,在确定人防工程的权属时,也可参照《物权法》规定的前述原则,即有约定从约定,在人防工程具备了专用权利对象所必须的可分割性和独立性时,允许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例如,当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时,就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将产权确定到买受人名下。
实践中,包括广州、上海等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中已经明确了人防工程车位可以进行转让,可以办理权属证书,这正是“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在实践中得以认可并得到运用的体现。
(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投资也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投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就应取得其投资生产所得及收益的所有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了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人防工程的权属确定就应当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开发商基于投资建设行为取得人防工程的权属,但如果开发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开发成本之内,则“投资者”的角色就从开发商转化为业主,在人防工程不具备构造独立性和利用独立性的情况下,人防工程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从法律原则而言,对于产权登记,我国实行的是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坚持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体现。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也应当适用房地合一的原则,在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方面,除了按照普通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原则进行登记外,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的性质,以便国家对人防工程的管理。
(四)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则
人防工程产权的分散与管理的统一并不矛盾。类似所有商品房住宅小区一样,商品房的产权都分散在各个业主身上,但这并不影响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组织对小区进行管理。因此从结果上看,虽然人防工程的产权分属于不同的业主,但并不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的发挥,国家仍然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行使管理权。
基于此,笔者建议国家可参照区分所有权建筑的物业服务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定人防工程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则,要求人防工程产权分散的单位必须建立人防工程的统一管理体系,从法律上保障人防工程平时的统一、有效、高水平管理和战时的顺畅转换。
我国人防工程数量庞大,但由于产权归属界定不明致使权利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最终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低效率,进而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平时利用效益和战时防空效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根本并不在于产权是否归国家所有,而在于:一、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在平时使用中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护和管理;二、平战转换的及时和顺畅。明确了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在建设方面,可以加强国家对社会资金投资方向的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被激励用以开发、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从而可以有效缓解国家财政资金的压力;在管理方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权责得以厘清,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政策和举措能够真正落实到位,从而可以提高国家对人防工程的宏观调控水平。因此,尽快确定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是解决人防工程管理的关键所在。笔者也希望国家能够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的权属立法,尽快开展有关立法调研工作,有效推动人防工程权属的立法。&刘继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商业地产法律事业部总监,首届广州优秀青年律师。*向春兰,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商业地产法律事业部高级项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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