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何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新《车贷办法》出台 刺激消费 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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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贷办法》出台 刺激消费 规范市场
24日 15:10
日前有消息称,备受关注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据悉,新出台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这无疑将刺激和规范正在趋热的车贷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车市热闹非凡。进口车关税下调,国产车新款纷纷下线,使汽车价格大幅下降,激发了人们的购车欲望,使国内汽车贷款市场得到空前发展,也吸引了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参与,车贷市场的竞争逐步升级。业内人士称,央行计划出台《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正是为了适应车贷需求,严格市场秩序,实现国内汽车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无形中增加了车贷市场的风险,也制约了车贷市场的未来发展。
车贷市场潜力初显
有人说,去年是汽车信贷的转折年,而今年则是车贷市场大发展年,而事实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贷款购车的发展确实是如火如荼。此时,《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无疑是市场需求的必然。
有资料显示,截止到去年9月底,全国发放汽车贷款501亿元,而2001年同期仅仅182亿元,同比增加了170%。这说明,国内贷款购车已经渐成气候。国内各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密切配合,各显其能,逐步形成了各自的车贷运作模式。
去年11月末,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始终在国内各大商业银行排名第一的农行全行个人汽车贷款余额突破了300亿元。农行天津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农行在各分行实行个人汽车贷款项目经理责任制,除了引入汽车经销商等合作单位现场办公、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之外,还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派出客户经理到汽车经销商所在地现场办公,有效地延伸了服务半径。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力推“直客式”车贷业务,与本市捷通公司进行合作,把汽车摆进了银行大厅进行展示。他们邀请顾客到银行来买车,并引进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和评审,同时银行的利率以及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保费也提供了相对优惠。招行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的张丽平经理解释说,这种做法密切配合经销商和保险公司,既给经销商提供了客源,又增加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更重要的是方便了顾客。顾客只需2至3天就可以完成整套车贷业务和购车手续,开上自己的汽车。实施了这种运作模式后,该行的试点支行车贷业务直线走高,平均每天至少有一辆宝莱车或同级别车型售出。
业内人士分析,从去年开始,汽车贷款之所以出现增长迅速的形势,一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商业银行积极在车贷市场中争取主动。二是保险公司积极介入,使银行风险大大下降。三是车辆抵押登记的改善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四是车价没有出现彻底性的大幅下降,而新车推出较多,刺激了贷款购车消费。
最近,央行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国内车贷市场发展前景喜人,央行将要出台的两个办法对市场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一个是涉及业务的办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个是涉及机构的办法―――《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随着有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将呈现三大模式:购车储蓄与贷款一体化模式、银行与专业机构合作模式、前后台分离模式。
刺激消费规范运作
对已经执行了多年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是适应现在车贷市场大发展的形势。有关统计表明,2002年一年有20%的消费者贷款购车,各银行头11个月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总额比年初增加了650亿元,而1998年至2001年只增加了420亿元。参考国外消费者贷款70%的比例,国内未来几年个人汽车贷款将大有可为。
据悉,即将公布的新《办法》对银行车贷业务中的贷款范围、额度、放款方式、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新《办法》实际是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同时,它也在力求使逐步扩大的车贷市场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期与国际市场接轨。
有关人士称,新《办法》和此前执行的《办法》很大的不同是更注重个人汽车贷款,并将明确规定借款人系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非企业法人。另外,对于借款人购买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工程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1998年执行的《办法》中,对总贷款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捆绑式”贷款,使经销商、分期公司和银行可以按照纯车价做贷款,也可以把买车的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加起来做贷款,使实际首付比例降低,造成银行风险加大。新《办法》将对汽车贷款总额做明确规定,比如汽车贷款总额为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从而避免了“捆绑式”贷款。
旧《办法》对首付比例的规定是“首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但由于对购车款没有明确的规定,经销商、分期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可以钻《办法》的“空子”―――捆绑计算,使实际首付比例远远低于20%,有些甚至可以做到零首付。比如,购买一辆车价为8万元的轿车,交完各种税费后可能要达到10万元,然后按照20%做首付为2万元,贷款额为8万元,实际上造成车款的零首付。新《办法》将对首付比例统一规定为10%,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
应该说,旧《办法》中按照有关规定贷款买保险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有相当多的分期公司和经销商却只收取保费而不给消费者上车贷保险,新《办法》可能将规定办理与个人汽车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借款人办理汽车贷款的相关保险。
同时,新《办法》将对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做明确规定,特别明确了购买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最长期限。此外,新《办法》对个人汽车贷款利率的上幅和下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信用缺失仍是瓶颈
尽管近年来汽车信贷发展很快,但业内人士认为,个人汽车贷款仍隐藏着较大的风险,且是即将出台的新《办法》也无法彻底解决的。现在,各银行之间没有一个互通的个人信用体系,造成消费者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做贷款而无法查询。目前,汽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个人信用差的购车人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买车而无力还款的案例。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已经成为车贷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
虽然现在车贷市场红红火火,但国内很多银行都把自己的车贷业务定位在了10万元以上的中高档车上,其原因除了去年以来国内新款车不断下线造成车价大幅下降外,银行更多的考虑是缺少有效的资信保证体系以控制风险。
很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都碰上过恶意欠款或无偿还能力的客户。业内人士根据欠款人还款的难易程度,把他们分成了几大类:一是由于工作更换、家庭离异和身体原因,还不起贷款的客户;二是客观因素导致的恶意欠款,例如汽车丢失或者撞坏,好多人为此觉得再还款太吃亏,干脆不还了;还有一类是车、房完好无损,客户就是不想还款,想方设法跟银行、经销商打游击。银行采取的办法一般是先打催促电话,然后发律师函,半个月之后还不还的就上门采取各种办法催债,最后告上法院要求收回房子和汽车。当然上法院这最后一条路争取不走,因为时间上耗不起。
即将出台的新《办法》同样不能彻底解决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所造成的风险。招行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的张经理介绍说,要出台的新《办法》要求不能强制客户上汽车保险,而其中的保证保险是银行针对汽车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手段,如果没有保证保险,汽车出险后,就无法保证保险公司给予银行的赔付是借款人还款剩余的足额赔付。尽管国内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车证抵押的方式,但天津并没有实行。另外,汽车作为动产,一旦出险经常就是损毁报废,无法进行拍卖,也没有相关法规对此进行明确,因此银行就无法得到还款,这也增加了银行开展车贷业务的顾虑。
现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从各自的本身利益和行业特点出发,都有自己一整套的车贷风险调查流程,由于缺少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这种资信调查往往要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目前,上海正在尝试建立本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但信用体系并非是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的问题,与国际接轨后,还将演化成整个世界的问题。地区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因为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地区性信用体系经常会鞭长莫及。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的张丽平认为,银行是车贷市场最重要的环节,在借款人没有还清款前,银行要在漫长的等待时间里随时预防风险的发生。一旦解决了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将根本性解决银行车贷业务的风险控制问题,当然也会大大节省银行之前的资信调查成本。
业内人士称,和国外相比,我国在车贷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与国外标准的“信用评估+车辆产权抵押”的管理模式相比,国内基本不做信用评估或信用评估流于形式。这种简单转移风险的做法不能长久。为了全面了解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银行之间要建立互通的信息渠道。从长远来看,一方面贷款购车需要信用制度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的完善,一方面需要使银行、个人双赢的相关政策,以解决目前繁琐、低效、高风险的贷款制度。另外,企业和银行也需要自我调整,如减少贷款购车中的黑箱操作、降低利率和按期返还的金额等。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进汽车贷款向方便、高效、保险的方向发展。
外资入围急迫等待
在国外,汽车巨头从汽车贷款市场上赚取的利润要多于汽车制造和销售市场。国内的巨大市场让很多国外汽车金融机构急迫地瞪大眼睛,随时准备进入。即将出台的新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国内车贷市场进一步放宽,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面临今后更加诱人的国内车贷市场,国外汽车金融机构已经看到了希望。他们的进入,也将使本已激烈的国内车贷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升级。
早在1995年中国开始对汽车信贷进行研究的时候,福特财务公司就来到中国。1998年至2001年福特财务公司、德国大众金融服务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先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但没有开展实际业务。今年新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预示了另一法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临近。而国外的许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已经显得迫不及待了。据悉,通用承兑公司、福特公司和德国大众公司都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求允许其在中国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申请。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表示,有关法律一出台,他们将以最快的速度申请开业。
尽管还没有真正踏入中国的车贷市场,但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却已对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着充足的自信。某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缺乏集审核信贷、服务咨询、结清、风险管控、催收为一体的专业机构,目前国内汽车信贷在中间环节耗费的资金过多,如果将律师费、保证保险费、经销商管理费等加在一起,差不多占到了车资的8%到10%,与这相比,利率下调所带来的区区几千块钱的节约并不能对买车人形成多大的吸引力。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到来,将为国内带来一种全新的车贷模式。
在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看来,中国的车贷市场风光无限。在国外,贷款买车比例高达60%至80%,而且买汽车找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已经成为习惯。在中国,仅有10%的汽车通过贷款购买,除了银行之外还少有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染指这项业务。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中,除了人民币和外汇这样的基本业务,具体金融业务中惟有汽车消费信贷被列入了承诺内容―――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终于等到了在中国掘金的时刻。
面对外资机构的压境,国内的汽车集团也有些坐不住了。上海汽车财务公司通过抵押和保证保险的方式,向购买大众和通用品牌车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10%。客户只要资料完备,3天就可以拿到车。一汽集团各品牌销售公司也积极筹划成立中外合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国内商业银行也明显感到压力,频出降低利率、直客贷款等新招以抢占车贷市场份额。
编辑:左力大& 来源:天津日报&作者: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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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汽车贷款禁止零首付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紧制定《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修订《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有望在近期出台。
  《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现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近日出台。新出台的《办法》将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新《办法》和此前执行的《办法》很大的不同是注重个人汽车贷款,并将明确规定借款人系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非企业法人。
  1998年执行的《办法》中,对总贷款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捆绑式”贷款,使经销商、分期公司和银行可以按照纯车价做贷款,也可以把买车的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加起来做贷款,使实际首付比例降低,造成银行风险加大。新《办法》将对汽车贷款总额作明确规定,比如汽车贷款总额为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从而避免“捆绑式”贷款。
  旧《办法》中,对首付比例的规定是“首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农业银行例外,执行10%首付比例),借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但由于对购车款没有明确的规定,经销商、分期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可以钻《办法》的“空子”————捆绑计算,使实际首付比例远远低于20%,有些甚至可以做到零首付。新《办法》将对首付比例作统一规定为10%,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多的公司和经销商只收取保费而不给消费者上车贷保险,新《办法》可能将规定办理与个人汽车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借款人办理汽车贷款相关保险。
  新《办法》还将对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作明确规定,特别明确了购买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最长期限。对个人汽车贷款利率的上浮和下浮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负责《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起草的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目前已并入银监会。随着银监会的正式挂牌,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办法的出台也将成为今年银监会的“重头戏”之一。
  虽然最终的实施办法其中涉及的内容目前还很难断定,但通过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汽车信贷未来格局的基本思路可略见一斑。
  在征求意见稿中,车贷不再是银行的专有业务,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开办,而且对内外资机构的“申请门槛”是一致的。征求意见稿中,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基本上都要具备“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三年盈利、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这意味着《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后,只要条件许可,一类全新的金融机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就全新登场。
  现在最让汽车厂商关注的还有两大问题。一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二是汽车金融机构能享受的车贷费率优惠幅度到底有多大。
  另外,外资车商可能直接为消费者发放贷款。福特、通用等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天起,就已着手准备,只等办法出台后即可申请。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詹国栋在参加一次车贷研讨会时,就曾风趣地说:“自从福特1995年在北京设代表处以来,我参加过的有关汽车消费信贷的论坛不下几十场,每次都讲福特的汽车信贷如何做。这就好比踢足球,作为一个运动员,总是不断教别人怎么踢,可自己总上不了场。”
  而这些外资公司一旦“上场”,国外许多成熟的车贷经验也将随之引进。詹国栋曾向记者分析说,汽车信贷并不是一场简单的利率价格战,中资银行目前做汽车贷款的最大障碍是缺乏汽车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松散,客户为此要缴纳保险费、管理费、律师费等多种费用,这些能占到贷款总额8%左右的费用,使贷款人的负担沉重。国外每个大汽车集团内部都有独立核算的信贷公司,有一套非常成熟的风险监控体系,完全可以在买车的时候直接发贷,从而省去中间环节的各种费用。而且由于汽车生产商通过信贷公司大规模、短时间内卖车,已经省了很多人力与仓储成本,所以有时生产商也愿意把所有利息优惠返给客户,完全免息的方式在美、韩等国家使用得也都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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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系统备考2015年,小编编辑整理了个人贷款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帮助大家轻松备考!个人汽车贷款的发展历程国内最初的汽车贷款业务是作为促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支持国内汽车产业的金融手段而出现的,最早出现于1993年。当时受宏观经济紧缩政策的影响,汽车市场销售不畅,一些汽车经销商开始尝试分期付款的售车业务。银行业的汽车贷款业务萌芽于1996年,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合作的一项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办理一汽大众轿车的汽车贷款业务,开始了国内商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尝试。从1998年开始,中央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启动消费的配套措施,1998年9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的颁布,是继1997年出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政策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消费信贷业务的又一新举措。初期开办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已有过试点经验的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完成了业务开办的准备工作,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第一家商业银行,于当年10月正式推出。此后,各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开办了此项业务。最初,为规范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汽车贷款实行品牌管理,即商业银行需对本行办理汽车贷款的汽车品牌作限定。开办之初,由于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有限,所以业务规模较小。进入21世纪,国内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私家车消费的市场需求迅速增长。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起,国内汽车市场迅速升温,银行也纷纷在汽车贷款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业务进入快速增长阶段。2002年,汽车贷款余额新增700多亿元,达到1150亿元。2003年上半年,汽车贷款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仅第一季度新增贷款余额就达200多亿元。但从2003年开始,汽车贷款市场的热度开始有所降温。特别是8月国内保险公司退出履约保证保险市场业务之后,银行同业也逐步加强了对汽车贷款的规范管理,汽车贷款发展趋于谨慎和理性。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和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有很大不同。贷款要素(1)贷款对象(2)贷款利率(3)贷款期限(4)还款方式(5)担保方式(6)贷款额度编辑推荐: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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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办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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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早已不再局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B.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个人汽车贷款C.贷款人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提供信贷支持D.购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也可以申请贷款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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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同学考上的大学每年的学费是8000元,专业学制是四年,根据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李同学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总额度是(  )元。A.20000B.24000C.32000D.超过320002下列不属于个人汽车贷款实行原则的是(  )。A.设定担保B.特定用途C.分类管理D.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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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汽车消费信贷概述:我国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条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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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开展汽车消费信贷已具备的制度和法律条件
&&&&&&&&1 . 颁发第一部汽车的管理文件
  到1998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汽车管理办法》, 允许国有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试办汽车业务。当年的10 月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 并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试点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1998 年10 月,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成为全国第一家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 在首批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中, 共与六位个人和两家单位签订了58 辆桑塔纳轿车的消费贷款协议。随后,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汽车消费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
  2 . 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所具备的基本法律保障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令虽然没有对消费信贷做详尽的规范, 但还是明确规定了消费信贷销售融资中的借方和贷方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使贷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从而减少贷款呆账的风险; 而对用户而言, 则通过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令, 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民法通则》主要论述了消费信贷购车的合法性, 并解决了消费信贷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转移问题;《担保法》提供了以汽车进行抵押的基本法律依据, 使贷款方的债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从而为以汽车抵押为债权保证的基本消费信贷方式提供了保证;《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贷业务、担保服务等, 为商业银行参与消费信贷购车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 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对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经济合同法》、《保险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令也都给予消费信贷购车一定的法律支持, 这些法律、法令的实施为开展消费信贷购车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令构架。
  三、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所具备的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 由于我国历史和经济的原因,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 这一制度的缺失制约着我国的消费贷款, 银行在投放消费信贷中的风险管理成为开展汽车销售融资业务的非常重要的环节。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中的风险管理的具体手段如下:
  一是对中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和现行的消费信贷的用户, 进行较为详细的信用& 调查, 包括买车人的收入、支出、财务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对这些信息进行信用评估, 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核准适当的贷款金额, 可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是对融资的车辆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 从而在购车人未能支付应付款项, 或被确认不能履行债务时, 可以依法取回车辆或优先受偿;
&&&&&&& 三是对于消费信贷的车辆, 要求购买保险, 保险一般包括车辆财产保险、使用保险及分期付款信用保险。分期付款信用保险的收益人是贷款方;
&&&&&&& 四是要求消费信贷用户提供个人情况;
  五是对延迟交款的用户, 立刻组织跟踪及催收, 以便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债权。
  四、已积累了一些汽车消费信贷的经验
  早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试办消费信贷前的1996 年5 月, 为了迎合当时汽车市场的需要, 中国建设银行曾下达一项8 .5 亿元的贷款指标, 用于一汽捷达轿车促销。9 月, 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在一些城市向社会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是, 在当年的9 月底,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 强调商业银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抵押贷款业务。虽然银行主办的汽车消费信贷只开展了短短的几个月, 但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反映良好, 因此, 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 自办分期付款业务。1996 年11 月, 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联合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兵工汽贸有限公司共同推出汽车消费信用, 在我国首创了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方式, 短短几天就售出了几百辆奥拓车。1997 年8 月, 北方汽车市场再次推出规模更大、车型更多、持续时间更长的&北创世纪潮&分期付款购车工程。开始的10 天里, 分期付款售车占总销售车辆的90%以上。这类由企业主办的汽车消费信贷, 由于没有银行的参与占用了大量的企业生产资金, 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虽然这一阶段的汽车消费信贷时间短、规模小, 但给后来大规模推出的汽车消费信贷积累了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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