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在不允许私人买卖的文物收售蚕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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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执行桑蚕茧收购国家规定价格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32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鉴于今年蚕农羊蚕成本提高,桑蚕茧、厂丝的供求关系趋于紧张,为稳定桑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保证出口货源,今年的桑蚕茧收购价格作了较大调整。5月5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调整桑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计价格〔号,附后)。调整后的价格既照顾了蚕农和地方的经济利益,也考虑了外贸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中央、地方、企业和蚕农几方面的利益。因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管理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133号)精神,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定价水平,不得参与抬价抢购或压级压价,不得变相涨价或降价。在桑蚕茧收购的旺季,我部将结合国务院开展的全国财税、物价大检查,对主产地的桑蚕茧收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桑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当前茧丝产销形势,为稳定桑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新茧上市起,适当提高桑蚕茧收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桑蚕茧鲜上茧收购价格,按干壳量计价的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由440元统一提高到650元;按茧层率计价的中准级(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每50公斤由430元统一提高到640元。上述计价办法的现行等级差价不变。
  二、对浙江、江苏省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第1%鲜茧出丝率价格由35元提高到51元,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调整后的价格中已含8%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四、各地在桑蚕茧收购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严禁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
  以上通知,请立即传达公布,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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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责任编辑: 大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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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并未禁止私人买卖土地,但并不是说所有土地均可以买卖的。因为土地分为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还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宅基地和耕地,当然还有其他分类,土地的买卖是比较复杂的,这些地之中有些地可以买卖,但严格意义上有些土地不能称为买卖,称为“流转”比较贴切。 鉴于土地性质的不同,有的土地可以买卖,有的土地不可以买卖,这些土地虽然不能买卖,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占有使用的。
《宪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见,开发商征收你村的土地(含耕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补偿。对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家没有获得依法足额的补偿,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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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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