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挂牌的土地供应方式 划拨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
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土地权利发生的出让和转让等移转行为,是土地产权设定和完善的基本方式,体现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特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从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地方性法规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号)
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
6.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一项程序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操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前,已经公布、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8〕86号)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号)
(5)《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号)
(6)《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由于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也会增加新的标准,因此,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应当应用届时有效的标准和文件。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三公一诚”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中,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这一原则再次作了重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如果没有充分的公开,就谈不上公平,也实现不了公正。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来说,体现公开原则,就是要实行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宗地信息、公开出让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等“六公开”。
公平原则,是指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即出让方与受让方、委托方与受托方、竞买(投)人与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等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保证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自始至终公平进行。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来说,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制定平等的竞买、竞投规则,公平对待所有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人。
公正原则,是指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公正、正义的观念,行为公正,保证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自始至终公正进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坚持公正原则,就要求作为出让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正对待所有竞买人,不得袒护一方,损害他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行贿、恶意串通等行为,都属于影响公正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该原则是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在整个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转让形式。政府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原划拨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均有可能涉及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问题,因此,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十分复杂。各地在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政策,来确定土地出让是采取协议方式还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来说,确定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范围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明确:
(一)从实体方面看,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五种情形:
1.政府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2007年发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为落实《物权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39号令第4条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政府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考虑到采矿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为前提条件,因此,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而不包括采矿用地。
对于什么是政府供应的建设用地,在实际出让活动中,可以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农用地征转用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这是因为,通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类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属于政府供应。由于政府在供应这类建设用地之前,土地上只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还没有产生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经济法律关系简单、清晰,因此,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租赁,没有法律制度和产权经济关系上的障碍。因此,凡是农转用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第二、政府收购、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这是因为,收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该建设用地只有国家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灭失。政府再以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途供应时,也不存在法律制度和产权关系上的障碍,因此同样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2.政府供应不属于上述五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存在竞争情形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就产生了竞争。因此,属于政府供应的建设用地,尽管不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途,但如果出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竞争时,不能由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而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综合分析,对于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是否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因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际操作中,至少要把握两点:
第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2008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既可以约定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情形,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和行政规定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么,一旦在出让年限内土地使用者改变了土地用途,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策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也就是说,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是否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未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从程序认定方面看,通过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确立了国有土地出让的集体认定机制。这一集体认定机制的基本原理是,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通过公开程序,集体决策,形成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就具体宗地出让而言,一般情况下,根据确定的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条件,可以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具体出让宗地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就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因此,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五种情形的出让宗地,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土地供应总流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土地供应总流程
上传于||文档简介
&&土​地​供​应​总​流​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更多公众号:BJDXTDLZZX北京创达众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 土地流转、工业园区地产招商运营、项目对接、投资规划、资产托管等业务,是北京市最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团队,最正规有效的园区招商团队。最新文章对这篇文章不满意?您可以继续搜索:百度:搜狗:感谢您阅读【工作笔记】《如何以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工具类服务
编辑部专用服务
作者专用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的法律思考
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率问题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切实做好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增加土地资源的有效供应能力,是我国土地管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土地的供应方式和供应体制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土地这一稀缺的社会资源能否得到最大程度、最优化的配置和使用,能否真正做到节约和集约用地,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性。本文从回顾我国土地供应方式的历史变迁入手,对现行土地供应方式进行研究,对实践探索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现行供地方式在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过程中的不同功能和适用情况作进一步研究探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的要求,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供应新模式,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提供参考。  本文第二章回顾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的历史变迁,比较了台湾地区的土地供应制度。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实行的是单一的划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循着市场配置的脉络,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有偿使用制度初步确立,再到市场趋向加快三个阶段,从试点探索到制度确立,从初步形成制度到规范完善制度,由点到面,由浅入深,日益清晰地实践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国家供地,除符合划拨条件的外,一律采用有偿方式,在有偿方式中的出让方式中,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的,仍需以协议方式供地。虽然适用招拍挂的范围在扩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土地需要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方式仍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各司其职。这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现状。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只适用四种情形,一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二是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四是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此外,《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形:“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目前,国土资源部积极开展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也有政策规定,可以说,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集体建设用地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取得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地位,一并出现在土地供应的市场上。这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现状。现行的土地供应制度已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中国土地要素市场从无到有,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出让逐渐成为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主导方式;控制了耕地减少速度,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  第三章介绍了现行土地供应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的土地供应市场仍未完全建立。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还需要充分发挥。三是土地供应由双轨制转为单轨制仍需一定的过程。四是集体土地仍不能进入市场流转。五是在供地政策的制定上,很少兼顾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对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完善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思考。如何确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征收和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何?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划拨供地方式是否应该取消?等等,都是土地供应方式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针对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提出建议。一是调整政府在土地供应链中的职能,建议建立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取消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国有土地的作法,可以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作法。政府在土地供应链中的主要职能是作好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强供地后土地利用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土地资源短缺,必须通过提高配置效率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土地既是重要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资源资产必须并重管理,统一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之中。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逐步缩小划拨供地的范围。其次,要推进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三是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缩小征地范围,把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益性目的;对被征地农民要给予公平的补偿;明确征收与集体土地流转的关系;完善征地争议裁决制度。四是集体土地仍不能进入市场流转。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除规定情况外,不能进入市场流转。尽管现实中土地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土资源部也设了很多试点,但集体土地流转缺少政策规范。五是在供地政策的制定上,很少兼顾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由于很多原因,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搞“一刀切”,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地区之间的相对公平,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各地方存在不同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一刀切”的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和土地的最大市场效益,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本文的创新之处和贡献在于从土地供应方式这一视角,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对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提出建议,为土地供应方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为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健全土地供应法律体系贡献微薄之力。
学科专业:
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
导师姓名:
学位年度:
本文读者也读过
相关检索词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06BAH03B01)(C)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土地出让方式比较——招标、拍卖、挂牌
最近在看一些与中国房地产相关的书,书中时常提及土地的几种出让方式,即以往通用的协议出让,和新政策规定的“招、拍、挂”出让。似曾相识,却又不能详,是故百度之,贴于此。
&、公开招标,招标的方式之一,指招标人通过公众媒体、报刊、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其优点在于投标不受地域限制,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其缺点在于招标周期长,工作复杂,投入资金太多。、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规定了六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对究竟如何确定采取哪种出让方式并无明确说法。要界定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首先必须认清三者的异同点。三者本质上的相同点在于均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中具有竞争性、市场性的出让方式,过程具有公开化、透明化的特点,受让方具有事前未定性。合理选择出让方式,首先要从三者的主要区别入手考虑以下因素:一、竞争的核心内容
招标和拍卖必须具备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资格的竞买方时才可以进行,挂牌出让则没有数目限制。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均以“价高者得”为胜出的标准,各申请方竞争的核心是出价能力和价格水平。而招标则通常有“价高者得”和“综合满意度最佳”两种评定标准,即竞争的核心可以是价格,也可以是包括价格在内的多种因素的综合水平。
二、公开程度和竞争程度
对拍卖和挂牌而言,竞争各方的出价均被实时或“准实时”地公诸于众,且同一竞争者可以多次出价,形成多轮竞价。招标中,各申请方竞争条件的公开则具较大时滞,即发标方收到各家标书后,必须保密,在约定的统一时间开标、宣读主要内容。在招标中,标书一经投出,不得修改,因此申请方提出价格和其他条件的机会只有一次。从竞争程度来看,拍卖最具竞争性,竞争的程度随着现场情况而变幅较大,竞买方之间具有一定互动性,属于激烈竞争。招标则属于温和竞争,既没有各竞买方之间的“短兵相接”,也没有多轮竞争(不包括因综合条件相同而转入现场竞价的情况)。挂牌中的竞争则是不定竞争,既可能因竞买者众多而出现多轮竞价甚至转为现场竞价,也可能因只有一家报价而无“对手”。
三、竞买方的思维特征
& & & &在拍卖和挂牌中,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竞买方在竞争过程中,主要考虑的也是如何在价格上“击败”对手,特别是在现场竞价的过程中,现场气氛、心理因素等都会对竞买方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外部影响。招标中,特别是采取综合评标的情况下,竞争方往往要精心设计方案、编写标书,全面考虑资金、技术、效益等各项因素的综合作用,提交自己认为最满意的方案。
底价是否公开
底价由谁确定
拍卖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
是否设定独立于委托人的集体决策组织
设立拍卖委员会
设立招标委员会
电脑报价终端报价
填写投标书
可多次报价
可多次报价
一次报价机会
竞买(投)人数
大于或等于人
大于或等于人
大于或等于人
规定截至时间内价高者得
公告发布地点
一般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并在指定报刊刊登
公告发布方
由委托方发布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仅由笔者编辑整理,贴于此,与诸位分享。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三板挂牌前定向增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