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地税跨区迁出出时限

当前目录: &
[字体大小:大中小]
滨海新区税务机关调整跨区迁移 纳税人须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止(完成当期应申报后)
10月25日前,纳税人应及时收取开具了迁移前税务登记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办理认证(采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等事宜;对此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凡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2.纳 税人将迁出前需开具的税控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全部开具完毕后,在税控开 票系统(含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下同)中将已领用未开具的税控发票全部作废,使用机打普通 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机打发票系统中做数据上传,发票验旧和发票作废。
3、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持税控开票系统全部IC卡(或报税盘),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修改开票系统时钟的授权,并使用授权后的IC卡(或报税盘)将税控开票系统时钟调整为2014年10月31日。纳税人完成上述事项后,在税控开票系统时钟自动变更到2014年11月1日后完成正常抄税操作,并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报税。
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或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在将已领用税控发票全部开具、作废后,于次日完成&抄报数据&操作,并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
4、已办理注销报税的纳税人,携带税控开票系统的全部金税卡(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IC卡(或报税盘),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对纳税人在迁移前使用的税控开票系统企业专用设备,可允许其携带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使用。
上述纳税人凡使用金税卡的需携带税控开票系统的全部开票计算机主机(内置金税卡),到迁出地的服务单位服务点,办理金税卡的拆卸(纳税人也可自行拆卸)。
5、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已开具未验旧的作废税控发票原件和机打普通发票(全部联次),以及红字税控发票原件及其《红字发票通知单》原件(开具红字税控发票不需《红字发票通知单》的除外),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税控发票的验旧。
6、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已作废的剩余空白税控发票和机打普通发票(纸质),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7、已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岗系统协议书》纳税人完成当期申报后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终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协议书申请表》,撤销&三方银税协议&;
8、缴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9、按照新的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号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10、自纳税人迁入调整后税务机关之日起,纳税人开展购销业务、提供劳务服务应全部使用迁移后的新税务登记号。
相关信息:
中央部门链接
天津市链接
滨海新区链接变更登记(跨区迁移)
& &|& && &|& && &|& &&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
变更登记(跨区迁移)
字体:【】 【】 【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
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拟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跨区(局)迁移变更登记。  
&&&&&&&&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三、所需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相应拟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核后返还纳税人,迁移时由迁出局收缴);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
  四、办理条件
&&&&&&&& 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该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由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对已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 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迁入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间跨区迁移的,即迁入地(局)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和直属局的,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市联合登记机构申请;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在其它区、市(县)办理跨区迁移的,即迁入地(局)为开发区、保税区、金州、旅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的,持下列证件资料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
局&&&&&&& 别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大连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开发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7号
保税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楼一楼
金州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旅顺口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5号
普兰店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普兰店市世纪大道中段1号
瓦房店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瓦房店市世纪广场2号
庄河市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
长海县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长兴岛行政服务中心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1楼
花园口区行政服务中心
花园口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 六、受理时间及方式
&&&&&&&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 七、办理程序
&&&&&&& 1、纳税人申请&&&
&&&&&&&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 3、税务机关实地审核&&&
&&&&&&& 4、主管税务机关作迁出处理
&&&&&&& 5、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6、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7、资料归档&&&
&&&&&&&八、办理时限
&&&&&&& 1.直接迁移户:8个工作日
  2.实地审核户:11个工作日
  3.特殊业务处理:30日
&&&&&&&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 自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跨区迁移后,重新打证时不再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十、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
&&&&&&&& &1
版权所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辽ICP备号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邮编116021邮箱: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   传真:-1-5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纳税人跨区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表登记,迁移,改变,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纳税人,跨区迁出,改变主管,跨区卷,跨区入网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纳税人跨区迁移(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表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新媒体>>杂志社微信
税务筹划 | 干货!“公司迁址”中的涉税风险、难点与应对大全
&&&&一、“公司迁址”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这是关于企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进行税务迁移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反之,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步骤、流程
&&& 关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准备申报材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2010〕第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对纳税人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依据上述规定,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应先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2010〕第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规定如下: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57号),变更税务登记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即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承诺当场办结变更税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如果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果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二)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三)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
&&&&对于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二)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三)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三、“公司迁址”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四种情形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三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四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对于此种情形,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只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结清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含企业所得税),暂不纳入本节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因税务迁移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是否需要进行清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企业解散;二是企业破产;三是其他原因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二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结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内容可知,符合其规定的一、二种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需要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因为这种情形并不符合企业清算的定义和类型。虽然企业税务迁移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统一规定,但相关省市出台的文件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例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第一条,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不适用纳税清算程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不需要清税清票,相关涉税事项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管理。
&&&&需要提醒的是,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按清算处理。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时,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进行清算处理。
&&&&(二)重点税源户如何做好变更、注销登记?
&&&&由于多方面原因,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上重点税源户对于地方税收的重要影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事宜十分敏感,相关规定和程序也很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防止税源流失。在具体的注销程序中,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还可能派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的调查更为全面、细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局切实做好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并在重点税源企业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上狠下功夫。这就给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增加了难度。因此,企业在变更税务登记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风险,全面评估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的涉税法律风险,清理税务遗留问题,以便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三)其他涉税风险小结
&&&&1、申请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对申请时限予以重视,否则将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缴销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除此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如果企业有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在办理发票变更手续时,需要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因此,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应当高度关注发票的管理和缴销程序,避免发票未及时缴销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3、重设登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及时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设立税务登记。
财税24H热点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博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信
电子邮箱:tax@
联系电话:010-
传真:86-010-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投稿邮箱:shuixun@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电话:010-
《中国税务》投稿邮箱: 《税务研究》投稿邮箱: 《国际税收》投稿邮箱: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速度最快:
本溪分平台【不足1天】
办理数量最多:
沈阳市公安局【68件】
办理质量最高:
锦州市太和区纪委【25星】
Copyright 2016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 技术支持维护:民心网技术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纳税人跨区迁移报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