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监管体系出了什么问题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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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本文对我国海事部门实施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并通过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船载危险货物 法律体系 申报管理
  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多年以来,海事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其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抓手。为了保障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海事部门对配套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但在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显得相对滞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用的充分发挥。
  一、有关申报管理的法律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针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经修订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该项行政许可名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包括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两种情况。遵循这样的划分原则,设立该许可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危险货物作为调整对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内河条例》;另一类以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为调整对象,主要是《海环法》和《防污条例》;《危化条例》则相对特殊,只针对危险化学品。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修订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
  《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的范畴,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含义则通过《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内河和沿海两个适用范围做出不同的表述。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危险化学品三者的范围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重合,对于这部分货物而言,法规的适用成为了一个难题。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危险货物的定义,但是范围相对较小,存在着适用海事申报要求的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属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范围的情况,造成海事申报的许可条件无法满足。
  2、许可事项表述不严谨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批,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审批是相互衔接的两个许可事项。但《海环法》却将两种行为结果混为一谈,比如其第六十七条&&&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此种表述容易引发相对人对部门职责划分的误读。此外,《海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考虑到在当时的体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机关的职能定位的,但水监体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规定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3、进港申报执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法规〔号)中明确了办理船舶进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接收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出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进出港的货申报主体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特别是对于进港的大型集装箱船舶来说,办理货申报的主体是数量众多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由于承运人对收货人缺乏约束手段,如果收货人不及时主动申报或者委托申报,那么船舶适载申报也将无法办理,对船舶的进出港造成直接影响。
  4、瞒报谎报缺乏定义
  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拒报、瞒报、匿报、谎报、漏报、夹带等名词进行解释,造成了海事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法规适用出现不同意见。比如,《危化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与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意思相近,但法规将两者分别表述,并且对应的处罚额度相差较大,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处罚的情况,因此如何区分两种情形亟需明确。此外,对于《危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两种情形,许多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困惑。
  5、瞒报谎报覆盖面不全
  目前针对瞒报谎报等行为提出管理规定或罚则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环法》第七十四条、《危化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瞒报谎报的适用范围并不全面,对于沿海运输的危险货物来说,除非已经纳入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或危险化学品名录,否则没有依据对其瞒报谎报行为实施处罚,只能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批准的条款进行处罚。
  6、瞒报谎报处罚有争议
  按照通常理解,瞒报、谎报、夹带等都是基于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办理申报手续而言的,但海事部门内部对于如何界定这几种行为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并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行为均属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情形,是对其中原因作进一步的定性,因而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并适用《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可以依据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条款进行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对照瞒报或者谎报的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有人认为两者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责任主体不同,应该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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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治理港口危货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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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治理行动,重点完成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六项任务。
  根据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将制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此外,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重点监管名单、曝光台、责任追究、&一岗双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存在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消除设备设施隐患;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组织安全监管教育培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细化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尽快部署开展工作。8月&9月,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在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成立工作组、配备专家,对辖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并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9月&10月,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省(区、市)内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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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6两会
*好友姓名:
*好友邮箱:&&&&9月中旬以来,按照省厅、泰州港口局相关文件部署,我局针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开展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为深刻汲取8.12天津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治理,我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大检查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加强自身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同时,结合中秋国庆重要时间节点,把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放在突出位置。
&&&&二、企业自查,整改落实。活动开展以来,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积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迅速落实整改,10月底各企业将完成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
&&&&三、开展督查,严格监管。为确保企业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我局深入企业开展督查工作,查阅相关台账资料,进一步排查事故隐患。并对照文件要求,全面暂停新、改、扩建港口危化品项目建设审批,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安全隐患整改网上运行加强管理力度,确保每条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下一阶段,我局将按照时间节点继续推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大检查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对重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开展反复督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的工作方式,做到隐患零容忍、整改及时跟踪,确保此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嘉兴港三举措强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发布日期: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嘉兴港现有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14家,码头泊位15个,设计年通过能力1500万吨。区域内有7个仓储库区,共有储罐173个,最大罐容量2万立方米,总库容116.79万立方米。嘉兴港采取三项措施强化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今年初以来,已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发出检查意见书20份,检查意见85条;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9份,整改意见36条,整改指令书所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已完成34条。  二是开展安全督查。开展安全生产地毯式大检查行动,重点围绕规划布局,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仓库、货场管理,设备设施,装卸管理,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9个领域加强排查整治,做到安全检查全覆盖、无死角。  三是严格作业审批。今年上半年,共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1704批次,安全作业港口危险货物442.6万吨,安全作业危险货物集装箱2596TEU。今年初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三项指标保持零增长。(浙江省港航局、嘉兴市港务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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