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经营挂靠经营合同

造价与管理
当前位置:&&&&&&住建部公布8月查出近千个项目有问题
摘要:住建部日前公布了《8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根据通报显示:仅8月就查出近千个项目有问题。
挂靠风险违法情况:2015年8月,全国共有在建工程项目239081个。各地排查项目51533个,涉及建设单位36476家、施工单位39385家,排查项目数占在建项目总数的比例为21.6%。共排查出972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8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3%;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3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4%;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3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8%;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0%;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78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0.5%。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425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729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5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40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35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22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597家。挂靠风险处罚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29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44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31家;责令停止执业的注册人员13人,吊销执业资格1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个人182人;罚款总额3609.5万元(含个人罚款155.5万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4.3万元。查处情况:查处的数量新疆、湖北、四川、山东、河南、安徽6省(自治区)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93个、74个、72个、72个、55个、48个。转包和挂靠湖北、西藏查处项目较多,分别为20个、15个。此外,河北、上海均查处项目11个,四川查处项目10个。罚款的金额从罚金上看,上海、河北、浙江、四川、广东、湖南6省(直辖市)处罚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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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挂靠
发布时间: 04:07:44
现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证书一位,手续齐全,可立转,寻挂靠。电话;张经理
延伸阅读:
()()()()()各省关于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总汇
各省关于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总汇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那么法律上对于工程挂靠有什么详细规定吗?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
  最高院2004年14号《司法解释》不是很明确具体。该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第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述。&挂靠&行为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大量的对外采购、租赁、借贷等商事责任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14号解释第2条规定明确,总包、分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挂靠的其他商事责任各省规定
  (一)北京高院规定
  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是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可以追偿;合同相对人知道是挂靠的,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江苏高院和杭州中院规定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南通中院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即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应区分被挂靠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授权代理行为和表现代理行为。
  (四)山东高院规定
  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五)福建高院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起诉被挂靠单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由被挂靠人承担,但是,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起诉挂靠人的,由挂靠人承担。
  (六)广东高院规定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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