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源老龄产业基金会的性质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名: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ADF")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CHINA AGEING&
孝行天下,构建和谐
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
基金会简介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金会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基金会会徽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徽,以"火鹤花"为基础设计而成。三个红色花瓣,象三团火焰,又象三颗红心。火焰象征"夕阳红似火",反映了我国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精神风貌;红心象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指导方针的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对老年人的爱心。会徽充分体现出基金会展示老年人的风采和关爱老年人、服务老年人的宗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10月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于日选举产生,理事长由民政部原副部长、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宝库连任。日第四届理事会李宝库连任会长。
几年来,本会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以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和以孝亲敬老为内容的教育宣传活动,并积极推动、实施了"爱心护理工程"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建立起"爱心护理基金"、"德源养老基金""慈航基金"、"中国老年健康基金"、"老年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中国老年产业发展基金"、"中国老人医疗保健事业专项基金"、"中国贫困老人援助基金""敬老颐年专项基金"等多个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募性专项基金。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行动宗旨是:孝行天下,构建和谐。基金会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
由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和直属单位组成;
1、职能部门:办公室、宣传活动部、基金项目部、国际交流部组成;
2、专业委员会: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委员会、老龄产业发展委员会、老年文化教育委员会、老年医疗保健康复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委员会、爱心护理工程工作委员会、;
3、直属单位:中国养老示范基金、、、、、老年科技发展基金、慈航基金、安享工程发展基金、中国贫困老人援助基金、孝心关爱基金、。
1、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2、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接受定向捐赠建设德源国际养老连锁机构,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3、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4、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5、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6、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名誉理事长
迟浩田、彭佩云、司马义﹒艾买提、顾秀莲、周铁农、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张全景、徐光春、舒惠国、刘雅芝、桂晓凤、张启华、李永安、陈传书、张文台、吴双战、郭玉祥、阎肃、吴振钧、王宪章
荣誉理事长
一诚大和尚
阎青春(常务)、张志鑫、白桦、章国荣、傅双喜、江丹、台恩普、张垒
荣誉副理事长
孟庆云、邢振龄、龙伟华
德源养老项目管理委员会
主 任 李宝库
执行主任 范建国
副 主 任&&&黄明水
秘 书 长 : 江 华
副秘书长 : 徐春风 刘 坤 高 宇 夏 超 秦大鹏 郭殿义
外 联 部 : 陈 麝 陈国强 郭学武 刘振国 刘学帅
行 政 部: 奈世和 刘胜男 刘小娜 刘 畅 刘珊珊
宣 传 部: 王世明 于雪晶
网 络 部: 谢 超 张 岚 马 敏 范荣春
敬老颐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敬老颐年》专项基金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
《敬老颐年》专项基金的行动宗旨是:一切为提高老人的幸福指数。
《敬老颐年》基金以老年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并呼吁社会共同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
基金会的工作任务是:以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中心,以为健康的老年人锦上添花、为有困难的老年人雪中送炭为重点,帮天下儿女尽孝,给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敬老颐年》爱心护理示范工程专项基金主要职责:践行党和国家领导人确立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战略目标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要求创建中国特色新型养老模式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
《敬老颐年》爱心护理示范工程专项基金主要职能:创建中国特色新型爱心护理示范工程与模式的研究、探索、实践、示范、引导和推广。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敬老颐年》专项基金爱心护理示范工程简介:
1、践行和拥护党和国家关于老龄事业发展的方向、政策、法律和法规、为党、为国、为民。
2、创建中国特色新型养老模式的研究、探索、实践、示范、引导与推广。
3、创建《敬老颐年》国家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养生、养老、度假、休养、观光、旅游、投资、培训、 实训、会议、研究、示范》。
4、创建《敬老颐年》省级养老、实训、示范社区。《养生、养老、度假、休养、观光、旅游、投资、培训、实 训、示范》。
5、创建《敬老颐年》地级市养老示范社区。《养生、养老、度假、休养、投资、示范》。
6、中国特色新型养老模式社会化、市场化的研究、探索、实践、示范、引导与推广。
7、中国特色新型养老模式专业化、人性化、规模化、连锁化的研究、探索、实践、示范、引导与推广。
8、中国特色新型养老模式的各项标准的研究、探索、实践、示范与推广。
9、中国养老事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心理人才、高级护理人才及基础护理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输出做探索与 铺垫。
10、传承与发扬中华美德《孝文化》不懈努力。
爱心护理基金
1、简介: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据统计,2005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45亿。到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达到4亿,每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超过1亿。中国城市居民的家庭结构呈倒宝塔形,四个老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四二一"家庭大量出现。另外,据2003年北京、上海、广州调查显示,只有老人没有子女的空巢家庭比例超过三成。关心老人、切实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已成为千千万万个老人、千千万万个儿女迫切的需求,也成为一个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黄菊、回良玉的批示精神,2005年7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决定筹建"爱心护理基金",从而启动了这项专门资助、关爱、扶助老人的 "爱心护理工程"。
2、基金宗旨----"帮天下儿女尽孝,给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3、主要任务--面向海内外、社会各界筹集资金,推动在各地建立"爱心护理院"、"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为高龄老人提供养、护、疗等专业护理和服务;资助孤寡与贫困老人,扶助弱势群体,以体现社会关爱和社会公平,为推动和促进我国老龄事业前进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1、慈航基金是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与海航集团以及北京今世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2、本基金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3、本基金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兴办和资助爱心护理院、民办非企业机构,及文化、体育、教育事业等活动项目。
三、老年健康基金
1、中国老年健康基金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全国性社会公益专项基金。
2、老年健康基金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爱中国老龄健康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资助,协助政府进一步推进和改善中国老年健康工程和老年健康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各国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相互合作与交流。
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老基会,接受民政部和老基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创建、管理并使用旨在支持和推进中国老龄健康事业的发展。
根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建并资助生态养老公寓,老年健康养生基地、创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健康护理学校、老年病研究所、老年旅游及老年健康服务设施。
创建中国老年健康网站,普及老年健康知识,组织出版老年健康书籍、刊物、光盘。资助推进老年健康药品保健品、老年食品及老年用品的研制开发,创办全国老年健康用品专卖连锁店。
发行《老年健康一卡通》,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开创老年健康基金产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才智潜能,扶持并资助他们的发明创新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和社会服务。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各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挖掘社会潜能,组织老年健康义演、义卖,广募资金;资助边远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老红军、老八路、老英雄、老模范及贫困老人;组织有益于提升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力促社会和谐。
奖励为老龄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杰出老年人才和其他优秀的敬老、爱老、助老人才。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健康基金全体同志的心愿是,努力为全国的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行善事,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其他基金会
中国养老示范基金
敬老颐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敬老慈善基金
康乐基金 国际发展基金
老年产业发展基金
老年科技文化发展基金
老年国际休闲颐养事业基金
老专家自主创新发展基金
贫困老人援助基金
孝心关爱基金
养老事业发展基金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文简称为"中国老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A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举办公益性活动的社会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由中国老龄协会代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二)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3、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产业项目;
(二)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 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举办重大老年公益活动的募捐;
(二)设立救助贫困老年人的专项基金的募捐;
(三)兴办老年爱心护理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以及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老年产业项目的投资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文艺团体等为老服务机构;
(二)捐赠与老年人有关的其它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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