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吗?

东森房子还有问题
东森房子还有问题
新闻回放近日,沈阳东森总部商务广场(以下简称东森)的9号楼本该交付的新房,却又砸了。开发商的态度却比较坚决:要么退要么换,要想留房不行。记者调查还得知,业主购房合同一直未备案,无法申请预告登记。首次报道题目:《新房该交付却砸了 要干什么?》遇到问题的不仅有东森9号楼的业主。昨日,本报对东森卖房的问题报道后,该园区另外几栋楼的住户打来电话反映:他们也与9号楼一样,未进行合同备案。更奇怪的是,即便如此,他们还是开始陆续办了入住手续,他们首先面对的就是一个未经验收的房子,而接下来可能是房产证&难产&,这将是他们的隐忧。9号楼业主遭遇&霸王退房协议&开发商说延期交房了,业主说可以等;开发商说交不了房了,业主说可以退。但开发商还说:退钱可以,得签协议,是因为业主原因退房的。有上述遭遇的9号楼业主小李昨日说:&这就有点欺负人了。&虽然他不想再惹事,但开发商仅以&总房款+一年多的利息&低价退房,还是让他挺气愤。其实2月份时,小李就想过退房,但当时的退房条件极其霸道,令他无法接受。&我想退房就要签协议,说是因为我的原因才退的,而且3个月才给我到账。&小李说,他没有接受开发商的条件,而且房子在自己手里,开发商也没有办法把自己撵走,&他们还是等不及了,这次不仅给我退了房,还当场把房款打进我的账户。&9号楼的王先生也于2007年购买了东森的房子,他准备诉诸法律解决房子问题。&我是贷款买房,已交给开发商首付款20多万元。&王先生说,对于延期交房,他已经习惯了,&开发商最拿手的就是拖、骗、横,指望他们合理解决问题已经不可能了。&15号楼入住发现没有煤气管道与9号楼不同,东森小区的另一部分业主心里&敞亮&多了,因为他们已陆续接到交房通知。15号楼的刘女士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觉得地点好,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会出这种问题。&刘女士说,2007年末交钱后,她一心等着日领钥匙的那天,结果一晃就到了今年6月,终于能交房了,&之后又出问题了,屋里没有煤气管道。&在业主手中的合同上记者看到,交房条件中并没有&通煤气&一项。但刘女士表示,该园区配套设施是有&煤气&一项的,而现在的问题不是煤气是否开通的问题,而是煤气管道没安,装修无法进行。同楼的小王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着急结婚,所以其他的先装修了,只有厨房没动,得等煤气管道通了再说。&小王说,楼下的邻居跟他的遭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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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
【全文】CLI.C.
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沈中刑三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
  辩护人印文博,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培文,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红,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泽超,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啸天、代理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印文博,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培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红、郑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非法经营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在辽宁省沈阳市注册成立,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采用关境内樊某某向张某某指定的账户给付人民币,关境外收取张某某美元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累计为该公司兑换9650万美元。
  日至日期间,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将其借入的115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外樊某某向张某某指定的账户给付美元,关境内收取张某某人民币的方式,为该公司兑换1150万美元。
  2、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2月,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因兑换美元事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樊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占有该笔款项,假意答应帮助兑换美元。日,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将1.06亿人民币汇入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逃匿。
  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诈骗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樊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并组织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第、第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第、第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东森公司及樊某某的行为系为完成政府引进外资任务而进行,其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并未实施经营行为,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院能够考虑其行为不具有营利目的等情节给予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指控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理由是:张某某兑换美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樊某某及东森公司完成政府引进外资任务,其不具有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观故意;张某某兑换的美元或从境外经合法途径进入东森公司,或完全在境外进行,没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认定张某某为东森公司将115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证据不足。2、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理由是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系樊某某实际经营并控制,现有证据不能排除1.06亿元人民币系樊某某向张某某偿还的欠款。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樊某某亲笔签名的总额为1.35亿元人民币的四组借款凭证、辽宁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樊某某交给张某某的盖有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五份东森总部商务广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明樊某某对张某某负有巨额债务,因此曾将辽宁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东森总部商务广场的第19层至23层房屋抵押给张某某。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单位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樊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为东森公司兑换美元,张某某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其中,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间,樊某某与张某某采用樊某某通过东森公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向张某某指定的境内账户给付人民币,张某某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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