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给钱,要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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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期未还应付逾期利息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网友“无情龙”:前夫欠我的大姐4万元,有欠条,到期还没还完。请问,欠条到期后还有效吗?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欠条到期,可以要求他归还余款及相应的利息,也可以在欠条到期后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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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4年多了,离婚协议是他写的,说好离婚一月内付我贷款利息1.5万,都过了四年多没给一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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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4年多了,离婚协议是他写的,说好离婚一月内付我贷款利息1.5万,都过了四年多没给一分,却要我执行协议写的卖房后分给女儿一半,这要求是我在他要付我利息前提下才答应的条件,我可以不执行吗?那房子的贷款和利息全是我一人承担,也是我唯一一套房子
四川 绵阳 发表时间: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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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中明确提出他先付利息你在卖房,在他未付利息的情况下你可以不卖房
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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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怎么定
提问者采纳
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没有约定的: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规定,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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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前夫迟迟不给孩子抚养费,我能讨要利息么?有什么法律条文能具体说明?_百度知道
前夫迟迟不给孩子抚养费,我能讨要利息么?有什么法律条文能具体说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讨要,但利息得不到支持。
七八年都未支付,有什么惩罚之类的么?
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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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_百度知道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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