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离开现场中,没有保险和无责任的一方,交警会给他化分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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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全责无责划分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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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无责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的。而在责任划分中,全部责任和无责任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一方在负全部责任时,他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根据上面的相关法条可知,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进行确定的,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对本次事故都不承担责任。这就是事故责任全责和无责的划分,但是赔偿比例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能从司法实践中寻找依据。责任划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超出的部分,通常按照下面的规定予以赔偿:(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一方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4)&行人一方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通常机动车都有购买保险,所以通常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一方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日14时30分,被告a驾驶桂b××36号小客车在某路段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车身右侧部位与原告b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同时b受伤住院。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做出《道路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a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b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日出院。因需要取除钢板于日到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5月13日出院。原告于日向桂中心申请伤残鉴定,10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a只支付了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其他后期治疗费用未赔付给原告,原告b多次和被告a协商,被告a均拒绝赔偿。律师代理原告b因多次被a拒绝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委托c律师为代理人。c律师结案后,立即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事故发生的相关资料和车辆投保的相关信息,到车管所查询涉事车辆信息,同时到房产管理登记中心查询车主房产,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被告a作为共同被告。立案后又立即申请了对被告a的房产和车辆进行担保,以此保证胜诉后能够有效的执行。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被告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b对本次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b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4万元的赔偿,不足的3万元部分,由被告a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日12时,a驾驶一辆轿车,与b驾驶的电自行车相撞,导致b受伤,车辆也严重损坏。事后,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b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律师代理b的代理律师,经过调查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a通过伪造驾驶证件,在租赁公司c租的事故车辆,因此该起事故中,租赁公司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被告a冒用他人的名义租赁轿车,b代理人认为,被告租赁公司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a冒用他人的名义租赁轿车,在道路上逆向无证驾驶。代理律师将租赁公司与肇事人a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于潜存危险性的交通工具,本应当由具有专业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本案的租赁公司c没有进到审查义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a伪造驾驶证件,并且在交通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a和c对原告b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日,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市濮上中路与中原路交叉路口时,突然横穿马路的张某当场撞死。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是张某因醉酒神志不清,当时是红灯的情况下,迅速横穿马路,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李某无责。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张某醉酒后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正常行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事故中无责。所以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予以采信。关于赔偿部分,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该事故的损失并不是宋某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并没有过错,而黄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故对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90%,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扣减后,按10%计算,由宋某及其公司承担。法条依据
《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全责情形
1、在交通道路上,a、b两车都自西向东行驶,且b车在a车前方。a车速度加快,b来不及避让,造成a车追撞上b车,此类情形下,a车将可能负担本次事故的全责,b不承担责任。2、a、b两车在不同的车道上,自西向东行驶。随后,a车变更车道,原车道上的b车为了避让a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b车不负责任。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行驶到交通标志、标线没有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右方道路上b车行驶过来,a车没有避让右方道路的来车b先行,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b不负责任。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车左转弯在的时候,相对方向有一辆直行的b车,a车没有让b车先行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负全部责任,b车不负责任。5、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车右转弯,相对方向的b车左转弯,a车作为右转弯车应该避让左转弯的b车,但a车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负全部责任,b车不负责任。6、&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时候,a车处于一条支路上,b在干路上行驶,a要从支路转弯到干路上,与干路上行驶的b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a应该避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车辆,但是a车没有避让的,则车辆a负担全责,b车不负责任。7、在十字路口,绿灯亮时,a车向左转弯,相对方向的b车直行通过,a车作为转弯车应该让直行车b车先行,但是a车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8、在十字路口,红灯亮时,a车向右转弯,b车因行驶的方向绿灯亮而直行,a车作为转弯车应该被放行的b车先行,但是a车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b车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b车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a承担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0、在环形路路口,b车已经行驶在环形路口内,a车直行没有避让b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a车负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11、b车在右车道自西向东行驶,a车逆行在右车道与b车相撞,a车在本次事故中逆向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12、a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b车,造成来两车相撞,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3、b车正在掉头,a车在想要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b车时相撞,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4、a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b车,a、b两车相撞,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5、a车与c车在同一条车道上行驶,a车想要超b的车,但是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对面来车b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如图所示,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6、a车行经在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均为a车全责。17、&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8、a车虽然是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但是未让正常行驶的b车先行的,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19、a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造成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的,则a承担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20、a、b两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a车行驶在b车前方,a车忽然倒车,导致两车相撞的,a承担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21、a、b两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a车行驶在b车前方,a车因为溜车,导致两车相撞的,a承担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22、a违规行驶在公交专用车道中,与正在公交专用车道中的行驶的公交车b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a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则a车负全部责任,b不负责任。23、a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导致与b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a承担全部责任,b不承担责任。24、a车违反转载规定,导致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与同向行驶的b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25、a车转载的货物在行驶过程中滑落下来,滑落的货物与b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的,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26、&按照导向标志指示方向,a车行驶在直行车道上,但是a车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向右转弯与b车相撞,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27、&按照导向车道指示方向,a车行驶在直行车道上,但是a车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向右转弯与b车相撞,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28、a车驶入有禁行线标志的道路中,与在该道路上正常行驶的b车相撞,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29、在十字路口,b车按照交通警察的指示向前直行,a车没有按照交通警察指挥让与b车先行,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不承担责任。
1、&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提交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道路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的资料复印件。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道路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①事故发生地或者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起诉法院既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又可以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但是受害人尽量选择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更利于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查明与收集,因此受害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注意:以上表格作为诉讼费用的参考,具体交纳数额以受诉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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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计算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划分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 开封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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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划分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作者:文彬&&发布时间: 19:04:04重点提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因本交通事故公安部门未划分事故责任,再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件索引: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开民初字第66号。案情:原告刘永付,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葛岗镇火屯村中街82号。被告王爱军,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新生街108号。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太康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与工农路交叉口7号楼。日13时,原告刘永付驾驶豫BFY195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仇楼镇韩岗村东头,被同向行驶由被告王爱军佳士得豫PO5028号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永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勘验,认定王爱军驾驶客车与同向在前的三轮汽车尾随相撞。交警部门经询问不能确定肇事三轮汽车的驾驶人,未做事故认定。豫PO5028号客车行车证登记车主为太康公司,王爱军系其雇佣司机。太康公司于日在永安周口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一年。事后,原告刘永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因事故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永安周口公司辩称:该事故公安部门未划分事故责任,再无责任划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赔偿。被告王爱军、太康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王爱军驾驶客车与同方向在前的刘永付驾驶三轮汽车尾随相撞并造成刘永付人身损伤是客观事实。根据证人芦光辉、马腾云、杨天来等三人当庭证言,刘永付系事故发生时豫BFY195号三轮汽车驾驶人,对三人证言予以采信。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爱军驾驶机动车与前车追尾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王爱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永付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刘永付不承担事故责任。永安周口公司作为肇事车豫PO5028号客车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太康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爱军有重大过失对太康公司应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评析:本案是一起无责任事故划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认为,本交通事故认定无责任认定划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赔偿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正确的吗?本案笔者认为,本案无责任划分,并不是事故责任真正无法划分,而是因为交警部门认为事故当时人一方身份无法确定,而有碍事故认定公正,故没有划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即当庭证人证言排除事故无法划分责任因素。故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结合实际情况被告王爱军应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排除了无法划分事故责任因素,明确了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第1页&&共1页编辑:朱登博&&&&
友情链接: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但是我车没保险,怎么办? - 今日头条()
私家车越来越多,我们后台经常有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今天后台也有个咨询:发生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对方是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我的机动车有牌照但是没有上保险,如何赔偿?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下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意外发生,事故发生后,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应先撤离现场,在自行协商处理赔偿损害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由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确定双方的责任并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发生交通事故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没有交警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又不承认自己和受害人发生过交通事故,那么受害人就需要提供其他有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事实和理由,否则会因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面临败诉的风险。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进而发生无法获的赔偿的严重情况。那么确定双方的责任后该如何赔偿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结合法条可以做如下归纳: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交强险在限额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的过错比例赔偿。各省也有出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四种:(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双方负同等责任;(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同等责任的,一般是各自承担50%。这个相信大家都好理解,主要在于主次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这几乎是每个主次责任的当事人都会问到的问题。主次责任的责任比例每个省实施的办法中也规定不一。一般情况下,主责任方承担70%,次责任方承担30%。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主审法官根据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有的认定3:7,有的认定4:6,有的认定2:8,每个案件都不一样,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们现在回到案例,咨询者说他没有上保险。法律明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这个咨询中,咨询者只能自己按照责任认定书上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了。《律师同行》APP已正式上线,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一对一法律咨询,在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律师同行”即可下载;或进入公众号,点击APP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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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 今日头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游客 (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是12100元还是122000元?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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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到底是12100元,还是1220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公布的无责任限额是12100元。现实中部分法院不分有无责任,一律判保险公司按总额122000元赔偿,依据何在?请各位专家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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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虚构的,从来就没有客观事实;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骗子的谎言!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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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9024
最高法院民一庭大法官们能出来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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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虚构的,从来就没有客观事实;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骗子的谎言!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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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要从两个层面来说一是,保监委条例的关于无责任限额的规定,应该是和道交法的规定冲突的,违背了道交法设立道交强制险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的情况下都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本意道路交通,机动车的高速运动的出现,按照侵权理论,是一种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现象。也就是说,他的出现对被侵权人就是一种“原错”。所以保险设立强制险,以最大的社会保障来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这就是立法的本意。它是建立在被侵权人并不是追求自己被害的普遍心态上,也就是说即使是被害人自己因为过失受损害也应得到充分赔偿,故意的追求损害的除外。二是,国务院保监委的条例,非常的反映了“部门立法”的弊端,部门立法,站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角度,对道交法的交强险设置有诸多的违抗意思比如过去的无证驾驶不赔,醉驾不赔等,充分反映了那个条例的缺陷,以至于那个条例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质疑,公信力得到了损害,有如拆迁条例、收容条例,和劳教条例,公信力已受到广泛的质疑(有些已经被废除,有些也已经日薄西山)。三是,虽然条例规定了有“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说法,但是却规定了要有四部门共同,才能制定一个限额。据现有资料看,好像是只有保监委单方面制定出来一个限额,并不是四家共同产生。从立法的角度看,这限额的产生就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所以有些法院就不理会这个限额,判决保险公司以全额赔偿限额赔偿。依据何在?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就已经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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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3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1
会员编号: 19024
如果保监会公布的责任限额无效,那法院依据什么确定具体的赔偿额?道交法中有赔偿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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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虚构的,从来就没有客观事实;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骗子的谎言!
[第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6867
会员编号: 114509
QUOTE (他山之玉 @
11:42 ) 如果保监会公布的责任限额无效,那法院依据什么确定具体的赔偿额?道交法中有赔偿额吗?
没有就不认,很简单。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条例规定的限额,121000,那个是有效的。全额赔偿判决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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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5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5871
会员编号: 33436
从社会层面来讲,今天安全法的这个规定是恶法,是让社会倒退的规定。撞死白撞才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中国社会已经不是一个愚昧的社会了,基本的交通规则都不遵守,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明知的。
[第6楼] &&
组: 论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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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9024
QUOTE (haishui @
11:50 ) QUOTE (他山之玉 @
11:42 ) 如果保监会公布的责任限额无效,那法院依据什么确定具体的赔偿额?道交法中有赔偿额吗? 没有就不认,很简单。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条例规定的限额,121000,那个是有效的。全额赔偿判决就可。
哪个条例哪一条中规定的责任限额是1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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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虚构的,从来就没有客观事实;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骗子的谎言!
[第7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6867
会员编号: 114509
QUOTE (他山之玉 @
14:59 ) QUOTE (haishui @
11:50 ) QUOTE (他山之玉 @
11:42 ) 如果保监会公布的责任限额无效,那法院依据什么确定具体的赔偿额?道交法中有赔偿额吗? 没有就不认,很简单。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条例规定的限额,121000,那个是有效的。全额赔偿判决就可。 哪个条例哪一条中规定的责任限额是121000元?
总不见得那个限额121000也不认吧?说是不认,不认的是那个,无责任赔偿的限额。那是有权利人提出异议,法院又认为那个限额依据不足,所以不予采纳至于那个121000的限额,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大家都公认的了,所以法院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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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无过错,只赔10%。保险公司也只赔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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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海探索 @
16:32 )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无过错,只赔10%。保险公司也只赔偿10%
人家楼主是说,就是有些法院不认这个茬。什么10%,不认。认或者不认,依据在哪儿?楼主在感慨呢,你还告诉他10%的事儿,人家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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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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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里人老师能解答一下吗?也不知全国各地法院是怎么操作的,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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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虚构的,从来就没有客观事实;公平是相对的,绝对公平是骗子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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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他山之玉 @
09:04 ) 山里人老师能解答一下吗?也不知全国各地法院是怎么操作的,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
QUOTE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责任,也必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赔偿范围不应该受10%的限制。那个10%是对交强险以外的“不足部分”说的。山里人已经脱离审判实践多年,无这方面的审判经验,以上仅是凭对条文理解提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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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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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包括不少网友混淆了无过错与无责任这二个概念。机动车无过错,但仍然要承担10%的责任,并非无责任,所以限额为122000。只有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自杀、自残、碰瓷),机动车方才无责任,此时的限额为12100.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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