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巴达云南澜博科技有限公司司

云南大益集团 -
勐海茶厂勐海茶厂勐海茶厂坐落在世界茶树发源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旧称佛海)新茶路1号 。1938年,为振兴中华茶产业,受当时中国茶叶总公司委派,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的范和钧先生与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张石城先生带领90多位茶叶技术工作者赴勐海县筹建茶厂。在总结吸收传统普洱茶产制工艺的基础上,引入了机械制茶技术和设备。1940年,勐海茶厂(原名佛海茶厂)正式建成投产,揭开了中国普洱茶历史的新篇章。多年的不懈努力,勐海茶厂已发展为一家著名的普洱茶生产企业,拥有占地380多亩的普洱茶综合加工厂和巴达、布朗山两个万亩绿色生态茶叶种植基地,还有遍布勐海各乡镇的茶叶收购组和初制所;加上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茶厂步入了规模发展时期。云南七子饼茶的推广生产、以及现代普洱茶人工后发酵工艺,是勐海茶厂对普洱茶发展的巨大贡献。“大益牌”普洱茶作为普洱茶行业中的著名品牌,多来一直被茶界推崇为经典普洱茶的代表。东莞大益茶业公司东莞大益茶业公司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社区伟祥路5号,于日正式投入运营。是大益集团旗下以科技引领发展、以创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品饮需求的新型茶业科技公司。公司拥有先进的袋装茶生产设备,全机械化的标准生产线,以及符合国际环保要求的无菌生产车间。公司立足于包括袋泡茶在内的便捷性茶叶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并致力于不断革新生产设备及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是在大益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全球消费者服务目标的背景之下应势而生,也是大益集团基于自身品牌与技术的延伸而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公司在秉承大益“一心只为做好茶”的企业理念与进取精神的基础上,把科技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作为助推企业发展的动力,其生产的袋泡茶产品不仅延续了大益茶的一贯品质,更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健康、时尚、快捷的生活需求。北京大益皇茶会所云南大益集团北京大益皇茶会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3号,坐落于北京高等学府云集的文化核心地带,东接清华大学、南靠北京大学、北临圆明园遗址,是集茶文化交流、茶道茶艺培训、茶品交易、商务会议、茶餐茶宴为一体的高端会所。会所于 2007年9月试运营,总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风格由中央美院专家主笔设计,悠久的茶马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贯穿建筑本身。一层大厅以茶文化交流为主题,分为“大益厅”、“皇茶厅”、“艺术空间”三部分,融普洱茶品饮、观赏、制作工艺展示为一体,茶马壁画和马帮塑像整体风格古朴大方;二层为中国顶级茶会所——皇茶会,装修风格突出仿古和幽雅格调。皇茶厅、大益厅、大益膳房、茶礼茶具、紫砂壶展厅等设施配备完善,全方位满足会员多元化需求。为会员提供品味顶级陈年普洱茶、欣赏高级茶艺表演、品尝各式宫廷细点和佳肴茶宴,还可以通过会所专属服务平台,享受包括存茶、茶品交易、茶品鉴别及茶专业知识讲座等专业化高端服务。北京大益膳房北京大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益膳房)是大益集团旗下成员企业之一,坐落于北京清华北大高等学府核心地带,与北京大益皇茶会所比邻而企,是北京首家以新概念粤菜、精品湘菜、东南亚美食以及饮食养生为主题的高端酒楼。大益膳房整体建筑风格由中央美院专家主笔设计,悠久的茶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贯穿建筑本身。酒楼营业面积6000多平方米,能容纳600多人同时就餐,内设豪华包房20余间,其中皇茶厅的国宴级标准亚洲巨桌可同时供30人用餐。大型豪华宴会厅可承办各类大型展示会、媒体发布会、商业发布会及各种演艺活动。大益膳房的菜品由国际烹饪艺术大师亲自指导,菜品在秉承传统茶文化的基础上,将茶和宴高度结合,在展示四季养生科学配餐的同时,开创茶宴养生理念之先河。益工坊宜兴益工坊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陶都江苏省宜兴市,是大益集团旗下集设计、研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专业茶器机构,以紫砂茶器为主导产品,传承独具东方哲学气质的人文茶器技艺精髓。公司秉承“专业至臻、竞合共赢”的运营理念,以弘扬紫砂文化为基石,以研发为依托,以紫砂茶器为核心,传承经典、开拓创新,通过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紫砂制作工艺,融合当代优秀设计力量,开发具有实用性、艺术性、收藏性的中、高端紫砂产品。公司先后推出以历史文化组壶系列、经典工艺系列、人文曼生系列为主的近百款紫砂壶产品,深受广大壶友和藏家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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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与目标
大益集团自成立以来,积极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始终坚持“成就于社会,奉献于社会”的宗旨。截至2011年,集团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两千多千万元。集团一方面深追先辈茶人古风,一方面充分运用资金、人才、技术及集团网络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经营能力,向“打造世界一流茶品牌”的战略目标努力奋进,让中国茶香传播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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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被评为出口茶叶先进单位。1990年被 云南省人民政府评为发展茶叶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和省级先进企业。1991年被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和云南省质量管理委员会评为云南省全面质量达标单位。1993年被云南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被 国家统计局评为“中国500家最大饮料制造业企业”。1995年被中国企业形象认定委员会评为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单位。1996年被 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组委会评为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光荣榜荣誉企业。1999年获绿色食品和有机(天然)食品双认证。2000年被中国绿色食品2000 昆明博览会组委会评为“中国绿色食品2000昆明博览会畅销产品奖”。2002年被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和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调查所品牌发展中心评为中国知名品牌。2005年被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评为国企改革先进单位。率先在全省茶行业通过了“QS”A级认证。2005年被云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被云南省 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成为首家在普洱茶产品包装上按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注生产日期的企业。2006年巴达和 布朗山茶叶基地通过了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被列为国家级普洱茶标准化示范区。正式启动专用开窗式安全线作为大益品牌产品的专用防伪技术,成为普洱茶行业里首家启用国家专控防伪技术的企业。被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和商业发展中心评为中华名特优产品指定供货单位。被农业部授予“ 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成为云南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2007年被首届 中国普洱茶商务大会组委会评为2006年度中国普洱茶 明星企业。被首届中国普洱茶战略联盟论坛峰会组委会评为中国普洱茶十大知名企业。被2007年国际茶业大会暨博览会评为 中国茶叶知名企业。顺利通过了自愿性清洁生产验收,成为云南省制茶行业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第一家通过验收的制茶企业。2008年“云南省普洱茶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勐海茶厂正式成立,该“工程中心”是云南省科技厅在茶业企业中设立的唯一一个茶叶科研平台项目。在国家商务部、外交部要求和安排下,大益普洱茶作为国礼茶赠送给到访的 俄罗斯新任总统 梅德韦杰夫,成为中国茶行业普洱茶的代表。“大益茶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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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茶会皇茶会是大益集团普洱茶产品中高端品类的代表。每一款“皇茶会级”普洱茶产品均由勐海茶厂精心出品,大益皇茶会监制,限量定制,专供会员享有。以“嫡传贡茶之质”为理念,“皇茶会级”茶品成为大益集团的典范之作。同时,作为集团高端服务品牌,皇茶会代表着为会员及社会精英人士提供个性化茶服务的专业能力和尊荣体验。快乐品茗快乐品茗是集团品牌体系中重要的流通服务品牌。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打造货真、价实、便利的基于在线的购买平台与一站式茶消费解决方案,引导消费者放心消费、轻松消费和正确消费。实现“快乐品茗”的创建目标。快乐品茗的服务将不仅限于大益普洱茶范围,同时将延伸至其他茶产品及茶相关产品,提供便捷递送服务,并成为大益集团做好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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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系列经典系列之一
熟茶 、 生茶
大益甲级沱茶
大益v93普洱沱茶
大益7562 砖
经典系列之二臻品系列
生茶、熟茶
“大益之恋”纪念茶
生茶、熟茶
普通包装、礼品包装
辛亥百年珍藏纪念茶
生茶、熟茶
银孔雀青饼
老茶头 普砖
布朗山青饼
臻品系列之一臻品系列之二皇茶系列皇茶系列
女儿贡青饼
龙柱圆茶普饼
金针白莲 普饼
宫廷普洱散茶
大师系列辛亥百年典藏纪念茶辛亥百年典藏纪念茶生熟类别:生茶/熟茶包装:礼品包装产品形态:饼茶规格:1911g/饼四款:巍峨中山、百年回甘(生茶);江山美人、黄河青山(熟茶)。原料:生茶选自云南西双版纳乔木大树茶,经多年自然醇化; 熟茶选自勐海茶厂巴达和布朗有机茶园高档原料,经多年时光自然醇化。便携茶品便携茶品
大益陈韵(1年陈)
大益陈韵(2年陈)
大益陈韵(5年陈)
大益陈韵(6年陈)
定制茶品1.357克“璀璨明珠——新傣园”一生一熟(601);2.500克“茶马古道国际文化之旅”一生一熟(601);3.400克“勐海县农业局特别奉献礼茶”一生一熟(601);4.500克“国谊”一生一熟(601);5.第十五届亚运圣火广州传递活动纪念青饼(601)。《我的长征》纪念茶系列红色大益长征英雄纪念茶“红色大益长征英雄纪念茶”是由勐海茶厂为纪念长征胜利70周年而特定加工制作的纪念茶,同时也作为中央电视台《我的长征》大型电视行动的纪念饼,限量发行1000套,每套青、熟茶各一饼,共5000克,义拍善款将作为“红色大益爱心基金”的专用款项,全部用于长征沿途慈善事业。《我的长征》纪念茶系列生茶:采用自然陈化的古茶园大树茶菁为原料蒸压而成,产品条索紧结,芽叶肥壮,色泽暗黄油润;汤色金黄明亮,滋味醇浓回甘,陈香纯正。《我的长征》纪念茶系列熟茶:采用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优质大叶种晒青毛茶为原料,在勐海茶厂历经数十载的普洱茶发酵池中精心酿造,产品条索紧实肥硕,色泽褐红柔美,油润有光泽;汤色红浓明亮,滋味浓厚回甘,陈香馥郁。1、长征英雄纪念茶(601);2、遵义会议纪念茶(601);3、跨越雪山草地纪念茶(601);4、四渡赤水纪念茶(601);5、飞夺泸定桥纪念茶(601);6、胜利大会师纪念茶(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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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基地大益集团两个自有茶园基地——位于勐海境内的巴达基地和布朗山基地。长期以来,两个基地所产的茶叶为“大益”牌普洱茶提供了优质的原料保证。茶园基地建成以来,集团将打造有机生态茶园,生产无污染、无公害的茶叶有机绿色保健食品作为大益茶园基地建设的目标,先后通过了国家级勐海县普洱茶农业种植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巴达基地)、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出口检验检疫备案基地。除了上述两个自有产权的原料基地外,遍布各茶区的紧密合作型基地以及密布各乡镇、村寨茶叶粗制所和收购站,也是大益茶优质原料来源的重要保证。巴达基地巴达山古茶树大益集团巴达基地坐落于西双版纳州府景洪西南110公里的巴达山上,毗邻1700年巴达野生茶树王,基地平均海拔在1700米以上,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茶树生长季节终日云雾缭绕,所产之茶皆具高山品质,“色、香、味”均属上乘,是“大益”普洱系列产品独特原料的主要产地之一。基地茶叶特点:回甘好、生津快,汤色桔黄晶莹、透亮,条索茶青油亮,香气好。布朗山基地布朗山茶园有着“绿海明珠”之称的布朗山茶场建于勐海最大的用材林场--布朗山林场内,西邻著名旅游景区打洛。茶园周围数十公里均为材林以及阔叶林区,属典型的生态茶园。场内林茶交错,溪流竞语,可与桃源相媲美。现有丰产茶园万余亩,所产之茶毫多体壮且无污染,是“大益”普洱茶品质的强力保证。布朗山茶叶特点:回甘快、生津强,汤色桔黄透亮,香气奇特,有梅子香、花蜜香、兰香,是很多中外客商以及普洱茶喜好者求之不得的收藏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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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文艺-和顺侨乡
  和顺的景色很美,这里是云南最早的跨国贸易诞生地,是西南丝绸古道上一座深受中原文化影响的百年古村,西南古道就是从这里一直往西,最终连接了西亚和南亚。
  和顺古名阳温暾,因境内有一条小河绕村而过,更名&河顺&,后取&士和民顺&之意。和顺人一代代走马帮、办商号,留下了许多传奇故事,现还留有艾思奇故居、寸氏宗祠、弯楼子、和顺图书馆等历史建筑。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小桥流水,温婉秀美的田园水乡情怀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城西南处
  住宿:和顺古镇有很多居民氏客栈,价格便宜,环境温馨
  美食:和顺头脑、土锅子、大救驾等都是当地有名的特色,不可不尝
  费用:80元(以人民币计算,以下同)(包括和顺图书馆、元龙阁、艾思奇故居、文昌宫、弯楼子居民博物馆、滇缅抗战博物馆、和顺小巷)
  交通:可在腾冲县城乘坐6 路公交车车,票价1 元/ 人,直接到和顺古镇门口,出租车10 元可到
  最内涵--诺邓古镇
  旧称石门井,为云南十大旅游古镇之一,云南五个盐井之一,这是一座拥有着上千年历史的白族村寨,这里的民居依山而建,多为明清时期建筑,由山脚望去,层层迭迭的民居错落有致的分布于山坡之上,村中可见寺庙、牌坊、会馆、祠堂、府第、巷道、墓葬等建筑,玉皇阁建筑群宏伟壮观,阁前的棂星门是滇西现存最大的古木牌访。还有龙王庙、古江西会馆、黄姓家族的题名访等古建筑,以及很多拥有百年树龄的古榕树、古黄连木等。诺邓古村风景优美,历史悠久,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缩影,也是了解中国古代盐井的最佳地。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喧嚣都市里的纯朴桃源,原生态风景,古老的盐井历史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诺邓村
  住宿:镇内的客栈较少,皆为当地人经营的农家院,吃住一体
  美食:当然是上过《舌尖上的中国》的诺邓火腿啦
  交通:大理兴盛路客运站乘坐到云龙的班车,票价约40元,车程3小时,上午车次较多。后在云龙换乘三轮摩托车(20元/车)可到
  最老古城--沙溪古镇
  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小镇,上可追溯到24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镇内的寺登街是茶马古道上保存下来的一个比较完整的古集市。古镇现还有古戏台、玉津桥、兴教寺等景点。另外,你还可以欣赏沙溪洞经古乐,看白族传统的霸王鞭,品尝沙溪的土特产地参子、松茸、羊乳饼等。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茶马古道上唯一幸存的古集市,精美的白族民居建筑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沙溪镇
  住宿:沙溪古镇位于石宝山脚下,有不少古民居(可以住宿)
  美食:羊乳饼、凉粉、手切饵丝都是当地的特色美食
  交通:大理客运北站坐车到剑川,有车到沙溪古镇,早上8:00-17:00,半小时一班,大理到剑川,车程约3个半小时,车费35元;剑川县城车站门口或甸南镇有微型车到沙溪(车程约45分钟,车费10元)
  最秀美--丙中洛
  到过这里的人都说这是一个人神共居的世外桃源,沿着大峡谷溯怒江北上,滇藏线古老的驿道上,似乎还能追寻到昔日马帮的痕迹。多种宗教在这里融合,多个民族在这里共同生活。当你走进这里,走过千年的茶马古道上,看到了绝壁峡谷中奔腾的怒江水,座座高大漂亮的教堂、寺庙,田野间恬静安然的村舍,茂密的原始森林,巍峨壮美的雪山,你便会沉醉在这片美丽的田园风光之中。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徒步中的风景,重走茶马古道,览峡谷风光
  地址: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乡
  住宿:丙中洛镇上所有的住宿基本集中在镇中的主干街道上,多为当地村民开设的农家院,有标间,较好的客栈价格在100元左右
  美食:怒族的肉酒、蛋酒味道独特,石头粑粑以及贡山县城里的老窝火腿都是不可错过的当地美味
  交通:1、昆明西部客运站、大理下关客运站、保山客运中心都有班车可以到达怒江州首府六库,分别需要10小时、5小时、3.5小时左右。六库有直达丙中洛的班车,但相对较少
  2、在六库坐车先到贡山县,车行8小时左右,票价35元,再从贡山县城坐中巴车,车票8元,车程约2小时可到丙中洛
  最异域-- 章郎古寨
  这座千年古寨,至今还传承着古老的布朗族和生活习俗,这里的人信仰上座部佛教,到寨中的缅寺出家是每个男孩的必经阶段,有些人甚至一生出家。拥有千年历史的章朗古佛寺屹立于寨中,古朴美丽;几百年的普洱古茶园中遮天蔽日的古茶树显出勃勃生机。依山而建的黑挂瓦木板房层层迭迭,精致独特,还有幽深浩淼的龙山森林,大象井、古驿道、景桑古城遗址等,都很值得游览。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拥有千年历史的布朗族村寨,巴达山普洱茶海中璀璨的珍珠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猛海县西定乡南
  住宿:章朗村没有对外经营的饭馆,可选择在当地农家投宿,离开时付些费用给主人家,也可以自带睡袋。
  美食:到这里一定不要错过品尝普洱茶
  交通:建议包车前往,汽车需要在景洪市客运站乘坐猛海的班车,在猛海转车前往西定乡,然后在当地打车前往
  最原始--翁丁古寨
  古寨隐匿于深山之中,是大陆最后的一个原始部落,至今仍保留有一些原始社会的生活痕迹。被山峦环抱的古寨茅屋林立,寨内小径通幽,竹楼静立,四周雨雾缭绕,山林清幽,她宁静、淡薄,毫无现代都市中的浮华之气,千百年来,世代传诵的司岗里神话吟唱出佤族的创世史诗,世代传承的佤族在这里未被时光掩埋,寨中的民居、水牛图腾、以及那些粗犷彪悍的佤家人都会令人印象深刻。翁丁也曾被《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云南100个最美观景拍摄点之一。
  高冷指数:★★★★★
  上榜理由:最后的原始部落,云雾缭绕的佤家村寨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翁丁村
  住宿::村内有一些农家客栈可以投宿,环境一般,价格较为便宜
  交通:昆明客运站坐车到沧源县,在沧源客运站坐到班洪的客车,到翁丁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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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关键词: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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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临2005-03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日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10-211室召开。会议通知于日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7人,委托代理出席1人(董事张亚东女士因公务繁忙委托独立董事吴革代理出席)、缺席1人(董事高鹏飞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公司全体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总经理200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428,628.90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39,284.06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69,642.0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433,783.91元,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8,353,486.72元。
鉴于公司正处于转型中的过渡阶段,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需要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分配股利,本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截至2004年末,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为26,933,435.02元。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议一致通过以上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吴革、陈贵雄、张仕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由于公司尚处于业务转型后的过渡时期,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经理层提出的本年度不分配股利的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为此,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1)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3)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通过关于聘请2005年度师事务所的提案。
经审议,会议一致通过了2005年度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机构的提案。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参照上年度标准执行,即全年审计费用为36万元(含对子公司审计的费用),审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若需调整收费标准时,
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该项提案尚需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独立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客观求实的工作作风,具有提供会计审计执业的相关资质和经验;同时该所对本公司的财务情况较为熟悉,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为此,公司2005年续聘该所为公司审计机构是合法的,也是合适的。公司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提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其续聘的审议和决议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05年度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资产处置及投资审批权限的提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职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同时便于公司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灵活地调整投资策略,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以使公司获得最佳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会议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如下授权:
即: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会审批决定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0%以下(含40%)数额的投资计划及财产处置(包括签订重大合同及进行相关资产处理)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闭会至下次股东大会召开时止。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通过关于免去高鹏飞先生总工程师职务及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会议决定:同意高鹏飞先生辞去总工程师职务的申请;
同意高鹏飞、吴远之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和深圳得融提出的关于调整董事、监事人选的请求,并决定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提名吴军、符庆丰、赵建军三人为董事候选人,并决定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
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前,高鹏飞先生、张亚东女士和吴远之先生依然履行董事的职责,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吴革、陈贵雄、张仕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本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调整,我们认为,增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与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吴军先生、符庆丰先生、赵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通过关于董事监事津贴事项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讨论通过了由公司按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董事、监事工作津贴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董、监事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附件5)
十四、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附件6)
十五、决定聘请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法律顾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通过关于向申请综合授款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本公司拟向以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合计2.2亿元,其中:
1、向昆明市科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7000万元。此项综合授信在公司实际申请使用时,将以本公司2#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车间(评为3367万元)、公司的水泥存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32.5#、42.5#散装及袋装水泥)提货单为质押担保,其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需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本项综合授信的授权期限为一年。
2、向中国保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保厘业务3000万元。本项综合授信的担保方式待定,本项综合授信的授权期限为一年。
当公司实际申请使用的额度累计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时,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通过关于在设立贸易公司的议案
为了便于拓展公司在的市场业务,董事会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新公司名称为:香港博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HKD10000元;经营范围:以申请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本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贸易公司的申请,已获云南省商务厅云商经[号批复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通过关于设立云南勐海博闻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会议讨论决定,本公司拟与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云南勐海博闻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闻茶业”,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主);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比例为:拟设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900万元占90%,勐海茶业出资100万元占10%(新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以各方最终出资额为准,其中本公司出资额以不超过1000万元为限)。新公司业务范围:新设立的公司主要经营普洱茶贸易业务,并适当参与投资茶园基地建设和与茶文化相关的项目开发。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通过关于合作开发经营有机茶园项目的议案
经会议讨论决定,本公司拟与勐海茶厂共同合作开发经营有机茶园项目,具体情况为:
(一)合作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勐海茶厂现有的巴达、布朗山茶叶基地为基础(以上两个基地共有土地2.6万亩,已开发面积8,125亩,面积4,000亩。)通过复垦、新植进行开发和完善,使茶树种植面积达到23,000亩。形成规模后每年高级别毛茶产量达1,838吨,最低限度可保证勐海茶厂生产成品茶1,400吨/年。
(二)合作方介绍:合作方为勐海茶厂,该厂建于1940年秋,由旅美华侨范和钧先生创办,原名佛海茶厂,是云南茶业中的老字号和龙头企业,在茶叶有着辉煌的历史和举足轻重的地位。该企业的产品结构多元化,目前主要有“大益牌”普洱茶、紧压茶、红茶、绿茶和名优茶五大类100多个花色品种,均获国家绿色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和国家环保总局认证领发的有机食品证书;先后有48个产品荣获国优省优称号,其中“南糯白毫”列为全国名茶,红碎茶曾获国家银质奖七子饼茶获国家保证食品“金鹤杯”奖、宫廷普洱茶和大益贡茶获省金奖。
(三)项目合作方式
1、合营出资方式与合营年限:其中合作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投入资金3,000万元;合作方勐海茶厂以其现有的全部茶园基地进行合作。
合营年限:合营期为8年,从2005年4月开始到2013年3月止。
2、合营项目管理:合营期内,茶园基地的开发利用、人员安排、日常管理(包括初制所)由勐海茶厂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毛茶产量等,由勐海茶厂定期告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双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变更项目的范围和挪用项目资金。
3、合营资金的回收方式:合营期满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3,000万元资金一次性收回。茶园移交给勐海茶厂。
也可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合营期满后,茶园单独成为实体,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3,000万元资金转为对外股权投资,双方各占50%股权比例。
4、合营项目收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直接参与茶园收益分配。但勐海茶厂保证平均每年提供不少于1,400吨成品茶货源给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该厂同品种产品出厂价的最低价格进行结算。本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在合营项目中取得收益。
(四)市场与行业状况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和云南茶叶市场的分析,可以得出茶叶产业整体增长稳定、有机高档茶发展迅速的结论。在原料供应上由于有机茶园在我国起步晚、规模小,所以有机茶叶原料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价格屡创新高,随着食品健康意识的逐步加强,有机茶叶和茶园必将有更大的发展和盈利的空间。
项目的发展在自然条件和生态资源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普洱茶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对大叶种茶原料的需求。云南加快建设绿色大省和加快茶叶发展的战略又使项目得到难得的发展机遇,省、州、县各级政府都会针对发展有机茶园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
(五)风险防范:本项目的主要风险有自然灾害、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人员流动风险等,企业处理风险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预测、积极防范;源头治理、制度善后;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水平、把风险带来的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本公司合营该项目的收益,主要是以勐海茶厂供应的成品普洱茶进行并从中获利。由于普洱茶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厂家普遍规模较小,产品供不应求,加上普洱茶可收藏、可保值等优点,价格呈逐步上涨趋势,因此,普洱茶贸易的经营风险极小;其次,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农业项目,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而西双版纳州既是少数民族地区,又属西部地区,因此可得到国家的多项政策扶持。,
会议认为,本公司与勐海茶厂合作开发经营有机茶园项目,是高收益、低风险、可获长期发展的项目,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通过关于免去钟晓宾先生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副总经理钟晓宾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会议免去了钟晓宾先生所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
会议同时对钟晓宾先生多年来为公司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在任职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通过聘任杨庆宏先生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及董事会实际工作的需要,会议决定聘任杨庆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7)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通过关于召开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议案
详见本公司同时公告的“临2005-04号”《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中,第2-12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由原二百四十八条增至二百五十五条,修改补充的内容有17条,本次修改的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交易所进行;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具备相关资格的参与下有序进行。”
二、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认定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新增四条内容,分别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余条款依次顺延。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二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四、原“第五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现修改为““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投票形式分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在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
五、原:“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所涉及: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现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
六、原“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
(六)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七、原“第七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提前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一)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二)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交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由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四)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提前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八、原“第八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现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原“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原“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及提案内容。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除了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还应写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及提案内容。”
十一、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二、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十三、原:“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四、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五、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十六、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七、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保存五年。”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保存五年。”
十八、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十九、增加“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原“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该议案须提交20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本次重新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原《股东大会条例》的七十六条增至八十二条,修改补充了6条,增补后的条款及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公司法》和《证券法》,规范公司行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和表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2、原“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现修改为:“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投票形式分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办理。
(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三)在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
(四)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所涉及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的内容。
现修改为:“ 应当聘请见证律师”。
5、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
(六)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6、原“第三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提前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现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一)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二)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交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由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四)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提前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7、新增第五十五条款,其余条款依次顺延。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8、 原“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9、原“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及提案内容。”
现修改为:“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除了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还应写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及提案内容。”
10、新增“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标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11、新增“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12、新增“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3、新增“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4、原“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草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现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15、新增“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讯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附件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1、原规则“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会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原规则“第四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3、原规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4、新增“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原规则“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原规则“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7、原规则“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8、新增“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9、原规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保存五年。”
10、原规则“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除外)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1、原规则“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12、原规则“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13、原规则“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4、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军:男,37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海南电子集团公司助理经济师;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冠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2003年7月至今任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现任本公司监事、监事会召集人。
符庆丰:男,47岁,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历任江西省新建县商业局任计财、财会、审计股长;在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任部门副经理、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任高级项目经理;北京博闻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2月至今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赵建军:男,32岁,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附件5、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全文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沟通与报告程序,并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与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预报或报告,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的统一收集、上报,并经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二)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或董、监事、高管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一)经理班子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和管理情况;
(二)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母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等情况;
(三)担任子公司、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本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控股企业的管理、经营和投资等情况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规范化运作等情况时,应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所有重大信息,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报告的方式分为传真或电子邮件任意一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的必须在两日内再补报由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原文内容。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子公司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本公司董事会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4、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3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5、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1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有关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后,应于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安排传阅或送达有关应当知情的公司董、监事或高管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知情者负有保密责任。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cn.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1)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同意,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或被授权监事会成员审核同意。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之规定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股东咨询电话:(保山)
传真:(保山)
电子邮箱:yn883@或f883@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6、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的决策管理机制,规范公司合理、有效的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公司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营管理议事机构,是公司内部集思广益、协同管理的工作体制。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事务;
2、董事会授权完成的所有事务;
3、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事项。
总经理应定期(或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公司临时成员按需参加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式分为: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现场方式召开时,会议通知(包括会议资料)须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提供与会人员;以通讯方式召开时,通知时间另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参会人员本人亲自参加。参会人员应提前就拟商议的议题进行情况收集,分析问题,准备个人意见或建议,并在会上作发言交流,最后由总经理作出决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1、董事长提出时;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专人长期保存。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3、会议议程
4、发言要点
5、会议决议。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总体协调负责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出差期间,由董事长代行总体协调工作,公司各业务领域的日常工作,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由分管董事负责;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工作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职责和权限
总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3、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其中包括: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市场经营,国内贸易,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4、拟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
6、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办法并执行;
7、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或者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享有以下职权
1、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占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资产处置及交易事项(非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2、总经理享有的资金运用、资产运用和签订合同的权限(对外合同的签订不受此限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得到同意后方可执行。总经理享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房屋装修、办公用品和礼品审批权的权限亦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
3、如遇非董事会授权情况或其它特殊情况,总经理不得越权行使权力,要报请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批准。
公司实行总经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
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事项。
定期报告每年两次,由总经理分别在半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两个月内和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中涉及财务的内容,总经理可以委托公司财务总监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按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进行。当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以向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报告工作。临时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
第五章 附则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或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附件7 、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杨庆宏,男,197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就职于公司生产技术部工作,现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六期董秘培训班,并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78号 (邮编: )
联系电话:(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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