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贸易条款英文怎么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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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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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是《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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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是《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1、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 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3、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4、 淡水、雨淋险条款
5、 短量险条款
6、 混杂、沾污险条款
7、 渗漏险条款
8、 碰损、破碎险条款
9、 串味险条款
10、受潮受热险条款
11、钩损险条款
12、包装破裂险条款
13、锈损险条款
14、易腐货物条款
15、交货不到条款
16、进口关税条款
17、舱面货物条款
18、拒收险条款
19、黄曲霉毒素险条款
20、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1、海关检验条款
22、码头检验条款
23、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24、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25、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扩展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三条、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和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为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2、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3、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 整件提货不着;
3.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4、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短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
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6、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7、渗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8、碰损、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9、串味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10、受潮受热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1、钩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12、包装破裂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13、锈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14、易腐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改,概不负责。
15、交货不到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16、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____%为限。
17、舱面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18、拒收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任何禁运或禁止,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19、黄曲霉毒素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20、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
(二)自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
21、海关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__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22、码头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正。
23、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24、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25、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本公司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洋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本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本公司规定加费。
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本公司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Guarantee range
保障利益保障额度保障期限
投保须知Liability exemption
投保案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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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员工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盗窃、抢劫;(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三)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 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和损失清单;(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每人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条件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四)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释义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特色:本附加条款是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一、扩展类K01无过失(错)条款K02 索赔费用条款K03 自然灾害条款二、规范/解释类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G02 预付赔款条款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G04 违反保证条款G05抢险施救条款一、扩展类K01无过失(错)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以下被保险人因无过错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为使赔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仅限于以下情况:(1)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破坏、盗窃等原因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灭失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2)十四岁以下无行为能力的儿童攀爬供电设备;(3)垂钓者触碰供电设备;(4)外力撞击电杆且无法找到肇事者;(5)牲畜碰触供电设备造成伤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02 索赔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经保险人认可后,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03 自然灾害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二、规范/解释类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责任风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2 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4 违反保证条款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或保证应单独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每一风险。因此,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造成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某一项条件或保证的法律后果仅涉及保单中与该违反条件或保证有关的内容,而不影响本保险单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5抢险施救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特色: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疏忽和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四)被保险人机器设备由于其内部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造成运行事故而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四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火灾、爆炸;(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二)由于第三方故意破坏、盗窃而给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本身带来的损失;(三)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损失清单;(四)裁决书;(五)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解除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前述应退保费还应按累计责任限额扣除已付赔款金额后的金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折算。
家庭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产品特色:附加条款一:扩展家庭责任承保区域范围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所在城市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家庭住户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与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同住人从事职业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二) 因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因驾驶机动车辆所引起的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二:火灾、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本报单列名的居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三:房东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因房屋、装修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造成的承租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已知房屋、装修及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家具、家用电器等已超出其实用寿命;(三)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四)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四:家政保险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医务护理人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三)不属于保险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附加费: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五:宠物饲养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的袭击、嘶咬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故意纵容、唆使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侵害他人利益引起的赔偿责任;(二) 非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或被保险人饲养犬类宠物,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或未办理《犬类准养证》和免疫牌的犬类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三)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咬伤、咬死其他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四)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五) 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对受害人侵害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和费用损失。(七) 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八)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医疗费赔偿限额: ;附加费: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附加条款六:水、暖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安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的水、暖管、空调因意外、突然爆裂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水、暖管年久失修;(二) 水、暖管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 水、暖管、空调安装、检修、试水、试压。本附加保险项下的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责任保险及扩展费率表一、基准费率:(一)主险费率0.8~1.2‰(二)扩展条款扩展条款 费率(‰) 扩展家庭责任承保区域范围条款 0.8~1.2 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0.4~0.8 房东责任条款 0.5~1.0 家政保险条款 0.2~0.4 宠物饲养人责任条款 0.5~1.0 二、调节因子1. 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人数 费率调节因子 1人 0.90 2~4人 1.00 5人(含)以上 1.20 2. 所在小区安全管理:小区安全管理 费率调节因子 好(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 0.90 一般(制度较健全、有人负责) 1.00 差(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1.20 3. 以往5年损失记录:以往5年损失记录 费率调节因子 无 0.80 赔付率30%以内 0.90 赔付率30~50% 1.00 赔付率50~100% 1.20 赔付率100%以上 1.50 4. 业务来源:市场成本市场成本 费率调节因子 0 0.90 15%(含)以内 1.00 15~30%(含)% 1.05 30%以上 1.10 渠道情况渠道情况 费率调节因子 统保业务 0.80 批量业务 0.90 单独承保 1.10 三、保费计算方法: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节因子1×费率调节因子2……说明:保险费率可依据以上风险因素上下浮动,但每项因子的浮动不应超过本表的规定范围,且总体下浮范围不应大于50%。四、短期费率表:保险 期限 一 个月 二 个月 三 个月 四 个月 五 个月 六 个月 七 个月 八 个月 九 个月 十 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 费率 ( %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专为户外运动设计、意外磕碰、伤残均保障,…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该产品是一款老少皆宜的境外综合意外保障,…
产品特色:1、本产品由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
产品特色:产品解读1、无论是出国长期留学还是短期进修,或是出国…
产品特色:1、该产品为孩子提供全面保障,综合意外加重疾保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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