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违章查询网的违房改造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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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
发布时间:  
濉纪〔2013〕39号
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干部
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的通知》的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委(党组)、各部、委、办、局:
现将省纪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本《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有问题要带头纠正。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要注意将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与以权谋房、以房谋私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违规违纪情况加以区别;将主动申报纠正与被举报查处加以区别;将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处理与有意拖延拒不纠正处理加以区别;将确有实际困难与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处理加以区别。对查出的每一个问题,不管涉及到谁,一定要坚持原则,依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纠正处理。
二、县清房办公室负责对科级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的纠正处理工作,各镇、各单位清房办公室要依据皖纪发〔2013〕9号文件要求,组织对本镇、本单位本系统一般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的纠正处理工作。
三、全县广大党政干部要正确对待此次清房工作,对在前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干部房地产信息申报者,要于8月底前主动向所在单位的清房办公室进行最后房地产信息申报,逾期不申报者一律视为瞒报,一经发现将给予从严处理。
濉溪县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
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 &&&&&&&&&&&&&&&&&&&&&&& &2013年8月26日
& 中共濉溪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皖纪发〔2013〕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
多占住房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已经省党政干部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清房办联系。
联系电话:055l~,6260862
安徽省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党政干部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要求,规范违规问题纠正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厅[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干部。以及由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的纠正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是指:1990年7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房、违规出租或出售自建房和以其他形式违法违规建房谋取私利行为;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多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的行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
上述违规问题的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中,个人上缴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等,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或原产权单位负责接收、登记和管理;个人上缴的闲置土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管理;个人上缴的自建房,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并依法处理;个人按本办法补缴或上缴的相关款项,上缴本级财政专用帐户,其中,补缴的自建房差价款上缴房屋所在地财政专用帐户。
第二章& 违规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在2004年&全省纠正干部职工以房改价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问题&、2005年&全省干部职工违反房改政策参加集资建房问题&和2006年&全省易地调动干部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领导干部多占公房问题&专项清理中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六条& 党政干部超标准享受房改房或集资建房,超标准部分未经处理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交房款差价或者退房。退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或集资款。
第三章& 违规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党政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交房款差价或者退房。退房的,退回原购房款。
第八条& 党政干部违规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一律退回所租住的房屋;对外出租的所获利益一律上缴。
第九条& 党政干部违规领取的廉租房补贴一律退回。
第四章& 闲置土地、违规自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党政干部持有的闲置土地一律收回,退还个人当时购买土地款,并按照有关程序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党政干部买卖土地的所获利益一律上缴。
第十一条& 党政干部自建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为200平方米。2013年2月23日前,当地政府已制定自建房控制面积标准未超过200平方米或明令禁止的,按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党政干部建有一处以上自建房的,可以保留一处自建房,其余自建房一律上缴,并按证载时间退还其建房成本。对保留的一处自建房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党政干部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与本人已享受的房改政策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当地自建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
(二)党政干部未享受房改政策,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自建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
党政干部保留的自建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控制面积标准,便于分割的,超出部分上缴,按证载时间退还其建房成本;不便于分割的,补缴证载时间的市场评估价与建房成本的差价款。
第十三条& 党政干部对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进行翻建,翻建后建筑面积超出翻建前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政干部自建房有违规出售、出租行为的所获利益一律上缴。
第十五条& 党政干部自建房被拆迁的,按自建房原始状况处理。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证载时间,按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党政干部本次《干部房地产信息登记报告表》所载时间的顺序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党政干部自建房未经依法审批的,在本次纠正处理后,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小产权房&的处理
第十八条& 自20l13年2月23日后,党政干部购买或自建&小产权房&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2013年2月23日前,党政干部购买或自建只有一处&小产权房&用于自住且无其它住房的,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党政干部经营、出租和出售&小产权房&所获利益一律上缴;房屋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清房办要严肃专项清理工作纪律,对政策规定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纠正处理工作中,对瞒报、漏报或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清房办负责监督本级清理对象违规问题的纠正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清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党政干部违规建房或者多占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和交易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场价及建房成本的评估,由各市、县从省清房办提供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非本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区位、用途、楼层等因素,严格依法进行评估。时间节点的划分,可参考当地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时间为准。
各地房屋市场价及建房成本的评估标准,以市为单位报省清房办备案。
现行市场评估价的时间节点为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干部的住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清房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党政干部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中央纪委,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各市委、
&&&&& 市人民政府。
中共安徽省纪委办公厅&&&&&&&&&&&& 2013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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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建议将电脑显示屏分辨率调为  违 规 横 行 到 何 时  造假“请示”报告
批示过程尽长达14个月
  看安徽省科协党组书记周建强的所作所为  尊敬的中纪委王岐山书记:
您好!   一.安徽省科协党组书记周建强亲自领导与主持违规分公房   2002年6月周建强到安徽省科协任党组书记丶副主席,掌管安徽省科协人财物大权,为自己升官发财,大搞利已政绩。日在周建强亲自主持下, 成立省科协旧房分配小组,由于旧房分配小组的做法不公开, 不透明, 所以造成省科协多套新旧住房违规分配, 而且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文明确规定,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的2004年再次按福利房分配,并还按照1997年房改优惠成本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周建强为了达到他利已政绩的目的, 采取种种违法手段(对职工采取扣工资丶写保证丶请律师威胁,谈话偷录音及欺骗等手段), 胁迫退休职工交出现住房, 为此退休职工多次向他反映本次分房的错误所在,可他一意孤行,周建强在省科协是个霸, 一手遮天,逆他者亡,将矛盾不断升级激化。  二.周建强操纵造假 “请示”报告的出笼  日周建强害怕在突击建房丶分房中一部分领导没有分到新房的矛盾被暴露,所以采取弄虚作假,用欺骟手段(是他特有的本领)给安徽省行管局写了这份“关于请求将我会旧房出售按1997年房改政策处理的请示”(见附件一),在所谓的“请示”中, 不打自招的写有“曾在1998年与贵局统建办签订购房合同,但鉴于当时所签购的合同住房仅是图纸, 能否建成使用尚不得而知。” 严重违背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中(发文时间日)明确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严肃性. 由于省科协在突击建房分房中分配不均, 带耒一些矛盾, 职工意见较大, 可周建强将这一责任推到是由于房改政策变化造成的原因. 难道房改政策就只对安徽省科协吗! 周建强的这种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行为! 是违法乱纪!是腐败!!!  三.造假“请示”报告
批示尽长达14个月 ! (.—.)  这份所谓的“请示”报告于日在周建强操纵下,从报省行管局起,到日又重回到省直房改办刘主任手中再次批示, 历经一年二个月时间(长达14个月),最后变成了合法依据。造假“请示”报告的审批尽用了一年二个月时间,这是什么重要“请示”报告?要花费多少经力!这就是周建强在“2004年述职报造”上的政绩。  这份造假“请示”报告的批示行程与时间经过,令人深思!  请看:  (一)周建强一手策划的这份造假“请示”报告于:  日报安徽省行管局,  安徽省行管局没有批复!  省行管局没有批复后,周建强又用欺骗手段欺骗原副省长卢家丰。  (二)由于原副省长卢家丰不知情的于:  日给安徽省行管局张学涛局长批示:  “请学涛局长尽可能予以照顾解决。”一一 卢家丰
(文右侧竖批示)  (三)省行管局张学涛局长拖了二个多月后才于:  日给安徽省省直房改办刘主任批示:  “请房改办按家丰同志批示,尽可能给予关照。”一一 张学涛(文左上橫批示)  (四)安徽省省直房改办刘主任于:  日很快给安徽省省直房改办岳主任批示:  “请岳主任按张局长批示精神办。”一一 刘
(文左中上批示)  (五)岳主任没有按照刘主任批示立刻就办,而是于:  日批示:  “请综合科了解核实后提出意见。”一一 岳皖宁
(文左下横批示)  经综合科了解核实后就停止办了,周建强为了达到他的利己政绩,不顾房改政策的严肃性,   又亲自出马玩他本特有的手段。  (六)省直房改办刘主任不知出于何因? 在相隔近十个月又重新于:  日在原文上再次批示:  “按张局长批示精神,予以照顾解决。”一一 刘
(文右侧下批示)  由于他们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不顾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历经长达一年二个月时间,把违规
  造假批示变成了合法依据, 政策就这样在这些领导手中就可随便照顾丶关照吗? 那政府还要  出台政策做什么!!!  四.2004年才出台的批复上
落款为何是日 ?  违规批示变成合法依据后,省直房改办把明明是2004年才造出的  《关于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见附件二)落款日期却胆敢写为日,文号也写成 [号。仔细想耒,这不由得令人深思,2004年才审批的住房价格核定单(见附件三), 批复时间为什么签暑日的日期,难道2004年省科协申报的“安徽省省直单位出售两套公有住房价格核定单”还未核定审批的7年前, 省直房改办就给省科协办好了“关于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吗 ? 这显然是大胆的造假行为,更高一手的欺骗上级, 这是什么行为? 此份造假“请示”的演变,完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为什么就没有人管!这难道不是腐败!这不是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应当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周健强为何胆大抗拖省纪委办公厅的复函  安徽省纪委办公厅收到举报信后,于日给安徽省科协党组发去皖纪办函[2005]5号文, 指出安徽省科协的所为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 也有悖于房改政策。 并让安徽省科协党组按房改政策妥善处理好此事, 并将处理结果迳报省纪委党风室, 但迄今为止周建强没有给省纪委任何回复。 当时是实名举报的, 可到今为止实名举报人也没有收到任何的回复。安徽省科协党组成员共三人(含周建强), 另二位成员(原党组成员)根本没有参加任何研究,周建强还对另二位党组成员不断的打击排挤, 周建强他一人就是党组, 周建强为何胆大抗拖省纪委办公厅的复函,而一拖再拖, 原因何在 ? 周建强完全无视安徽省纪委办公厅文件的严肃性,党性何在。  日省科协12位退休老同志给省里实名举报:“强烈要求省领导查处省科协房改违规等问题”, 省科协12位退休老同志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周建强没有一点动色,他靠的是什么!?  合肥市房产局产权处为了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 于2006年对省科协违规批下的住房, 停发房产证到2012年,停发六年多时间,没问题能停发这么长时间吗!直到最近才知, 周建强不知又使用了什么欺骗手段(是他一贯玩弄的本能),安排人将房产证骗办给了原省科协机关党委副书记丶分房小组成员光婷,让违法变成合法,合法是通过违法的手段。周建强的目的何在?!他是想让党员战群众! 他是想对现他 “日述职报告”中的政绩。(有关周建强“日述职报告” 中的羞文另有举报)   以上实名举报如有不实, 本人愿担法责! 有关周建强所作所为的问题将继续举报。周建强作为厅级单位一把手,权利太大,肆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他坚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等错误行为, 应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党的方针丶政策, 真正使安徽省科协实现公开丶公正丶公平丶和谐,还弱式群体本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陶敬福   日  另附:
  附件一. 关于请求将我会旧房出售按1997年房改政策处理的请示  皖科协[号  附件二. 关于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
皖直房改售字[号  附件三. 安徽省省直单位出售两套公有住房价格核定单
NO 97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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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建强你老老实实的交待问题吧!你的所作所为大家心里都有数,就看你能否自觉主动向党交待问题,可以得到宽大处理,对照目前举报人所举报的铁的证据,你对照习总书记说的:用三个“决不允许”要求各级领导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这三个“决不允许”你周建强全都有了,趕紧交待问题吧! 不要等到大家将你的问题公佈上网,那就后急没用了.
  周建强在省科协任党组书记十年耒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希望新闻媒体趕紧调查事实公佈与民,看看安徽这位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吧!   回复本帖
  实话实说2013ABC 我顶你!周建强在省科协任党组书记十年耒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希望新闻媒体趕紧调查事实公佈与民,看看安徽这位厅级干部的所作所为吧!
  由于媒体的曝光和一些正直人们的举报,2012年安徽省共揪出县处级干部72人,厅级干部8人,省部级1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个亿啊!可见平时一些貌似人物的正人君子是经不起调查的。现在看来越是处处表白自己清白廉洁奉公的人.就是在玩弄此地无银三百两把戏,对这种人一定要追查到底绝不姑息。表哥.房姐等等事例不正说明问题吗?
  :实话实说2013ABC我顶你,周建强确实不配为一个共产党的干部。在科协里其人是一个讲人话不干人事的伪君子, ahtym 和mnbv7412013你们8.9楼的混蛋,在科协哪个不知道你们两个是周建强的一条狗啊!
  @实话实说2013ABC   周健强这个人素质很差的,也不知道党怎么选调干部的,我是当年生产力中心的人员,他连前任下的文件都不认,就是个无赖。我现在生活的很好,就不和他计较了,如果见了面我还是想休辱他一番的。
  此人当年在科技厅时官运很猛,还是因为口碑差,哪像个厅级啊,后来被安排到省科协了,多亏了党啊,否则要是到了要害岗位上,后果很难估计,,,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据新华社电
  8种领导行为将被追责:涉腐将终身追责  日07:01
来源:安徽商报
  合肥市日前出台《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若干规定(暂行)》,如果领导班子出现多人涉腐,“一把手”或被终身追责。  根据规定,合肥市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对所在地区、单位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不检查,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本级领导班子多人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系统性、普遍性腐败问题的”等八种领导行为都将被追责。  而这种追责将是终身的,按发生时间确定被追责的责任主体。情节较重的,将给予“一把手”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都将继续被追责,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刘媛媛)
  领导干部涉腐,即使退休也要担责  合肥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追责制度,8种行为“终身”追责,不受岗位职务变动影响  日 新安晚报  1在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责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4对所在地区、单位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不检查,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  5本级领导班子多人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系统性、普遍性腐败问题的;  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隐瞒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对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不健全,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  8中央和省规定的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其它情形。  责任主体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日前从合肥市纪委了解到,近期《合肥市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将陆续下发到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这是合肥市首次为党风廉政建设设立追责制度。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同时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规定》还明确,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种领导行为将被追责  为了确定合肥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职责,《规定》明确了将被追责的八种领导行为。  领导班子一旦出现“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等八种行为,情节较重的,将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被进行调整处理。而领导干部出现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对于责任追究可谓是“终身制”,出现上述八项追责行为的,将以这八种情形发生的时间来确定被追究的责任主体,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于已退休但按照该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报记者 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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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危房改造有没有房产证,如果没有的话,可不可以办房产证?请知道的朋友,抓紧回答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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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第五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三、年度改造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九条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或乡(镇)农村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四)乡(镇)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列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没有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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