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上市后三年分红华夏回报基金分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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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制定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标题:大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制定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发布日期: 10:47:52内容: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制定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合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龚晓航、苏勇、张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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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告日期:
关于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规划具体事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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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制定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汕头东
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
的议案》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及《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修改的议案》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条
款的修订以及《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及未来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更好
地促进公司未来发展所进行的相应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兼
顾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与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对公司未来发展无不良影
响,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修改的议案》及《关于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王跃堂 何晓辉 蔡翀股票/基金&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明确分红回报规划
  日,中国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应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通知》在具体工作上做出了相应安排。主要思路包括:一是积极倡导回报股东的股权文化,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向市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三是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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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孔飞3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制定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
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
合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龚晓航、苏勇、张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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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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