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经营单位可以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一般固废经营活动,在2014年前是有很明确的说法的,那就是不行!根据环保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据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部决定对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一般固废资质许可取消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就可以从事一般固废的经营活动,但是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的经营范围;二、环评中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经营处置的内容,并经环保验收通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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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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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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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穗环函〔号
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日)申报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函》(穗固管函[2016]99号)和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综合能力技术评估的函》(穗环技函[2016]47号),结合申报资料,你公司提交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经营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建议你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处置能力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你公司应在经营过程中须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认真做好危险废物和不可利用废物进出台帐记录,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的函》(穗环函[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污染治理措施的整改工作。&&& (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加强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三)强化液态废物来源主要组份分析及分流能力的建设,强化对定显影液、树脂及涂料类、含重金属废水的预处理措施,减少对综合污水处理工艺负荷的冲击,保证出水稳定达标。&&& (四)强化焚烧车间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治理设施建设,对露天设施、半密封车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进一步完善运输、储存过程中恶臭治理措施。&&& (五)规范厂区标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设施的配置,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可截断污染物外排途径,确保泄漏液体不进入周边水体,加强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及时启动。&&& (六)完善企业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和反馈机制,建立污染源等例行监测制度。&&& (七)妥善做好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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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日期:】
【归&类&号】QL2-03
【发文编号】沪环保控〔2009〕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控〔2009〕13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167&号),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执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软硬件技术力量和配备
(一)完善技术人员配备。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配备有经验、专业对口、符合标准的专职技术人员,确保在&2010&年换证时符合有关要求。持证单位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环保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制定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环保法规标准知晓率和岗位操作人员的熟练度。
(二)加快实验室和自我监测能力建设。
持证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快完善实验室建设,2012&年&1&月&1&日前配备完善的危险废物分析及废水、废气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分析能力应与从事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等条件相符合。持证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分析,并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定期对废水、废气排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控制处置效果。
自&2009&年&1&月&1&日起,持证单位有焚烧炉或者其他各类炉窑和废水直排环境的,应在年内组织两次相关指标的环境监测(其中二恶英指标一年监测一次),其他持证单位应确保一年一次。持证单位应在获得监测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报送监测结果。
(三)不断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程度和自动监测监控能力。
持证单位应不断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程度,并根据污染物控制需要配备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可按照处置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进料和传送系统控制、主体处置设施控制、废水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在线监测应涵盖确保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等有关参数。2010&年换证时,所有焚烧处置设施应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系统。此外,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主体处置设施等重要环节&,还应逐步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加强现场监控。
(四)提升危险废物运输环保标准和安全运输要求。
持证单位应使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进行危险废物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做好和运输单位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所用车辆应符合申请许可证时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
二、加强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核实验收所收运的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沟通,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收危险废物后,应按规定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转移联单;同时,协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工作,核实相关数据,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持证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经营活动报告,季度报告样式见附件。
(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继续做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持证单位经营范围、处理处置设施和能力、污染防治设施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持证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落实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从业人员培训,发生环境事故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持证单位应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反映厂内接收、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物流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上述档案的保存工作。
(五)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制度。
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申领许可证。涉及工艺改变、生产设施增加、厂区布局调整等的,还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改扩建环保手续。在未经批准前,持证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施,不得超经营许可证范围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三、其他污染物处理的规定
持证单位从事废水、废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处理、处置的,应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3&令)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有关活动。持证单位处置上述污染物如与危险废物处置共享设施的,应严格做好内部管理和分类记录,处置能力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量合并核定。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上海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季度报告
(200&年&季度)
单位名称:&&&&&&&&&&&&&&&&&&&&&&&&(章)
许可证标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般固体废物
&&&&&&&&&&&&&&&&&&&&&&&&&&&&&&&&&&&&&&&&&&&&&&&&&&&&&&&&&&&&&&&&&&&&&&&&&&&&&&&&&&&&&&&&&&&&&&&&&&&&&&&&&&&&&&&&&&&&&&&&&&&&&&&&&&&&&&&&&&&&&&&&&&&&&&&&&&&&&&&&&&&&&&&&&&&&&&&&&&&&&&&&&&& &单位:吨
本季末危险废物库存量(吨):
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产生量(吨):
季度内危险废物外送处置量(吨):
填报说明:
1.、季度报告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向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报。
2、接收量=&处理处置量(包括利用)+&库存量
3、其他类栏应填持证单位该季度内所接受的危险废物中未经本单位处理处置而直接送其他单位处置或外省市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4、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产生量是指持证单位该季度内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本单位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5、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外送处置不包括未经本单位处理处置而送其他单位(包括外省市)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6、季度合计填写季度内接受量合计和处置量合计,不包括贮存量和外送处置量。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栏内一栏填电子废弃物,一栏填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名词解释:
物化处置:是指使用物理或化学处理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处置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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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5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6年1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2015年“上海政务新媒体”工作先进单位
2015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4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4年12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被评为“2014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保障”优秀网站
2014年11月,上海经信委政务微信荣获2014互联网政务创新奖
2014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3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3年11月,获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发2013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优秀工作单位”;
2013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2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2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 “政府网站优秀集体”;
2011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0年度上海政府网站 “优秀案例奖”,主题:构建制度与科学融合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2010年4月,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2009年上海市政府部门“综合优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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