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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财经7月19日讯(记者 高晓)昨日阿房宫(835912)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与国都证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拟由中泰证券承接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谈及理由,该公司指出,是“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为此,7月14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上,全票通过了《阿房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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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喊冤十几年 ( 22:03:03)[编辑][删除]转载▼人民警察的冤案我是吉林省德惠市许惠军,自2001年7月10日吉林省德惠市检察院对我刑事拘留至今,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对办理我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的检察院、法院非常的愤恨,因为他们违法办案,判我有期徒刑3年,从立案到判刑却办了8年,牢狱的生活是痛苦的,在阴暗潮湿只有10平方米的看守所里呆了两年的时间,几十人一个房间,没有立足之地,真是让我彻夜难眠,家中有70多岁的母亲,有读高一的女儿和24个月的儿子,老婆忙于教学,我被他们违法地关进牢狱,有理无处说,有苦无处诉。牙被折磨掉了六颗,患上了心脏病。出狱后才知道老婆为我讨公道放弃工作,老婆向我讲述了她艰难的上访路程:“每天很早起来,把孩子送到幼儿园,然后去长春市检察院,人大、政法委,宽城区检察院、法院、人大、吉林省检察院、人大,多次进京上访,往省市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邮寄快递无数封。有一次,她在全国人大上访还没有接待时,惦念孩子,往家打了电话,得知孩子高烧到39度,坚强而不愿掉泪的我,咬紧牙关也控制不住眼泪。我坚信有理走遍天下,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我终于看到了一点希望。当时,长春市政法委与宽城区检察院研究决定让检察院和当事人家属再找证据,而证人石少校、樊民学又给许惠军出了一份有利于许惠军的书面材料,可是,不知什么原因法院没采纳。而宽城区检察院又取了一份与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无关的材料,又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又上诉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让律师与我沟通,让你认罪给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否则,将重判,免于刑事处罚对警察来说也要开除公职,我感到很寒心,许惠军从事警察工作十几年,为保家卫国,不分昼夜,不论节假日,不管寒冰暴雨有警必出,曾多次被评为德惠市优秀公务员,长春市优秀公务员,德惠市公安局先进工作者。在德惠市刑警队工作3年,期间所以涉枪严爆案件许惠军都冒着生命危险身临现场,许惠军为保社会平安、保人民平安不辞辛苦地工作事业即将成功的时候,2001年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与其它司法机关联合对他进行陷害,制造了一起冤案,许惠军没有接受任何钱财,而他举报主管许案的原德惠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洪山财产来源不明,在大连有别墅等检察机关却不予查处。没想到他们真的把许惠军违法的判了有期徒刑3年。得知此消息我失声痛哭,我觉得我失去了很多很多,2007年10月10日得知许惠军被逮走到宽城区检察院,我扔下孩子不管,打车到宽城区检察院,门卫不让我进去,我守候在宽城区检察院大门口,直至天黑也没有见到许惠军,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把他逮走,第二天到长春市检察院去上访直至今天,,我忽视了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没有心情再去教孩子背诗学字,忽视了对大女儿的关心、照顾。女儿失去了母爱和父爱,对她来说是多大的打击和不幸,2001年8月女儿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德惠市实验高中,名列德惠市中考前20名,从此学习成绩下滑。我为了讨回公道,还许惠军清白,放弃工作,可是,仍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哪个年代生活是多么艰苦,办案多么艰辛,办案时常常吃不上饭,睡不上觉。交通不便,派出所只有一辆车,没有柏油路,下雨、下雪办案都得步行,如今,生活条件富裕了,不幸的牢狱之灾又加害到许惠军的头上。2007年办案民警樊民学曾对许惠军家属说:“宽城区检察院多次找他,不按检察机关的意思说,又把他的老婆叫到宾馆。”证人张立军对许惠军家属说:“检察院找他多次,前几次都是有利于许惠军的证言,检察院都没有装到卷中”。他们为什么要违法办案,不判许惠军有罪誓不罢休!那是因为2001年7月德惠市检察院对我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后,德惠市检察院于2004年9月撤回起诉,直至2007年7月该案无果,许惠军找公安局领导要求上班,领导没有答应,说:“你的案子没有结果。”许惠军及家属无数次的找德惠市检察院要结果,在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进京上访,2007年在即将召开十七大时德惠市检察院领导赵军怕许惠军进京上访,向长春市检察院作了汇报,长春市检察院违法将该案指定到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同时,长春市法院违法将该案指定到宽城区法院。宽城区法院违法审判,把2007年宽城区检察院违法侦查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对德惠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2005年4月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提起公诉没有认定,办案法官刘景波说:“宽城区检察院卷里没有这份起诉书。”可是,2013年吉林省检察院专案组复查后,已确认2005年4月德惠市检察院又起诉的事实,但吉林省检察院仍然没有认定该起诉是违法的。吉林省检察院某处长说:“许案程序违法明摆着的,谁敢说不违法。”可是,复查通知书却认定程序有瑕疵。许案程序违法依据如下:2001年7月10日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惠军立案侦查,7月12日许惠军被德检(德惠市检察院)刑事拘留,8月6日取保候审(违法拘留25天)、德惠市纪检委对许惠军双轨,8月13日德检将其批捕,10月10日德惠市检察院渎职局移送审查起诉,德惠市检察院公诉科两次退补,同年11月9日许惠军被第二次取保候审。2002年5月8日德检对许惠军提起公诉,7月24日德惠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8月3日退补侦查,11月12日德惠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2003年6月3日退补侦查。2004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德惠市检察院继续补充侦查,2004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2004年9月21日德检撤回起诉,德惠市检察院继续补充侦查,2005年4月补充侦查完毕,4月12日德检提起公诉。补充侦查违法。德惠市法院受理后经长春市法院于同年8月指定到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管辖,2005年9月19日许惠军被解除取保候审,2005年10月30日二道区法院通过二道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德检补充侦查,2006年7月德检又将此案移送到二道区检察院,9月28日二道区检察院又将此案退回德检补充侦查。2007年7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管辖,同时长春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到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管辖,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重新立案,宽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10月10日许惠军被宽检逮捕,11月8日宽检对许惠军提起公诉,12月10日宽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宽城区法院两次延期审理,2008年5月20日开庭宣判,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2008年5月26日许惠军提出上诉,9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宽城区检察院又两次补充侦查,2009年2月3日宽城区法院又判许惠军有期徒刑3年,许惠军提出上诉,2009年6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7月许惠军服刑,2013年1林省检察院受理许惠军的控告申诉,2015年3月18日吉林省检察院下达复查通知书吉检控申复通(2014)21号。上述8年的诉讼程序足以证明了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重新立案违法、补充侦查违法,再次提起公诉违法,许惠军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在2004年9月21日被德惠市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于2005年4月12日再次起诉到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许惠军的4个起诉书指控的都是徇私枉法罪,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该案在2004年9月21日被德惠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2005年4月11日仅取了证人孙树凯的一份证言,只能证明当年万宝派出所失火的时间是1998年的冬天,这个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许惠军是否有徇私枉法的事实。在无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德惠市检察院仅凭借这样一份所谓的“新证据”,就在2005年4月12日将该案再次起诉到德惠市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德惠市检察院的再次起诉显然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德惠市法院受理该案亦违法。依据最高院解释第117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德惠市法院受理该案违法,德惠市法院受理后又被指定到二道区法院、宽城区法院,宽城区法院受理该案亦违法。宽城区法院退给宽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宽城区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再次向宽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直到宽城区法院的最后判决,这些程序也必然违法,其结果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该案在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已经受理,在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长春市二道区法院通过二道区检察院两次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案处于二道区法院退补阶段,宽城区检察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又重新立案没有法律依据。由此看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移送的案件没有要求重新立案,案件处于哪个阶段,移送后依然处于哪个阶段,阶段没有变化,只是办案单位变化了。该案处于二道区法院退补阶段,宽城区检察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又重新立案是违法的。宽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违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此案德惠市检察院已经补充侦查6次之多,所以宽城区检察院再次对该案补充侦查已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权限,补充侦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宽城区法院却以宽城区检察院违法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来认定许惠军有罪。宽城区检察院无权对此案提起公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宽城区检察院收集的证据不是在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不是新证据,并且许案被指定到二道区法院后,二道区法院通过二道区检察院退回德惠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间,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再次起诉违反法律程序。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可是,吉林省检察院专案组组长李俭波违背事实却说:“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不是重新立案、不违法,是有瑕疵”,否认了德惠市检察院于2001年7月对许案立案的事实。又说:“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是侦查,不是补充侦查,”否认了德惠市检察院对许案补充侦查的事实。许惠军家属向他出示了一份2007年7月30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报告,他说:“我们不以这份报告为准。”李俭波作为吉林省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在办理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时,否认事实,否认法律,把自己凌驾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上。 &
从实体上看,许惠军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许惠军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惠军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1998年12月万宝镇派出所审理许案的前案嫌疑人万长彬盗窃耕牛时的证据能否认定万长彬构成犯罪。所以,万长彬案则必然成为许案最为重要的事实情节。这里最为要紧的是当时对万长彬案的取证手段是不合法的,暴力取证已被大量的事实且是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请注意下列事实:1、办理万长彬案的民警石少校在2001年9月13日接受讯问时称:“开始万长彬不承认偷牛,我就将万长彬的裤腰带拽下来,对万长彬连打带抽,打了几下之后,万长彬就供认了他同田子江一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办理万长彬案的另一位警官樊民学在2001年8月10日的自述材料证实:在审讯刚开始时,石少校打了万长彬几下,万长彬交待了伙同田子江盗窃的犯罪事实。3、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万长彬接受讯问时明确指出“在所长许惠军进屋之前,石少校他们三、四个人给我背铐子,石少校还用我的腰带打我,抽我的肩膀头部,他们打完我才承认的。”4、郭子龙系德惠市万宝镇顺山村四社村民,在2001年7月4日接受询问时,在问及审讯时打没打和带扣子,他指出:“打了,小石子说,他妈的,非得收拾你,非得给你背上·······用那小子的皮带打的。”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1998年犯罪嫌疑人万长彬接受万宝镇派出所讯问时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可是,吉林省检察院在复查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时仍然把犯罪嫌疑人万长彬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作为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唯一依据,许惠军及家属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强烈呼吁排除非法证据,可是,吉林省检察院仍未依法办案。吉检控申复通(2014)21号复查通知书认定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证据是:许惠军参与审讯时万长彬曾供述了盗窃耕牛的情节,有石少校、樊民学、付学成、郭子龙等证实。许惠军在侦查工作中应明知万长彬盗窃三头耕牛的事实已涉嫌犯罪。只凭万长彬的供述许惠军就应明知万长彬盗窃三头耕牛的事实,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1998年12月万宝镇派出所讯问万长彬时除了万长彬被刑讯逼供的口供没有人证物证,且口供不稳定,打就说和田子江一起偷的,不打就说没偷。说情的李洪文介入后,万宝镇派出所并没有终止对万长彬的侦查,许惠军派办案民警石少校、樊民学等人两次去抓田子江均未抓到,第二天又带万长彬到德惠市公安局去汇报是侦查的深入和继续,因此他也没有包庇犯罪嫌疑人万长彬。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怎么能说许惠军应明知万长彬盗窃耕牛呢?许惠军的辩护律师丁凤礼认为:“关于‘明知犯罪的与否’,依照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员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使他不受追诉。许惠军对万长彬案的认知,即在当时证据的情况下,能否知晓万长彬却已构成犯罪,此点是我们研究许案绕不开的课题。亦是有罪和无罪的关键所在。当时,付学成告之警官们他家失窃的牛在高树祥家发现,石少校等人奉命前往高家,高家的牛与万长彬换了马 ,再去查证万长彬,万长彬先说是从田子江处买的牛,在被打后又说是其与田子江一同盗窃的牛,去抓田子江,两次都没找到。据以上三人所言 ,在被侵害的牛已不复存在时,付学成丢牛,高树祥与万长彬换牛,牛从田子江处买来,田子江未到案。这样的证据谁能认定万长彬是盗牛呢?”说他明知岂不冤枉!许惠军怎能不喊冤?许惠军喊冤十几年接到的是令他气愤、令他失望的复查通知书,因此又继续走上了上访的道路。不知吉林省的司法机关何时能排除非法证据?复查通知书说:“期间,万长彬的亲属、时任德惠市某粮库主任李洪文至派出所请托许惠军对万长彬给予照顾,许惠军令石少校、樊民学中止对万长彬的审讯,由于李洪文说情对万长彬未形成笔录的事实有石少校、万长彬、付学成证言佐证;许惠军向张立军汇报时隐瞒案件事实的情节通过张立军证言可确定,虽然证人张立军证言关于当时许惠军是否携带卷宗的情节反复,但其证实许惠军汇报的内容仅是万长彬涉嫌买脏。许惠军的辩护律师李会杰认为:被告人许惠军在主观上无徇私枉法的故意。(1)原审判决认定:“李洪文说情后,中止对万长彬审讯,带万长彬去抓捕田子江没找到,当时没形成材料”。此认定恰能说明李洪文说情后,许惠军并未受其干扰而停止对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是积极派人去抓捕田子江。如果许惠军受说情人李洪文干扰,主观上想包庇万长彬,其完全没有必要再派人去抓田子江。因当时他并不能断定抓不到田子江,而如果派人去抓一旦把田子江抓住的话,犯罪的证据就更加充分,到那时候想包庇万长彬就更加困难了,所以说,如果许惠军在主观上有徇私枉法的故意,想包庇万长彬的话,当时就不会果断的再派人马上去抓田子江,完全可以在当时受害人等都在场的情况下,调解放人的。至于原审判决认定“李洪文说情后,中止对万长彬的审讯……没有形成材料”,辩护人认为不妥,因为:当时万长彬已经交待出了田子江,至于是共同盗窃还是从田子江手里买的牛,只有抓到田子江才能审讯清楚,并且万长彬对此的供述是不稳定的,一打就说是共同盗窃,不打就说是买田子江的,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审讯万长彬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原判决认定是“中止”是错误的。“没有形成材料”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不应该由所长也就是被告人许惠军来承担,应该由记录人来承担,因为他是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如果没有形成材料的责任也要由所长来承担的话,那么公安局长是否也要受牵连呢?(2)被告人许惠军主观上无因寻私情而包庇万长彬的第二点理由是: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抓住万长彬的第二天上午,被告人许惠军依然将万长彬和另一个需要治安拘留的人一起带到了德惠市公安局,汇报下看能否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如果许惠军因李洪文说情想包庇万长彬的话,他在第二天完全没有必要将万长彬带到市局,可以直接在派出所就调解放人,又何必多此一举呢?许惠军称第二天到德惠市公安局汇报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深入和继续。以上两点完全可以说明被告人许惠军在主观上无徇私枉法的故意!复查通知书说:“由于李洪文的说情对万长彬未形成笔录,该案未形成卷宗的事实有石少校、万长彬等证言佐证;许惠军向张立军汇报时隐瞒案件事实的情节通过张立军证言可确定,虽然证人张立军证言关于当时许惠军是否携带卷宗的情节反复,但其证实许惠军汇报的内容仅是万长彬涉嫌买脏。”该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由于李洪文的说情未形成卷宗。对此许惠军的辩护律师丁凤礼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为什么还要强调许惠军“在向上级机关请示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万长彬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呢?”这里所指出的故意隐瞒的事实,不就是打出来的事实吗?不就是暴力取证的结果吗?因为当时的证人无一能证实万长彬有盗窃的事实存在。这样的事实在当时不仅不是万长彬构成盗窃犯罪的事实,又怎么能在今天成为证实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呢?违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明的效力,亦不可以用以证明事实的存在。对许惠军向德惠市公安局汇报时是否携带卷宗的问题,许惠军的辩护律师丁凤礼认为:与证明许惠军构成徇私枉法罪没有关联,有其存在或无其存在,他都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证明许惠军是否够罪。许惠军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李会杰认为:“原审判决用2007年宽城区检察院调取的石少校、樊民学的证言与证人万长彬的证言相印证吻合来认定“李洪文说情后,中止对万长彬的审讯,当时没形成材料”。那么之前石少校、樊民学的没有中止对万长彬的审讯、形成了材料的证言如何解释,为什么不采信?用证人李洪文的证言与许惠军被威胁、诱供时的供述及坦白材料相吻合来认定许惠军有徇私枉法行为,那么,许惠军多次开庭的翻供及事后多次与威胁、诱供时相左的供述原审法院为什么不采信?用证人张立军2007年陈述“当时汇报是口头的,没有看到材料”的证言与许惠军被威胁、诱供时的供述相吻合来认定许惠军当时是口头汇报的案情,未带材料,那么,张立军2002年11月12日出庭作证时曾陈述“许惠军是带着材料来汇报的,我看到材料了”及许惠军几次开庭均翻供的供述又作何解释,又为什么不采信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没有履行监督的职责,同原审法院一同违法办案。许惠军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毫不稳定,历经多年、数次反复变化,根本丧失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判决以这种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许惠军有罪,明显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与法无据。证人石少校、樊民学、张立军等主要证人自2001年至2007年在检察机关、出庭作证、被告律师调查时均出具了无数次证言,且每一次证言都有自相矛盾、根本性的变化。最主要的是,这些变化足以影响认定许惠军是否构成犯罪,而原判决却视2007年以前的对被告人许惠军有利的证据而不见,偏偏以2007年宽城区检察院调取的上述证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为认定被告人许惠军有罪的依据。而原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也不得不让人怀疑原审法院片面采信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用意何在?”而吉林省检察院历时2年多的复查,又经过专家的讨论仍不能客观、公正的给许惠军的复查结果。2007年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重新立案违法,宽城区检察院对许案补充侦查违法。可是,宽城区法院却用宽城区检察院违法补充侦查的证据来认定许惠军构成犯罪。吉林省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没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仍把违法取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复查通知书说:“本案中万长彬、田子江于1998年盗窃付学成家耕牛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确定。”却没有暴露出是什么时间,用什么时候取得的证据来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万长彬盗窃付学成家耕牛是于2007年7月经过德惠市检察院的侦查,德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万长彬在庭审时承认盗窃付学成家耕牛而被德惠市法院判刑的,而不是用万宝镇派出所侦查的证据来判万长彬的,与许案没有任何关系。这也是该复查通知书不敢暴露万长彬是什么时间被判刑的原因!综上所述,万宝镇派出所在办理万长彬盗窃案时,许惠军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许惠军对万长彬盗窃付学成家耕牛的犯罪行为既不明知,也没有包庇,更没有徇私,在办理这起盗窃案中许惠军没有接受钱财。许惠军上访十几年,吉林省检察院终于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许惠军把希望寄托于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吉林省检察院能积极响应习总书记的号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吉林省检察院某处长说:“该案杨克勤检察长很重视,杨检有批示,复查结果决不带条条框框。”可是,复查通知书与杨检的要求相违背,许惠军无数次的呼吁请求吉林省检察院给他具体复查通知书,令他失望的是吉林省检察院仍然没有依法办案,给他的仍然是条条框框的复查通知书。通知书对该案瑕疵之处在哪里却予以庇护,对当事人提出的宽城区检察院重新立案、补充侦查、重新起诉违法、德惠市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撤回起诉、没有新的证据又起诉、宽城区法院审判、受理该案、长春市法院将该案指定到宽城区法院管辖、审判等都违法,复查通知书却避而不答,目的掩盖该案程序违法,有错不纠。复查通知书以执法不规范掩盖执法错误。吉检控申复通(2014)21号复查通知书违反了中央政法委2014年9月12日下发的第二个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原则提出了执法错误、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办法,“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意见还要求,对依法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的案件,要通过政法机关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依法公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对于事实表述、证据收集、法条引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执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执法瑕疵。那么,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瑕疵在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再次呼吁吉林省检察院作出具体答复。对于执法瑕疵案件,中央政法委要求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一个执法瑕疵,都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瑕疵问题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误解。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发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要通过裁定、决定等方式依法予以补正;对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对待当事人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争取谅解。吉林省检察院为什么不按中政委的要求去做,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李鑫说:“这是我们院的答复方式。我们来德惠检察院给送通知书。”许惠军家属多次向吉林省检察院要具体复查通知书,李鑫副处长说:“你去最高检吧,复查通知书给你了。”李俭波副处长说:“吉林省检察院没有这个程序了,你到最高检,要最高检给答复瑕疵是什么。”为什么把问题推到最高检,吉林省检察院复查了该案,给具体答复是吉林省检察院的职责。请求吉林省检察院对该案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办案,按中政委要求去做,给当事人许惠军具体书面答复。我反映的问题属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吉检控申复通(2014)21号复查通知书违反了中央政法委2014年9月12日下发的第二个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原则提出了执法错误、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办法,“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意见还要求,对依法纠正错误和补正瑕疵的案件,要通过政法机关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依法公开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对于事实表述、证据收集、法条引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执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执法瑕疵。那么,许惠军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瑕疵在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再次呼吁吉林省检察院作出具体答复。为什么把问题推到最高检,吉林省检察院复查了该案,给具体答复是吉林省检察院的职责。请求吉林省检察院对该案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办案,按中政委要求去做,给当事人许惠军具体书面答复。 & & & & & & & & & & & & & & & & & 此致许惠军电话: 分享到微信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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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无处说,有苦无处诉,给你一份通知书爱上哪告就去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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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两会期间,在最高检接待窗口接待许惠军家属的是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李鑫,他对许惠军家属说:“回吉林省检察院解决。”回到吉林省检察院后,李鑫副处长又对许惠军家属说:“你去最高检吧,吉林省检察院给你法律文书了。”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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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两会期间,在最高检接待窗口接待许惠军家属的是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李鑫,他对许惠军家属说:“回吉林省检察院解决。”回到吉林省检察院后,李鑫副处长又对许惠军家属说:“你去最高检吧,吉林省检察院给你法律文书了。”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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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折腾不起,简直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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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检察官如果许惠军是你的亲兄弟你也这样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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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警察太坏,打人,每个警察都坏吗?不管谁都打吗?你遇到危险的时候不找警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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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人没错,你服气就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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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的人了解案情的人会知道司法机关有没有错,没错为什么要处分办理许惠军案子的检察官郑学民、孙勇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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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喊冤也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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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zhonghua在& 16:59:46&发表的: 警察喊冤也没人管 & 多看看美国的【人人都能成功】书,只有你们思想正常了,社会才能正常的真理。不要老是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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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上访者思想不正常都是司法机关违法办案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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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如果你们的新兄弟发生了这种事情你们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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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检察院杨克勤检察长许惠军家属要求见检察长,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拒绝接待。你们检察长接待日为谁设置的?复查完后给我一份条条框框的复查通知书,我们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悲哀啊!
级别:五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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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军及家属不愿上访,但为了生活,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前途被迫无奈,不上访谁给你解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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