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丰广西丰浩糖业有限公司为什么亏损

首富拖欠货款三年悬而未决,揭开了广西经济大危局的盖子!-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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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富拖欠货款三年悬而未决,揭开了广西经济大危局的盖子!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2:34:12
昨天,曾经轰动全国的广西前首富赖可宾拖欠数亿蔗农货款的事件出现急剧恶化。在多次堵路讨薪和向政府请愿而未果后,被拖欠达三年之久的蔗农们再次走向街头。蔗农们重新拾起堵路讨薪的武器,将永凯集团团团围住,并将老板赖可宾围困整整一天一夜。与此同时,一部分蔗农再次到当地政府寻求帮助。目前,大批警力已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几经波折,无奈拖欠三年仍未解决日,宾阳县黎塘镇、和吉镇、杨桥镇、王灵镇、大桥镇等五个镇数十个村的1000多名蔗农为了讨还蔗款,集体到大桥镇堵路。至此,曾经的广西首富赖可宾的永凯集团资金链濒于断裂的危局彻底暴露。后来,永凯集团向宾阳县政府写下了承诺书,承诺在9月前支付全部蔗款。2014年9月,赖可宾尝试“割腕自救”。为了缓解当前的资金压力,永凯集团制定了资产瘦身计划--拟出售总价约30亿元的资产。然而,蔗款并未解决。日,在南宁永凯春晖酒店召开的2015年凯集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上,被坊间传说“跑路”的老板赖可宾露面,他与来自北京的合作伙伴中景恒基投资(今年7月与另一大纸业集团国昌天宇签署战略合作关系)集团董事、高级总裁张定开先后发言,两人均明确表示,将在春节前逐步发放拖欠蔗农的蔗款及员工工资。此外,永凯集团已开始着手资产重组工作。 日,宾阳县召开蔗农代表大会,邀请全县100多名蔗农代表参加会议,解答蔗农关心的蔗款发放问题。会上,永凯集团总裁赖可宾就近年来大桥糖厂的发展情况作详细介绍,并就如何尽快兑现蔗款进行了表态发言;会议通报了永凯集团拖欠蔗款处置工作及蔗农集体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与会领导就解决拖欠蔗款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并表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蔗款尽快兑现。然而,这一切并没有卵用!8月31日,被拖欠蔗款的农民们在子女学费和家庭生活的双重压力下爆发了,上千蔗农兵分两路,一路到县政府请愿,另一路围住永凯集团,并彻夜守候在老板赖可宾周围。有蔗农表示:广西宾阳县大桥镇永凯糖厂拖欠蔗农蔗款三年,现在孩子读书要钱,一家人还要吃饭!希望尽快完成我们的心愿吧!不要再让我们蔗农跑市政府了。大环境不利,糖纸巨人身陷困境广西永凯集团于1993年以制糖业起家,20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发展成为下设大桥纸业、永凯浆纸、六景糖纸等22家子公司,业务涉及制糖、制浆造纸、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集团公司。现年48岁的赖可宾,2007年登上胡润富豪榜广西首富,他名下的广西永凯集团名列广西企业100强。然而,2012年以来糖价持续下跌,从7000多元/吨的高位跌至2014年5月的4700元/吨,永凯集团制糖板块的经营突遭重创。祸不单行!2010年以来,印刷业大幅萎缩导致文化用纸的需求大大下降,给永凯集团的另一大主业造纸业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进口纸浆和国内废纸价格剧降,对永凯集团斥巨资建造的甘蔗渣制浆产业造成致命打击。毋庸置疑,赖可宾是一位扎根广西,立志通过实业造福广西人民的本土企业家。无奈在如此不利局面下,两大主业齐齐受挫,赖可宾纵有通天本领也无济于事。2014年4月的蔗家堵路讨薪事件,赖可宾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坊间甚至传出“广西又一个首富跑路”、“永凯上了全国失信黑名单”等各种消息。四大工业支柱被废,广西经济岌岌可危广西作为中国传统的农业大省,淀粉、制糖、造纸和采矿行业是其四大支柱产业。然而,2010年-2014年以来,由于纸业寒冬、糖业价格倒挂、矿产价格锐减和环保治理加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广西的四大产业遭到毁灭性打击。根据广西环境保护厅的公开资料,在2012年来广西历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报表》中,淀粉、糖业、纸业和采矿成为停产或倒闭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处于停产倒闭的状态。进入2015年,在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报表》中,我们仍然发现大量停产的情况。包括永凯大桥纸业(赖可宾的企业)、南宁凤凰纸业、南糖明阳糖厂、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公司、广西凤糖柳江公司、市明阳生化科技(原广西百事达淀粉)、中粮屯河北海糖业、北海市康顺淀粉厂、广西合浦双洋淀粉、合浦县海洋淀粉、合浦县常鑫淀粉、合浦瑞丰淀粉厂、广西贵港富安淀粉、广西农垦西江制糖、广西田阳南华糖业、广西百色华侨实业公司淀粉厂、广西环江远丰糖业、环江县洛阳淀粉、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达华制糖等。另外,矿业公司停产的也非常之多。可见,广西的经济危机有多严重。广西这个建国以来饱受磨难却从不给国家添乱的农业大省,近些年来由于受农产品价格畸低、房地产泡沫等不利因素影响,其淀粉、制糖、纸业和矿业已是十去六七!如今的局面来看,广西经济已是深陷泥潭!亲,您看完本文用了 分 秒,分享则只需1秒哟~(RQ)/~
微信号:s8p_cn南宁糖业6000万购负资产公司遭质疑-云南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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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6000万购负资产公司遭质疑
更新时间: 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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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马元月彭梦飞)糖业上市公司南宁糖业(000911)近日发布了一则收购公告,公司拟用6000万元资金收购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丰糖业”)75%股权,标的公司和南宁糖业一样以食糖生产销售为主营,但却是个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而且盈利能力较差,这让南宁糖业的收购备受质疑。
  据了解,75%股权被作价6000万元的远丰糖业实际净资产是-2.37亿元,有约4.38亿元的负债。对于收购负资产公司的原因,南宁糖业的解释是,“完成此次收购,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南宁糖业的资源管理,做大做强主业,有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丰富公司的蔗区资源,实现制糖产能和产量的提升,进一步壮大公司制糖主业”。为了保证此次收购,标的公司股东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远丰糖业年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而这样的承诺也被认为是对未来业绩毫无底气。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方南宁糖业近年来的业绩并不乐观,2013年南宁糖业扣非后净利润亏损2.6亿元,2014年扣非后继续亏损3.18亿元,而2015年上半年虽然受到糖价反弹的影响减少了大幅亏损,但是扣非后仍旧亏损1910万元。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巨额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长期束缚了南宁糖业的业绩,南宁糖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经常出现的是大幅的资金流出,只能靠借债来维持资金流稳定,如此产生了很大的财务费用,而高额的管理费用则来源于公司日常花费和工资,以2014年为例,南宁糖业完成26.9亿元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为24.6亿元,本来可以有2.3亿元的利润,但是1.81亿元的财务费用和2.88亿元的管理费用却侵蚀了利润,导致最终净利润亏损2.87亿元。(完)
&&& 小编认为:行业外人士有此质疑,是真的不了解糖业,不是目的,蔗区才是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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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47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15)海民二初字第420号
  梁芝兰、陈其庭:
  本院受理的彭福金诉梁芝兰、陈其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429号
  江华辉:
  本院受理的路永旭诉江华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397号
  杨素君:
  本院受理的江志华诉杨素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399号
  卢军关:
  本院受理的张森诉卢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404号
  广西北海佳胜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茜:
  本院受理的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佳胜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茜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农惠杰、广西龙州佳洁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龙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惠杰、农忠杰、沈美花、农立峰、黄莲芳、农仪、广西龙州佳洁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5)龙民初字第159-1号、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州县人民法院
  黎庆州:
  本院受理(2015)龙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龙州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林思海、黎庆州、梁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州县人民法院
  (2015)环民初字第1414号
  玉旺华、玉有章、玉平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耐力工贸有限公司、袁晓强、谢荣娟: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广西雷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建连、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梁敬诉你们、韦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l、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杨德、韦杏桃:
  原告李志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德归还原告李志春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日起计算一年零七个月。);二、驳回原告李志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德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43号
  黄胜和(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妙村委六丕村89号,身份证号279):
  本院受理原告黄月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钦北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黄月梅与被告黄胜和离婚,婚生儿子黄海富、黄海荣由原告黄月梅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月梅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大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扶民初字第809号
  沈以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全河、韦雪秋与被告陈杰、沈以建,第三人扶绥县华侨麻纺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副本、(2015)扶民初字第80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扶绥县人民法院
  傅鹏图:
  本院受理原告毛斌与被告傅鹏图、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傅鹏图偿还原告毛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已付利息3000元应从中抵减);二、驳回原告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共计3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傅鹏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杨日勇:
  本院受理原告林侃与被告杨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
  被告杨日勇偿还原告林侃借款本金5000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共计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日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伍超彬:
  本院受理张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新桥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广西玉林市贰拾壹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锐: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阳与被告广西玉林市贰拾壹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李树高: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新发集团银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志高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广西新发集团银盈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李志高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广西新发集团银盈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2449元,由被告李志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334号
  张济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唐燕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济乐偿还原告唐燕清借款人民币78500元,并自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张济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370号
  黄怡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黄德志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00000元(利息计算:以本金70000元为基础,从日至日,以后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秀民初字第604号
  王建春、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海、宰玉珍诉被告王建春、金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5)秀民初字第6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金兰为共同被告)、(2015)秀民初字第604-1号、第604-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陆拾万圆整(600,00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审判员陆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喜生、王暄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15)秀民初字第570号
  廖富胜:
  本院受理原告韦金明诉被告廖富胜、唐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秀民初字第5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唐宝云为共同被告)。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借款27万元;2、判令被告自约定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迟延还款违约金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审判员陆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喜生、王暄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张美妹(公民身份号码180622)、王同儒(公民身份号码07063X):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108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少铭: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望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南宁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桂民四终字第56号、(2015)桂民四终字第57号、(2015)桂民四终字第58号上诉人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邵宇清及你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班克峰,男,身份证号码140056,曾担任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负责人,自日起不再担任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
  本公司郑重声明自日起其在外的一切活动皆属于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皆与我公司无关。如其有影响我公司利益和声誉行为,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特此声明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韦明养:
  本院受理黄永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偿还黄永光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州县人民法院
  王长现:
  本院受理原告汪继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5)扶民初字第365号
  周家专: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明玉诉被告周家专、方振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扶绥县人民法院
  刘莉芳、李孟思、姚璧西:
  本院受理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莉芳、李孟思(2015)上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两份以及原告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璧西(2015)上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思县人民法院
  庞瑜:
  本院受理原告汪冬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庞瑜归还原告汪冬莲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汪冬莲已预交),由被告庞瑜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区悦炽:
  本院受理原告李重元诉彭燕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燕华、区悦炽向原告李重元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从日计算至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区悦炽:
  本院受理原告韦琴珍诉彭燕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燕华、区悦炽向原告韦琴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从日计算至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区悦炽:
  本院受理原告黄放鸣诉彭燕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燕华、区悦炽向原告黄放鸣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从日计算至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65元、保全费8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4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燕华、区悦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韦琅元:
  本院受理黄宇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2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黄韬:
  本院受理廖锦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韬向原告廖锦威偿还借款人民币461600元。案件受理费8224元,由被告黄韬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明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明县人民法院
  广西乾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童秋丽与被告黄海龙、广西乾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1、被告黄海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黄海龙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都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黄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5)都民初字第729号
  韦瑞学:
  本院受理原告黄云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6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都民初字第774号
  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极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蓝贤群:
  本院受理原告蓝春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胡文龙、胡文威申请宣告梁在群失踪一案,经查,梁在群,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才旺村二十组7号,于日离家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找公告,请其本人或知其下落者及时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金燕、杨威、杨溢申请宣告谢富芬失踪一案,经查,谢富芬,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松石村十二组17号,于日离家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找公告,请其本人或知其下落者及时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严许方、严一景、严一富申请宣告许玉玲失踪一案,经查,许玉玲,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松石村十二组17号,于日离家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找公告,请其本人或知其下落者及时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曾雨江申请宣告张海芳失踪一案,经查,张海芳,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北流市民乐镇新旺村元岭组9号,于日离家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找公告,请其本人或知其下落者及时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第1286号
  李慧宁:
  本院受理原告李星宇与你及刘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0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同时定于日15时在本院五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至K83和K11至K20路段实施临时交通限制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现有桥梁检测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至K83和K11至K20路段实施临时交通限制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至K83(安吉大桥至三岸互通)和K11至K20(良庆南互通至玉洞西互通)路段,分段实施封闭部分车道或半幅路面封闭、半幅路面双向通行的交通限制措施。
  二、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18+400至K20+300路段实行半幅路面封闭、半幅路面双向通行并对进出玉洞收费站的部分匝道封闭的交通限制措施。届时,由良庆往玉洞方向行驶的车辆需经高岭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绕行壮锦大道、那洪大道、银海大道等道路;途经玉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高岭方向的车辆,请绕行高岭收费站或蒲庙收费站。
  三、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72+380至K76+500路段实行半幅路面封闭、半幅路面双向通行并对进出二塘收费站的部分匝道封闭的交通限制措施。届时,由百色、武鸣往二塘方向行驶的车辆,需经安吉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绕行安吉大道、秀厢大道、南梧大道等道路;途经二塘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三岸方向的车辆,请绕行安吉收费站。
  四、上述路段实施限速通行,最低限速值为60km/h。请途经车辆注意观察施工路段前后设置的交通标志,遵规行驶,确保安全通过。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因作业进度改变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设置的交通标志为准。
  因实施限制交通措施给交通出行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给予谅解、支持与配合。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马荣义(身份证号码:195236)
  朱慧兰(身份证号码:205546)
  莫树华(身份证号码:112532)
  我公司与你方于日签订的编号为HT120《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经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宾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你方迟迟未履行确定义务,我公司现已于日将判决书确定债权已经转让给陆海纲(身份证号码:100514)。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通知单位: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陈伶:
  本院受理(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68号上诉人李云辉与被上诉人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监督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锡其: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广超诉被告徐锡其、庞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川县人民法院
  王小:
  本院受理原告杨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向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峨县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1041号
  刘显军、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克鑫诉被告刘显军、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421、482号
  李金燕、周祥斌、梁春荣:
  本院受理的李继忠、陈铠分别诉李金燕、周祥斌、梁春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5)海民二初字第421、48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经股东会决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陈慎霖、陈慎玉、南继海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90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中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先生
  地址:柳州市曙光东路183号鸿府大厦一楼大堂
  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继雄、谭海良:
  本院受理原告梁德诉被告钦州市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兴京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赖均福、陈继雄、第三人谭海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南区人民法院
  陈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徐婉燕与被告陈贤斌、李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浔民初字第2844-1号民事裁定书、随案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给原告;2、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自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一庭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桂平市人民法院
  2015年7月份,有关部门移交我局调查处理一批冻品、废旧物品、电子产品、大米、白糖、洋酒、白酒、木制家具(半成品、配件)、儿童玩具等。限货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我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对上述货物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工商局
  防城区分局
  近期我局收到群众举报,有不法分子(企业)冒用工商部门名义向其他企业推销企业信用公示服务,并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极大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工商部门形象。在此,我局对非法冒用工商部门名义的行为予以谴责,并公告如下:青秀区工商部门不会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要求企业购买服务,也从未委托任何企业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以及经营者推销任何的物品或服务。请广大经营者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上当,如发现有类似诈骗行为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梁诗韵:
  本院受理(2015)长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邵卡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梁诗韵:
  本院受理(2015)长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孔鹏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正,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西驰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注册号为689,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广西驰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视为放弃其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
  广西驰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防城港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防城港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视为放弃其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谭学坚
  防城港佰盛贸易有限公司
  黄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祥庆与被上诉人刘娟、一审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祥庆与被上诉人曾夏琼、一审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覃民初字第720号
  杨燕媚、杨彩华、卢映彤、广西贵港市荣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燕媚、杨彩华、卢映彤、广西贵港市荣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材料复印件、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壹份及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福森竹木加工场:
  本委于日受理陆杜增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限期提交挖掘机所有权证明材料的通知
  曾令权(身份证号码:056612):
  日,我局在明阳农场齐和分场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对用于非法采矿的卡特320C液压挖掘机(机身无铭牌、无发动机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在我局执法部门调查过程中,你自称是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但无法提交该挖掘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亦无法完整地说明该台挖掘机的来源及转让情况。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通知你到我局提交该挖掘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和完整地说明该台挖掘机的来源及转让情况,以证明你是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但你至今仍未按要求到我局提交材料。
  为尽快核实卡特320C液压挖掘机(机身无铭牌、无发动机号)的所有权情况,限你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60日内于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提交该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717办公室(联系电话:)。逾期不提交的,我局将对上述挖掘机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从即日至日,G80线广昆高速公路贵港往玉林方向437公里至399公里全线多处进行砼路面破碎板更换工程施工,为了保证工程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四大队决定对上述路段施工点进行交通管制。
  管制区域执行限速、疏导、改道措施。管制区域中限定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限速区域内,将使用电子警察设备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监控取证,对超过最高限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处罚。请行经管制区域路段的车辆减速慢行。
  特此公告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四大队
  日,贺州市公安局在贺州市高速路钟山出口路段查获一路车牌号码为桂KB6657(桂KA603挂)的重型半挂货车,车内装载冷冻牛杂1130件,总重约28吨,请物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贺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行动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按法律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贺州市公安局
  龙泫羽:
  本院受理原告唐奇领、罗敏燕、罗启存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基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部湾东路20号阳光东海岸大厦0101号
  北海基弘伟业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覃可可,我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期限界满。我公司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并于日通知你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当时你答应来办理,但至今未见你来办理,7月18日至8月6日我公司多次联系你,未果。现限你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将依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广西环江远丰糖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身份证作废:
  梁自松154875
  ▲下列行驶证遗失:
  莫英军桂L-81357
  ▲下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黄相高0000131
  ▲下列残疾证遗失: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黄沛伟遗失营运证正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兴安湘江风味馆不慎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0351,现声明作废。
  ●张学芳不慎遗失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证号:102413,现声明作废。
  ●兴安护眼郎学生视力健康服务中心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00,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伍太群商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708,现声明作废。
  ●博白县城区人民中路彭勇遗失博白县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名称:博白县城区斯和通信服务部,税号:,现作遗失声明。
  ●周雄富遗失桂师毕(2005)第0060055号《毕业证书》一本,现声明作废。
  ●广西容县容州镇老车花木场遗失容县容州老车花木场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钦州市翔森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30,特此声明。
  ●周作统遗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080030,声明作废。
  ●横县校椅玉金饼厂遗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页,证书编号:QS,发证日期:日,有效期至:日,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牡丹坊生活美容保健中心遗失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2本,发票领购簿编号:,53,序号:16957,现声明作废。
  ●广西华筑设计有限公司遗失唐梅梅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印章,号码为:4500345-DG002,现声明作废。
  ●周廷军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梁晖(身份证号:132018)遗失电动车临时牌及电动自行车证一副,号码均为:南宁BM776,声明作废。
  ●黄有帮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9,声明作废。
  ●李锦辉遗失居民户口簿,户号为:014802,声明作废。
  ●平乐县智腾通讯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57,声明作废。
  ●岑溪市肯麦基西餐厅不慎遗失注册号为67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周大新遗失身份证,证号为:214670,声明作废。
  ●梁景滔遗失坐落于西乡塘区唐山路6号大天下住宅楼B座B11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声明作废。
  ●融安县韦英烈商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证号:SP6339,现声明作废。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北支公司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为,发票流水号码,声明作废。
  ●包艳芳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770,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明团矿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建明)因不慎遗失国税发票领购簿壹本,纳税人识别号:962号,声明作废。
  ●韦著升遗失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号码:3024915。
  ●岑溪市永兴编纺工艺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在岑溪市农业银行南北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壹本,账户为:04027,核准号:L1,现声明作废。
  ●罗羽军遗失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为:,声明作废。
  ●杨逢章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大化县韦凤革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苏美戎遗失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号:36,声明作废。
  ●黄强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南宁市武鸣大昌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068,声明作废。
  ●陈德珍(身份证号:016029)老年证遗失,声明作废。
  ●大新县糖业烟酒公司第一门市部遗失J2号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
  ●平南县恒祥驾驶员培训学校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登记号:组代管896,声明作废。
  ●西林县相缘烤鱼店农李修遗失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545号,声明作废。
  ●西林县威达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7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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