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应该成立网络17个执法执勤部门部门

如果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阿里巴巴应有哪些权利-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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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阿里巴巴应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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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阿里巴巴集团与国家工商总局就“电商平台销售假货”的问题发生了公开的“舆论冲突”。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检测结果》,称网购正品率不足六成。在抽查的多家电商平台中,淘宝网监测样本数量最多,但正品率最低,仅为38.25%。前述结果公布后,淘宝官方以微博转发《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的心声》公开信的形式进行了直接回应,直指工商总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并认为监测报告存在抽样太少、报告逻辑混乱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1月27日进行了初次回应后,又于1月28日公布了《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指明了阿里平台的一些突出问题。面对《白皮书》的警告,当天下午淘宝官方微博声明,称淘宝愿意承担打假的责任,但依然认为工商总局相关领导在监管过程中程序失当、情绪执法,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同时称将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配合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线下合作,期冀更加彻底地解决困扰多年的假货难题。受此事件影响,截至1月29日早间,阿里巴巴股价下跌4.36%,市值蒸发了110亿美元(合687亿元人民币)。&&&&律师分析:&&&&这起争端引得各界人士纷纷侧目,算是互联网界不多的一例企业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公开互动事例。虽然阿里巴巴已经是业界巨无霸,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企业,只要在市场中从事经营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与行政监管部门打上交道。此次个案中双方到底谁对谁错,对于其他企业经营者来说,除了八卦一下以外其实并没有实际参考价值,但是应当能提醒企业经营者们:当企业面临监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甚至是处罚时,如果认为这些监管手段是错误的,觉得委屈,那么法律上赋予企业经营者们的沟通和救济的权利又是哪些呢?&&&&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当自己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被工商部门质量抽查后,如果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其次,如果被行政监管部门基于抽查结果而开出罚单,企业还可以申请对应级别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议的行政机关对应级别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在本文所述事例中,阿里巴巴如果受到处罚,则可以申请工商总局复议,或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总的来说,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也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作为企业经营者来说,最重要的则应该是正视和理解此种监督制度,并善用法律赋予被监管企业的自我辩解和救济的权利。&&&&(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阿里巴巴、海康威视等联合发起成立全国首个电商反假联合会
记者 李秀秀 通讯员 刘丽芳
海康威视自主研发的家庭用C2C互联网智能视频摄像机。
  日前,国内首个专注电子商务领域质量反假的社团组织&&杭州市电子商务反假联合会宣告成立。该联合会由阿里巴巴、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5家单位联合发起,旨在通过&互联互通、共治共享&理念,合力帮助打击电商假冒伪劣,帮扶电商产品质量提升,共建共享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标准,共同突破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改善&瓶颈&,为中国制造品牌培育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领域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
  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和广泛性,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每年都有不少名优企业频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和困扰。
  去年,杭州市质监局就捣毁了一家假冒生产杭州品牌&海康威视&设备并运用互联网销售的制假售假窝点。去年7月,海康威视向杭州市质监局网监中心发送了一批涉嫌假冒商品的链接,因为这些网店分布涉及多个省份,企业取证维权难度大,该公司希望质监部门帮助调查,依法取缔。随后,中心对这些商品链接进行&大数据分析&,重点关注具有重大嫌疑的网店,并通过&神秘买样&进行实物抽样。实物经海康威视鉴定为假冒商品后,电商平台积极介入,及时调取并固定涉嫌违法的网店的信息及其销售记录,该店铺自2014年以来累计实现交易达4727条,销售货值370余万元。
  经过数据分析及&神秘买样&退货地址与店铺IP地址跟踪比对,工作人员发现制假售假窝点位于江苏省无锡江阴市。最后,历时两个多月的调查、追踪,工作人员查封窝点的生产、销售设备及经营场所,现场扣押假冒&海康威视&监控设备成品144台,假冒标签5万余张,以及未装配完成的大量半成品和散件,3名窝点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
  而在去年&双11&之前,杭州市质监局网监中心在对各大电商平台上的产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时,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有商家涉嫌销售一批假冒国际品牌&LV&商品。经过多方追查,工作人员追溯源头为一家名为&姿特围巾&的生产企业。最后,杭州质监局联合公安部门分多个小组对涉案企业的生产场所和四个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仿冒LV、Burberry、Hermes、Chanel等国际品牌围巾23966条,查获涉嫌仿冒上述品牌的标签2994套,涉案货值约数百万元,各大电商平台立即对平台上的内销和外贸的55家网店内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作出下架处理。至此,这一潜藏多年,集加工、包装及线上线下销售一条龙的大型制假窝点被成功捣毁。
  首批100多家会员单位
  向假货宣战
  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名优品牌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利润下降的同时,信誉也随之受损。而此次电子商务反假联合会的成立,也标志着杭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率先以联合会的方式团结起来,向电子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等质量违法行为发出了宣战书。
  目前,该联合会拥有首批100多家会员单位,覆盖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和知名专家学者等。
  据悉,反假联合会的职责,除了宣传培训电商产品质量知识,支持政府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治理之外,还包括组织谋划电商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动起草制定国家、省、市电商相关标准,参与各级电商质量标准的宣贯实施,以及研究电子商务质量数据分析应用,推动以数据驱动精准监管和精细服务,促进全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等。
  此次成立大会还公布了新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秘书长等。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当选为首任会长。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单位成为副会长单位。
  &未来阿里巴巴将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通过联合会这一平台,与更多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生态体系参与者建立更广泛的联动机制,共享反假经验、能力、技术、资源,全力做好反假联合会的工作。&郑俊芳表示。(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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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阿里巴巴联手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部门,在杭州启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深度合作,试图通过多部门联动打通产、供、销、储各环节,为爆发式增长的中国网购市场除去假货“毒瘤”。
&&& “这是我离开CEO职位前最后一次发布会。阿里巴巴去年的一万亿元零售规模,到未来可能会成为八万亿元、十万亿元,但保护知识产权如果做不好,它可能发展成阿里巴巴的癌症,甚至为社会种下毒瘤。”马云说。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孟庆丰表示,政企合作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本身也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成为突出的犯罪问题,阿里巴巴主动寻求深化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值得借鉴。
&&& 作为中国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天猫的交易规模在过去十年间迅猛增长。相比淘宝2003年创建时的2000万元年交易额,2012年淘宝和天猫总交易额已经突破1万亿元。然而网购用户和市场规模猛增背后,“怕买到假货”的担忧几乎与电子商务如影随形。
&&& “淘宝快成立十年了,十年来让我最痛心的是,每次买家说我们在上面买到了假货,卖家说我们的产品在我们这儿受到了侵权,其实淘宝是最大的受害者。”马云说,假货并不能给淘宝带来更多利润,买家流失了,卖家的店开不下去了,这两个后果会要了淘宝的命。
&&& 打假成了电商企业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在淘宝,一半员工的职责有关打假维权。每年处理数以千万计的侵权信息,2012年一年处罚会员95万余人次。在阿里巴巴,从侵权商品信息的发现、取证到确认、删除,一套维权体系近年来逐渐形成。
&&& 不过平台、企业打假存在诸多瓶颈。每一笔交易在技术后台都有记录,会员的交易记录都有迹可循,这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优势。“但企业毕竟不是执法部门,没有线下打击的职权,要从源头上、从生产制造环节打击假货,必须政企联手。”阿里巴巴集团首席风险官邵晓锋说。
&&& 据介绍,在阿里巴巴集团内部,日前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常设机构,即将担任集团新一任CEO的陆兆禧将任组长。马云表示,阿里巴巴在打假方面的资金投入将“不设上限”。
&&& 至于阿里巴巴与多部门联手打假的具体机制,邵晓锋介绍说,主要是将过去零碎的点对点、项目性的合作,变成长期的体系化的合作,例如将阿里巴巴和执法部门的相关数据共享,定期协同研判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趋势,也包括把阿里巴巴的售假“黑名单”和执法部门的名单对照,一旦实体店铺被查封,店铺信息也将被输入阿里巴巴后台进行查证对比。
&&& “电子商务本身不产生假货,它是找出假冒产品最佳的镜子。我们将给各执法机构提供准确的情报,共同把后面的黑势力、把制造业基地挖出来,把中国社会未来经济发展的毒瘤挖掉,让诚信等于财富。”马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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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组建平台治理部,“灭绝师太”首谈如何打
12月上旬,阿里巴巴宣布首次组建平台治理部,由曾在毕马威工作过13年的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副CFO郑俊芳女士担纲。平台治理部将负责电商平台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打假、打击信用炒作等管理事宜。
两周后,阿里又宣布苹果前法律顾问马修&巴希尔(Matthew Bassiur)出任集团副总裁兼全球知识产权主管,这一任命被嗅觉灵敏的海内外媒体解读为阿里继续加强打假的信号。而马修&巴希尔在具体业务上也将对郑俊芳虚线汇报。
中国在国外人眼中假货为什么这么多?中国各类电商的假货治理为什么这么难?12月28日记者专访了郑俊芳女士。
【如何看待假货问题:我的团队经常会在刘强东放言&京东无假货&新闻的评论里,通过消费者的反馈去找寻制假集团的线索。】
记& 者:作为平台首席治理官,你如何看待社会中的假货问题?
郑俊芳:假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但基于一个社会常识是,假货源于线下,与商业模式本身无关,在中国这是所有电商平台均需面对的问题。
阿里不会像京东那样一味回避&假货&的问题,掩耳盗铃不解决问题,更不能把消费者当作可以愚弄的对象。相反,我的团队经常会在刘强东放言&京东无假货&新闻的评论里,通过消费者的反馈去找寻制假集团的线索。在腾讯网曝光的&祥鹏恒业&通过互联网大批量售卖假奢侈品案件中,京东、聚美优品、1号店等均在列,但为什么唯独没有天猫和淘宝?我也专门调查过,这家公司在提交材料的开店环节就未能顺利通过。
所以阿里巴巴更愿意直面公众对于&假货&问题的质疑。假货难以根治的原因在于源头屡禁不绝。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不过是假货的销售渠道而已。所以阿里巴巴尝试两手抓&&一方面是&堵&,坚决打击假货,不仅网上清除,更从网络大数据去发现假货源头,并把这种能力输出给社会,推动进行线下打击源头治理;另一方面是&疏&,推动中国质造这样的原创产业。如果今天你的产品有质量但没有品牌,阿里提供足够的流量,扶持你做品牌,但决不允许你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如何看待阿里在打假中的角色:光一个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假货的数量与社会对于假货的容忍度以及执法机关投入打击制假源头的力量成正比,而不仅仅止于&抽检&。在此,我代表阿里巴巴对于社会当中所有参与打击造假源头的力量点赞!】
记& 者:既然打击手段升级,为何社会中的假货感知还会如此强烈?阿里巴巴在其中的角色如何看待?
郑俊芳:众所周知,互联网本身不生产任何假货,阿里巴巴作为一个电商平台也没有任何的执法权,真正打击假货犯罪还得依靠执法机关。以2015年4月-9月为例,不含日常散碎线索,仅售假团伙线索,阿里巴巴已向执法机关推送717条,获各地执法部门立案的为330条,被破获的案件为279起。其间,阿里巴巴协助警方捣毁制假、仓储、售假窝点60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15人。
所以,对假货的处置首先需要达成社会共识,其次依靠社会共治。在淘宝网打假的强力态势之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假货迁移路径&,越来越多被关闭打掉的假货和窝点,在向国内其他电商平台以及微店等通道转移。通过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据媒体报道,&因为售假被淘宝驱逐的商家中,竟有12家转战到了京东上,且出售的商品和被阿里安全处罚的假货商品高度相似&。光一个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假货的数量与社会对于假货的容忍度以及执法机关投入打击制假源头的力量成正比,而不仅仅止于&抽检&。在此,我代表阿里巴巴对于社会当中所有参与打击造假源头的力量点赞!
【如何评价京东&管理不好C2C,所以关掉拍拍&言论:拍拍即使不关掉,也会在市场竞争中死掉的。这是对数百万辛苦创业的个人市场创业者的污蔑,是对竞争对手的攻击,试图掩盖自己商业上的无能。】
记者:京东表示管理不好C2C,所以关掉拍拍,你怎么看?
郑俊芳:这个问题其实是两个问题。从市场的竞争趋势看,拍拍即使不关掉,也会在市场竞争中死掉的。不能因为管理能力的缺乏,移花接木,变成攻击对手的手段。与京东所说的恰恰相反,C2C模式是创业创新的源泉和活力,越来越多的创意,创造,在丰富着业界的形态,推动者消费的发展。管理能力不足,应该提升管理能力,整治平台的能力不足,淘宝可以分享整治的经验甚至输出人才。我认为这种舆论乍一看是在攻击淘宝,但更深层次是京东这一类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对数百万辛苦创业的个人市场创业者的污蔑,是对竞争对手的攻击,试图掩盖自己商业上的无能。在我看来,如果一味地掩耳盗铃来回避问题,关掉拍拍应该只是个开始,常年巨额亏损并大量占用供应商资金带来的噩梦还在后面呢!
记& 者:有观点认为阿里巴巴是假货的受益者,你怎么看?
郑俊芳:恰恰相反,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我们同样也是假货的受害者。由于整个社会上假货的存在,我们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不断探索新技术新手段与假货斗争。而且由于假货损害消费者利益,给我们平台的声誉和用户体验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例如:不说投入的巨大人力和数据计算占用资源,光用于神秘抽检、为保障消费者体验先行赔偿的费用等直接现金支出一年都是上亿的。
记& 者:治理假货的难点在哪里?
郑俊芳:什么是假货?在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假货研究》学术专著当中,将&假货&定义为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商品。但如何界定&客观事实&,便成为了一个新问题。例如:有些商品,产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但冒用或近似于权利人的商标和设计;有些商品,并不侵权但产品质量低于预期,消费者感知不好。当然也有些商品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也达不到相关标准。
作为平台必须面对并且全力以赴解决假货问题,但同时我们的管理对象数量庞大&&近千万的商家和超十亿的商品,管理难度是前无古人的。再加上阿里可用的手段非常有限,要真正打击到假货的源头只能依赖和政府部门的合作。
记& 者:对于您列举的上述三种情况,阿里巴巴是怎么处理的?
郑俊芳: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第一种情况,需要权利人配合甄别,此类商品的打击力度需要看权利人的配合程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大量存在由于权利人出于渠道的管控,并不会积极予以配合,大家熟悉的阿里与某奢侈品集团之争便属于此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电商直接出手打击也需要很大的勇气。例如,今年阿里通过&神秘抽检&机制,认定&山寨&樱花热水器Wonderflower品牌产品不合格率高达76%,但这个品牌生产厂家依然能够提供地方相关部门出具的一整套商标合法证明以及产品的合格证件。最终,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阿里巴巴只能强行发起清退平台上的Wonderflower,并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提交给质监部门。一号店、京东、苏宁易购跟随阿里巴巴均将此款热水器进行了清退。但被清退的企业并不认为自身产品有问题,反而给阿里巴巴发来了律师函件,威胁阿里巴巴将&承担商品下架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除了需要依靠阿里巴巴对有关执法机关报送材料之外,也有赖于执法机关积极对于造假源头进行定点拔除,而不是止步于&抽检&。到了今天,我们更需要知道问题的源头在哪里,并且怎么把&源头&干掉,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阿里巴巴是源头。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了阿里巴巴,社会上的假货就会不存在么?
记& 者:阿里巴巴目前与政府执法部门的配合有什么样的机制?
郑俊芳:阿里巴巴一直以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执法。例如,上述&山寨&樱花热水器案例中,接到阿里巴巴提供的线索后,广东省质检部门马上对生产厂家以及源头进行了清理。以2015年4月开始的浙江省&云剑行动&为例,行动期间,捷报连连。浙江省共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69起,捣毁生产窝点46个,捣毁仓储窝点19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0名,消费者网购假货退款率降幅超45%。
阿里大数据在&云剑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浙江省公安厅牵头指导和浙江省工商、质监、食药等多部门的联合协同下,运用阿里巴巴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锁定网络售假线索,开展了&头部人员&打击行动。公安机关立案139起,已经破获案件达134起,捣毁生产窝点29个,捣毁仓储窝点1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名。
再以近日媒体披露的&临海市水宝宝系列化妆品造假案&为例,该案查办期间,阿里巴巴紧密配合执法机关要求协查卖家信息,涉及的店铺全部被清退。
【如何发挥新建&平台治理部&功能:这个问题确实不容易解决,否则工商、质检等这么多部门这么多年的努力早就把假货打光了。但我们不会回避,也不会放弃,坚定不移地打下去!】
记& 者:阿里巴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最近也刚刚成立了专门的平台治理部门,您能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郑俊芳:要解决假货这一多年未决的社会难题,无论对于政府部门还是我们这样的平台,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今天既然我们选择了&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这条道路,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目前在阿里巴巴我们有2000多名员工全职负责打假,另有5000名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打假。我们今天拥有的打假手段,利用数据技术的手段,追踪技术的手段,可能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
未来,我们还会不断投入更多的资源,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来进行商业生态的综合治理。今年整个集团0新增员工指标,但是我们依然会拿出额外的200个招聘指标专门招聘配合政府打假的员工。同时,我们也希望携手相关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创造解决这一社会难题的更好方法,也坚信随着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的推动,中国摘掉&假货&这顶帽子不会太远。
记& 者:阿里巴巴会定期对社会公布平台治理的讯息么?
郑俊芳:是的,我们打算每个季度对外公布一次。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一下:假货不是线上独有的,更不是阿里平台上才有的,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任何一家互联网购物平台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不容易解决,否则工商、质检等这么多部门这么多年的努力早就把假货打光了。但我们不会回避,也不会放弃,坚定不移地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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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800 2210189马云该不该对淘宝的假货负责|马云|工商总局|阿里巴巴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马云该不该对淘宝的假货负责
  杨延超
  ●电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是监管部门,如果对其提出太多的义务和职责要求,可能会束缚其发展。但是电商作为一个销售者聚集的平台,如果只负责赚取利润,不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商应当建立必要的假货监控制度。但是这个规定更像是宣示性条款,没有明确的和可操作的条款,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执,实际上是缺乏电商立法背景下的产物,电商不知何去何从,工商总局执法缺乏依据,而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也很大,难免各方心生怨言。因此,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2015年伊始,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一场口水大战引发了中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1月23日,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检测结果显示,淘宝网的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约六成商品为非正品。1月27日,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通报了10个网络欺诈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淘宝。1月28日,工商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称“淘宝网工作人员涉嫌提前向违法网店泄露相关信息,造成工商部门查处工作被动”,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少,违禁品屡除不尽,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存在有选择性规避倾向,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成长空间,履行义务时乱用平台优势地位,存在店大欺客现象。”
  一场各方都委屈的事件
  1月27日,淘宝通过官方微博转发“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心声”的公开信,29日天猫一商家再次发出公开信,表示如果不给说法,将对工商总局提起行政诉讼。同日,一个自称为“工商小编”的网友在微博发布回信,称工商没针对淘宝,淘宝也发难错对象。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这一场口水战直接引发阿里巴巴股价大跌。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大战没有持续多久,在观众放好小板凳坐等精彩剧情时,二者握手言和。工商总局声明,白皮书没有法律效力,并将其从网站上撤下。
  但是,媒体的最新报道称,美国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律所已经于1月20日代表部分投资者向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阿里巴巴集团及其管理层。起诉的主要理由,在于阿里巴巴未披露上市前的2014年7月与工商总局的会面及工商总局表达出的对阿里巴巴可能存在非法商业行为的顾虑。
  这一戏剧性的事件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和阿里巴巴,甚至连看官(消费者和被侵权人)都表示,很委屈。
  淘宝此次对工商总局作出激烈反应,不外乎两个理由,第一,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第二,认为“工商总局不仅抽样太少、逻辑混乱,还存在程序违规问题”,“屡次抽检和报告中,不同的标准和神一样的逻辑”。这里需要回答两个问题,淘宝是否需要为商户售假进行监控并负责,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了电商的检查程序。
  工商总局的委屈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阿里巴巴认为其检查存在歧视淘宝的嫌疑,另一个是市场质疑工商总局用白皮书代替行政处罚存在优待阿里巴巴的嫌疑。
  其实,看官(消费者和被侵权人)也委屈。看官的委屈在于,你们两家打来打去和解了,我们的利益谁来维护,怎么维护。
  要解决大家的委屈,就要从法律上理清两个问题。
  电商对销售者利用其平台售假的行为有没有监控义务
  随着网络购物爆炸式的发展,电商的销售平台上屡屡出现假货,饱受各界诟病,这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等群体的利益,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给我国的网络交易诚信体系抹上了阴影。商标权人、消费者、媒体纷纷申讨电商。电商也表示冤屈,认为销售者售假和其平台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从法律层面来检讨,电商对销售者利用其平台售假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监控义务?
  我国的网络购物立法明显滞后。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没有专门调整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关于电商的监控义务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只能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网络购物的规定比较完善,对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电商应当建立必要的假货监控制度。但是这两条却更像义务宣示性条款,因为没有更明确的和可操作的条款对电商的具体义务予以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对这两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看来,电商于售假的监控义务,更像是纸上谈兵。
  其他国家对电商的监控义务又是什么态度呢?
  欧美法院对电商监控义务的态度大相径庭。在法国Hermes诉eBay 一案中,判决指出,eBay是交易规则的制定方,提供了相应的页面供商家展示商品,应当被视为网络交易的中介方。因此,eBay未尽到监控义务,理应对在其网站上出售假冒物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德国Rolex 诉eBay一案中,判决指出,eBay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是买卖经纪人,因此负有监管假货的责任。在美国Tiffany诉eBay 案和Lancome诉eBay案中,法院则认为电商环境下的侵权监管义务归于商标权人。
  电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是监管部门,如果对其提出太多的义务和职责要求,可能会束缚其发展。但是电商作为一个销售者聚集的平台,如果只负责赚取利润,不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电商的发展。因此,亟须推动立法,明确电商的法律义务,划清其行为的边界。
  电商对销售者利用其平台售假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在销售者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假货时,电商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在行政和刑事领域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民事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被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中确立的规则即“提示规则”。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电商如果在接到被侵权人关于有商户售假的通知时,应当对售假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要主张损害扩大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2.对消费者的责任。
  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电商的两个义务:
  一是形式审核义务。电商必须审核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电商无法提供上述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合理注意义务。电商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新消法的适用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电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这个证明责任特别是对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很难的。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哪些属于电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商销售假货等侵权行为的情形。
  完善电商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对外开放让中国赶上了互联网的改革浪潮,让中国迅速地缩小了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像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商也创造了诸多中国奇迹。阿里巴巴已经驶上了高速公路,未来要继续保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面临的不仅是一个经营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假货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可以帮助解决就业,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基于其对创新的毁灭性打击,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对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还是对国家长远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呼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督促更多的国家签署《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简称ACTA),ACTA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明确及强化包括电商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尽管我国没有加入ACTA,但是科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欧美国家对我国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发展对于创新的内在需求,使得我们不可忽视反对售假行为的重要性。我们亟须完善针对电商的法律法规,理清电商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才能让阿里巴巴等电商的道路更加平坦,才能让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一,亟须制定电商具体义务的条款。
  如前所述,电商对售假行为是否具有监控等义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工商总局的规章层级较低,而且规范比较抽象,电商执行起来具有一定难度。电商应该如何作为,如何给电商的义务划定一定合理的边界,是立法亟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亟须推动电商专门立法。
  工商总局宣布白皮书是指导性的,不具法律效力,这不仅是现实的情况,也是现行立法条件下的客观不能。因此,继续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规定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电商的行为边界及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方有法律依据,才能解决现在电商和看官(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双重不满。
  第三,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维权需要具体的规则。
  消费者和被侵权人可以从民事领域寻求救济,但是由于缺乏特定领域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比较大,亟须电商立法解决这些具体的问题,为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维权指明方向。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论,实际上是缺乏电商立法背景下的产物,电商不知何去何从,工商总局执法缺乏依据,而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也很大,难免心生怨言。因此,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迫在眉睫。纷争,止于法律。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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