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报电子版建安一处公积金查询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三处住房公积金_百度知道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三处住房公积金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三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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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说明: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将于日起正式实施。为促进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与实施,集团安监局组织平煤股份和许平煤业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编写了《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为便于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现将试题库(部分)予以刊登。因版面所限,未刊登内容将通过其他方式发至各参赛单位。未刊登内容与刊登内容同等重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积极开展答题竞赛活动。
&&&&&&&&&&&&&& 集团安监局
&&&&&&&&&&&&&&&
&&& 一、总则
&&& 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 与&&&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等,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和&&& 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 3.煤炭生产实行&&& 制度。未取得&&& 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 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责任制。
&&& 5.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 和&&& 。
&&& 6.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 与&&& 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 7.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 使用。
&&& 8.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 ,撤离至&&&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 。
&&&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和&&& ,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 10.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 。未取得&&& 的,不得使用。
&&& 1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 ,取得&&& 。
&&&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 和可能产生&&&&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13.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 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 14.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 和&&& 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5.煤矿必须建立&&& 制度和&&&& 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 和&&&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16.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 、&&& 、&&& 和&&& 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 。
&&& 17.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 ,储备&&& 并定期检查补充。
&&& 18.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 、煤柱、井筒、巷道、&&&&&& 、&&& 等,情况不清的应&&& 。
&&& 二、矿井建设
&&& 19.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 和&&& 。
&&& 20.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 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 承揽项目。
&&& 2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 。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 煤层瓦斯。
&&& 22.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 管理职责。
&&& 2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 学习。
&&& 24.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 。
&&& 25.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26.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 要求。
&&& 27.立井井筒穿过&&&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施工时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 28.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第一个冻结孔应&&& ,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 29.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 ,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 30.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 后方可停止冻结。
&&& 31.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 。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 ℃,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 32.冻结井筒在&&& 井壁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
&&& 33.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 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 34.&&& 或&&& 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 35.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或输送深度大于&&&&&& 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 36.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 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 37.伞钻&&& 必须由专人负责。
&&& 38.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 ,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 39.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 。
&&& 40.使用抓岩机时,抓岩机应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 。
&&& 41.使用抓岩机时,抓岩机&&&&&&& 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 42.使用抓岩机时,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 。
&&& 43.耙装机作业时必须&&& 照明。
&&& 44.两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明确各自的&&& ,并设&&& 。
&&& 45.使用挖掘机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 ,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 。
&&& 46.使用挖掘机作业范围内必须有&&& 。
&&& 47.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 。
&&& 48.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 ,&&& 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志。
&&& 49.井塔施工时,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 。
&&& 50.井塔施工时,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 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 51.井塔施工时,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 。
&&& 52.井塔施工时,吊耳必须进行&&& ,且不得横向使用。
&&& 53.井筒未&&& 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 54.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 安装施工。
&&& 55.&&& 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56.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 。
&&& 57.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 ,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 58.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的情况下,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 进行验算。
&&& 59.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 系统。
&&& 60.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m2,严禁超员。
&&& 三、开采
&&& 61.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m。
&&& 62.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m。
&&& 63.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个。
&&& 6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m。
&&& 65.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
&&& 66.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 ,加强通风、&&&&&&& 、&&& 、防火管理。
&&& 67.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 。
&&& 68.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 69.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 。
&&& 70.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 7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采煤工作面和&&&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72.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一个通到&&& 。
&&& 73.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其他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
&&& 74.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 的规定。
&&& 75.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 。
&&& 76.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 。
&&& 77.为了使顶板在工作面后方断裂的同时不使冒落后的矸石进入工作面,需增设&&& 。
&&& 78.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 。
&&& 79.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工作面&&& 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 80.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 。
&&& 81.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 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 8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 并断开其&&& ,断开采煤机&&& ,打开截割部&&& 。
&&& 83.工作面倾角在&&& 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 84.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必须经常检查&&& 及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 。
&&& 85.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掘进作业时,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 (连续采煤机除外)。
&&& 86.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掘进作业,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 。
&&& 87.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 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
&&& 88.刮板输送机严禁&&& 。
&&& 89.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 。
&&& 90.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 标明,归档备查。
&&& 91.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 或者&&&& 时打开。
&&& 四、通风、瓦斯、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和防突
&&& 92.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 ,应当进行1次煤尘&&&& 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监察机构。
&&& 93.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 。
&&& 94.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 材料建筑。
&&& 95.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 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 96.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 中确定。
&&& 97.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 监察机构。
&&& 98.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 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 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 99.在灌浆区下部进行&&& 前,必须查明&&& 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 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 100.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 ,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 101.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 10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 ;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 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 103.煤矿必须绘制火区&&& 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 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 。
&&& 104.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 以及其他所有&&& 突出煤层的作业。
&&& 105.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 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 值班。
&&& 10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设置&&& 传感器。
&&& 107.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 传感器。
&&& 108.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 的甲烷标准气体做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 %。
&&& 109.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 、&&& 和&&& 等参数。
&&& 110.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 系统或&&& 系统。
&&& 111.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 、&&& 、和&&& 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 112.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
&&& 113.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范围内,禁止&&& 和&&& 。
&&& 114.地面泵房必须用&&& 建筑,并必须有&&& 。
&&& 115.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 。
&&& 116.瓦斯抽放地面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并用&&& 保护。
&&& 117.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 。
&&& 118.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 、&&& 和&&&&& 。
&&& 119.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 和&&&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 。
&&& 120.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 倍。
&&& 12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 、&&& 、&&& 、&&& 、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 122.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 倍,并不得小于&&& m。
&&& 123.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 、&&& 、&&& ,制定&&& 等措施。
&&& 124.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 。&&& 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 、工作面开采顺序、&&& 、&&&&&&&& 、支护形式、&&& 、&&& 、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 125.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 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 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 126.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 、&&& 、&&& 、&&& 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 12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 、&&& 等设备应当放置在&&& 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 以下。
&&& 128.每&&& 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 和&&&& 。
&&& 129.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 130.严禁在&&& 或者&&& 的区域内作业。
&&& 131.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 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 。
&&& 132.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 和&&&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 133.矿井应当每&&& 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13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 。
&&& 135.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 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
&&& 136.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 或者&&& 的硐室式。
&&& 137.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 13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 和爆炸物品&&& 。
&&& 139.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
&&& 140.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 14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 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和&&&&&&& 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 142.不得使用&&& 或者&&& 的爆炸物品。
&&& 143.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 的煤矿许用炸药。
&&& 144.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 、煤矿&&& 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
&&& 145.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146.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 ,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 14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 。
&&& 148.爆破前,必须加强对&&& 、液压支架和&&& 等的保护。
&&& 149.严禁采用&&& 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 150.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 范围内,严禁爆破。
&&& 151.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 、&&& 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 152.处理卡在溜煤&&& 眼中的煤、矸时,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 。
&&& 15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 。
&&& 154.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 。
&&& 155.爆破母线连接&&& 、检查线路和&&& 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 156.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 以外的安全地点。
&&& 157.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 、深度、&&& ,使用&&& 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 158.爆炸物品仓库,雷管发放桌面及导通桌面必须铺有可&&& 的软质垫层。
&&& 159.井下爆炸物品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 五、地质保障和防治水
&&& 160.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 161.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 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 162.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 。
&&& 163.生产矿井应当每&&&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164.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 ,由&&& 和&&&& 施工。
&&& 165.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 的措施。
&&& 166.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 ,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 167.防治水工作应当采取&&&&&&& 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 168.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 、&&& 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 169.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 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 170.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 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171.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 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 17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 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173.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 和&&& 等。
&&& 174.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水淹区域应当标出&&&&&& 、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 175.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 、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 176.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 ,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17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 措施。
&&& 178.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 、&&& 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 179.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 。
&&& 六、运输、提升、电气
&&& 180.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 系统。
&&& 181.新投用机车应测定&&& ,之后每年测定1次。
&&& 182.两列运送人员的列车在车场会车时,&&& 车辆应停止运行,让&&& 车辆先行。
&&& 183.罐笼和箕斗的&&& ,应在井口公布。
&&& 184.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专为升降物料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
&&& 185.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 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 186.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在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 。
&&& 187.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 。
&&& 188.空气压缩机站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 。
&&& 189.&&& 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 190.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电所应采用&&& 运行方式。
&&& 191.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 的变电所可不设专人值班。
&&& 192.&&& 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 193.井下配电网路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 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 194.矿灯应使用&&& 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 195.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 和漏电保护。
&&& 196.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m以上的距离。
&&& 197.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 m。
&&& 198.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 。
&&& 199.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 ,并应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 200.电压在&&&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 20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 保护。
&&& 202.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耐腐蚀铁线。
&&& 203.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1次。
&&& 204.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装设防打滑、&&& 、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 205.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 信号。
&&& 206.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 的长度。
&&& 207.架空乘人装置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 208.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 。
&&& 209.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 。
&&& 210.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 的装置。
&&& 211.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 不得小于&&& 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 212.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在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 。
&&& 213.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在使用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 。
&&& 214.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 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 检验1次。
&&& 215.硐室必须装设向&&& 开的防火铁门。
&&& 21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 保护,并&&& 。
&&& 217.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 ,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 、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 218.&&& 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 219.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 、&&& ,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 七、职业健康
&&& 220.煤矿企业必须加强&&&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生产与&&& 责任制。
&&& 22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 工作,配备人员及装备。
&&& 22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223.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 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 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 22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 八、应急救援
&&& 225.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 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 226.&&& 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 227.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急按&&& 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 228.矿井应当设置井下&&& ,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 229.煤矿企业应当建立&&& 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 230.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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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瑞霞&&责任编辑:宗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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