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一万元定期一年利息以上,到期拒还是如何定罪的

蚂蚁借呗利息怎么算 借一万元要还多少利息?发布时间: 10:03:09发布:股城理财继购物信用额度产品蚂蚁花呗后,支付宝日前又推出了一款消费信贷产品蚂蚁借呗,用户可以直接在支付宝上贷款。虽然蚂蚁借呗的借款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但是其还款利息着实不低。那么,蚂蚁借呗利息怎么算呢?我们来看看。蚂蚁借呗利息怎么算
蚂蚁借呗利息怎么算?
蚂蚁借呗利息怎么算呢?自降息后银行贷款年利率约在4.35%左右,也就是说10000元贷款的利息为435元。如果通过蚂蚁借呗借款,按日利率0.05%计算(年利率9.8865%),利息(988.65元)则比银行高出2倍多。
据了解,目前蚂蚁借呗最高额度为20万元,整体日利率在0.02%-0.05%之间,换算成年利率约在4.15%-9.89%之间。含个人消费贷款、淘宝集市信用贷款(不含大促贷)、淘宝集市订单贷款等。
借一万元要还多少利息?
举个例子,假如你要借一万元,蚂蚁借呗日息为0.04%,一万利息是1=4元,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1,每个月还833的本金和剩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剩余本金×0.04×30)。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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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何芳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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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又一轮的追债高潮即将来临。“欠债还钱”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缺失信用底线的“老赖”们却使“赖账不还”成为一种常态,社会上甚至不乏欠债者是大爷的怪诞现象。年前是春节返乡高峰时期,最高法院对“老赖”的惩治措施升级(尤其是出行方式的限制),使得“老赖”苦不堪言,强烈的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本平台1月22日的文章《老赖颤抖吧!44部门联合签署惩戒失信人备忘录》详细介绍了对“老赖”的升级惩治措施。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重拳之下,“老赖”到底“赖”掉了什么?
一、“赖”掉了出行选择自由
①【老赖逃债,被迫坐3天3夜硬座从新疆回武汉】
张某是一个长期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几年前,张某需要资金周转,从朋友那里借来70多万元钱。随后,张某一直拒绝偿还,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他必须还钱。从那以后,张某转移财产,过着“下落不明”的生活,四处躲藏。2010年底,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他偿还债务,他更是避而不见。法官和债权人一起,几乎找遍了他可能出现的地方,始终没有他和家人的下落。今年初,法官将张某列为失信人员“黑名单”。这样一来,银行、交通等部门对张某“亮起红灯”,无法办理信贷,无法购买飞机票和软卧等等。在此期间,张某为躲债前往新疆做生意。时间一长,张某不习惯当地的生活,经常回到武汉来,偷偷跟家人相聚。然而,他突然买不到飞机票和软卧票了,回武汉一趟坐了3天3夜硬座,苦不堪言。前几天,这名“老赖”的妻子主动到江岸区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说想要偿还欠款,希望法官能将丈夫张某的名字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以免受“硬座之苦”。张某最后感慨说:“太难受了!长期下去受不了,还是还钱比较好。”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继禁止“老赖”坐飞机、列车软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之后,将限制的范围扩至高铁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的一等以上座位。有了进一步限制,“老赖”既坐不了飞机,也坐不了高铁以及部分动车,而只能选择速度慢、时间长的交通方式出行,对自身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这对他们而言无疑是给予了间接“打击”,也使得“老赖”们最终赖掉了己身的出行选择自由,为“赖”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二、“赖”掉了消费自由
②【魏某申请执行张某峰、张某某、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魏某与张某峰为邻居。2011年张某峰因生意筹集资金向魏某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李某某作为张某峰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峰的儿子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魏卓夫与张某峰、张某某、李玉明签订了《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峰未能偿还借款本金。魏卓夫于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
日,魏卓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与三辆汽车。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张某峰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一起赶到被执行人张某峰之子张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峰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次日,张某峰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日,魏某到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结。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并强制执行其900多平米的房屋一套,当场扣押其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使得“老赖”主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三、“赖”掉了企业声誉
③【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A酒店有限公司案】
日,A酒店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向庄某某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并由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魏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申请人庄某某于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A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经公证处审查,庄某某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后为庄某某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某某于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 其次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最后做好说理教育工作。
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有理有据的教育说服下,很快拿出解决方案,并积极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及时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案件执结。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四、“赖”掉了人身自由
④【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某某贷款75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某某于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某某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已经将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庞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老赖”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最高可判7年!这无疑是对“老赖”最严厉的打击,金钱与人身自由的单项选择题,相信“老赖”能够做出正确抉择。
五、“赖”掉了美好的心情、家庭的和睦,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
欠钱不还的老赖,每日惶惶不可终日,其每天心情可想而知。欠钱不还,势必让家庭也受到牵连,很多老赖因为欠钱不还,连累到家庭,让家庭受到牵连,家庭失去和睦。
六、其他限制及惩治措施
(一)日施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
该发布会提出八类具体惩戒措施:
1、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
2、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
3、行业准入的限制
4、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
6、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7、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老赖”欠债不还是一种社会顽疾,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这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只有让“老赖”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社会上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法律就是“老赖”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让“老赖”最终“赖”掉的都是自己的利益。
本平台小编何芳简介:何芳,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喜欢运动、看书、看电影,听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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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会议纪要】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日)(节录)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渊源】
  本罪79刑法没有规定,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的内容。刑法对原三档法定刑均作了修改。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集资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
  三、根据《决定》①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19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ll号)(节录)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会议纪要】
  192.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日)(节录)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部门规章】
  192.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日银发[号)(节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会员卡,或利用会员卡进行非法集资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意见】
  19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日国办发[1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发行会员证(包括席位证、优惠卡等)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事炒买炒卖活动,个别地区还设立了会员证交易所,模仿国内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为会员证提供上市交易服务。会员证不是资本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炒买炒卖以至上市交易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发行会员证的本来目的,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会员证管理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各种形式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二、禁止设立会员证交易所,已设立的会员证交易所必须立即停止业务活动。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面了解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192.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60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罪名渊源】本罪79刑法没有规定,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的内容,刑法在原第三档法定刑中增加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贷款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四、根据《决定》①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9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11号)(节录)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会议纪要】
  193.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日)(节录)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部门规章】
  193.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节录)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193.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日)(节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匕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习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三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渊源】
  本条两款罪79刑法没有规定,均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的内容,刑法在原第1款第三档法定刑中增加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分别解释为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五、根据《决定》①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②19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11号)(节录)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94.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日公经[号)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号)转去,请收阅。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日银办[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法》(银发[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财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法律法规】
  194.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日)(节录)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
  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溯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罪名渊源】79刑法未规定本罪,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3条的内容,刑法在原第三档法定刑中增加了&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为信用证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
  六、根据《决定》①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马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9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日公发[20叭]11号)(节录)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克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说明】
  本条第1款第1项为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第1款第1项所修正。97刑法原第196条为: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_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渊源】本罪79刑法没有规定,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的内容,刑法在原第三档法定刑中增加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并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在本条第1款第1项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方式。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
  七、根据《决定》①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19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11号)(节录)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立法解释】
  196.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司法解释】
  19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释[1998]4号)(节录)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19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196.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日银发[1999]17号)(节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部门意见】
  196.7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日)(节录)
  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持卡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渊源】79刑法、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系刑法新增设的罪名。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有价证券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11号)(节录)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
  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罪名渊源l本条79刑法没有规定,系沿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的内容,刑法在原第三档法定刑中增加了&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保险诈骗罪。
  【立案标准】
  19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法发[1996]32号)(节录)
  八、根据《决定》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98.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公发[2001]11号)(节录)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司法意见.】
  198.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日[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日)(节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个罪刑罚的特别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个罪之刑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②
  摘自:江海昌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三版)(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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