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住院医疗对妊娠分娩育儿、为什么安胎、流产、分娩、节育都是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1)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名词释义2)经医生(见名词释义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名词释义4)社会医疗保险(见名词释义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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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若身体健康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符合本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必须全部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1)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名词释义2)经医生(见名词释义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名词释义4)社会医疗保险(见名词释义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6)、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7)的影响而导致;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被袭击;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10)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11);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名词释义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名词释义13),患有性传染疾病(见名词释义14)、职业病(见名词释义15)、鼠疫或霍乱期间;
9.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非被保险人本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1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及手术、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13.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14.先天性疾病(见名词释义16)及其并发症,既往症(见名词释义17)(包括受伤和疾病);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名词释义18)、跳伞、攀岩运动(见名词释义19)、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20)、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21)、摔跤比赛、特技(见名词释义22)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2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届满日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及保险期间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投保人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所在地及投保人所选的赔付比例核定保险费,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八条:续保
1.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核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
2.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
2.保险期间届满;
3.因本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提供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参保证明;
(5)被保险人应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费收据原件、住院病历;
(6)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除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外的医疗费用须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再申请本公司的保险金;
(7)若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须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自本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具体时间起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列明该被保险人的离职日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中列明的离职日期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不足5人或低于投保人当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文件,本公司根据书面申请文件向投保人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十九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名词释义24)年龄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列明。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名词释义
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认可的医院: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合同所称认可的医院指被保险人本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合同所称认可的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3.医生: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4.被保险人所在地: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保险人所在地指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所在地;对于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保险人所在地指签发保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
5.社会医疗保险:指各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和补充文件的统称。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性传染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
15.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16.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症),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17.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且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8.潜水:指经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9.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0.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
21.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2.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2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到期保险费(见名词释义25)。其中手续费=25%×未到期保险费。
24.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25.未到期保险费:未到期保险费
= 保险费×(未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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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cn 日&19:43 新浪财经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均可做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人均可做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保障:
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
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4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对其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需先自付400元,本公司仅对超过400元的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及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手术、治疗及其它项目;
十六、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照《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详见附表一)交纳保险费,投保时一次交清。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交清。
三、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同意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第三条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出院后三十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愿继续保险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3、合同解除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指定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疾病:是指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按期续保除外)所患疾病。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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