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丰消防 诈骗有限公司奏皇岛山海关项目是长丰消防在做此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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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帑诉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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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瑞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叶帑。
委托代理人宋鹍,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思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
负责人李嘉。
委托代理人李国云,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荣。
原告叶帑与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以下简称长丰瑞丽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鹍、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思婷、被告长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帑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承建的 “缅甸真峰大型货运中心”工程中的一标段土方工程项目的土方回填和挡墙建设。签订《工程合同书》后,原告依约于日、8月16日、8月21日分别支付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工程项目保证金5万元、5000元、35万元,合计40.5万元。至2014年10月,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拨付调迁费及安排原告进行开工建设。日,原告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终止《工程合同书》;被告于10月22日前退还原告剩余的35.5万元工程保证金;被告自愿于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4.5万元违约金。”签订《承诺书》后,李嘉支付了原告10万元,并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5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5万元自愿支付给原告且不计算在原约定的违约金中。”因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系被告长丰公司的分公司,被告长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退还原告30.5万元工程保证金;2、两被告支付原告4.5万元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辩称,原告支付给其40.5万元,其已分别于日、11月24日、12月5日退还原告10万元、12500元、162500元,仅应退还原告242500元;双方终止合同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4.5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被告长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30.5万元工程保证金和支付4.5万元违约金的诉请应否支持。
原告叶帑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工程合同书》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由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承建的 “缅甸真峰大型货运中心”工程中的一标段土方工程项目的土方回填和挡墙建设。
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原件2份、存款回单原件1份、收据原件1份,欲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于日、8月16日、8月21日分别向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证金5万元、5000元、35万元,合计40.5万元。
三、通知书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于日通知原告,其于日向原告拨付60万元调迁费,但其并未支付给原告。
四、承诺书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确有违约事实;原告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于日协商一致:双方终止《工程合同书》;被告于日前退还原告剩余工程保证金35.5万元,并支付原告4.5万元违约金。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南京长丰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职决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经质证,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原件1份、收据原件1份、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欲证明其已分三次退还给原告4万元、10万元(日)、12500元(日),合计162500元。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长丰瑞丽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李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其主体适格,负责人为李嘉。
经质证,原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长丰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质证权。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和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长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是被告长丰公司依法申请成立的分公司,公司负责人为李嘉。原告(乙方)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甲方)于日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承建的&缅甸真峰大型货运中心&工程一标段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挡墙建设工作,具体施工内容为土方回填及挡墙建设,工程地点为缅甸希阳寨;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金40万元,甲方在2个月内退还乙方50%的履行金,剩余50%的履约金在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8月16日、8月21日分三次向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支付5万元、5000元、35万元,合计40.5万元,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收据。日,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向原告出具《通知书》,通知:“双方签订的真峰大型货运中心土方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长丰瑞丽分公司于日拨调迁费60万元,机械到场后7天内拨付进场费,按总工程款的2%向原告进行拨付。工程总方量为400万立方,合计工程款800万元。原告接到通知后于日接收,款项到位后7天内进场。”但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未向原告拨付调迁费及安排原告进场开工建设。日,原告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因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一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调迁费(开工费)60万元,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双方终止《工程合同书》;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共收到原告40.5万元,已退还原告5万元,剩余的35.5万元在日前退还给原告;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自愿于日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万元。”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于日、11月24日、12月5日分三次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5万元、12500元、10万元,合计162500元,未退还的工程保证金为242500元。原告索要无果,于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未约定或选择案件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系被告长丰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因此,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在其经营范围内可对外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长丰公司作为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的总公司,在被告长丰公司瑞丽分公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与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被告长丰瑞丽分公司应依约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425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叶帑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42500元,并支付原告叶帑违约金人民币4.5万元,合计人民币287500元,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叶帑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原告承担1140元,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承担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58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俸桂仙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许才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寒 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致谢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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