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说贷款借据丢了与贷款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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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以他人名义给自己发放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
  被告人朱某系某信用社信贷员,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2005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以他人名义为自己发放贷款22万元。至案发时,造成本金和利息损失合计24. 25万元。对朱某构成犯罪无异议,朱某应当构成何罪产生分歧意见。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朱某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2万元,发还给某信用社。
  评析:本案是一起被告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犯罪,但与典型性的此类犯罪比较,本案特殊之处,就是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他人名义向自己发放贷款,因此对于朱某构成何罪,颇有争议。
  观点一认为,朱某构成。理由是朱某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他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归自己使用,由于朱某是经办人,这笔贷款他将来是要还的,所以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观点二认为,朱某构成贷款。理由是朱某采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发放贷款,诈骗信用社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数额较大。朱某贷款时隐瞒了事实真相,属于。
  观点三认为,朱某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员。被告人朱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自己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本案中,朱某之所以能取得信用社贷款,关键在于其利用信贷员的身份,通过他人的名义办理借款手续,从而取得贷款归自己使用。本案对朱某应定何罪产生较大分歧的原因,在于对朱某作为信贷员身份在本起犯罪构成中的作用认识不一。这个问题解决了,也就能确定朱某所触犯的罪名。
  从本案情况看,朱某的目的是利用他人名义借取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在生意获得赢利后,再将贷款归还信用社。从客观行为上看,朱某主要是利用信贷员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挪用了信用社的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朱某的行为是对信用社财产权的侵犯。似乎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从挪用资金罪的特征看,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一般被挪用单位账目并无反映。本案中,朱某从信用社贷出22万元后,信用社账目上是有记录的。挪用单位资金,挪用人并不向被挪用单位支付使用费用,而朱某是要向信用社支付利息的,所以认为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不充分。
  那么朱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呢?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朱某行为贷款行为看,确实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逃避银行内部监管,来骗取信用社的贷款,但从本案案情看,朱某获得贷款是想用于自己做生意。且朱某身份是贷款经办人,他十分清楚,贷款如不能收回,自己逃脱不了干系,朱某主观上并未想侵吞贷款归自己所有。而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看,朱某也难构成贷款诈骗罪。
  朱某信贷员身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关系人范围。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朱某利用他人名义向自己发放贷款,应当认定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了较大损失,朱某构成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所以从本案情况看,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朱某构成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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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黑心欺民 侵占群众贷款,& &&&公安、银监局等部门相互推诿 背离群众路线我们(张之远、马德成、马德福、卞友良、黄永光)五人是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镇的农民,张之远是前石门村党支部书记,黄永光、马德福也是基层党员,我们被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东头信用社(以下简称沂水县院东头信用社)与其职工黄永福恶意串通侵占贷款25万元,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黄永福欺骗成为其保证人,事发后,我们这些无辜群众,是“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先后多次向沂水县公安局、临沂市银监分局、山东省信用社等多部门反映沂水县院东头信用社违法犯罪事实,但各部门相互推诿,捂盖子、踢皮球,至今未得到确切答复,现将我们的事件事实、申诉历程向领导反映,请领导督促各部门切实践行群众路线,为无辜群众伸张正义:一、关于受害人被欺骗贷款、担保的基本事实:1、所反映的信用社及黄永福的基本情况:(1)我们反映的信用社是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东头镇信用社,该社的负责人是刘清江主任。(2)我们反映的黄永福,男,50岁,汉族,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东头镇信用社职工,信用社为其买着养老保险金,在信用社工作已经长达20年之久,负责沂水县院东头镇院东头管理区和石门管理区两个片区的存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2、我们被盗取贷款和被骗担保的事实:(1)盗取反映人马德福贷款的事实:2010年5月份,黄永福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反映人办理贷款证时,在马德福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加大了贷款证的信用额度,并且将马德福的贷款证一直放在自己手中没有交付给马德福本人,后又私自从贷款证中贷款了6万元归自己使用,直到该笔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信用社的刘清江又欺骗反映人马德福签字,反映人才了解到这一事实。(2)盗取反映人张之远、黄永光、卞友良贷款及骗取担保的事实:2010年3月份,黄永福找到反映人张之远主动要求给办理贷款证,并要求张之远找好办理贷款证的担保人。没有想到的是,3月20日,在反映人张之远家中,黄永福将自己申请贷款的担保合同夹杂在所谓的给张之远办理贷款凭证的材料中,欺骗张之远、黄永光和卞友良在材料上签字。之后,黄永福一直未将张之远名下的贷款证交给张之远,并多次以院东头信用社主任更换为由推脱没有办好。直至一年后,院东头信用社主任刘清江找到张之远要求偿还贷款,才知道日黄永福用张之远的贷款证从院东头信用社贷款11万元,并且黄永福自己在日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而张之远和黄永光(张之远贷款证的担保人)竟然莫名其妙的成了黄永福贷款的担保人!(3)盗取反映人马德成贷款的事实:2010年5月份,黄永福利用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在为马德成办理贷款证时,将马德成的贷款证一直放在自己手中没有交付给马德成,并从贷款证中支取了贷款8万元归自己使用,直到该笔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信用社主任刘清江要求马德成还款,马德成才了解到这一事实。(4)信贷员利用上述作案手段,同时被骗贷款及担保的还有马德文、李成忠等人。二、信用社与黄永福恶意串通侵占群众贷款的事实1、2013年4月份,信用社先后将反映人起诉到了沂水县人民法院黄山法庭,要求反映人归还“借款”。2、经过法庭审理我们发现:(1)信用社工作人员黄永福对贷款材料自办自批,贷款程序违法。信用社主任刘清江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根本没有在场,事后也没有核实过贷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意愿,就在反映人张之远、黄永光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贷款发放给其工作人员黄永福。根据信用社规定,超过十万元的贷款,必须单独立项,且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贷款人所在地,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进行考察,并向保证人核实担保的真实意愿和担保能力。信贷员黄永福根本就没有所谓“承包杨树林”的贷款用途,信用社没有到村里考察,也没有向张之远、黄永光核实!(2)信用社在反映人不在场的情况,将反映人共计25万元现金提取给其工作人员黄永福。根据信用社规定(这也是银行业的统一规定),超过五万元的取款,持有人不在场的,必须出示持有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院东头信用社在没有反映人在场、签字的情况下,让黄永福将反映人的25万元贷款取走。信用社可以说不认识反映人,但绝不可能不认识黄永福,明知黄永福违法提取反映人的贷款,数额巨大,却仍然为黄永福提取,信用社和黄永福不是串通是什么?3、黄永福欺诈群众,盗窃群众贷款,信用社是明知且积极参与的。事发后,黄永福承认其将我们的25万元贷款私自取走使用,并在张之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担保合同夹杂在张之远办理贷款的材料中,欺骗张之远、黄永光成为其担保人,并书写了证明。我们也多次到院东头信用社以及沂水信用社,要求查明问题,做出合理处理,院东头信用社主任刘清江多次表示我们反映的问题与我们无关,是黄永福私自办理的,但是拒不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将我们告上法庭后,继续欺骗我们,亲自或托人和我们商量,让我们把事情认下来,判了后不向我们要钱了!我们没有取走贷款,为何让我们承认和承担?若信用社要解决问题,黄永福也不会在村中叫嚣:张之远他们输定了,信用社拿出一百万和他们打官司!!刘清江主任为了自己的业绩,竟然用如此无耻的手段欺骗群众,企图让受害人成为其工作失职的替罪羊!院东头镇领导对我们的反映非常重视,管理区刘书记、赵主任、镇政府王秘书到黄永福家中核实,黄永福也承认张之远的贷款被他用了。镇领导也向刘清江了解情况,刘清江也表示与张之远无关,之后不向张之远要钱了。我们就很疑惑了,既然与我们无关,为何把我们告上法庭?为何在我们多次要求下,都不肯面对面的解决问题?只能说,信用社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更是为了自身利益,再次对受害群众进行赤裸裸的欺骗!日张之远等五人到山东省信用社反映以上内容,山东省信用社开具了交办单,10月30日,山东省信用社临沂办事处也开具办事单,要求沂水信用社查明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并要求于10月20日前答复反映人。10月21日,在沂水信用社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张之远等五人到沂水信用社询问调查情况,监事长付守顺、保卫科长侯勇及张姓工作人员接待,没有调查“取款凭条”就断定贷款被张之远、马德福、马德成取走,也不让反映人查看“取款凭条”,以不相干之事转移话题,更是多次以“是按我们内部程序办理的”推拖,也不按上级要求给予书面答复,而且态度蛮横,称你们不服找上级告。好一个“内部程序”!你们的内部程序就是,你们自己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意取走别人账户中贷款?你们的内部程序就是自己的工作人员贷款随便写上一个担保人,担保人就得给你们的工作人员买单??综上可见,院东头信用社与黄永福之间,明显是恶意串通侵占群众贷款。三、公安局有案不立,为信用社“保驾护航”自2013年4月份至今,张之远等人多次去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不仅不予受理,甚至不予调查就当场称张之远、马德福、马德成、卞友良、黄永光等人相互串通诬告。我们是受害人,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公安机关不经侦查,就认定我们受害人串通诬告,依据何在,天理何在!更有甚者,公安机关让我们拿出被骗的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乃是公安警察的首要法定职责。我们受害人被骗了,账户中的25万余元被信用社工作人员盗取了,取款记录在信用社,作为具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不去调取,竟让受害群众提供!请问:1、公民在刑事案件中有调查取证权吗?2、你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规定让我们受害群众去提供证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侦查机关对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应立案: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要求二者都具备。那根据这一条,且先不论贷款手续的办理是否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就单凭我们存折中的钱,未经我们同意,被他人盗取了25万元,是否是犯罪事实?2013年11月份,在我们多次向省公安厅、临沂市公公安局反映、控告的情况下,沂水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经侦查,黄永福也承认其将我们的贷款取走了,取款凭条是他签的字,2但是公安机关却依然不予立案,日,公安机关找到张之远,说黄永福不构成犯罪,我们和黄永福是经济纠纷!黄永福未经我们同意,偷偷把我们账户的钱偷走了,还是经济纠纷了?我们要是经济纠纷,起码也得让黄永福给写个欠条吧?这几十万元,对我们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来说那可是天文数字,我们能白白送人吗?!违法犯罪事实如此清楚,法律规定的如此明确,为什么在公安机关就遭遇了“立案难”?其实也不难想象,如果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本案便会水落石出,信用社不仅将无法追回所谓的“贷款”(因为信贷员黄永福根本无力归还这些“借款”),信贷员黄永福还会受到刑事处罚,甚至要追究信用社主任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院东头信用社便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公安机关为了“财大气粗”信用社的利益,不惜将该损失转嫁到无辜百姓的身上!综上,我们质疑:“财大气粗”的信用社是否“左右”了公安?公安机关为什么甘愿为信用社“保驾护航”?是否是“部分人员”为了“某些利益”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请公安机关给予合理解释!四、监管部门形式主义,形同虚设2013年9月份,我们这些受害群众到临沂银监分局对院东头信用社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银监局称一月内答复,我们苦苦等待,最后等到一个电话,称从账面上没有发现问题!!请问银监局,你们是有没有调取“取款凭证”,有没有落实“取款凭证”上的签字?对查处过程是否需要向反映人说明?按照信用社的规定,超过5万元的取款,要本人到场签字,或者代理人带着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贷款发放要严格审核。请问银监局:张之远、马德福、马德成的25万元贷款被谁取走了,有本人签字吗?黄永福作为信贷员,自办自批贷款20万元合法吗?信用社向张之远、黄永光核实过二人有为黄永福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吗?张之远、黄永光本身就具有贷款和担保在身,还有能力和资格为黄永福担保吗?上述问题,我们要求监管部门出具书面答复,银监部门一句“没有问题”,就能打发我们这些受害群众吗?银监局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本应是“中立”的调查主体,却和被监管对象信用社“垄断”信息资源,不向受害群众公开任何接近真相的信息渠道,对明显的违规、违法问题置之不理,帮忙捂盖子,为信用社“看家护院”!基于此,信贷员黄永福才“敢于”在村民中叫嚣:张之远等人输定了,信用社拿出100万跟他打官司等!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姑且先这么叫着)敢于发出这种犬吠之声,他凭的是什么?是有“人”在背后为他“撑腰”!本案,所有的疑点已不光是指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和职务侵占(或者为盗窃,或者为骗取贷款),它已经从信用社信贷员个体层面进入领导责任层面,重点已经转为“违法发放贷款”和“有案不立”背后的种种怪相。否则,所有涉案官方都无法回答受害群众心里的一个诘问:在企图将一桩刑事案件抹平的官方行为背后,是否隐藏着渎职和包庇犯罪?而倘若是渎职和包庇,这背后是否还隐藏其他交易?沂水不是法外之域,临沂更是红色革命老区!在革命战争年代,老区人民就为革命不惜牺牲一切,打击敌人,支持抗战。今天,我们这些革命老区的普通群众,仍然会为了正义、公理去斗争,哪怕家财散尽,舟车劳顿!有人说,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因此,上访多年的冀中星把装睡的人炸醒了,把事情闹大了,最终公安机关给予立案。我们是守法的公民,不会用“炸弹”将装睡的人叫醒,但我们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上访等一切合法手段、并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方法,让这些装睡的人“惊醒”。在全国各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形势下,在中央巡视组不断推进工作,调查纪律作风、体察民情的形势下,沂水县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典型被媒体广泛赞誉,但是沂水县的一些国家机关及一些工作人员,依然我行我素,敢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顶风违纪”,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上层层打折,大搞捂盖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百姓的疾苦和诉求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其换来的不仅是个人的臭名昭著,损害的也不仅是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 && && && && &&&反映人:张之远 马德福 马德成 黄永光卞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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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个部门反映都有录音为证,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及临沂办事处都出具了交办单,黄永福自己书写了证明以及由录音为证,但仍没有人为我们这些无辜的受害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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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不能歪曲,张之远贷款赖账不还,铁证如山,从借款合同签定,到贷款资金的支取记录,其本人申请了鉴定,公安机关也作了笔迹鉴定,均证明是张之远本人的,所以光凭捏造是没有说服力的。法院、公安、银监局、纪委、组织部等部门,张之远都去反映了,在事实面前,诬告是没有用的。张之远你从2005年到2010年先后在院东头信用社贷款20次之多,哪次不是你亲自去办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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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能歪曲,张之远贷款赖账不还,铁证如山,从借款合同签定,到贷款资金的支取记录,其本人申请了鉴定,公安机关也作了笔迹鉴定,均证明是张之远本人的,所以光凭捏造是没有说服力的。法院、公安、银监局、纪委、组织部等部门,张之远都去反映了,在事实面前,诬告是没有用的。张之远你从2005年到2010年先后在院东头信用社贷款20次之多,哪次不是你亲自去办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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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瞎编乱造,不能凭主观臆断,难道信用社为了这20万元去坑害你?真是笑话!执法部门没有事实依据就能妄下结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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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农信人 发表于
事实不能歪曲,张之远贷款赖账不还,铁证如山,从借款合同签定,到贷款资金的支取记录,其本人申请了鉴定 ...
公安机关答复说取款凭条黄永福都承认是他签名取款了,他承认就没鉴定!不是我们不让鉴定,我们要求鉴定,公安机关称黄承认就不需要鉴定了!另外,请你以单位正式答复,把张之远名下所谓的所有贷款都公开,看看张之远亲自带了几次贷款,是不是都还了!再看看其中你信用社工作人员黄永福冒用我名字贷了几次!我张之远从没贷过十万以上,三万两万有过,信用社你敢把项目公开,看看谁在2009年11月就冒充张之远贷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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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农信人 发表于
凡事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瞎编乱造,不能凭主观臆断,难道信用社为了这20万元去坑害你?真是笑话!执法部 ...
我实名反映问题,你若是信用社正式答复,也把名字晾出来,或者把单位公函发上来,你能代表信用社不?黄永福有没有贷款用途,你有没有履行贷款手续留给你自己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让无辜群众为你的工作人员买单?你们还有何信用可言?没有本人就把群众账户的钱取给你工作人员,还有谁敢把钱存在你信用社?存在你信用社,那岂不是就送给你信用社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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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信用社贷款多次,有哪一次拖欠过?但是,这一次凭什么你们工作人员把我的钱取走了,你信用社还来要我还?这世界没有天理了吗?什么废话都不用说,把十一万的取款凭条拿出来,看是不是我张之远签的字!!!把给信贷员黄永福贷款二十万的材料拿出来,看看你信用社是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看看黄永福承包的杨树林在哪里?看看你信用社复核我们保证人的材料在哪里?有理走遍天下!你信用社再有钱也是没了良心,我再穷也不贪图你那点钱!把材料全部公开,我敢,你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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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办事处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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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几个月了?请问你们的答复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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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部门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要逐步形成招摇撞骗人人鄙视之势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群众也要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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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远申请笔迹鉴定结论有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2013文鉴字180号鉴定意见书和公安局六笔鉴定意见书,张之远拒绝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公安局送达时已经作了现场录像!张之远从2005年就开始在院东头信用社贷款,先后贷款20次,从2007年到2010年一直使用同一存折贷款和归还贷款,想耍赖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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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案件你应该走法律程序,而不是信访程序!张之远借款诉讼案件至今沂水县人民法院还没有判决,在没有法律部门结案之前,为什么到处咬人呀?要相信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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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证据资料的提供,不是在互联网上,有疑问请你到法院和公安机关查证!我们不可能像你那样乱来,凡事讲证据,不能光凭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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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受害群众 发表于
公安机关答复说取款凭条黄永福都承认是他签名取款了,他承认就没鉴定!不是我们不让鉴定,我们要求鉴定, ...
& && &第一:你不是张之远,张之远小学文化,达不到你那么高的水平!& && &第二:沂水黄山法庭在庭审时,张之远说根本没有从院东头信用社贷过款,并且他申请对借款合同作了笔迹鉴定,对于这点沂水法院有庭审笔录,难道你忘记了吗?!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是合同签字、手印均为张之远的!你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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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案件,不是信访问题,案件正在诉讼中,请相信法律,法律自有公断!你也一个法律工作者,人民的检察官,难道你也不相信法律了吗?打嘴官司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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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农信人 发表于
张之远申请笔迹鉴定结论有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2013文鉴字180号鉴定意见书和公安局六笔鉴定意见书,张之远拒 ...
请问公安机关鉴定是这11万元本人取走了吗?
在法庭审理中,信用社称,换折不换号,张之远手中有一本贷款存折在2012年换折,之前的账号不知道,但是换折后的账号不是该11万元贷款汇入账号!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不过要个真相,就如你所说,我和我父亲都不否认在信用社贷款多次,也均没有拖欠过,因为都是张之远自己取款使用了,但是为何这11万元会有如此大的分歧?不就是这11万元没有见到吗?而你的信贷员都承认被他取走了,作为信用社,你信贷员要取别人账户的钱你们就给取吗?
对于信贷员私自取走客户贷款的行为你们难道就如此纵容和保护?那存在你社的钱还有什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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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案件,不是信访问题,案件正在诉讼中!你也一个法律工作者,人民的检察官,难道你不懂案件处理程序吗?你有疑义可以向法院提出,这样做有损检察官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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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娟 发表于
请问公安机关鉴定是这11万元本人取走了吗?
在法庭审理中,信用社称,换折不换号,张之远手中有一本贷款 ...
正确与否不是你我说了算的!那个存折张之远从2007年至2010年一直连续使用,11万的贷款资金打入了这个存折!你问钱被谁取走了?这事你应该回家问张之远去!你可以提出疑义,人民法院会做出判决的!至于存折鉴定问题,请你到沂水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公安局已经送达了鉴定结果,在网上叫,有意义吗?
威望26 金钱10 积分26精华0帖子阅读权限10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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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在你信用社被取走的,不问你问谁?还是你工作人员黄永福取走的!这点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向我答复!
张之远贷过多少款,都还了,与这11万元无关!你凭什么把张之远的贷款让你的工作人员取走?这不是违规?
你不调查贷款用途,不复核保证人就给你的工作人员贷款,这不是违规?自己工作人员还不上了,让无辜的受骗百姓还?
威望6 金钱10 积分6精华0帖子阅读权限10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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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能歪曲,真相终究天下。沂水作为红色革命老区,在全国上下大搞践行群众路线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群众百姓的疾苦与申诉漠不关心,视而不见,损害百姓的利益,其最终结局是臭名远扬。这样公然藐视国家执法机关的威信,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映人张之远一行五人向各部门反映自己的冤情,并出具交办单,以录音佐证,如果这其中没有不存在欺骗或是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以书面的形式给反映人张之远一行几人答复。
既然你手上有公安机构出具的相关的鉴定材料,请出具鉴定结果,国家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公布,鉴定材料也同样可以公布,如果不是黑的东西,为什么不可以拿出来见光呢?!
刘森宝大队长亲口打电话说是黄永福取得款,因此根本就不用鉴定,事实就是黄永福取得款,也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对取款凭证的鉴定,如果信用社有,那就请出具吧。纸是包不住火的,谎言也终会视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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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贷过再多贷款,我也都还了,&&是我自己办的我就承认,但与这十一万有什么关系?!这十一万到底怎么回事,信用社得给我个明白!
第一,贷款证给了谁?& & 领贷款证得签字吧?& &
第二,信贷员黄永福凭什么把钱取走?我不在场没签字的情况下,你信用社凭什么把钱给他?你们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第三,这个账户中还有2009年十万的贷款,&&我没贷过这么大数额,谁贷的?贷款11万以后,每月都有一千一百元的进出帐,这都是谁在用的这个存折?&&
第四,黄永福自己办理自己的贷款是不是违规?你信用社有没有复核我们?他的杨树林在哪里?你们又何时问过我们自愿还他担保了?你违规给自己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要不回来,让我们给还?&&
如果你信用按照规定办事,也不会这样的局面!只要你信用社把这些问题说清楚,该我负的责任我负,不该我负的我凭什么吃哑巴亏?&&天底下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了?
大众论坛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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