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保违法行为界定资产重组行为是怎么界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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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的,其发行价格的要求是()
A、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B、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C、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批准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D、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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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B.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C.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D.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暂停上市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A、自签订收购意向书起至完成资金交割的期间
B、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C、自达成意向起至签订收购协议止的期间
D、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完成资金交割的期间
A、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B、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C、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D、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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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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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有关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企业重组作用的要求,规范引导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支持并购融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借壳上市的制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于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
& 传真:7,
& 电子信箱:wangqy@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 邮编:10003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 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三、 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 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 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六、 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 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 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 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 本决定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
&&& 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0]27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制度,也有完善外部环境;既有自我行为规范,也有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二、《征求意见稿》的积极作用
(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借壳上市是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制度实现上市的一种方式,通常指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或者之后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无禁止性规定,通常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标准和程序对借壳上市设定监管要求,由于各国IPO标准不同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要求也不同。《征求意见稿》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行为,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已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流趋势,特别是在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的的并购重组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 (三)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相关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开辟了通道。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 (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
按照在产权清晰、治理规范、业务独立、诚信良好、经营稳定和持续经营纪录等方面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趋同标准,要求拟借壳资产(业务)持续两年盈利的总体要求,《征求意见稿》从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监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在监管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式方面,相比较IPO是主体自身的规范上市而言,借壳上市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果、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在持续督导的效果,《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三)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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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部分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扩大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从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扩大到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不超过100%的一并由并购后重组委进行审核,超过100%的由发审委进行审核。二是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其中明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受理为限,已经过受理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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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20-0277 地址:中国上海 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 E-MAIL:《&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解析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解析
■&&&文/李建明
  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本次《解答》”)。本次《解答》共涉及七组问答,对于问答中的重点部分分别依序作解如下:
  一、问: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解析:结合《重组办法》与《首发办法》规定,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借壳门槛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二,借壳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独立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对规定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事项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借壳重组门槛的提高将积极督导各方参与者在资产重组中的规范化运作。借壳上市门槛提高之后,ST股的风险问题,还是会因公司而异,应该从公司的正式公告中把握关键信息,重点关注已经具有实质性重组进程的公司。
  二、问:如何理解《&&/B&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
  答:《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解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适用意见》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提出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之一即为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之日计算,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该条规定同样加强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提高了借壳重组的要求。
  三、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
  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解析:首先,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2、经营实体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实体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达到3年及以上;
  4、购买的资产如对应多个经营实体,该多个经营实体应当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
  5、如购买资产确需装入上市公司但对应经营实体又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报经国务院申请批准。
  其次,相比较IPO是主体自身的规范上市而言,对借壳上市的经营实体作如上要求,表明借壳上市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应、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
  第三,对借壳上市经营实体的如上要求,尽量避免重组中出现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可以尽可能保障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作和良好治理。借壳上市方案的审核明确出台了如上四个“是否”标准,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四、问:《决定》第一条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如何理解?
  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解析:《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可见,《决定》中的净利润是要求有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统计,相比《首发办法》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统计要求略低,但净利润的计算依据与《首发办法》相同,以孰低原则确定。
  五、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解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法和锁定期分别依据现行《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可。募集资金不论是采取锁价方式被视为一次发行还是采取询价方式被视为两次发行,均会予以一次性核准。
  综上,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的发行与审核方式更趋于灵活,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六、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履行哪些具体程序?
  答: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解析:结合《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或程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能够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3、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议。
  5、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障拟购买资产具备适当规模,充分体现行业整合和业务协同效应。
  七、问:《决定》中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
  解析:《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综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涉及的主要的中介机构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应具备保荐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李建明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专职律师;
追求信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专多能,博大精深;
工作感悟:先做人,后做事;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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