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变更后,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总量是否重新认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_百度知道信息公开xinxigongkai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常见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
2、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资源价格制度,再创新性的配套一系列金融衍生服务,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实施市场化的管理。
3、这对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以及促进珠海市产融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初始排污指标是怎么核定的?核定周期怎样?
1、我市初始排污指标核定将严格按照《珠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进行,主要采用定额达标法和排污绩效法两种方法核定。
2、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以环评批复数据为准。
3、核定周期方面,对于已经完成初始排污指标核定与分配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会再重新核定,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或其他重要减排政策生效,会重新核定并确定排污权,形成的富余指标由政府回购予以补偿。
三、政策实施后,如何对企业排放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 我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将结合排污权核定技术体系,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完善执法体系,对排污单位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一是采用统一口径的核算方法。污染物总量计算参数与初始排污权核定使用的参数保持一致。
二是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账,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是进一步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建立排污总量监督执法体系。
四、关于排污指标卖不出去的问题
理论上只会有买不到的排污指标,不会出现有卖不出的排污指标。即使排污指标在二级市场上无人愿意购买,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富余的排污指标申请按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由政府回购。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企业有何好处?
1、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表面上看,推高了排污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有利于新、老企业的公平。新企业往往都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能源消耗低,排污量也较低。如果只是新企业实施交易,而现有企业不征收有偿使用费,将不利于落后产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逐步退出市场,也无法腾出容量发展先进企业和产业。
2、对现有企业实行有偿使用,也赋予了现有企业转让、质押和申请回购排污指标的权利,使排污权真正成为排污单位的生产资料和无形资产,具有变现、升值、抵押等功能。
总体来说,通过对现有企业推行有偿使用,可以有效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这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也是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核心价值所在。
六、企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还需要缴纳排污费吗?
&&& 需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政策从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和作用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大家买房、买车,要花一笔钱获得房屋、汽车的产权,而平时使用这个房子、开车,还需要缴纳水电、物管、路桥费以及车船税等费用。
七、企业有偿使用价格是如何制定的?对企业有何影响?
1、定价方法: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平均治污成本折扣定价的方式制定。我市参照省的定价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了氮氧化物和氨氮的初始使用价格。
&&& 2、对企业的影响:我们分析评估了全市254家企业的产值、污染排放及排污权初始收费对企业的影响情况。总体上讲,四项污染物的有偿使用费(按年折算)对大多数企业影响不大,市场条件比较成熟。
其中,对企业产值影响程度在0.05%的企业有166家,总产值占占全部样本企业总产值的84.90%,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仅占12.91%;影响程度在0.05%~0.1%的企业有42家,总产值占8.35%,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总排污费的23.04%;此外,有7家企业的影响程度大于1%,但这部分企业的总产值占比较低,仅为0.03%,但排污量较大,因此这部分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负担较大。
八、企业需求排污指标,在市场买不到怎么办?
一个成熟的市场,应该是买卖双方都比较活跃的市场。在制度设计上,我们也充分考虑到市场活跃度的因素,防止排污单位炒买炒卖或惜售等情形。比如我们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要进行严格审查,需经过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在市场建立初期,我们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指标来激活市场。二是对于一些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会通过定向出让政府储备获取排污指标。
九、排污权核定周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有5年时间,是不是企业对排污权所有权也只有5年?
不是。企业对排污权拥有期限与总量指标时间一致,理论上说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是长时间拥有的。只是在试点工作期间,考虑到企业的支付成本等方面因素,并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将核定周期定为5年,且缴纳对应年限的有偿使用费。简单来说,权属是长期的,购买交费则按每5年一交。在企业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等条件下,可以进行排污权转让。
十、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对企业来说,是不是又一项新增加的要求?
不是。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上也必须载明污染物排放允许的浓度和总量。因此,排污权的核定是建立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上的,并不是新增加对企业的要求。用制度严格约束企业排污行为
中国环境报
赵越 续衍雪
  工业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所在,是转方式、调结构、抓创新的主战场,也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纳入环境统计的涉水排放企业近10万家,其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的30.2%、13.6%、10%。其中,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污染较为严重,废水中所含污染物成分复杂,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同时,工业企业违法偷排屡见不鲜,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实施了“三同时”、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工业污染严重的最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对企业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不够,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其次,由于国家层面未出台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办法,导致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未能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衔接;第三,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不完善,仅控制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排放总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难以满足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目标要求;第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仍不完善,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不高。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针对排污企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措施,给排污企业套上了制度紧箍咒,以严格约束其排污行为。
  一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制。“水十条”提出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此外,“水十条”强调了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约束污染企业排污行为,明确了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以公众监督推动企业达标排放。
  二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一些省市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由于对无许可证排污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情况流于形式,缺乏效力。“水十条”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将其作为严格污染源管理的载体。一方面,依法核发许可证,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另一方面,要求加强许可证管理,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强化与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构建排污指标管理和排污权交易体系。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三是实行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水十条”借鉴道路交通管理、足球比赛中的红黄牌管理经验,提出红黄牌管理制度,秉承了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企业严格处罚的基本思路,既简单易行,又易于被全社会理解和接受。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建立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制度,可以形成直观有效的管控体系,将违法排污企业公之于众。通过贴牌,确保对违法企业持久曝光,可以发挥行政监管和道德管控两方面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形成对违法排污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仍然是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抓手,但存在指标相对单一、统计体系不完善、监测体系支撑不足等问题。“水十条”明确提出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是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将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湖库,以及胶州湾、杭州湾等海域可优先实施。二是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将污染物总量分解到不同流域、区域的控制单元,并按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水质目标要求,反推并安排控制单元内各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总量。三是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工业点源监测能力建设,提高自动监测比例,增强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信度。
  五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水十条”提出推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估。可把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然后向社会公布,利用社会公众压力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同时,把这种信用与企业的信贷等级挂钩,作为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决策参考。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共享。通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水十条”针对企业水污染治理提出的这些创新性制度措施,将对加强企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排污行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保障人体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您当前位置:&&&&&&&&&
环境保护局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招标公告
,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法人/总经理
招投标负责人(招投标办)
销售人员(业务部)
后勤人员(行政部)
我同意接受网站《用户服务条款》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优先匹配项目,提高中标率!
电子邮箱:
填写您所关注的产品关键词分,以便我们将优质招标、项目及是发送至您的邮箱。
环境保护局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
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如果您已经是会员请先
XZCGDL2013-GK-051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日期: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就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XZCGDL2013-GK-051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二、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萧山区刷卡排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杭州市萧山区刷卡排污管理平台和辖区内97家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所有货物采购、运输、装卸,站房的设计、改造,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质保等,详见采购需求。
三、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⑵投标人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正式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水、气)》。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及地点等:
时间:日至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一楼,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萧山区宁围镇振宁路600号内(市心北路加油站东侧50米)]。
五、报名所需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⑵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的,还须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场);
⑶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⑷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第四部分);
⑸提供环境保护部核发的正式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水、气)》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80000元,以银行汇票、本票或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帐户汇出。
2、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建行萧山支行;
帐户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50
(凭银行缴款回单到交易中心7、8号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
3、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日16时止,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4、投标保证金一经缴入均需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转帐退付。
七、投标截止时间:日 09:00
八、投标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振宁路600号内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三厅。
九、开标时间:日 09:00
十、开标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振宁路600号内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三厅。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中国 采招网(.cn?)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8
供应商服务
供应信息发布
采购商服务
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