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满意率100%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构成要件

“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终审落槌
“加多宝”被判赔偿“王老吉”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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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京霞&&赵&&岩&通讯员&&周&&波)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该案二审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原告是否适格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没有证明其何种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因此,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认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涉案广告用语所涉及的部分时间段内,相关凉茶商品曾经使用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就本案涉及的虚假宣传争议而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关系,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2.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经提供了加多宝(中国)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商品上分别标注生产商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且联系电话相同等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是由二者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对方的初步证据加以反驳;在本案二审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可“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案件诉中禁令裁定作出后”加多宝集团对外的广告宣传工作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责实施。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使用涉案六句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应当对上述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7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4.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宣传内容客观真实、表达适当,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进行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六句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5.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最高限额300万元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在网站和《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行为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二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对方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给己方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背景链接■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经调查发现,自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两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在查明了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王老吉”和“加多宝”凉茶方面的情况以及涉案广告语的宣传行为及其影响的事实后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后,双方并未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作出明确分割,而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在未明确归属的情况下,双方在日后展开同业竞争时均试图最大限度地利用或取得该商誉价值而忽视了后合同义务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发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涉案侵权行为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六句广告用语;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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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武陵源区去年旅游投诉处理结案率满意率实现100%
  红网张家界站1月17日讯(通讯员 吴勇兵)2013年,武陵源区旅游局以《旅游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平安满意在张家界”专项活动,稳步推进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依法处理旅游投诉,有力地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组成员的一致好评。
  据1月17日武陵源区旅游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该局共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千余次,检查导游6000余人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3起,受处理有效投诉和纠纷39起,结案率满意率均到100%,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1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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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9:57) ( 9:06:38) ( 10:17:01) ( 9:01:20)湖北新闻网 媒体曝茅台旧时广告涉虚假宣传 喝酒护肝说法遭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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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茅台旧时广告涉虚假宣传 喝酒护肝说法遭疑
日 11:20&&&&来源:中国新闻网
  随着对茅台酒成本分析的曝光,“成本40块钱竟卖到2000块钱”的茅台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诸多不满。谁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又有国内媒体相继挖出茅台酒往日的“种种不堪”,细数贵州茅台酒集团当年诸如宣传喝茅台能护肝,标榜“国酒”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面对媒体一系列质疑,加上市面上屡禁不止的“假茅台”,网友也不禁在环球网发声:难道茅台真的被拉下了神坛?
  鉴于此,环球网记者搜索了一下关于茅台酒护肝及“国酒称号之争”的新闻事件,试图为网友简单回顾下当年的报道。据《成都商报》报道,“洋相出到国外去了!”复旦大学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为溶提到为茅台酒“护肝”说提供学术支撑的论文时脱口而出。因为她到澳大利亚探亲时,也在墨尔本看到了当地最大的中文免费报纸《新海潮》报上登有一则《茅台酒“喝出健康,喝出快乐”》。(详见《茅台酒护肝 真的假的?》。另据《证券日报》报道,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看,虽然茅台公司方面在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以5个注册号码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但现在这些申请的商标均已无效。(详见《“国字号”审批被否 “国酒”茅台疑夸大宣传?》)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记者并不是健康专家,也不能对于茅台酒是否真能护肝做出定论。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茅台酒高昂的价格也让“国酒”的称号,看上去“十分遥远”。但如何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这却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十分关心的。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如企业虚假宣传,则将根据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据了解,(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根据该法第37条,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根据《广告法》第38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根据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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