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氏世界颜氏宗亲联谊会鞋业有没有注册商标

你现在的位置: >
> “红底鞋”的红是否必须成为商标?
“红底鞋”的红是否必须成为商标?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xz.cn/
&&& 【网-品牌观察】“Tiffany蓝”在1998年已成功注册为商标,而一个时尚IP是否要以拥有专属知识产权为必须前提?答案又不可一概而论。以“红底鞋”闻名的 Christian Louboutin就一直深陷此种波折中。
  2011年1月,Christian Louboutin将同样大名鼎鼎的Yves Saint Laurent告上法院,要求后者停止生产、销售红底女鞋并索偿100万美元,理由是“非法竞争”和“商标侵权”。然而同年8月,美国联邦法院驳回了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的起诉,认为红色鞋底虽然有其特性所在,但却不能视为某一品牌独家所有的“商标”。Christian Louboutin亦不肯就此吃了哑巴亏,在次年9月再次提起上诉,这一次,法院判定的结果是:Christian Louboutin拥有红底鞋的专利,但是当其他品牌设计的鞋子整体为红色时,不属侵权。
  此后,Yves Saint Laurent方面表示“放弃对Christian Louboutin的反诉”,并称“在终止诉讼的同时,希望法庭可以保证,设计师不会因个别案例中的颜色运用而惹上官司”。两家恩怨到此似乎告一段落,谁料2013年Christian Louboutin又发现了很多所谓的抄袭案,更多品牌被卷入其中。在Christian Louboutin看来,一天不落实红底鞋作为IP的知识产权,一天就难能安生。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结果还在未定之天,但这并不妨碍Christian Louboutin励精图治,把红色拿出来跨界发扬光大,一举打造成为日前最受瞩目的时尚IP。
&&&&& 品牌观察员麦客点评:专属知识产权越来越被行业所看重,对于鞋服行业来说也是一大“喜事”,毕竟越来越规范化的行业才能更“健康”;给品牌带来的利益才会更长久。(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欢迎品牌、企业及个人投稿,投稿请Email至:
相关报道:
你好,请你先登录或者注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中国鞋网立场。
热门鞋业专区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全文】CLI.C.20163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晶晶,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桂华。
  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8月24日向原告、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于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和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的第610240号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奥康商标)于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皮鞋、旅游鞋。奥康商标经过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知名度。十几年以来,使用奥康商标的皮鞋(以下简称奥康皮鞋)销量一直呈稳步上升趋势,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及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奥康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奥康皮鞋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产品、浙江名牌产品、中国真皮鞋王(四次)、免检产品、真皮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被告成立于1999年,从事鞋制造和销售。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皮鞋、包装盒及相关商业标识上标注包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单独标注“奥康”或“奥康鞋业”字样。日,永嘉县工商局在该县瓯北镇查获了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上述皮鞋十多箱。
  综上所述,原告奥康集团拥有的奥康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以下简称)第规定的驰名条件,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知道奥康商标之知名度,仍将“奥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包装盒及相关商业标识上标注包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认,同时还会淡化奥康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根据《》(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规定及《》、《》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原告第610240号奥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包装及其商业标识上使用“奥康”或“奥康鞋业”;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核转及续展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第610240号奥康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核转证明,证明奥康商标自1997年至今已在第25、28等22个类别上获准注册;
  3.知名商标证书,证明奥康商标于1994年、2000年两次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
  4.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奥康商标于1998年、2001年两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5.商标评估书,证明奥康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6.98亿元;
  以上证据1-5证明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皮鞋商品上的第610240号奥康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
  6.荣誉证书共12份,证明1995年至1999年奥康皮鞋分别被评为优秀产品奖、质量奖、销售奖、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等;
  7.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1994年、1999年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名牌产品;
  8.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1998年、2001年两次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
  9.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2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10.真皮鞋王证书,证明奥康皮鞋自1998年至2004年连续四届荣获“中国真皮鞋王”称号;
  11.真皮标志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2年、2004年连续两届荣获“中国真皮标志名牌产品”称号;
  12.推荐商品证书四份,证明奥康皮鞋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四次荣获“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及“消费者满意产品”荣誉称号;
  13.优等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0年被评为优等品;
  14.产品质量证书,证明奥康皮鞋荣获2000年浙江省皮革行业产品质量信誉奖;
  15.质量免检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1年经审批为免检产品;
  以上证据6-15证明原告使用奥康商标的皮鞋,是质量优、信誉佳、免检的、消费者满意的名牌产品,并证明奥康商标的持续使用。
  16.最佳企业证书,证明原告于1996年被评为浙江省最佳民营乡镇企业,全省只有10家;
  17.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证书,证明原告于1997年被评为浙江省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
  18.文明乡镇企业证书,证明原告于1998年被评为温州市文明乡镇企业;
  19.浙江省皮革工业协会荣誉证书共七份,证明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注册商标(共享)
下载积分:962
内容提示:注册商标(共享),注册商标,共享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5|
上传日期: 07:14:4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注册商标(共享)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王氏联谊会讲话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