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临时 安置保障房封顶补偿标准封顶吗

江苏省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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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为您搜集关于“江苏条例”的资料,让您清楚了解江苏省的标准。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调换。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过渡期限的,从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管理部门应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价值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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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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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解读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已于2011年8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房屋征收部门在认真完善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于2011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征收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5年出台的《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征收办法》出台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许多新的规定,迫切需要在其框架下,制定符合市情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征收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多次专题会办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补偿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市政府成立了文件起草小组,明确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起草《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
  文件起草小组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征收条例的培训活动,参考借鉴广州、吉林等地率先出台的征收与补偿规范性文件,并着重学习省内已经出台的苏州、淮安、常州、扬州、连云港等市征收与补偿办法,着手起草了盐城市的征收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4月15日,文件起草小组组织对办法第1稿进行了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2稿;5月10日,文件起草小组例会上,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法制等部门对办法第2稿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3稿;5月19日,市城乡建设局分别邀请了部分县、驻城各区拆迁管理(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市区部分拆迁人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代表,对办法第3稿组织了讨论,听取了修改意见。针对讨论修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文件起草小组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亭湖区人民法院专门就重点、难点问题的合法性进行了专题讨论,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4稿;6月13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征收工作专题会办,并就办法第4稿进行了讨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并发表了修改意见。6月15日,文件起草小组部分成员到淮安市,就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制定情况、征收项目启动情况等进行了学习与考察。8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了征收办法,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文件进一步完善后抓紧出台。8月13日至26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细化完善文件内容,使得文件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我市实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征收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根据《征收条例》相关要求,《征收办法》明确了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征收补偿的内容等,并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国家、省、市原有的规定办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明确了市、区政府的征收权限。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明确了市、区征收部门及其权限。办法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明确了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征收。
  5、明确了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6、明确了征收评估工作要求。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同时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异议等明确了处置办法。
  7、明确了征收补偿工作要求。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此外对被征收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要求也作了明确。
  8、明确了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补偿。办法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三、《征收办法》与《拆迁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对照原来的拆迁政策,征收补偿政策在内容上有较为明显的变化,可概括为7个增加、6个转变和3个删减。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房屋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尤其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还规定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
  2、增加了征收决定前的房屋调查和未登记房产认定程序,并对结果公示提出了要求。
  3、增加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上报、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的相关要求,并对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需要进行公布。涉及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根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
  4、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达500户及其以上的,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要求。
  5、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地点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6、增加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规定。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7、增加了对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建立和对补偿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并要求依法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变化的内容
  1、征收体制方面。由原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证组织实施拆迁,转变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部门和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不再有拆迁人的概念,由征收部门代表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由原拆迁许可的需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转变为征收决定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赋予了亭湖、盐都区政府可以行使房屋征收的权利。
  2、征收的程序方面。强化了征收决定前的调查、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征求意见以及分户补偿结果的公开,突出了征收的民主、公开原则。
  3、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由拆迁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转变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对停产停业损失和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明确了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不同于拆迁活动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货币补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5、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保留了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鉴定的程序,删减了重新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
  6、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主体发生变化,拆迁活动中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均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征收活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三)删减的内容
  1、删去了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与安置。
  2、删去了对被征收房屋建房不满5年增加补偿的规定。
  3、删去了政府可以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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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盐政发〔号
【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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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ycweb/TemplateA/Default/DefaultInfoDetail.aspx?CategoryID=0acc5c3e-066a-464d-999c-c096c28be3f7&InfoGuid=6fa--264b12ed77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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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盐城市盐都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最低多少?
给个好评,他们会大概的和你们说下的让你们好准备和该协商的如果你想更好的了解,但是有的是规划好的就难说了做事未雨绸缪是好事,如果是我,地区要维稳发展,到时候就会知道详细的了急的话也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问下,希望能有人给你解答上面一样心切的人和相关部门潜水的人多,当地论坛和社区和Q群或微博@下相关部门问下最好了可能微博的效果不是很好,他们是会和你们说比较准确的时间拆迁前期准备都差不多得几个月了,明年下半年才会正式的放出风声来,最少估计都是今年快过年的时候才放出风来,每个地方的行情不一样。
————————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希望他们能帮到你,但是问了@了总比没问强,他们也需要时间或者是今年十二月份问下,你要提前做好安家和协议的商定而做准备啊,会提前一年半载通知的,我也会像你一样想提前知道做好准备如果是的确定了时间可以住建局和规划局怎么说的,好解决你的问题现在国家换人,因为他们商量都得有一段时间你如果比较急的话建议问下当地的村委会办事处,去当地相关部门问下最准确—————————————————————————————————————————现在还没这快拆迁的,拆迁应该还没那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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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你可以到住建局网站看看相关文件,或者去拆迁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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