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保罗史密斯钱包是安利的总代理吗

安利产品比宝洁产品好吗
安利产品比宝洁产品好吗
补充:我个人觉得安利产品,曝利.是不是有这么回事呀?它的价钱太吓人了......
那是自然。
我想你还不够了解安利。
安利产品无论是从产品的本身还是名气还有用后反馈以及名气都要比宝洁要好的多多多。
可以说安利和宝洁根本就不是一个档次。安利的产品特别是安利的化妆品护肤品系列可以称之为高档品,而宝洁,只是个中低档。
我用安利很都年了,我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安利的产品确实很好,有的人说它的价位高,其实,用过了的人都知道,安利的产品非常耐用,而且效果确实非常好,并是不说它打的广告是虚名。所以,那样的价位对于这样的产品并不高。是非常合适的。
其实你可以找你身边做安利的朋友,相信肯定有,现在做安利的人是越来越多,安利的名字家喻户晓啊,安利的厨房洗浴之类的东西非常有名。你可以找你身边做安利的了解安利的朋友给你讲一下,或者更直接的就是你自己去亲身试一下,就会知道安利跟宝洁,不是一个档次,没有可比性。
你没有仔细看我在底下打的这么多的话吗?
暴利????
这个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一分价钱一分货的。安利的产品的价位完全是根据它的产品的效果来定的,而且非常耐用,非常物有所值。如果它真的暴利你觉得还会有那么多的人去选择安利吗?你的意思是这个世界上大部分选择安利的人都是傻子,唯独选择了宝洁的你是最聪明的吗?
我说过,你只有亲自去用了,才可以下结论,我用了很多年了。我一直都在接触安利,虽然我不是做安利的。
这位朋友,其实我看到你拿宝洁和安利比我就非常的不满意。你可以拿欧莱雅、资生堂等一切国际大品牌来跟安利做比较,你也可以说这些国际大品牌比安利好,这个我没意见,因为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同的。但是,你用区区一个宝洁来跟安利比???这有可比性吗?你哪怕用雅芳来比都可以。
自己亲身去体验一下吧。什么叫做暴利啊,我压根不相信一个暴利的产品可以在中国从最最开始的只有四个员工一间屋子发展到今天的家喻户晓。那是一个暴利的公司暴利的产品可以做到的吗?如果我给你几个破东西,让你把价位定的相当高,我给你四个人一间破屋子,你能在几年之内给我发展到安利这个地步?如果你可以,那我相信比尔盖茨,李嘉诚早就一头撞死了。
相关知识略懂社热议
其他回答 (14)
保洁不如安利好
安利的是好些。价格也贵些。
各有各的用途,各有各的效果了,要看你用哪一款了,还有得亲自试用啊。个人的肤质和感官都不一样,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哪个好,哪个不好。。。
产品是用来赢利的,确实。
产品信息去找厂家客服咨询下 琢么网是现在非常受欢迎的企业品牌客服平台 你可以去找他们的客服区咨询一下。搜“琢么网”,登陆宝洁客服平台的群组~希望你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咳咳,楼上的那么贬低宝洁就不对了,什么叫做区区一个宝洁? 你知道宝洁旗下有多少个品牌吗? 你了解吗?不知道就没有发言权,宝洁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日用品公司之一,全球员工近110,000人。2008年,宝洁公司是世界上市值第6大公司,世界上利润第14大公司。
&&& 宝洁旗下的品牌你自己看看吧:旗下的品牌
  美容时尚
  OLAY SK-II伊奈美 潘婷 飘柔 海飞丝 沙宣 伊卡璐 威娜 舒肤佳 卡玫尔
  吉列 博朗 护舒宝 佳洁士 欧乐-B 帮宝适
  汰渍 兰诺 金霸王 碧浪 品客
  ANNASUI(安娜苏) Covergirl(封面女郎)
  Hugoboss、Locaste、Escada(艾斯卡达)、Dunhill(登喜路)、Valention、Lanvin(朗万) 、PaulSmith(保罗史密斯)
世界上有最大的香水厂商,一个是欧莱雅,另一个就是宝洁。
安利的产品定位中高端,宝洁的产品线划分的很明显,低端,中端,高端通吃。宝洁在中国的产品只是宝洁公司的一部分。 你应该拿宝洁中高端的产品跟安利比,而不是拿高露洁,飘柔,这些大众品牌来做比较。
&& 安利的产品确实不错,我自己也有在用。
还可以吧~~
&像这一类似的东西太多了~~~
安利也是算最早在中国进行直销的一个品牌,也做的很成功,我想能做到今天这一步,不单是他们的行销策略好,更重要的肯定还是质量好,虽然价格方面有点让人吃不消,但产品确实是不错的,所谓便宜没好货吗!呵呵总的来说安利的产品确实比宝洁的要好,当然两者也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啊!可以先多了解一些信息在决定的,像在 买购十大品牌门户网 中就能很清楚的了解到这些方面的信息,不妨去看看和参考参考!应该会有所收获的!
我觉得安利牙膏呀之类的挺不错的,但是化妆品不怎么样
还好吧~~~洗涤用品还不错
化妆品千万不要用安利的
安利的好一些,,化妆品的效果很好,我和我母亲都在用
如果用的不好,或许是服务不到位或者选择的时候没有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皮肤的产品
安利的产品蛮不错的
比如牙膏很不错
相关知识略懂社热议等待您来回答
美容美发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保罗史密斯的包是一线品牌么_百度知道
保罗史密斯的包是一线品牌么
保罗史密斯的包是一线品牌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的, 如果是这样的商标,就是英国PUOL国际品牌,英国保罗包是国际品牌。
有个马球手骑着马那
噢噢谢谢啊不太懂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一线品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保罗史密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一案
本站发表时间:[]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901号原告保罗史密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PAUL SMITH GROUP HOLDING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诺丁汉郡莱顿区波普拉尔。法定代表人爱什莉J.S龙,公司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坤,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鲁燕。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雯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保罗史密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保罗史密斯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6650号关于第79614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0665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罗史密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坤、高鲁燕,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雯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0665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保罗史密斯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所提复审申请而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第79614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第4167474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第953315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动物相同,虽在细节上存在差别且指定颜色,但不足以消除消费者混淆误认之可能,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文字在域外获准注册不能作为其在中国当然予以领土延伸保护之证据。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原告保罗史密斯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构成、设计手法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有着不同的视觉效果,容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品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作为原告在先商标的主识别部分,已被中国广大消费者熟知,且唯一、确定地指向原告,与引证商标不致混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06650号决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06650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系保罗史密斯公司于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图形(指定颜色)商标(见附图一),申请号为第7961455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等。附图一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第4167474号图形商标(见附图二),该商标申请日期为日,专用期限至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等,现商标注册人为潘贻富。附图二 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为第953315号图形商标(见附图三),该商标申请日期为日,专用期限至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袜,现商标注册人为东莞新兄弟制袜有限公司。附图三 引证商标二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ZC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保罗史密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认为:保罗史密斯公司及申请商标在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行政程序中,保罗史密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6650号决定。在庭审过程中,保罗史密斯公司明确表示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商品构成类似不持异议,仅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不构成近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罗史密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销售统计表。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第06650号决定中“予以领土延伸保护”为笔误,确认申请商标系保罗史密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档案、两引证商标档案、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具有颜色的类似斑马的图形,引证商标一、二亦为类似斑马的图形。虽然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且与引证商标一、二动物图案的形态略有不同,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系类似斑马的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告提交的产品销售情况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并使中国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别开来。综上,被告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商标地域性原则,原告提交的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并非该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另外,第06650号决定中“予以领土延伸保护”一辞显属笔误,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第0665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6650号关于第79614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保罗史密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保罗史密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晰昕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郭艳芹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可
[供稿单位: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萍]
相关文章:阿尔及利亚
吉尔吉斯斯坦
列支敦士登
语言中心专科
研究生证书与文凭
[美国]保罗史密斯学院(保罗史密斯)
Paul Smith`s College (Paul Smiths)
人气:2984
超过本国87%
本国网上热度
全球网上热度
CollegeBoard
条件及语言成绩要求
申请截止日期
留学费用2014学年参考学费21930美元/学年 起136060元/学年 起申请费30美元186元注册费--书本费--生活费美元/学年元/学年
该校暂无谈校数据!
与该校合作的语言和预科学校
你可能感兴趣的院校
全球排名:6957全球排名:6964全球排名:6973全球排名:6978全球排名:6978
注:“全全搜·全球院校库”由你好网自主研发并拥有版权和软件著作权,对侵权行为依法必究。海外院校认证信息来自教育部截至日的《外国高等学校参考名单》。
Android手机
扫码下载AP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罗史密斯钱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