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下设办事单位委托个人办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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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是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直接管理和业务指导下,以推广阅读教育为已任,致力于援助全国贫困地区中小学学校开展图书捐赠、多媒体阅读教室援建、阅读指导培训的社会公益机构。主要开展有“中华魂”爱心书屋和“心天地”多媒体阅读互动教室等品牌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有志之士,共同努力推动学校阅读工程与书香校园文化建设,配合政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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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成立五周年总结大会成功召开
日,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成立五周年总结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创会会长顾秀莲;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卫红;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顾问、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理事长田淑兰,以及教育部、民政部、中国关工委、教育部关工委等相关部委领导;基金会理事、顾问、监事;各专项基金代表;各级关工委、教育部门、妇联等相关单位代表;爱心企业、支持单位、捐赠人士代表;受益群体代表;各兄弟基金会、社会组织、友好机构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300余人应邀出席。
五年来,在民政部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在中国关工委、教育部关工委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基金会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在各专项基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秉承“关爱育人为本,诚信服务为先,规范安全为重,持续发展为要”的团队理念,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精神,广泛开展多项且卓有成效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助力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尽了公益组织应尽之责,用行动和实绩弘扬诠释了公益精神和慈善文化。
基金会的工作围绕“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三大领域,开展了“留守帮扶行动、圆梦行动、红烛行动、育德行动”四项公益行动,搭建了“公益项目、专项基金、教育工程、主题活动、表彰先进、教育培训、交流合作、指导服务、学术研究”九类公益平台。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已陆续设立专项基金65个,募集款物5.13亿元,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公益项目和活动上百个,直接受益人群约295万人,惠及人群约737万人。基金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名不见经传到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大幅提升的转折跨越。经民政部专家组考察评估验收,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迈上了新台阶,站在了新起点。
基金会开展实施的 “留守儿童教育救助项目”,自2012年启动以来,已连续4年被选为“中央财政支持的社会工作示范项目”。该项目侧重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择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帮扶中心”,让孩子们通过视频与父母亲情互动,弥补亲情缺失。中心还同时配套图书、教学教具、爱心礼包、文体器材、校服等,为改善孩子们的学习条件提供帮助,并相应开展教师培训。截至2015年11月,该项目已先后在甘肃、广西、河北、湖南、江西、青海、四川、云南、新疆等9个省(区)的36个县建立留守儿童帮扶中心139个,累计投入1864万元款物,直接受益人数超过16.65万人,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教育部等5部门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2013】1号)中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要协助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实施好留守儿童教育帮扶公益项目”。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萍在会上做了以《关爱育人,雪中送炭,服务教育》为主题的基金会五周年工作报告。她指出, 五年来,在民政部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在中国关工委、教育部关工委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基金会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在各专项基金的共同努力下,秘书处坚决按照理事会的决策和部署,奋力拼搏,开拓前行,募集渠道不断创新,品牌建设初具规模,科学管理规范运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逐步实现了基金会从原生态管理向分类科学管理模式的转变。其中,“留守帮扶行动”聚沙成塔,促进了儿童少年弱势群体全面健康成长。“圆梦行动”放飞梦想,丰满了青少年飞翔的羽翼翅膀;“红烛行动”春风送暖,点燃了乡村教师的希望;“育德行动”播种理想,丰富拓展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与途径。基金会五年来开展了包括留守儿童教育救助项目在内的一百多个公益项目和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教育部关工委主任、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理事长田淑兰在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提到,五年来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最为关键的是有一个决策能力强,奉献精神好,求真务实的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成员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一、把准大势,前瞻决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准确定位“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作为基金会服务的三大领域。确立“大公益观”、“大教育观”和“关爱育人为本、诚信服务为先、规范安全为重、持续发展为要”的基本理念,培育“公益、教育、未来、诚信、规范”等独具特色的基金会精神与文化。提出“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公信力建设;整合资源,加强品牌建设;多管齐下,加强能力建设;明确使命,加强文化建设”,保障理事会精神理念和精神能够落到实处。二、把定方向,准确决策。理事会确定“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校外和家庭三大教育领域,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发挥社会公益组织拾遗补缺的作用”为基金会宗旨。提出了“注重素质能力提高,建设学习型理事会;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建设务实型理事会;保持不断进取精神,建设创新型理事会;严于律己善于用权,建设廉洁型理事会;坚持受益人利益至上,建设服务型理事会”的目标,以适应基金会蓬勃发展的需要。三、把握规律,科学决策。理事会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发展,培育公益品牌,逐步形成了“以品牌带动全盘,凭品牌提升质量,借品牌扩大影响,用品牌塑造形象”的理念和机制。总结打造了公益品牌“七个一”的必备条件,即:一个好的主题,一个有力的平台,一个可实际操作的方案,一个可以量化可以复制的项目,一个强有力的运作团队,一个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体系。四、把控节奏,及时决策。2012年初,基金会刚刚成立一年多,理事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果断决定申报“留守儿童教育救助项目”,当年配套资金就达到了1:4,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好评。至今,该项目已经连续4年得到中央财政支持,成为基金会的品牌项目。2013年,在基金会初步具备申报评估资格的情况下,理事会正确判断形势,准确把握基金会发展阶段性特点,大胆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提出了“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2014年基金会顺利通过了4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等级,同时有效促进了基金会的全面规范化建设。可以说,第一届理事会是奠基创业并带领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走过五年辉煌之路的火车头。
她希望新一届理事会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努力实现由粗放型,向精准型转变;由满足物质层面需求,向满足精神层面需求转变;由扩展数量,向挖掘内涵转变。
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沈建国宣读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五周年关于表彰爱心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创会会长顾秀莲在大会总结致辞中向长期以来鼎力支持基金会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基金会各位理事、监事、顾问和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慰问和热烈的祝贺!
她说,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走过了整整五年,回顾五年拼搏创业的风雨历程,基金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取决于理事会的科学决策、关工委组织的大力支持、执行团队的拼搏进取。基金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她鼓励基金会在今后的发展中,一要创新发展,发挥自身优势,释放活力,把公益慈善事业提高到新的水平。二要精准公益,确保各公益项目及活动落到最需帮扶对象身上,努力探索精准公益的新路径、新模式。三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增加基金会行业吸引力的有效机制,培育一支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核心运作团队,共同助力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长足发展。
她希望基金会保持优良作风,发扬成绩,锐意进取,提升水平,在下一个五年里,取得新成果,创造新佳绩,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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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
基金会旨在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日,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发起单位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担任名誉理事长,全国政协委员、中纪委驻教育部原纪检组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田淑兰担任理事长。基金会旨在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基金会的团队理念为关爱育人为本,诚信服务为先,规范安全为重,持续发展为要。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相关部委的领导,以及基金会理事、监事、顾问,兄弟基金会及国内外友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爱心企业和新闻界的朋友们共200多人莅临大会。会上举行的善款捐赠仪式将大会推向了高潮,现场很多爱心企业及个人踊跃捐赠,大会募集资金及物资共一亿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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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打造了留守帮扶行动、圆梦行动、红烛行动、育德行动四个方面的平台,开展了留守儿童教育救助等近百个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公益项目及活动,受益地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2012年,我会成为首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实施单位;我会公益事迹还入选了全国政协2012年度“善行天下·政协委员慈善公益事迹展”;日,教育部、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团中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5部门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文件明确要求 “教育部门要协助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实施好留守儿童教育帮扶公益项目”;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8月两次针对我会学前教育志愿者联谊会工作给予重要批示。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顾秀莲亲笔为 “留守儿童教育救助项目”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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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NextGenerationEducationFoundation(缩写:CNGEF)成立时间日性质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发起单位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宗旨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免税资质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批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批准文号:财税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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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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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图
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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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成员
名誉理事长:顾秀莲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现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理事长:田淑兰曾任全国学联副秘书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长;现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执行副理事长:刘海荣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沈建国曾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现任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萍曾任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孙成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理事:武韬曾任外交部副部长;现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高洪曾任团中央少年部部长;现任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赵晖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陆亚行中南控股集团副董事长李巍新希望集团创办人之一;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王振平北京东方汇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李文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董事长高聚慧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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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委员会成员
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王海容外交部原副部长冯远中国文联副主席、党组成员刘恕中国科协原副主席贺邦靖中纪委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柳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贾祥中直工委原副书记阎颖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廖晓淇商务部原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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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推荐理事候选人;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国家财政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七)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五)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二)全国性募捐活动;(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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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
发起单位简介
发起单位: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关工委)是党中央批准成立的,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全国各族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关工委的宗旨和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和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及身心健康教育,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社会实践,强身健体,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爱护青少年,努力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中国关工委与各地区、各部门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关工委工作的开展。中国关工委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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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简介
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十)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十四)拟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订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十五)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十六)负责协调我国有关部门开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联络工作。(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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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说明:核心图形是由互相拥抱的人物组合而成,寓意通过对下一代的养育、教育、培育,使其成长成材,体现中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包容开放的慈爱之心,社会责任和动员社会人人参与和谐共建的奉献精神。设计指导:中央美术学院宋协伟教授设计:中央美术学院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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