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起诉贷款被告上起诉答辩书书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8:34:0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南宁亿兆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亿兆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南宁亿兆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南仲裁字【2015】第126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29房),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韦小羽: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农旭明与被申请人韦小羽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0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赵永龙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3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周丽群、张龙: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文济华、冼奇明与被申请人周丽群、张龙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1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们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赵永龙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3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陈玉英: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林建陆与被申请人陈玉英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李俊雄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雷飞: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林建陆与被申请人雷飞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2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李俊雄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朱汝祚、叶祖连:
  本院受理关于韦春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随按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温志娟、周家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谢祥德:
  本院受理原告孙科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519号
  孟少红、李叶均: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到我局领取鉴定结论书的通知
  雷德机(身份证号码:035110):
  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南宁市明阳农场齐和分场八角山开采铝土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对广西金果子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南宁市明阳农场齐和分场八角山铝土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作出鉴定结论如下:南宁市明阳农场齐和分场八角山铝土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玖万柒仟陆佰元整(¥9.76万元)。
  现通知你于正常办公时间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七楼717办公室(联系电话:)领取《鉴定结论书》(桂国土资鉴定〔2015〕第23号)。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黄国水、岑先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元),并支付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同期信用社贷款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们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钟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山县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1205号
  姚伟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北海市和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伟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1099号
  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董现福诉北海益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林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葛伟诉被告林国富、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736号
  周振举:
  本院受理原告周法贵诉被告周振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振举向原告周法贵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周振举向原告周法贵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2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周振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梁芬:
  本院受理原告邵树清与被告梁芬、刘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芬返还原告邵树清房租2900元和押金5600元;二、驳回原告邵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8元,公告费700元(原告邵树清均已预交),由原告邵树清负担348元,被告梁芬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元(收款单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号:1122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岭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林爱画:
  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林爱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爱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38.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40元、公摊电费50.3元、公摊水费32.7元、专项维修资金86.4元,合计1147.7元;二、被告林爱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1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6个月内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爱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庞胜、李建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相志诉被上诉人钟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柳州市精诚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13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四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承建的宜州市中山大道建设项目工程的结算审计报告已完成,请贵公司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宜州市审计局进行核对,如不按时核对,视为你认可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宜州市庆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平南县桓益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013)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钶联系,联系电话:。
  平南县桓益净水
  设备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广西展卓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注册号:479,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减至30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在公告见报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其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广西展卓通用
  航空有限公司
  (2015)江民二初字第245号
  李家全、韦志宁、黄敏: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家全、韦志宁、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李家全、韦志宁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李家全、韦志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本案律师代理费;共计95538.70元。黄敏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李家全、韦志宁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2015)江民二初字第245-1号民事裁定书。向黄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改期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日10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裴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金东万: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潘冠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刘崇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鸿飞诉被告刘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花泽钦:
  本院受理原告吴少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诉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5)钦南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5)浔民初字第2852-1号
  罗平开: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城与被告罗平开、黄伟兰、罗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浔民初字第2852-1号民事裁定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随案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罗开平、黄伟兰借款60万元给原告;2、被告罗开平、黄伟兰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以借款6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罗平志对上述借款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陈俊霖: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顺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曹盛秀、杨兴富:
  本院受理原告唐成诉被告曹盛秀、杨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裴恒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叶诉被告裴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显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显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李虎: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551号
  凌华妹、陈素莉: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凌华妹、陈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凌华妹、陈素莉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凌华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本案律师代理费;共计元。陈素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凌华妹、陈素莉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2015)江民二初字第55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552号
  邱爱萍、罗景: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邱爱萍、罗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邱爱萍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本案律师代理费;共计元。罗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邱爱萍、罗景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2015)江民二初字第55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昭平县惠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惠新、李新发、李红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庇江支行起诉你们和黄锦坤、广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昭平县惠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开门,李惠新、李新发、李红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昭平县惠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惠新、李新发、李红新、卓艺义: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庇江支行起诉你们和黄锦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昭平县惠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开门,李惠新、李新发、李红新、卓艺义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昭平县惠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荣宦起诉你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开门,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韦启标:
  本院受理原告左庆珍起诉你、昭平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限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680号
  韦红、韦英:
  本院受理原告戴德仁诉被告韦红、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红、韦英连带向原告戴德仁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韦红、韦英连带向原告戴德仁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2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73元,由被告韦红、韦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黄斐、晏四平:
  本院受理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黄斐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已经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黄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两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江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庞瑜、吴元爱:
  本院受理原告覃尚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瑜归还原告覃尚国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庞瑜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被告吴元爱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覃尚国已预交),由被告庞瑜、吴元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张强、韦宣:
  本院受理关于卫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强、韦宣共同偿还原告卫藜借款1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上2笔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78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强、韦宣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吴冰、黄荣德:
  本院受理关于韦崇林诉吴冰、黄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2015)北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吴冰、黄荣德共同共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南雀新村二区4栋1单元6-2号房屋一套;查封原告韦崇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GU558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385-1号
  黄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莫灵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灵书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288-1号
  宁香俭: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有诉被告宁香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利息2835元,合计178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277-1号
  吴可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兰诉被告吴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龙州县天德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旺又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龙州县天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金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陶金凤、石绍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石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一)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陶金凤、被告石绍民共同向原告王石洲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金凤、被告石绍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时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聪与你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一)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时伟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金河湾小区12栋2单元6-4号房屋漏水部位进行检查和维修,原告吕聪在被告李时伟进行维修时承担开门、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二、被告李时伟赔偿原告吕聪第一次修复天花板的费用600元。三、被告李时伟赔偿原告吕聪厨房包门受潮变形的折旧费、木地板受潮变形的修复费、灯具损失费、床铺损失费共计2000元。四、驳回原告吕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时伟负担230元,原告吕聪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陈柏全、覃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7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逸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7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北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投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及第三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228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7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朗腾商贸有限公司、黄艳玲、应欢、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黎建才、罗玉丹、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隆赐投资有限公司、李保杰、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妙、梁晶、刘志庆、罗仲谋、覃永彪、谢贰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妙、梁晶、刘志庆、罗仲谋、覃永彪、谢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宾阳县黎塘龙泉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罗伟能、谢辽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潘其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8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覃伟、夏田丰、曾维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8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覃伟、夏田丰、曾维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8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7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韦年涛、卢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灏泰铁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温瑞龙、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丰业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彩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丰业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彩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钟祖建、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1085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中宸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公司、朱昌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86号
  李振庭:
  本院受理原告闭应维诉被告李振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共156816元,合计共37681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李丙明、莫素秀:
  原告韦满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丙明、莫素秀共同偿还原告韦满庭本息合计元;二、驳回原告韦满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6.50元由原告韦满庭负担256.50元,由被告李丙明、莫素秀负担17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江县人民法院
  ▲下列身份证作废:
  黄彩欣084845
  ▲下列准迁证遗失:
  肖耕耘桂准字
  ▲下列户口簿遗失:
  杨世生010912
  林洁020040
  ▲下列行驶证遗失:
  黄国南桂RYR130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郭辉遗失道路运输资格证书,证号:3001047,声明作废。
  ●覃柏行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1016196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组代管:067(正)组代管:067-1(副),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壹枚,现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470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国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470,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85,声明作废。
  ●父黄超兴母李丽珍遗失女儿黄楠楠医学出生证明,编号:J,声明作废。
  ●广西中德勤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9号印章与号公章准刻证遗失,声明作废。
  ●王亚峰遗失于日开具的契税税收通用完税证,税票号码为(2012)桂地完电,开具人是:韦娟荣,特此声明。
  ●曹德发遗失初级爆破证、证号45JCC0116,声明作废。
  ●罗运坚遗失驾驶证,证号:287532,声明作废。
  ●李世伟遗失质检员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谭云珠遗失造价员证,证号为:桂09AJ01324,现声明作废。
  ●谭云珠遗失造价员证执业印章,证号为:桂09AJ01324,现声明作废。
  ●广西总统之爱酒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586,现声明作废。
  ●广西总统之爱酒业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为:桂国税字252,现声明作废。
  ●广西总统之爱酒业有限公司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为:桂地税字252,现声明作废。
  ●广西总统之爱酒业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证号为:,组代管号571-1,现声明作废。
  ●平乐县同安镇谭启媛遗失工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平工商动产抵押登记(2013)第015号,声明作废。
  ●平乐县同安镇黄增遗失工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平工商动产抵押登记(2013)第016号,声明作废。
  ●凌千茜遗失青秀区越秀路3号龙盘小区2号楼3单元06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声明作废。
  ●凌千茜遗失青秀区越秀路3号龙盘小区地下室188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声明作废。
  ●赵福珠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黄国能遗失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声明作废。
  ●平南县惠万家超市冬笋塘店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号码:地税桂字306,声明作废。
  ●何文雄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9598,声明作废。
  ●曾满寿遗失桂号准迁证,声明作废。
  ●黄冠发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周君英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328号,声明作废。
  ●周君英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653号,声明作废。
  ●周君英遗失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武鸣县(2011)武国土资建字第448号,声明作废。
  ●兴安县兴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登记号:847,现声明作废。
  ●兴安联兴尾砂回收利用厂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693,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华江乡千祥竹制品厂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928,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唐杰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0,现声明作废。
  ●赵勤堂因保管不善,遗失房产税票,票号为:,现声明挂失。
  ●吕雪冰遗失户口簿,户号:。
  ●刘龙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186017,现声明作废。
  ●韦崇明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罗朝安遗失户口簿,户号为,声明作废。
  ●蒙桃英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698(1-1)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D1版刊登的(2015)长民初字第1063号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中&李国浩、石练红&更正为&唐亚道&。
  特此更正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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