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书法院冻结业务是否留存裁定书原件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需什么证件?_百度知道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需什么证件?
需要向银行出示执法证件(如警官证、法官证件,出示原件,并要提交复印件由银行存档)、介绍信、法律文书(法院的裁定书,公安的类似的通知书)原则上应该两人同时去,另外,这样的案件应该由办案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领导批准之后才能去银行办理这样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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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向公、法院签发的工作介绍信、冻结、法的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相关银行核查相关证件资料无误后,并将相关结果填写于协助查询或冻结或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上及加盖业务公章,如还须提供其它业务单据的复印件也要加盖业务公章,公。其后颁布的如《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法机关提供的资料及通知书均须留存一份备查,必须持县级或以上级别的相关公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都有列明、扣划存款的业务、检,到金融机构办理查询,须积极配合工作。于1992年由国务院颁布并于日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及操作细则上已有明确规定、检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查询或冻结或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须加盖公章)及工作证(或警员证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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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案都不错,只是只能采纳一个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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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已复印。有关司法冻结查询扣划的文件,却是违反规定的,就是这么要求的法院提供原件是符合要求的。相反提供复印件。没错呀,复印件要留存,不提供原件
有两证即可,前两个,身份证不要,不过既然你们自己内部有规定,就应该按照自己的规矩办,你也是执行政策,有问题找制定者去。
如果是公安,那只需要出示警官证,法院就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需要你们自己复印。
让他们出示身份证,用你们的复印机给复印一下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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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复〔1987〕49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86〕冀法经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调解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此,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的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该
笔银行存款再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者回收用以清偿到期贷款。
根据你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在日裁定冻结了山东省惠民县姜楼乡农民路培泉借用本乡冯王劳保厂农行帐户存入的六万元沥青款,并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路培泉借用该帐户存入
的六万元沥青款虽在日,但是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冻结措施却在10月28日,晚于临邑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在临邑县人民法院先行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又接受海港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在同一银行帐户上的同一笔款额,实行重复冻结是不当的
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遇有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执行该笔被冻存款的,如果被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要求的,可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上述情况时,亦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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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法院冻结解除申请怎么写公司
一般讲,银行账户冰结是由法院向有关银行出具了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指名了冻结原因,冻结金额,冻结期限,因此,如果要解除法院的冻结,必须由法院出具书面的解决冻结决定才行。当然主体可以是法院自己觉得没有必要再行继续冻结,或者是由当事人满足了法院提出冻结账户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这也是要由法院向银行出具解除冻结的裁定书或下达通知书,否则,银行是不可能自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解除冻结的,不然就是触犯法律,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YZ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此呈: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YZ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此呈: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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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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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在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员会的主持下,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案件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
3,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6.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执行案件。有关单位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好案件。
二、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1.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不得拒绝。
2.人民法院需要向银行机构(含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号、存贷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本等资料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业务部门接待,及时提供帐号、存款、资金流向情况和有关资料。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拍照,并经银行机构盖章。
3.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工商、房地产等单位查阅有关被执行人及其所属企业的财产、纳税、注册等档案材料或提取证据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有关单位应负责提供情况和征据材料(包括原始资料),并加盖公章。 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提供的原始材料,经有关单位同意,人民法院叮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4.有关单位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得收取费用,有关证据需复印、复制拍照的,可收取合理费用。对证据材料要求保密的,执行人员应依法保密,、执行人员违法泄密,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执行人员和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执行人员如造成泄密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情况告诉有关单位,并对泄密人员作出处理。
5.人民法院仅能提供开户单位名称而未能提供帐号,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查询的,银行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档案中有所查询的帐户,银行机构应如实告知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仅能提供单位名称而未能提供车辆号码,要求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应提供电脑查询,并如实告知人民法院。
7.关于对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调查取证问题,按银发(号文规定办。
三、关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机构的存款问题
1.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银行机构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数额不得超过执行标的数额。采取冻结措施时,执行人员必须向银行机构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银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银行机构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当日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如该帐户出现同日划款的情况,该银行机构要出示有关可以划款的凭据,又如当日帐户上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应在六个月内继续冻结随后进入该帐户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银行机构应当允许划款。
2.在冻结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被冻结的存款需要解除冻结时,应向银行机构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银行机构按要求解冻。如银行机构擅自解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3.人民法院需要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机构的存款,执行人员必须出示本人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银行机构将凭此立即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人民法院指定帐户应符合银发[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4.人民法院到银行机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就无需上级法院批准异地的人民法院到银行机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就无需经银行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经银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即办理,无需内部层报审批。
5.人民法院需要执行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不含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通知和督促被执行的商业银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收入,其收入已转为储蓄存款,且被执行人不愿交出存单时,可以向银行机构发出《协助提取存款通知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银行机构提取被执行人不超过执行标的数额的存款交人民法院处理,如提取后存单无余额原存款凭证作废。
7.关于冻结、扣划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问题,按银发[号文的规定办。
8.遇有问题或者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机构意见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拘留银行机构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对故意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理财产转移、变更产权登记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以及按规定在有关产权登记单位登记的财产,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应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办理该项财产的抵押、租赁、转让、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不得推拖和延误。
2.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用以偿还债务的,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登记有房产、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其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地价评估结果应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通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理,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包括随建筑物、附着物一同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处分前,应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数额,并明确缴纳办法。只要程序合法,经公正评估,公开竞卖,有关单位不得以未经本部门所属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为由,而拒绝办理转移、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因其他原因未能收到原权证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注销原权证。有关单位不得以不能提供原权证为由拒绝办理。
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车辆入户、过户手续时,须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有关车辆入户、过户档案材料,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人民法院为办理车辆过户需要,可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公安机关调阅或按规定索取车辆档案,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4.有关单位协助法院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转移手续时,由受益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地产也应按有关规定办。
五、关于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问题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协助执行过程中,就法律、政策的适用,与人民法院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后,协助执行单位可将意见和建议书面报请其上级部门和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解决。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法有误,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2.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3条、104条规定处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照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处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执行案件,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执行对违法执行案件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院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府的监督,即使纠正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做到积极依法协助,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3.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内司委、省府法制局协调解决。
七、本联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 东 省 国 土 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在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员会的主持下,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案件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
3,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6.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执行案件。有关单位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好案件。
二、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1.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不得拒绝。
2.人民法院需要向银行机构(含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号、存贷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本等资料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业务部门接待,及时提供帐号、存款、资金流向情况和有关资料。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拍照,并经银行机构盖章。
3.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工商、房地产等单位查阅有关被执行人及其所属企业的财产、纳税、注册等档案材料或提取证据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有关单位应负责提供情况和征据材料(包括原始资料),并加盖公章。 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提供的原始材料,经有关单位同意,人民法院叮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4.有关单位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得收取费用,有关证据需复印、复制拍照的,可收取合理费用。对证据材料要求保密的,执行人员应依法保密,、执行人员违法泄密,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执行人员和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执行人员如造成泄密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情况告诉有关单位,并对泄密人员作出处理。
5.人民法院仅能提供开户单位名称而未能提供帐号,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查询的,银行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档案中有所查询的帐户,银行机构应如实告知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仅能提供单位名称而未能提供车辆号码,要求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应提供电脑查询,并如实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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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机构的存款问题
1.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银行机构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数额不得超过执行标的数额。采取冻结措施时,执行人员必须向银行机构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银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银行机构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当日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如该帐户出现同日划款的情况,该银行机构要出示有关可以划款的凭据,又如当日帐户上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应在六个月内继续冻结随后进入该帐户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银行机构应当允许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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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收入,其收入已转为储蓄存款,且被执行人不愿交出存单时,可以向银行机构发出《协助提取存款通知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银行机构提取被执行人不超过执行标的数额的存款交人民法院处理,如提取后存单无余额原存款凭证作废。
7.关于冻结、扣划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问题,按银发[号文的规定办。
8.遇有问题或者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机构意见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拘留银行机构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对故意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理财产转移、变更产权登记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以及按规定在有关产权登记单位登记的财产,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应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有关产权登记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办理该项财产的抵押、租赁、转让、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不得推拖和延误。
2.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用以偿还债务的,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登记有房产、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其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地价评估结果应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通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理,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包括随建筑物、附着物一同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或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处分前,应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数额,并明确缴纳办法。只要程序合法,经公正评估,公开竞卖,有关单位不得以未经本部门所属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为由,而拒绝办理转移、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因其他原因未能收到原权证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注销原权证。有关单位不得以不能提供原权证为由拒绝办理。
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车辆入户、过户手续时,须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有关车辆入户、过户档案材料,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人民法院为办理车辆过户需要,可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公安机关调阅或按规定索取车辆档案,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4.有关单位协助法院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转移手续时,由受益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地产也应按有关规定办。
五、关于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问题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协助执行过程中,就法律、政策的适用,与人民法院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后,协助执行单位可将意见和建议书面报请其上级部门和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解决。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法有误,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2.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3条、104条规定处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照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处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执行案件,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执行对违法执行案件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院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府的监督,即使纠正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做到积极依法协助,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3.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内司委、省府法制局协调解决。
七、本联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 东 省 国 土 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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