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要求备案人员信息在哪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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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经信委发布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甲酚技术改造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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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未划分
领域:未划分
规模:未划分
关于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甲酚技术改造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淮上区经发委:你委报来的《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甲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报告》收悉。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经研究准予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名称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甲酚技术改造项目。二、建设地点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园区开源大道36号。三、建设起止年限2016年7月—2016年12月。四、项目主要内容建设厂房、仓库、辅助用房等设施,建筑面积74657平方米,配套二条15000t/a混合甲酚烷基化技术改造分离装置、单叔丁基间甲酚、单叔丁基对甲酚分离装置和2,6-二叔丁基对甲酚(抗氧剂BHT)食品添加剂结晶、重结晶、精制生产线。形成年产高纯度间甲酚8000吨,2,6-二叔丁基对甲酚(抗氧剂BHT)8000吨,6-叔丁基对甲酚1500吨,2-叔丁基对甲酚1500吨,对甲酚1000吨,聚异丁烯750吨的生产能力。五、投资及效益项目总投资2751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51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18561万元,企业自筹7954万元。项目建成后,年新增销售收入43627万元,利税15385万元。六、有关要求请你公司凭此文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在做好环评、安评、能评、职业病危害预评等审批工作后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此项目备案文件2年内有效。在备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蚌埠市经信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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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业项目报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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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蚌埠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八月五日
蚌埠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设置蚌埠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机械冶金工业局、化学工业局、建材工业局、一轻总会、二轻总会、纺织总会、商务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2.原市医药管理局、市电子行业管理局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3.原市供电局承担的电力行政职能。
4.原市政府口岸办公室承担的口岸管理职能和原市外经贸委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5.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6.原建材工业局散装水泥办、墙改办行政职能。
7.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逐步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经济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市性工商企业,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全市经济贸易、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含水电)、医药、电子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研究和规划全市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贯彻落实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研究拟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负责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和督查。
(五)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依据国家的分工,做好特殊商品、行业的监管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贯彻执行国家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组织拟定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组织、协调治乱减负工作;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九)组织调度当年准备物资,必要时提出紧急调度各种运输工具和动用战略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口岸管理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政、电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做好全市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协调外贸货运工作。
(十)研究拟定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国家明确分工的技术职称工作。
(十一)联系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1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提案、保密、财务工作;负责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和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制订科室职责范围和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机关资产和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负责政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
(二)经济法规研究室
组织综合性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的起草和调研;对经济法规、行业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三)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的研究;参与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牵头组织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经济信息研究、搜集、发布和信息化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市扭亏增盈办公室、军品配套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当年准备物资和生产调度专项资金的审查和使用,负责影响全市运行的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协调工作;参与制订市有关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全市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负责医药工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经济协作。
(五)产业政策办公室(行业协调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规划、行业规范;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实施行业管理、行业技术政策;负责监测分析行业生产运行态势,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国家和省、市政府授权核查禁止化学武器等履行国际公约工作;研究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对口联系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负责工业(含内贸)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管理。
(六)投资与规划科
编制全市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和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编制和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向;建立完善技术改造项目库,研究拟定项目备案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投向进行监督;贯彻落实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对财政债券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企业改革科(市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
(八)企业管理与监督科(市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工作;指导实施企业标准的划分和认证工作;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经验;规范企业各项基础性管理,指导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转换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监管,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组织、协调治乱减负工作。
(九)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
提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全市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集团的配套、布局;培育和完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对外经济协调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措施;指导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负责全市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配额的分配、管理及限量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技术进步与装备科
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环保、新能源的政策、法规;指导和推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推动节水、节油和清洁工艺生产。
(十三)电力科
贯彻执行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行业规章和规范,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电力资源配置和农电管理工作;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实施行业技术政策;贯彻电力安全法规和政策;参与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
(十四)综合运输协调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
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邮电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联合运输,研究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工作;做好市内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集装箱、管道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指导铁路道口管理、专用线(专用码头)共用等项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口岸发展总体规划,检查督促口岸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口岸管理法规并监督检查;协调外贸货运工作。
(十五)贸易市场办公室
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提出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全市商贸行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规划;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研究拟定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商品市场流通秩序的规范整顿工作;指导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参与重要工业产品的市场管理;组织和指导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研究拟定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和技术等级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调控储备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对化学危险品经营、煤炭经营、生猪屠宰业、拍卖业、典当业、盐业、拆旧业、闲置设备调剂、旧机动车交易、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和营业许可证管理,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国家电力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市经贸委行政审批项目的统一受理、协调和督办。
(十六)培训科(市职工教育办公室)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市经贸委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职工教育;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十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明确分工的技术职称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48名,保留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各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5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设置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县级),与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负责职业和矿山(除煤炭矿山)安全监察,对安全生产行使政府监督职权;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有关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委托授权工作;
(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经贸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 个职能科室(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财务、资产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的报告;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评价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二)安全监督科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部门各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审查上报。负责有关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委托授权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安全培训科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对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名。
蚌埠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成立蚌埠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县级,隶属市经贸委管理。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市经贸委机关和原撤销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离退休人员。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来访来信的接待和处理,组织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承办市经贸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内设3 个职能科室(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
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研究并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以及车辆调度和档案、后勤的管理;负责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工作;编制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的预、决算,管理使用专项费用;负责外地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和健康保健活动;负责机关的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离休科
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离休干部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接待和处理离休干部的来信来访;了解离休干部的思想、身体、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住院看望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三)退休科
落实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接待和处理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了解掌握退休人员的思想、身体、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负责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医疗保健、住院看望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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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来源:&&作者:高守强&&&&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固发[2004]20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市有关规定要求填写项目备案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项目报告单位可到项目备案机关领取《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或通过“蚌埠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第七条&& 项目报告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出具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同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须出具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合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第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市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各县人民政府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项目备案代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材料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表)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发放《蚌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确认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现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据30%以上。
第二十条&& 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按要求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款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单位自身资金或上级拨款建设不属于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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