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 2015标准条款款实施有哪些

ISO 标准8.6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ISO 标准8.6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一、8.6条款在避免不合格品流出时的作用与效果不言而喻,避免不合格品流入市场的前提是避免不合格品流出组织,而避免不合格品流出组织的前提是治理不合格品。可是,治理不合格品与避免不合格品流出却是“8.7不合格输出的控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也许就会有人问:“既然这样,为什么笔者在此却将避免不合格品流出拿到“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条款说事呢?”这是因为,从上述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现实的产品和服务的放行中有不合格品流出组织流入市场的情况发生,进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基于对不合格品流出组织流入市场的严重危害性意识,所以,许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历来都将此事看得很重,将其提升到影响员工饭碗、组织生存的高度去认识。一些企业的老总常常告诫员工“谁砸了公司的牌子,我就要打掉他的饭碗”就是很好的说明。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只要组织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去满足。在这方面,伴随国际经济技术发展而成长起来的ISO管理体系标准,在为有需求(帮助组织避免不合格品流出)的组织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制度限制作用。换言之,只要组织是在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实施ISO之8.6条款要求,其不合格品就难以逾越流出,犹如该条款给组织避免不合格品流出设置了一道高压屏障。 二、对8.6条款的理解 从ISO标准中8.6条款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8.6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形成文件的信息,形成文件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方面。&&a)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b)授权放行人员的可追溯信息。可以易于理解到本标准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为组织避免不合格品流出设置了一条严密并实用的高压屏障。1、创建屏障本条款为组织避免其不合格品的流出创建了屏障的物理存在或刚性制度。“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从逻辑上讲,组织必须先建立验证的策划安排,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计划或验收准则等质量技术文件,然后由相关人员按此文件的安排及时、准确地实施“产品和服务要求已被满足”的验证。从本条款中描述的内容“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看出,此时的验证只是纯粹的符合性验证。换句话讲,若出现的是产品和服务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不符合性情况,此种验证根本就不在条款的描述之列,根本就不是本条款所要求的验证。进而断定,此条款实际上是要求组织实施此条款,就必须在见到合格产品和服务的事实证明之后,才能称其为已实施了所策划的安排。与此同时,本条款为了确保上述符合性验证要求的严密性,还加设了符合性的客体要求。保留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一是要求验证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当时现场监测到的结果,并记录此结果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了什么规定要求,如验收规范、验收标准等的具体名称、编号甚至到具体的条款。二是要求验证人员或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存这些现场记录,以便日后查询与追溯或用作其他管理目的。2、例外放行与刚性制度限制本条款针对产品和服务的例外放行情况,还为组织避免其不合格品流出并流入市场做了细则式的刚性制度限制。如前所述,在不合格品流出造成的损失中最严重的当属不合格品流入顾客手中。为此,本条款有一句专门的针对性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一是充分考虑了组织在体系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例外放行特殊情况,但即使这样,该条款也对例外放行的条件做了明确的刚性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也就是要求只有在得到规定的批准情况下,才允许实施例外放行。换句话讲,除此之外的任何放行(如未获得授权的任何人员,包括检验人员或其上级领导等做出的放行)都是不准许的。由于例外放行在现实操作中的弹性较大,尤其是在法制意识淡薄谁大谁说了算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此种情况更为突出。现实中的一些工程事故原因最终追究起来都与对例外放行的控制不严有关,就是很好地说明。因此,本条款在此做出这样的刚性限制,对避免不合格品的流出放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对产品和服务放行的符合性验证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也就是除了上述需规定批准的例外放行之外,凡是原策划中已经安排的各项符合性验证活动内容都必须做完,见到全部符合性的事实证明之后才能准许将产品和服务放之而行给顾客。少一项或缺一个符合性验证环节的产品和服务都不允许放行。很显然,本条款的如此规定,给从事验证活动的人员规定了一个明确的验证活动范围刚性要求。换言之,任何偷懒或妄图以节约成本为借口减少验证活动等敷衍了事,使验证活动缩水的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3、责任追究本条款对组织避免其不合格品流出设置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条款的前述要求实施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凡是已经放行流出的产品和交付的服务一定是合格的。可是,现实中仍有不合格品和服务流出的情况发生(运输中造成的不合格品除外),如报道中的不合格食品、药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交付都是屡见不鲜的例子。之所以发生这种非预期的不合格品和交付服务流出的情况,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有权放行人员的失职,如放行人员责任心不到位或受到外界的干扰或放行人员的能力不够等。但无论哪种原因,毕竟这种非预期的不合格品交付已成事实,进而给组织造成了损失。在经营管理上,权利与责任总是相伴而生的。当组织给产品和服务放行者赋予多大权利的同时,放行者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组织或执法监管部门必然对这种失职进行责任追究,以避免失职的再次发生。而实施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就是当时的原始记录。为此,本条款中专门规定了“形成文件的信息应包括:......b)授权放行人员的可追溯信息。”以便日后能查寻到是谁给组织造成了本次损失。在法律上,“责任”二字是有其明确法律概念的:在刑法上“责任”二字意味着责任者的人身自由限制,最严重的是死刑;在行政法上“责任”二字意味着责任者的职位影响,如警告、记大过、撤职、开除;在民事法上“责任”二字意味着责任者的财产抵押,最严重的是财产没收。
发表评论:
馆藏&17721
TA的最新馆藏2015 年最新版本ISO9001标准文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2015 年最新版本ISO9001标准文件
上传于||文档简介
&&21年​版​本​I​S​O​标​准​文​件​,​赶​紧​学​习​,​I​S​O08​已​经​变​更​为​I​S​O05​最​新​版​本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8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日 13:48 来源: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导读: 在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都会买五险一金,尤其是在职的职工,大部分公司是会给公司的职工上社保的。那么职工受伤了了,可以赔偿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那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又是怎样的呢?本文为您介绍。  买保险 不知如何下手?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任国凤)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条
查看全部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C)
by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iso9001 2015标准条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