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三互助是不是传销网络互助比商业保险便宜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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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是个万亿大市场,互联网保险目前渗透率仅4%,但增长速度惊人,潜力巨大。
据保监会发布数据称,2014年全国原保费(原生保费,即客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的保单,相对再保险而言的概念)超过2万亿,其中产险7200亿(车险为主,近4000亿规模,另外交强险还有1400亿规模),同比增长16%,寿险1万亿,增长16%,健康险1600亿,增长41%,意外险542亿,增长18%。
互联网保险2014年规模859亿元,同比增长195%,相对2011年增长了26倍,保费规模在保险行业的占比仅4%,但贡献了保险行业保费增量的19%。互联网产险506亿,同比增长114%,占传统产险规模的7%,其中主要是车险贡献,互联网车险规模483亿,占互联网产险的96%。网络寿险330亿,同比增长5倍以上,但仅占传统寿险的3%。
其中险(一种投资型保险,投保金额、缴费时间、保障额度、用途都十分灵活,同时保证投资账户年化2.5%的保本收益)规模204亿元,占网络寿险的58%。网络意外险规模18亿,规模较小,主要是航空意外险。网络健康险规模仅有8亿元左右,但是增长飞速,2014年下半年比上半年就有20%以上的增长,小额短期的险种更受青睐。
网络保险的售卖渠道上,57%的保单售卖是通过保险公司**实现的,而美国这一比例仅为20%,中国的第三方网络保险渠道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互联网保险的规模潜力和增长性都很好,值得重点关注,其中车险的互联网化程度,寿险的增长最快,需要重点分析和研究,另外像众安的运费险这类新型保险,我们可以定义为场景类保险,是未来的很有意义的方向,运费险在上述统计中划归在网络产险中,规模目前不算大,但是成单件数应该是billion级别,场景需求明确,小额大量,特别适合互联网售卖,下面会单独讨论。
二、传统保险的问题很明显,互联网创新的方向比较明确。
车险的问题主要是定价,目前几乎所有车险企业都采用统一的保额反推定价,也就是定价以车价为基准,把车辆使用年限、以往出险次数等维度作为价格微调依据的一种简单粗暴的方法,造成的结果是朋友和我买同一款车,我一年开3万公里,他一年开2000公里,都没出过险,但我们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几乎是一样的。保监会在2011年就放宽了车险费率限制,目的是让车险企业有更多的价格自主权利,但由于定价方法上没有突破,各家车险价格也仅能有些许差异,而且没有办法做到个性化定价,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互联网车险目前的创业方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是利用车载硬件来收集用车数据,来重新设计一套个性化定价方案,另一种是基于目前车险价格的些许差异来进行比价导购。各有利弊。硬件的方式看起来直接有效,但实施起来问题颇多,首先做硬件有点重,即使是免费的,用户也不太愿意给自已的爱车加上一个方便别人监控的硬件装置。
比如前段时间爆出的某UBI创业项目数据作假就是这个问题,市场推广难度很大。其次,新的定价方案还在设想当中,是不是需要那么多维度的行车数据,仅仅行车数据是不是完全有效的维度等问题都是未知数,需要试。再说车险比价,车险差价虽然不大,但便宜200块足以吸引不少价格敏感的用户,所以现在的比价平台声势相对较大,但是比价这个产品本身过于薄,可拓展性和想象空间不足。
车险总结:
改良定价方法实现个性定价一定是最终的目的,但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能低门槛的拿到丰富的数据,并且还能和保险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断的进行精算尝试。未来个性定价有了稳定的解决方法时,比价也会更有意义。
传统寿险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核心问题是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保监会在册的1万种在售寿险九成以上都是保障能力不行,理财功能也跟不上的怪胎。举个普遍并且实际的例子,一个朋友30岁,男,买了个寿险,缴费20年保30年,年均保费3885元,重大疾病和身故都是10万元保额,到60岁保费全额返还,相信买过寿险的都见过这样的产品,卖点是一共交7.8万,保10万,并且到期返还其实相当于没花钱。但先不说保了10万块在现在这个社会真有点什么情况根本不管事儿,如果我们简单算算,按银行理财年化5%收益,我们按前20年每年3885元投资的话,60岁会有15万的收益,减去保费,我们实际亏了7万多。
这样的产品理论上是卖不出去的,但我国的寿险产品大部分都是这样的,卖出去就需要销售误导,于是销售误导和信息不对称成了用户对寿险问题最直观的感受,但其根本问题还在产品设计上。
保险公司为什么这样设计产品呢?首先是因为纯保障的产品卖不出去,趋利往往是主动的,但是避害往往是被动的,所以我国投资分红类保险占比高达80%,美国仅60%,而理论上这也没什么错。比如刚才的例子,3885元保费中,保险公司实际分成两个账户,其中只有1000多元是负责保障的,另外近3000元是投资的,如果保险公司投资账户按正常的4.5%-5%年化来计息,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实是非常合理和划算的,但中国的保险投资收益原来规定的上限是2.5%。
要知道,保险资金和信托一样是可以全品类投资的,银行理财的资产限制必须是标准产品(货币基金等)都能有年化5%收益,而信托收益普遍在12%左右,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在10%以上,这是保险公司设计垃圾产品的根本动因,这等同于保监会规定他们可以合理合法的赚取暴利。而这些问题还只是保险公司利差收益不合理设置,死差和费差同样的变态设计有很多,这里不一一细说了。
保监会最近已经取消了2.5%的限制,对市场是很大的利好,但政策消化还需要些时间,加上保险公司暴利惯性,内生动力不足,需要些外力来推动改革。
寿险总结:
个人认为,外力推动的步应该是信息对称,第三方的评价平台,能把复杂的寿险产品简单化,变得能看懂,还可以比较,让用户理解什么是好的寿险产品可能是要做的步,同时再推动简单明了的寿险产品设计,到更远的未来,寿险当然也需要像车险一样有个性定价的改革,但健康管理数据比用车数据采集难度高太多,场景太分散,个性定价很远,所以先做好前两个就好。
类似运费险的场景类保险是互联网时代的大势所趋,他可能是产险也可能是人身险,所以不能简单的和上述分为一类,这里单独强调一下。最适合互联网的保险产品一定是小额大量加灵活的时间周期并且场景需求明确,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传播能力,所以场景保险是未来互联网产险和人身险产品的主要设计方向。
以此趋势可以有以下两点判断,,互联网保险行业未来会有很多个众安,而不太可能一家独大,理由是和传统保险大而全的产品不一样,场景保险是碎片化的,场景本身就是多元多变的,所以场景保险的项目会有很多,但一家通吃的难度太大;第二,就互联网保险的项目而言,基于场景的产品设计能力将是团队核心竞争力之一,因为保险毕竟还需要精算,是个相对复杂的事情,而基于新场景和人群属性的精算需要重新建模和创新,对团队精算能力是个很大的考验。
三、国内外经验证明,车险互联网化比较顺畅,寿险阻力较大,而互联网场景保险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英国2004年是车险网销比例已经达到41%,美国网销车险占比超过30%,德国超过45%,车险得益于产品标准化,互联网程度普遍较高。代表性企业是美国第二大产险公司allstate,其的创新在于在车险定价模型中加入信用卡消费数据作为定价因子来个性制定车险价格。Allstate给我的启示是,个性定价的数据未必只盯着UBI硬件,仅仅行车数据也未必完全可以满足个性定价的需求,数据范围还需要更加开放。
寿险(这里包括健康险)的互联网渗透率普遍不高,主要是传统寿险产品期限长,且涉及到投资等环节,产品不标准化,国外互联网寿险渗透率普遍在10%左右,但近年美国和日本网络寿险增长较快。美国网络寿险(包含健康险)的增长主要得益于2013年奥巴马的医改法案,倡导让更多公民享有保险福利,国家推动平价寿险和健康险互联网化。
日本互联网寿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他们保险体系一贯的健康发展,经济危机前,日本是互助保险占比的国家之一,占比超过六成。互助保险的特征是不赚死差(预收费,按实际事件发生来结算,不同于商业保险按发生概率的精算价格结算),预收费用做投资,全体被保险人分红,公司仅作为财富管理中介收取很少比例的佣金,因此寿险产品一直比较健康,民众对保险也有正确的优劣判断。日本互联网寿险的代表企业是2008年成立的lifenet,特点是价格低(网络销售,费用比传统保险公司少一半以上)、产品简单容易理解、线上承保方便快捷,2013年成交寿险20万件以上。
寿险的国际经验启示是传统产品的互联网化需要强大外力推动,比如奥巴马的医改,中国类似的改革想法从去年开始也已经屡见报端,随着社保的乏力,商业健康险作为有效补充将会被重视,未来可期,另外网络带来的寿险产品创新正在被实践,相信未来会有更加彻底和多样的改变。
互联网保险经纪最有代表性的国外公司是Insweb,Insweb主要提供保险的导购服务,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于其对产品的深入理解和分析而深受用户喜爱,但在产品创新上没有建树,仅仅对传统寿险产品的分析很难促成购买,公司最终于2011年被bankrate以65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
中国保险互联网创业项目也以保险经纪方向最多,比如焦点科技旗下的慧择网和新一站都是做的较早的网络保险导购平台,还有淘宝的天猫保险、的财付通保险频道等流量平台的垂直保险电商,但做的都不温不火,主要原因是互联网确实不适合售卖传统的复杂保险,深入的切入产品创新可能才是出路。
中国的场景保险走在世界的前列,从运费险到雾霾险、赏月险、爱情险等等,碎片化创新保险层出不穷,虽然有待规范,但不可否认每次这类保险出现都会引起一定轰动,很适合互联网,这样的创新是被需要的,在逐步被规范的互联网保险市场中我相信场景保险会是传统各个险种的改良方向。
综上,互联网保险是个刚刚兴起的大市场,车险和寿险(包括健康险)值得关注,车险的定价方式变革比较根本,这类项目需要更多关注。寿险主要在产品设计上下功夫,互联网场景保险是很好的设计方向,但互联网保险目前不管在监管上还是行业发展上都十分早期,不确定因素很多,投资可能需要的跑道会很长,需要有更多的耐性。
作者:王璞 策源创投投资总监互联网保险核心未变 三条底线可考察是否跑偏|互联网保险|保险|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互联网虽然重新定义了保险大数法则,但可保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等价原则以及最大诚信原则这些基本的保险原理并未改变
  《财经》记者 俞燕/文
  风水轮流转。自2013年以来,中国保险业领域最大的热点,非互联网保险莫属,在Online和Offline两大阵地迅速攻城拔寨,势如星火。
  互联网保险有多火?用一组官方数字说话:2013年-2015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从54.46亿元增至1465.60亿元,增幅达27倍。互联网财险保费从236.69亿元增至768.36亿元,增幅则有225%之巨。保险渗透率则从1.7%增至9.2%。2015年更是集中爆发式增长的一年,整体保费规模同比激增160%,“触网”的保险公司逾百家。
  “金融脱媒”趋势之下,“互联网+保险”被视为重组产业资源路径最短、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的方式,不仅保险业内,保险业外的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亦对互联网保险如水赴壑,以参股、产品和平台合作等形式跻身其中。
  哲学家休谟的那句名言“理性是激情的奴隶”,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亦有淋漓尽致的表现。互联网保险在疾行之时屡有跑偏,除了层出不穷的各类奇葩险种,传统保险产品也能玩出新花样,甚至在保险组织形式上也能借互联网搞出“创新”。
  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鱼龙混杂,很多来自互联网以及其他领域的互联网保险从业者,对于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有待完善,而这决定着其将如何在创新与合规之间找到边界,明白互联网保险的底线所在,即监管层所指的“底线思维”。
  正如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其核心依然是保险。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无论什么样的保险业态,都要符合三个底线,一是否符合保险原理,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三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这三条底线,亦可用来考察互联网保险是否跑偏。保险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不时为互联网保险纠偏,则成为近两年的一项重点监管内容。从近期的互联网保险乱象来看,由主要来自第三方网络平台。
  于4月14日正式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互联网保险整治是其中的重点。《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获悉,本次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
  “夸克”之虚
  近来,一个叫“夸克联盟”(下称“夸克”)的网络互助平台被媒体竞相报道,通过旗下顺为资本对其运营方保保集网投资了1000万元的小米科技董事长,也因此“躺枪”。
  “夸克”受到关注,缘于本月初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在内部报送的《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下称“建议”)中,对其进行了点名批评,认为这是目前“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典型模式”。
  “夸克”是什么?去年12月的腾讯南极圈第八期极创营上,作为学员的保保集网创始人翟亮曾介绍,保保集不做传统保单的“老鸨”,在同样保障的前提下,价格只有传统商业保险的一成到三成。“夸克”是其一个“爆款”产品,核心理念是“网络互助”,号称零利润、透明化运营,会员只需缴纳9元初始金。
  截至目前,夸克的会员已达47万人左右,保监会在“建议”中提到,目前夸克的资金池规模已达400万元。
  如果按上述保险公司负责人提出的三条底线原则来分析,“夸克”和保保集实际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好。
  首先,夸克的“互助计划”仅收取小额初始金,未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能体现保险等价原理,与保险产品有本质差异。夸克的“驾车风险互助计划”收取的初始金仅有9元,却提供30万元和50万元的保额。根据夸克的介绍材料,每次被扣除均摊费用后,会员需为账户充值。只要账户余额大于3元,便可在保障年龄范围内一直享受保障,每人每年需缴纳100元-300元左右。
  该互助计划的会员为3万人,互助金总额仅为34.38万元,只要一人出险便可用尽目前的互助总额,根本不足以覆盖风险补偿,保险的等价原则无从谈起,亦不符合最基本的商业逻辑。
  夸克声称“救命钱,不该被盈利”,另一家打互助保险概念的抗癌公社亦声称不赚取传统保险公司的死差益、费差益与利差益“三差”,“解构了传统的长期寿险”。
  其实根据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相互保险公司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实现盈利,利润主要源自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的投资所得,其经营盈余作为盈余公积金或准备金用于充实保险基金或分配给投保人。因此,所谓“解构传统保险”无从可言。
  根据保监会去年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皆适用于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且须符合偿付能力管理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保保集的经营主体上海卓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并不涵盖保险以及保险服务,换言之,其已突破了工商部门对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因此,夸克被保监会认为从成立背景、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上,都属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早在2012年保监会便在《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予以明确三个判断标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费;承诺给予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
  从“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来看,其以会员费名义向公众收费,承诺出险时对超出商业车险限额部分以人伤和车损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赔付,已构成承保和理赔之实,而其经营主体并无保险经营资格。
  除了夸克和抗癌公社,还有“e互助”、必互全民互助计划和壁虎互助平台等,壁虎互助平台更是打出国内首家“互联网相互保险组织”的旗号,必互则号称要“重新定义保险”。这些所谓的互联网相互保险甚至被认为是相互保险的2.0模式。
  这些打着“互助保险”概念的平台,对于保险原理以及保险组织形式的认识并不透彻甚至有所曲解。比如,抗癌公社人士曾对媒体表示,抗癌公社是互联网互助社区,只是用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理念,“一直认为它不需要牌照”。
  无论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都是实行严格的牌照准入制度,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亦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根据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组织亦实行牌照准入制,其设立程序,适用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需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其名称中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此外,一般相互保险组织的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专业性、区域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则不低于1000万元。
  除了2005年由国务院特批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无其他相互保险公司获批。据了解,在相互保险组织问题上,保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还有待达成最终共识。今年2月,保监会相关高层人士曾赴国家工商总局,沟通相互保险组织的有关问题。
  据了解,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在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的概念,而是采用初始运营资金的概念,这部分资金属于保单持有人权益,和工商部门对于一般股份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一致。2007年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办理年检时,就曾遇到这种困扰,最后只得调整资产负债表,将初始资金转为资本金处理。相互保险公司如何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相衔接,有待明确。
  在保监会正式下发相互保险公司牌照之前,任何擅自经营相互保险的行为皆属违法。今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其中一条便是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对保险市场准入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早在去年10月,保监会对假“互助保险”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现象已有警醒,发布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指出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更大的风险在于,相互保险可能成为骗人钱财的工具或载体。保监会在“建议”中提出,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对夸克定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P2P之累
  近年来,P2P业务的火爆,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保险公司对这一领域的兴趣。多家保险与P2P平台开展了多种合作,“P2P+保险”俨然成为新的互联网保险创新之举。
  据了解,P2P平台与公司主要的合作方式有账户、资金、交易安全保险,借款人意外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四大类。其中,账户、资金和交易安全保险是主要合作方式,有57家为P2P平台承保,比如,阳光保险与拍拍贷、麦子金服等合作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人保财险则与e租宝的运营商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了账户安全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则被视为真正的“P2P+保险”的模式,用以解决项目兑付事件产生后的投资者追偿问题。目前参与的有20余家,而为平台本身提供保障的只有3家,比如去年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小赢理财与众安保险,都是为其平台上所有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全额承保。
  随着P2P平台违约事件频发,保监会亦加大了对险企与P2P合作特别是保证保险的监管和风险提示。今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禁止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合作。
  3月,一份名为《关于报送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保险保障业务有关情况的通知》的文件,下发到财险公司,要求其详细报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投保情况的数据。与此同时,有消息传出,与P2P平台合作最多的阳光保险被要求清退和暂停与P2P合作的业务。阳光保险集团人士对此回应说,公司只是根据业务需要有所调整,并未全面停止或暂停与P2P平台的合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近来加强对P2P平台保险业务的监管,是因为受一些跑路P2P平台的影响,相关的保险公司为此发生了较大的赔付。
  P2P平台最大的风险在于信用风险,很多P2P平台与保险公司谋求合作,意在让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信用增信。
  一家与P2P平台开展业务的财险公司的人士表示,保险公司主要与P2P平台开展的是交易(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但由于一些P2P平台经常夸大宣传甚至吹嘘有保险公司“兜底”,私自扩大保险增信范围,用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这种虚假宣传的结果,往往变成保险公司为此“买单”,为了企稳,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也只好给予了赔付。“和P2P平台合作就像定时炸弹,不知什么时候就踩了雷,以后我们对这类业务会更加谨慎,能不做的就不做了。”上述财险公司人士表示。
  去年10月,招财宝首次出现逾期事件,天津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一笔项目逾期1.22亿元,为该项目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的是大地保险。不过,最终融资方、项目信息推送方等各方协商之后,由融资方还款,逾期问题得以解决。
  万能险之乱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近两年来屡受监管纠偏的当属万能险。数据显示,2015年的网销人身险之中,理财型占比高达83.2%,其中万能险成为主力险种。
  与传统万能险相比,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万能保险有新的玩法。比如,将保险期限碎片化,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领取(退保)授权”],滚动发行。而更“高明”的玩法则是把万能险拆解成短期碎片化产品,对接P2P产品,直接打通万能险和P2P之间的壁垒。
  招财宝平台的“变现”功能,便是这种玩法。招财宝对变现功能的官方定义是:以平台上的一笔可变现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发起一笔个人贷借款,保险公司为该借款进行风险管理,其他平台用户购买该笔个人贷借款,发起变现的用户由此获得现金,其变现成本是平台服务费和保费,而变现利率可自行修改。
  “换言之,变现是由投保人通过个人贷平台,以保单为抵押进行贷款,在到期日,投保人一边结算保单(自动退保),一边把钱还给个人贷投资者。有理财经理分析指出,这个变现功能其实是通过一个新的产品包装了原有的投资产品,把万能险包装成为保本保息的贷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堪称“金融创新”。
  在一些理财圈子里,这类万能险投保人甚至被叫作“变现黄牛”,专门疯抢招财宝平台上的万能险,普通投资者根本抢不上。
  变现虽然可以令投保人取得一定收益,但风险在于,通过投保、变现、再投保、再变现,实际上等于加了杠杆,总负债额滚动放大。一旦一方违约,便会产生连锁反应。
  为该类产品提供保险风险管理的是众安保险,作为增信机构提供本息兑付增信措施,即对每一笔变现提供保险,如果收益达不到触发违约,便由其先行给付给个人贷投资者。去年众安保险获批的四款投资型财险产品中,便有一款投资型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安全保险。
  2014年8月变现功能上线以来,在招财宝平台销售的万能险的发售和变现规则已多次修改。比如从日到日,只能以2.5%的最低保证利率计算可变现金额。2015年5月之后,又将“预期收益率”改叫“历史年化结算收益率”。
  招财宝每次修改变现规则和平台上的万能险下架的动因,便是保监会的监管棒喝。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已18次对万能险结算利率较高、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15家保险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纠偏之频亦属少见。其中,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在保监会摸底之后,网销万能险出现大规模下架潮。
  招财宝上的万能险仍未上架,根据招财宝最新的变现收费规则调整公告,自4月16日起,按借款类产品和非借款类产品分别收费,分别差别化收费。其中,包括万能险在内的非借款类产品以每半年为维度,按变现次数确定两档不同的变现费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对媒体表示,保监会近期将在系统内开展万能险的风险排查。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这次风险排查是面向所有经营万能险的人身险公司,目前正在开展之中。
  创新与监管之槛
  互联网的基因之一是创新,互联网金融勃兴以来,相关的产品和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亦不乏“赏月险”、“熊孩子险”、“好人险”、“跌停险”等名目新奇的奇葩险种。
  互联网保险的核心仍是保险,互联网虽然重新定义了保险大数法则,但可保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等价原则以及最大诚信原则这些基本的保险原理并未改变。而一些奇葩险,却恰恰显现出设计者对保险原理理解的不到位及对于风险管控意识的缺失。
  曲速资本近日发布的一份互联网保险报告指出,互联网保险创新应指向真正的保险需求,打造符合客户需求和用户场景的实用型保险。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业内都在探索场景化保险,但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和要素。在其看来,一个重要要素是产品必须基于保险精算原理。
  比如去年3月“OK车险”互联网平台推出的“贴条险”,被保监会认为违反了“等价有偿原理或投保人与标的必须有直接的可保利益”这一保险原理。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未有“互联网专用产品”的说法,这意味着,所谓互联网保险产品与普通保险产品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因此,在“建议”中,保监会提出,对其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
  去年2月,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在演讲时表示,做互联网金融要“拥抱行业监管”,让监管层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从而赢得更大的创新空间。
  无论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还是对于金融监管者,创新与监管并不相悖,监管在于避免让这一新兴领域出现大量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为真正的创新提供空间。
  今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表述,核心一条便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要“扎紧制度笼子”。速度与激情之外,尚需规范与理性,互联网保险没有“法外之地”。
  据了解,本次互联网整治工作将持续一年。由保险会发展改革部带头,人身险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和稽查局等部门参与其中。
  (本文将刊发于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责任编辑:孔瑞敏 SF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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