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须与董事 监事 经理、监事的比例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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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公布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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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易趋势图
注: 趋势图分2部分,上部为每分钟价格蜡烛图,下部分为每分钟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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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4年9月)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一四年九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
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对上述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有权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
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
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
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参照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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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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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官方公共微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吗?_百度知道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的股东是所有者,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公司的管理者, 没有要求一定是股东。1.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2.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3.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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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公司的管理者你好。公司的股东是所有者, 没有要求一定是股东
那是全部由职员代表参加?还是可以外聘?
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员来担任,也可以外聘,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聘任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派驻的,也可以是职员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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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箭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核
标题:双箭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发布日期: 20:18:49内容: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于近日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为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计划自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100万元(详见于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日,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二级市场增持的方式完成了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1、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增持总数占 股东姓名
增持金额(元)
总股本比例
0.01%沈会民
0.00%沈凯菲
0.01%沈洪发
0.00%俞明松
0.01%沈林泉
0.01%吴建琴
0.00%严宏斌
0.00%虞炳仁
0.02%沈洪明
0.00%虞炳英
0.03%陈柏松
0.01%郎洪峰
0.00%张梁铨
12,755,996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85,500,300
86,110,293
17,550,000
17,605,000
11,040,000
11,090,000
11,040,000
11,061,500
11,040,000
11,063,000
10,530,000
10,545,600
22,500,000
22,611,200
179,582,675
180,720,068
参与本次增持的人员中,沈耿亮与虞炳英系夫妻关系,沈凯菲系沈耿亮、虞炳英夫妇之女,张梁铨与沈凯菲系夫妻关系,各方系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沈耿亮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08,0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7%,本次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13,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本次增持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108,813,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
三、其他说明
1、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参与本次增持的控股股东沈耿亮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0%,本次增持 813,69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23%,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股比例增加至 31%,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贴吧热议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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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监事都是做什么的?之间关系是什么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监事都是做什么的?之间关系是什么样的?
09-06-22 &
以下的答案都是我在网络上帮你找的!如果觉得对,我要满意答案哈!不介意给我追加分哈!自己慢慢阅读!好好了解。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股东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监事     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 经理 财务的监督职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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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答案都是我在网络上帮你找的!如果觉得对,我要满意答案哈!不介意给我追加分哈!自己慢慢阅读!好好了解。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股东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监事     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 经理 财务的监督职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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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而且给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我国《公司法》52条和124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1999年底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时,特别修改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规定,《公司法》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2000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目前国家已向国有独资公司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中派出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作用。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早在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力量。(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借鉴国务院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第六,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2、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时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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