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中央严禁公车私用规定出车祸至人死亡单位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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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车祸 老板撞死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捷 来源:
东南网-海峡导报7月5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邓若胥/图)老板开着公司的车,醉驾撞人,一死两伤。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为公车私用“买单”呢?昨日,集美区法院的法官说:“老板醉驾撞人,公司也要赔钱!”
老板醉驾出事,一死两伤
王某是一家光电公司的负责人,一人身兼多职。日,王某驾驶公司的车辆,载朋友到同安吃饭。饭桌上,王某喝了很多酒,到了晚上9点多,他还很热心,坚持要送朋友回家。
酒后开车,最终酿成悲剧。王某开车到杏林公铁立交桥西侧桥面时,跨越了路中的单实线,轿车发生了连续碰撞,接连撞上了两部二轮摩托车。
事故造成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其中一个重伤、一个轻伤。更不幸的是,摩托车上的乘客小刘被撞后当场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80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安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警方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随后,死者小刘的父母将王某及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这笔钱,还是扣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的金额。
据了解,王某虽然是老板,但除了拥有这家公司外,在厦门没有房子,也没有其它资产,如果受害者家属找他索赔,很可能胜诉了也拿不到钱。
责任编辑:房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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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车祸背后的真问题
开车搭载别人 出车祸需赔偿公车私用案的起因是张文新开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张文新的儿子要索赔&李冬梅(张鑫之母,李国荣之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控制人无偿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客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搭载别人,出车祸的时候需要赔偿。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赔付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了新变化。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此案发生在日,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虽然《侵权责任法》不能适用于此案。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承担垫付义务。但该办法已被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按照&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即只有查出车辆本身有制动方面的问题,因车辆缺陷导致死亡发生,可能会形成相当因果关系,据此才可能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否则,便如同小偷偷车后撞车身亡,反要车主因管理不当赔偿一样,是很可笑的逻辑。公车私用不能成为连带索赔理由本案应该将其中涉及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区分。&如果公车私用、管理不规范等产生了责任追究问题,那是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在此案中应该区分当事人可能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民事索赔两个问题。此案中张文新负事故全责,县人大就可以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再来向张文新索赔,虽然张文新身亡了,也可以要求他的继承人在其继承范围内赔偿。&如果要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关键要确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俗的说,如果大部分人看到某事件时都会想到后续事件的发生,便可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比如甲开车上班时,遇到邻居乙挡道,没法开出小区,两人因此大吵一架。接着,甲开到立交桥上的时候遭遇追尾,车辆起火,甲逃生慌乱中从桥上跳下受伤。如果按照此案判决的逻辑,我们同样可以说若是没有甲乙间的吵架,甲就不会被追尾,从而不会身亡。&但这显然是很荒谬的,因为其中前者只是后者发生的某个条件,而不会必定导致后者的发生。&姚欢庆说,这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并不充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责任&与李冬梅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前者只能说是后者的一个条件。无证洒后公车私用发生重大事故单位有赔偿责任吗我朋友是一名公安协警,被调到局里给领导开车。局里不知_百度知道
无证洒后公车私用发生重大事故单位有赔偿责任吗我朋友是一名公安协警,被调到局里给领导开车。局里不知
本人外加四位朋友全部死亡。我想问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后来在节假日期间酒后私自把公车开出去送朋友没证。结果发生重大事故。和赔偿他本人的责任
提问者采纳
走正常途径就能拿到赔偿,不要听局里说没有了什么的,他们的话不能信单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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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单位没有责任哦!这都是私自行为!
酒后,私事,自己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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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车私用出车祸单位不该赔偿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文新的儿子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打起官司。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本报昨日16版)&&此案一出,舆论哗然。官员公车私用已是错,私用公车发生事故还要单位赔偿损失,更是完全背离了普通公众所能理解的社会公正。即便真如报道中所说,张文新是“借用”单位的公车,赔偿也应首先指向借用人。&&当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一定条件下也确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连带赔偿,往往又与追偿捆绑在一块儿。张鑫、李国荣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以张文新的死为索赔事由,而是要索赔“李冬梅(张鑫之母,李国荣之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法律上,张鑫、李国荣的确可以将车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列为被告,但司机张文新仍是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张文新已在事故中遇难,依法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冬梅也属受益者,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这个案子的最终落点,其实就是由张鑫、李国荣自己赔给自己。&&在这宗官司之外,更值得反思的还是公车管理制度。从报道中看,不得不说公车私用已成为一些官员的特殊福利。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就认为,“在张文新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处理个人私事,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属人之常情”。&&假公济私成了“常情”。这让我们窥见了公车改革的真正阻碍之所在。如果公车改革的指向是取消某些官员可以公车私用的福利,一些官员们自然兴趣索然。这更凸显出改革的必要和紧迫。&&&&&&&&&&(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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