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四十七条 适用于新三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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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什么是新三板?如今新三板是是全国性的非上市的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新三板的由来和意义,以及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三板的定义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新三板的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者,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的确实现了突破,但客观而言,&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设立的全国性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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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扩容开闸以来,各类企业闻风而动,甚至一些原本在IPO排队的企业在等待无望的情况下,也将目光投向准入门槛较低的新三板。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消息,截止今年5月底,已经由770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进入5月份以来,平均每天受理挂牌申请在10家左右,排队家数则超过300家,新三板俨然成为吸引中小企业奔赴资本市场的热土,挂牌家数年内突破1000家几无悬念。定向增发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渠道,2014年以来短短4个半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完成37次定向发行,定增金额已达6.1亿元,而2013年新三板仅有60次定向增发,融资10.23亿元。
  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低门槛不意味着没门槛,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新三板的市场参与者除了挂牌企业,还有监管机构、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辅导机构以及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对中介辅导机构来说,新三板的挂牌收入并不作为主要,更看重企业挂牌后再融资、转板、做市交易等后端收入,重点推荐的是那些运作规范、创新创业型、成长性比较好的中小企业。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人而言,那些发展前景良好、市场潜力大、盈利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自然倍受青睐。因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发挥新三板的挂牌价值。
  从目前新三板市场的特点看,除满足新三板挂牌的最基本要求外,以下六类企业适宜在新三板挂牌:
  第一类:
  技术含量高,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高科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很多诸如生物医药、互联网、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企业,初创期是不赚钱的,没有资金支持往往就夭折了,这类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能通过定向增资募集到扩产所需的资金,从而进一步打开公司的经营局面,实现盈利。如果条件较好的企业,还能通过新三板的公众平台,吸引更多创投资金的眼光,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代表,2009年登陆新三板时,该公司仅15名员工,尚处于生物工程新药的研发阶段,尚未盈利的诺斯兰德以21元的高价定向发行股票,受到创投私募机构哄抢,发行189.20万股募集资金约4000万元。时隔两年后,诺斯兰德于今年6月份再次启动定向融资,拟发行723万股(含)融资额不超过7,230万元(含)。而2013年该公司营业收入仅185万元,同比下降6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亏损达1573万元。在诺思兰德董事长许松山看来,如果没有登陆新三板,想要融资还需要自己出去找投资人,而且很难融到资金,而现在是投资人主动关注诺思兰德,踊跃参与增资。
  第二类:
  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有发展瓶颈的企业
  企业经过初创期后,经历过三五年的发展,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面临良好的市场机遇,企业的发展诉求非常强烈。这种诉求一方面源自资金,一方面源自战略转型,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品成为企业高速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
  这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私募债、优先股、可转债等融资手段募资实现规模化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三板挂牌为契机,规范企业内部运作,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让公司迈向新的成长阶段。如新三板挂牌公司联飞翔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1月通过定向发行募集资金3340万元、4950万元,2012年又完成2000万元私募债发行,累计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超过1亿元,实现了企业的快速扩张。
  第三类:
  未来2- 3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主板、创业板一样,同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公司挂牌后,能提前规范公司的财务、业务、公司治理等问题,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择机转板。另一方面,挂牌后公司成为公众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更早暴露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有利于公司树立阳光、透明的公众公司形象,给未来成功上市赢取印象分。
  截止今年5月底,IPO排队家数已经达666家,按每周主板和创业板各两家合计4家上会的审核速度测算,全部存量IPO公司审核完成需要144周,即需要2.76年。也就是说,最快也需要等到2017年上半年。漫长的等待,使四维传媒、凯立德、辰光医疗、太湖股份、扬讯科技、树业环保、普华科技等一些从原拟IPO的公司转投新三板。今年3月末,证监会也表态,为免因在审时间过长,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等其他方式融资发展。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文)则明确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四类:
  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的企业
  相对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的包容性更大,对于一些发展较为稳定,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由于行业属性等原因,如担保公司、城商行、小贷公司、PE管理机构等,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但又希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需要提高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可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如作为本土首家登陆新三板和首家踏足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公司九鼎投资,甫一挂牌变赚足了资本圈的眼球,极具有品牌宣传效应。有市场人士说,“九鼎通过挂牌新三板,无异于在资本市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等于不掏钱做了一场免费的广告。”继九鼎投资之后,此前对新三板纷纷“隔岸观火”的PE机构纷纷按捺不住,国内另一家知名投资机构中科招商也宣布年内挂牌新三板。
  第五类: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评价美国企业的成长路径时说:“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美国企业的成长历史,实际上也是并购的历史。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兼并收购和产业整合的新浪潮已经不可避免。企业除了迅速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外,还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业务驱动的外延扩张或攀附上市公司实现曲线上市,而新三板公司经过挂牌辅导后,企业治理结构、财务规范程度都比普通企业要好,并购重组耗费成本低很多。作为配套措施,证监会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已在征集尾声,相关细则不久将发布。从今年年初至5月底,新冠亿碳、久日化学、指南针、蓝天环保及中讯四方五家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恢复转让,而瑞翼信息则是直接申请终止挂牌,其股东将其手中51%股权换为A股上市公司发行的733万余股股份。
  第六类:
  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
  证监会主席肖刚在最新刊发的《清华金融评论》中撰文阐释“如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时提到,改革创业板制度,适当降低财务标准的准入门槛,建立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今年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证监会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由于A股估值总体比境外高,这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更多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挂牌在境内上市,获得较高的估值,而投资机构也多了个退出通道。目前,中搜网络、首都在线、亿房信息、莱富特佰、工控网、三网科技、行悦股份、网虫股份等互联网公司已捷足先登,率先在新三板挂牌。借助多重利好,三网科技拟以12.12元/股价格定增约132万股共募资约1600万。值得关注的是,股票发行之后摊薄的静态市盈率高190.53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以及“做市商”制度推行,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背景下,将展现出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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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券法》应支持新三板公司转板挂牌
  只有参与到这个市场的各方在基于市场化基础上都能获利,这个市场才能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这个市场才能真正得以良性发展
  日,业内期盼已久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首批全国企业集体挂牌仪式在北京举行。接下来,笔者认为,股转系统工作的重心应该在四个方面。
  首先,要为挂牌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股转系统必须认识到,为挂牌企业提供服务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企业来股转系统挂牌,有着多样的需求。有些企业是为了融资,有些企业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也有些企业是为了最终在交易所市场上市而把在股转系统挂牌作为过渡。无论是哪种需求,股转系统都应该为其提供服务,因为股转系统的宗旨就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服务。这和企业在股票交易所市场上市不同,企业在股票交易所市场上市,在上市时就已经募集了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就是规范其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购买了其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正因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有多样的个性化需求,所以股转系统需要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以尽量满足来此挂牌企业的要求。尤其是对那些欲通过股转系统融资的企业,由于其在挂牌之前大多数并没有融到资金,其融资需求主要是通过在股转系统挂牌,通过这个市场来实现,这就更加需要股转系统加强其在融资方面的功能,让挂牌企业能够融到资,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其次,要为这个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包括各类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提供服务,为其获利提供条件。股转系统的顺利运作和发展,和其他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也密不可分。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存在数量足够多的企业以及其他参与者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如果只有企业在这个市场挂牌,而没有众多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进入这个市场,那么企业来这个市场挂牌的目的还是不能实现。因此,一方面,场外市场应该让更多的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来此挂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这个市场进行淘金;另一方面,场外市场应在制度设计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让各类投资者能够顺利进入并且能够方便地退出,从而吸引这些潜在投资者来投资。除此之外,股转系统还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进入这个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让这些中介机构更好地参与这个市场,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获得相应的收益。
  再次,要加强和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联系。要理顺股转系统和其他资本市场的关系,为股转系统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运转环境。股转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股转系统外,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包括股票交易所市场、各地区域股权转让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并不是简单平行、彼此隔离的,而是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交错并不断演进的结构,各层次市场共同构成一个有机平衡的金融生态系统。所以股转系统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和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股转系统要建立和其他不同层级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交易所市场、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体现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就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公司如果符合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也可以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这样就一方面可以保证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在获得发展以后能够顺利进入更高一层次的资本市场,也能促进各区域股权市场能够为股转系统提供源源不断的挂牌资源。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股转系统所有的规则的制定以及提供的服务等都必须按照市场化来运行。市场化运作是这个市场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只有参与到这个市场的各方在基于市场化基础上都能获利,这个市场才能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这个市场才能真正得以良性发展。(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编:达昱岐、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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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837788上市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一、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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