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的房屋漏水损失评估案例损失鉴定评估申请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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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时如何解决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受主客观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房屋征收邵门或者破征收人可能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异议,于此情形就必须开通一定的渠道解决争议。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渠道,即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构成补偿协议的基础和最重要内容,当事人之间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势必会影响到补偿协议的签订。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经复核评估与鉴定后仍不同意最终的鉴定价格,此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很难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而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依法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在《征收条例》的解释适用上就出现一个问题:与其等到补偿决定作出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什么不设置一种救济机制,使得被征收人对鉴定价格仍不能接受时,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效裁决的基础上,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被征收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另一种是被征收人仍不接受人民法院确定的房屋价值,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此时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于后者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在此前人民法院确定的价格基础上直接作出裁决。因此在解释上可以认为,虽然《征收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鉴定价格仍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证房屋价值确定的公正性,又可以提前预防因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的矛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时,应当先申请原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条例》没有规定此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诉讼,实践中是否能够实行。还有待立法和司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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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屋价值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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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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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状告城管局索赔109万 2次申请鉴定被拒
因所住房屋被城管局拆除,去年12月,50岁的胡兴兰将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告上东湖高新法院。尽管此案几次开庭,但因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以“资料不齐”为由拒绝对原告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一直无法判决。一纸鉴定,成了胡兴兰维权的拦路虎。现在,距离该房屋被拆除已一年多,但胡兴兰一直无法拿到赔偿。主人不在,房屋被城管局拆除50岁的胡兴兰,是东湖渔场的一名职工。昨日,她向记者回忆了该房被拆的经过。胡称,2005年6月,她从湖北美程公司处获得该房屋使用权,此后一直居住在此。去年8月30日一大早,一家人均外出办事了,中午时分,她接到哥哥打来的电话,称房子被城管局拆了。当日下午2时许,她回家看到房子已被夷为平地,家具堆在废墟旁。她赶往城管局,该局员工承认了此事。原来,当日上午9时许,东湖风景区城管局给东湖渔场打电话,让其通知胡兴兰到拆除现场,结果没有打通。拆除前,城管局将屋内家具等悉数搬出,并一一清点登记之后离开。胡兴兰认为城管局是违法强拆,且造成了自己财物损失。去年12月22日,胡兴兰将东湖风景区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赔109.6万元。两次开庭,法院无法作出判决东湖高新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曾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因涉及赔偿,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成为审判必经程序。5月25日,该案通过摇号选中八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该公司称“资料不齐,无法鉴定”。此前,另一家被摇号选中的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也以同样理由拒绝鉴定。胡兴兰说,自己的损失包括两部分:屋内财产损失,装修损失,两项共计45万。而需要鉴定的,也是这两部分的实际损失。一纸鉴定,成了维权拦路虎八方资产评估公司负责人胡泽征介绍,评估的基本条件是能够看到标的物,涉诉资产的产权和来历要清楚,能够看得到被破坏的现场。但此案中,胡仅提交了现场照片,该公司也曾派评估师到现场去查看,现场均已不存在,无法作出鉴定。随后,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转交给法院。东湖高新法院行政庭庭长倪笃志介绍,2008年底,该院曾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结果顺利地做了鉴定。倪说,以前,评估机构由武汉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摇号指定,2009年8月起,武汉市委托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摇号指定评估机构,法院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消失了,可能有的评估机构因为无利可图或是怕麻烦,而不愿鉴定。胡兴兰的代理律师张应波认为,无论如何,法院最终还是应该做出判决。(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刘珊 通讯员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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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屋评估,按道理说,应该一是一、二是二,即使换了不同的评估公司,也不至于房屋价格会波动很大吧?(因评估办法规定是一样的、怎么可能评估出来的价格波动很大呢?)  可在宁波市江东区的潜龙社区,却发生了怪事。  2015年房价较低谷时,宁波市政府造地铁、造马路要拆迁该社区的沿街居民,当时居民房屋评估为17000多元。  但2016年,房价较去年有了上涨,潜龙社区也成了紧靠地铁口、六车道大马路的社区(地铁造好了、马路开阔了么),按照道理,交通设施改善了,这个社区的房价是不应该涨了?————可是今年,江东区政府来拆迁,却只评估为15031元了。  ————为何同样的社区,配套设施改良了,房价涨了,却反而拆迁评估费要整整低了2000多元/平方米??  这是怎样评估出来的???——国家的评估政策在年间没有变化过,为何评估出来的拆迁标准要相差这么多??  请宁波市江东区有关部门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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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龙社区是一个紧靠宁波市主干道中山东路的社区,相当于上海的南京路地段。  社区距宁波繁华地段三江口、东门口,散步10-15分钟的距离,看来,这社区还要相当于南京路上的步行街这一段了,呵呵。  对了,还有小学就在社区里,还是学区房呢。此外,附近大医院3个,老人们就医非常方便,对马路还有一个特别大而正规的菜场————一切的生活配套设施都很完善,这就是城市中心闹中取静的好地段。  2015年,宁波市政府的评估比较合理、价格还公道,可2016年,为何江东区政府的评估价格却……如此的匪夷所思?  且2015年是政府必需用地——造交通么,即使价格低,百姓也应该做出贡献的,是吧?  可今年2016,说是改造危旧房、改善百姓的住宅条件,但却不肯原拆原造。  不肯原拆原造,就说明此地是有了其他用途————如果是商业用途的话……那就不是政府的必需用地,那就更应该给百姓增加补偿。  因为如果是商业用地,百姓没有必要一定要作出牺牲的!是这个道理吧?
  宁波目前房价比2015年是有所下跌的!有数据显示2015年11月宁波房地产价格指数为12279 而到了12月为12223了!宁波房地产价格还未回暖!  
  潜龙社区征收房屋的公告 贴在墙上,被风雨吹破了许多(近日宁波风雨较多),但还是能看到上面写着:  ——如有意见,可在此公告贴出后的30天内,向江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下面是3个电话号码。  纸头有些破碎、电话看不太清,但看看清公告是3月16日贴的,也就是说,这提意见的30日内,应该是在4月14日之前(包括4月14日)。  但也有些奇怪:既然要人们提出书面意见,却为何不写上寄递书面意见的地址和邮编,而只有电话号码,不妥当。  听说拆迁政策步步有陷阱,所以在此,特请教江东区政府有关部门,如果老年人老眼昏花、书面意见不便,不知电话意见是否可等同于书面意见,还是电话意见根本作废?  因老社区多住的是老年人,书面意见老眼昏花很是不便。加上公告上不是特意留下了3个电话号码么,留着总要有用的吧,否则,留着电话干吗?  为免得老人腿脚不便、要去向这个不知地址的江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递交或邮寄书面意见(因电话意见完全可能算是作废——陷阱之一),所以,还是在此这个公众平台,给江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暂时先提上这些百思不解的问题,这个全国人民都可看到的文字内容,是否可算是书面意见了?
  @内心的国
22:58:17  宁波目前房价比2015年是有所下跌的!有数据显示2015年11月宁波房地产价格指数为12279 而到了12月为12223了!宁波房地产价格还未回暖!  -----------------------------  请你首先亮明身份,你是宁波房地产的专业人士吗?否则你的话有什么可信度?  二是,既然你好像很内行,那请你把宁波房地产的年逐月价格数据,都列表写在这里,也让我们可学习一下。  三是,请问,宁波的媒体怎么老是说2016年第一季度,宁波房产价格上扬、迎来上扬期之类的话?  那不是宁波房地产有关部门告诉记者写出来的吗?
  @内心的国
22:58:17  宁波目前房价比2015年是有所下跌的!有数据显示2015年11月宁波房地产价格指数为12279 而到了12月为12223了!宁波房地产价格还未回暖!  -----------------------------  此外,还要请教一下,  如果说,月宁波房地产价格是下降的话,可惜,潜龙新村的拆迁却是去年的夏天,签约更是2015年的春季。  可见那评估,绝不会是2015年的11-12月,因到了2015年的11-12月,早已是拆迁完成、一片废墟了,呵呵。  而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是一片房产涨价声,对宁波房地产如此内行的君,怎么可能没听闻?  再说了,即使宁波房地产价格指数尚未回暖,那也不至于要下跌2000元/平方米啊!同志,未回暖、不等于下跌哦。  怕你这位别是拆迁办的吧?呵呵。竟连“没涨”与“下跌”还是“大跌”,都分不清!
  最后,还是要感谢一下@内心的国,  这么晚了,还要你来解答。  只可惜,在宁波房产价格没大跌的情况下,在潜龙社区交通改良、配套设施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这房价却评估得越来越低,总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  你真能解释得清楚吗?
  顺便告诉一下@内心的国。  可惜,已有好多居民听到过江东区有关部门对潜龙社区地价评估差价巨大的解释了,说是:“市政府有钱,区政府没钱,区政府只是为了做好事、改善居民住宅”。  我们不探讨区政府是否确实是做好事,  问题是,没钱、就可故意把房价评估得低么?  此外,规定要独立运作的评估公司,是确实在独立评估、还是在与……联手作弊、欺骗百姓呢??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住在杭州 & 新闻网 & 楼市快报   网址:.cn/system//.shtml  3月市六区疯卖7000套 宁波房价要涨了?  日 09:08:54  住在杭州网  【摘要】随着3月最后1日成交数据的出炉,一个创造宁波楼市新历史的月度数据诞生了——7000套!据统计,3月份宁波市六区商品住宅成交数据逾7000套。而此前,宁波月度成交最高记录是2015年的4644套。  随着3月最后1日成交数据的出炉,一个创造宁波楼市新历史的月度数据诞生了——7000套!据统计,3月份宁波市六区商品住宅成交数据逾7000套。而此前,宁波月度成交最高记录是2015年的4644套。  伴随量疯而来的会是价疯吗?3月宁波楼市价格到底涨了没?……  月卖7000套!是什么概念?  在全年商品住宅成交创下历史新高的2015年,月度成交量最高为6月,其实现的销售量为4644套!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甭管淡季旺季,宁波单月度商品住宅销售还从没上过5000套,而在刚过去这个3月一下蹿到7000套!  如果纵向同比各近年度3月成绩单,你的感触或许更深——  今年3月成交量,同比去年3月大增183%;相比于此前宁波六区月度成交最高记录(44套),增幅超51%。  新政刺激下的不安  显然,数据上的大起,源于房地产政策的调整。  公积金新政落地,以及2月中下旬开始国家实施营业税、契税调减政策的催化,宁波楼市消费心态得到极大提振。而3月25日宁波发布去库存“16条”的意见稿,则让这种心态发生着新“剧变”!  面对持续性刺激政策的推出,面对房市屡创记录的成交量,面对身边此起彼伏的“房价又要涨了”的议论,这种“剧变”已开始深入到寻常百姓人家——  许多准备买的,不安地赶紧下手了;  许多希望买,但眼下还没有能力买房的人,内心的焦虑已是愁云缠绕;  还有曾经在过去的房价曲线中受过伤害的人们,面对房价上行的躁动,他也开始了纠结中徘徊——想倾注一切来拥抱这个泡沫,却又害怕被泡沫所湮灭……  宁波房价究竟涨了么?  那么,3月以来宁波房价究竟涨了没?  中指院宁波分院提供的上述监测数据显示,3月市六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13100元/平方米,环比2月仅微涨34元/平方米;比1月跌近600元/平方米。相比去年13385元/平方米的全年平均成交价,今年3月份成交价格也还低285元/平方米。  纵向各年份的3月成交情况看(见下表),今年3月的成交均价要比2015年3月上涨536元/平方米,涨幅4.3%。但相比于年的3月,并无涨势可言。  单从数据看,似乎很难找到3月商品住宅“价随量涨”的明显迹象。但其中有这几个因素需要考虑进去:  一是楼市价格同比曲线,一般滞后于销量拐点表现,也就说,备案价格数据的体现相比销量数据要更滞后一些;二是各月成交均价曲线,与当月新开盘楼盘房源类型、以及整体房源成交结构相关——新开刚需盘多了,价格就可能下来;中高端改善盘多,那么价格就上去了。  因而,近期一系列利好新政对宁波楼市的价格作用力究竟有多大?待4月的成交价格或许更能说明问题。  库存去掉多少了?  那么,在“16条”可预期的正式实施后,宁波房价会怎么走呢?  或许,最安全、最没意外的答案就是“分化”——地段好、资源好、品质好、定位准的,有上涨的动力;各方面一般且同质化的,可能还是“亚力山大”。  事实上,我们在看包括“16条”在内一些“大招”时要知道,之所以频出这些大招,正是因为本地楼市面临的压力大,非大招不能奏效。  这个压力,当然主要是指库存。  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的实时数据显示:截止3月31日中午,市六区可售商品住宅为41831套,住宅可售面积积约为556万方。尽管3月份实现了7000套之巨的去化量,但眼下的库存面积,相比3个月前的2015年底,还是又增加了30万方!  截至3月底市六区商品住宅库存数据——  眼下市六区可售商品住宅为41831套,若以最乐观的以3月份7000套成交量来计,半年就可以消化光。  但事实上,我们恐怕还不能乐观的自欺欺人。  一则3月是享受系列利好最为直接的结点,未来各月是否能继续保持同样的去化节奏还不好说;二则“水一边流出去,一边还有流进来的”——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宁波销售出去的住宅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但新增面积也超过900万平方米……  若从全大市看,目前宁波目前全大市还有超过9万套可售住宅,去化周期需要16-17个月。  或许,是到时候了  由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  宁波楼市库存压力依然还在那儿,“大招”刺激下楼市整体价格下行的可能性在减小;但同时,楼市分化格局依然呈现——将视角推近各区、各板块乃至各楼盘上去看,肯定有不少提价的,但肯定也有继续靠价格去拉销售的。  另外一个因素是,货币政策宽松状态的持续,低利率乃至零利率的到来,每个人都感觉到口袋里的钱在贬值。这样的情况下,房子或许又会成为许多人选择的避险性投资去处,因为退一万步讲,你住或不住,房子都会在那里。  这,或许也会给宁波房价走向带来些许影响,尽管看起来宁波的房子没有一二线城市来得那么稀缺。  总的来说,对买房者而言,或许是到时候了!
  网易首页 & 新闻中心 & 滚动新闻 & 正文  网址:/16/0317/02/BIAU833J00014Q4P.html  宁波新房只够卖9个月? 房价看涨指日可待   02:09:01 来源: 现代金报(宁波)  “没想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这么多人。”昨日下午,记者在宁波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马上就要到下班时间,可还是“大排长龙”。  最近,在契税、营业税“双降”的新政下,宁波新房和二手房成交量均大幅攀升,甚至有不少业内人士在个人论坛或微信里公开发表“宁波房价即将起飞”的看法,称“宁波的库存9个月就能消灭掉,房价即将开始上涨”。未来宁波楼市走向果真如此吗?  记者 周阳  房产交易中心:最近一周来办证过户的购房者激增一半  昨天,记者在东部新城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房地产过户、办证的各个窗口人满为患,不少地方都排起了长队。“趁着现在税费的优惠大,赶紧把房产证给办了。”冯女士刚把手续办好,又跑到二楼新办了张农行卡,因为退税的钱一半会打入这张卡里。  冯女士告诉记者,低总价的房子可能税费差别不大,但是高总价的税费起码减少了10多万。她还举了一个例子,她刚买了一套212万的房子,原房东买来才52万元,本该缴纳契税212万 3% 50%=3.18万元,以及营业税(212-52) 5.6%=8.96万元;而现在,契税减少按2%计算只要2.12万元,营业税也全免了,能省10万多元。  由于办理手续的购房者太多,虽然下午5点,取号机已经停止取号,但是不少购房者又人工排队去税务局缴税。“我们这几天都是加班一两个小时给购房者办理缴税业务,最近一周的人数可能比年前多了50%。”一位税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二手房市场:大户型不好卖,总价低的二手房最抢手  最近一周,宁波二手房成交迅速升温,买房咨询量、看房量显著增加,业务员们忙得热火朝天。  记者走访各二手房门店了解到,在契税、营业税“双降”新政下,买卖双方产生了立竿见影的心理变化。房产业务员反映,购房者下手更爽快了,成交周期有所缩短;部分手上比较多房子的房东也没有惜售,只要价格不还得离谱,基本都愿意出售。  “世纪广场这里的大户型很多,基本卖不太动,而小户型最抢手,基本都卖光了。”宁波鸿桥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一位邹姓业务员向记者表示,眼下棚改户、学区房需求者是二手房市场的主要客户。棚改户一般赔偿不会超过100万,而学区房也是喜欢买小面积,只是为了一个读书的名额,所以总价低于100万、小面积的房子最抢手。她还举了一个例子,在大梁街同样的小区,同样的楼层,大面积的只能卖到1万3、1万4,而一套38平方的小房子要65万,合到1万7一平。  也有中介人士向记者表示,有些房东看着成交量上来了酝酿涨价,不过涨价的房子基本都很难有成交量,特别是大户型的。因为最近几年来大户型的房源特别多,有房子比较多的房东想尽快成交,就会不涨价,甚至再让一两万元促进成交。  新房成交量:上周日均成交量200多套,环比上涨近六成  开发商同样想去库存,某些区域有的一手房比二手房还便宜。  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统计,上周(-)宁波市六区共成交商品住宅1490套,成交均价13211.72元/平。环比上周成交量上涨59.19%,成交均价下降2.70%。截至3月13日,3月份宁波市六区已备案商品房2040套,并单日成交创下300多套的2016年度日成交最高纪录,其中成交最热的几个盘分别是中海国际社区,景瑞红翎台,阳光玫瑰园等。  对于成交量大幅上涨近60%的同时,为什么成交均价还在下降,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最近两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是利好刚需,比如首付到2成,利率85折,税费减半,对于价格非常敏感的刚需来说,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入市时机,所以成交套数排名前十的楼盘中,8成都是万元左右的刚需盘,而改善型的客户相对来说就显得少了,这样就把整个的均价拉低了。  七嘴八舌论楼市  看涨派:日均成交240套  9个月就可清空库存  “房价的涨跌,核心取决三个因素:供求关系、行业政策、市场信心。宁波房价即将起飞。”宁波某知名房产评论人认为房价即将快速上涨。  他表示,宁波的供求关系,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快速去化,已经从供过于求,到供求平衡,逐渐已经转向供不应求。近日宁波楼市新房销售备案连续三天保持在日均240套以上,剩余41872套新房,如能日均销售240套,只剩174天销售期,6个月即能全部清空。预估即使还有新盘入市,9个月亦能全面清空。  这位房产评论人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政策性非常敏感的行业。宁波出台系列政策,对于降低首付,对于减税等等措施,相比于中央的政策,跟进速度快,效率高,执行力度大。同时宁波将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无疑会增加市场的购买力。  最后,他认为市场信心主要是分为两个,一个是开发商信心,一个是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信心。开发商的信心无需多说,最近三个月里,每块好地的推出,都是高潮迭起,一浪一浪。“德信也好,万科也好,融创也好,信达也好,都是一个一个牛逼哄哄。”开发商比购买者更早嗅到这波行情的来临,因此不惜重金,储备地块;而购房者主要分两类,一类已经出手了,所以最近几个月的成交量急剧放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北上广楼市看涨影响;还有部分客户在观望,看看这波行情究竟会怎么样?但是随着市场行情的逐渐明朗化,入市的客户必将越来越多。  看平派:“9月清空”算法错误  去库存仍是主基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这么多年来房价涨幅最大的肯定是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为什么它们会一直上涨,是因为它们是人口净流入的地区。人口净流入的地区,房价总体上会上涨;人口净流出的地区,房价涨不起来甚至有下跌的压力。  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按照每天卖240套的速度,可能9个月宁波房子会全部卖光,这个观点和计算方法绝对是错误的。第一个前提是,每天240套要持续9个月,据他来看,这个成交量肯定是达不到的,因为最近成交量大涨主要是几个政策叠加的效果,刚需这波买完了,后续谁来买?就像股市一样,后续还有没有新的热点支持?第二个前提是,地方政府不再推新地,库存才会持续减少。但是就目前房地产成交量活跃程度来看,宁波会加大土地的供应。  该人士还表示,目前,不少开发商都在公布涨价方案或者是已经涨价,但实际涨幅几乎都小,涨多了没人买。购房者历来“买涨不买跌”,不少开发商或房东散布要涨价的信息,就是抓住购房者的这一心理,此时涨价就成为了一种营销的手段,促进观望犹豫的客户加速成交。  该人士最后表示,购房者应该理性买房,毕竟目前宁波的库存量仍然庞大,去库存仍是主基调,这样的背景下价格大涨不可能。没有只涨不跌的楼市,楼市投资投机有风险,一味追涨的风险不容小觑。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责任编辑:黄欢
  宁波的官员腐败事说出来,真吓人。  目前,宁波的市长卢子跃被抓进去了,市委书记刘奇被调到江西了,宁波现在既无市长、也无市委书记,真正一座无政府主义的空城哦,  难怪这拆房价格就可胡乱评估了,呵呵。
  《今年3月,宁波市二手房价格创三年来新高》  请看现代金报4月8日的报道(其中也写到了潜龙社区,这里还没签约达到80%,那里就已经计划好一定拆迁了):  网址:/html//content_297140.htm?div=-1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商网 & 浙江经济报道 & 产经新闻 正文  宁波三月二手房创三年来新高 市场之后会静静吗   09:07:40  来源: 宁波网   记者 王薇  编辑: 南希  钱女士最近在宁波青林湾区域看中了一套学区房,面积130平方左右的白坯房,房东报价为225万元,但是年初,房价也就是210万元。据21世纪不动产统计,就在过去的3月,宁波全大市成交二手住宅5524套,仅次于2013年3月和2009年12月,成为历史第三高。  或许在一手房量价的迅速回升中,很多人忽视了二手房,但经过了今年这个实打实的“小阳春”,二手房价格已步入了止跌回升的通道。  5524套,二手房创2013年以来新高  2016年第一季度,宁波经历了真正意义上的“小阳春”,1-3月,成交二手住宅成交11118套,成交面积同比上升115.67%。与一手住宅市场一样,刚刚过去的3月,二手住宅也登上了峰值,成交5524套,比2015年最好的月份还多将近2000套,成交面积54.15万㎡,成交面积环比上升247.44%,同比上升226.72%,这一成绩也成为继2013年3月和2009年12月有历史记载的第三高。  2013年3月,是受到“二手房20%差额”政策影响,市场引发“抢购潮”,2009年12月,则是受到优惠政策取消预期的影响,而这一次的创出新高,则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方面,包括高塘、潜龙在内的多个区域启动大规模拆迁,计划棚改面积达到了200万方,带动了需求的入市;另一方面,宁波政府“房产16条”落地,购房契税给予补贴50%的福利补贴政策延续至年底,虽然比较温和,但是和“营改增”一样,确实降低了购房成本,也明确了继续宽松的基调;最重要的是,外围是一线城市从房价到土地的疯狂在延续,宁波一手市场的成交量也在节节攀升,成交周期缩短,犹豫期买家入市,都显现出购房者心态的变化。  部分区域二手房受一手房调价影响涨价  “都说二手房没怎么涨,其实还是有上浮的。”最近看中维科上院房子的钱女士说,“年前,房东报价210万元,上两天去问,已经涨到了225万元,相当于每平方涨了1000元左右。”  据21世纪不动产的数据统计,3月二手房住宅均价为13178.1元/平米,环比2月份上涨0.8%,从近期的房价走势看,整体还算比较平稳,但是稳中有升的走势,加上预期,房东确实底气有所回升,虽然没有一手房涨价明显,但是随着回暖的持续,部分区域的房价确实有一定幅度回升。  一位房产工作人员表示,最近部分热门区域的房价确实有小幅上调的情况,比如120m2~140m2户型比较集中的东部和南部中心区域,附近新房频频放出涨价信号,二手房必然受到影响,以及附近有拆迁改造计划的区域,供求比变化也会影响房价,但是总体来看,整体的房价还是比较平稳,毕竟库存还是很大,购房者选择很多。不过,二手房交易周期缩短,房源去化率加快,价格也呈现了止跌回升的趋势。  4月,市场退烧,但依旧高于往年  进入4月,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成交量都较3月有所下滑,以一手房为例,成交量回归到160套左右水平,虽然较3月的日均230套左右水平回落明显,但是依然在还不错的水平。二手房的情况也与一手房相似。  21世纪不动产的白文欣表示,3月,宁波一手房市场频频上调价格,加之周边城市的涨价影响,造成部分一手房客户群体的恐慌,需求集中入市,但是随着政策的消化,很多购房者也逐渐冷静下来,成交量有所回落在意料之中,不过现在毕竟是购房环境最宽松时期,购房者入市积极性还是在上涨,所以成交量依旧能维持在比较高的水平。
  zixiao1973发表于前天 11:43 东方热线同名帖第 240 楼  网址:ool.net/cthread-.html  我现在也处在棚户改造过程中,个人建议你别找舆论了,用没,因为在宁波居民的潜意识就是“拆房子=赚钱”,前一段时间找来了律师,经过他一说,感觉的确靠谱多了,现在给你分享下我的建议:  1、先梳理下自己小区的情况,有多少人同意这个方案,有多少人咬咬牙能接受这个方案,有多少人绝对不同意这个方案  2、同意的,就剔除掉,咬咬牙能接受的,也剔除掉,剩下绝对不同意的,组织起来,构建好组织结构,然后制定好大家能接受的方案,以这方案为目
标努力。  3、在这个组织内部确立怎么维权,争取的形式:法律维权——最佳,但是尽量别选择浙江省内律师,你懂的;而且基本会没有最终结果,只是变打官
司边谈判,但是只要你们能找到代理律师起诉了,你们就已经成功一半了。原因1:很容易拖时间,拖个1年半载完全无压力;原因2:更加容易引起舆论
关注,拆迁方面也更会不得不重视下你们情况。非法律维权个人不建议,做法请参考中国各大钉子户,伤神伤力伤时间,很难大批人员坚持。  4、顶住压力,期间会有各种诱惑,胁迫,离间等分化压力,希望你们能制定好攻守条约,其中抱团沟通一定要紧密,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这种情况。  以上左右,最关键的是要组织起来,不能组织起来靠自己单人维权的话,第一成本太大,第二压力太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还是那话,在网上找舆论支持我个人不建议,因为看的人都无关他们切身利益的,只是不咸不淡来跟你说说,冷嘲热讽而已,再配合某些部门水军,你是没有办法掌控住要前进的方向的,但是如果你们几百人一次性去起诉了,舆论不关注都会关注这个情况。   希望对你有帮助,我这边奉化也在棚改,比你们政策更加恶劣,现在也在争取,但是一些事业机构,政府部门工作的没办法顶住了,形势也比较严峻。  这里引用给你们一句律师的话:拆迁维权方面,别纠结在自己的房子老不老,旧不旧,他们要你的是你房子下面的土地,这个才是值钱的东西,也别听别人跟你们说啥房子房子房子,维权就以你们脚下的土地为根据进行,土地,地段!这才是关键点!  zixiao1973
  宁波房屋评估价格,在房价没啥大波动的情况下,截然不同。  百姓发帖求助,竟还有一帮文痞流氓滋事、捣乱——好黑的幕!  不信,请看东方热线上的同标题帖:  ool.net/cthread-.html  竟至于招来那么多仇视拆迁户的人!这宁波市真是太下作了,不惜雇佣人……  拆迁户与官方的事,只有法院偏袒着官方才来捏着鼻子管,哪有这么多要强管的百姓?哈哈哈,法院的事竟有人义务做,不是雇佣军还是什么?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  承租人的补偿权得到明确 全市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基本统一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稿源:宁波晚报     □记者谢昭艳通讯员周子俊  3月18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根据国务院、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体制、程序、评估、补偿、补助和奖励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通过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基本统一全市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标准,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  《办法》有哪些亮点  实现了全市政策的基本统一  《办法》实现了全市政策的基本统一,统一了全市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内容,以及征收补偿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办法》体现了民主决策程序,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规定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办法》突出了市场化补偿安置原则,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均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或等值换算安置面积。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困难群众保障,规定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每户低于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补偿,对住房困难群体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办法》如何确保依法征收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程序是保障依法征收的重要内容,为体现阳光征收、公正公开,《办法》对征收程序作了全面、完整的规定。  提出征收申请。征收房屋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组织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作出征收决定。市或者县(市)区政府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房屋征收涉及1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对征收评估有何规定  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协商选定  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是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体现。根据我市近年来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践和总结,《办法》对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异议程序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明确评估机构选定方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在评估机构名录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确定了市场化评估的方法。  明确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要求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估机构名录,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  《办法》在征收补偿上有哪些内容  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都有了明确说法  按照依法公平补偿、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原则,《办法》规定了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等内容。  明确承租人的补偿权。在依法保障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同时,增加了对公有住房、代管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宗教产住房等历史遗留的承租人的补偿权利,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权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权以及补偿标准。  明确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费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搬迁费补偿。  其中,还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结算差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考虑临时安置费与当地物价水平的关联性,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的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另行制定。  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另外,给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重大设施搬迁、停产停业的,给予重大设施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规定了哪些补助奖励政策  签约期限内搬迁,给予一定奖励  《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内容及相关标准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或者差价结算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同时规定,上述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办法》体现了民主决策程序,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规定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达到80%就要强拆强买了!80%其实是一批人,而不是个别人,——所以反对宁波这个地方法规!  与国务院令不一致!  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给宁波东方热线上的政府写手“小剑蝶”的一封公开信——  终于觉得你这骗功是不得不骂了!  1、法律是是有强拆的,可你却骗说没有,撒谎不打草稿!这下你的狗眼看清楚些,有强拆的吗?你故意闭着眼睛瞎说,不就是为了欺骗百姓吗?——用心不良!请看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你说我们百姓都是想多赔点,这话不对!  我们百姓不是敲诈专家,天下也没有一个百姓敢讹诈政府的!只有衙门欺负百姓,就像你一样!  我们只是自己的房子,应与自己地段上同样是拆迁的房子价格一样,这是讲道理!  去年17000,今年15000,同一个地段,这是咋回事?  江东区政府自从我发帖后,装聋作哑不回答!却派出一批小罗罗来说三道四、与百姓吵架斗殴。难道你区里人多,百姓就怕你不成?  天下只怕讲道理!  3、你说LZ到处树敌吵架,把舆论都得罪遍了。  更是可笑你胡说八道,是LZ树敌,还是与LZ不搭界的你,偏要来与LZ为敌?  说起舆论,你一个人也代表舆论?  当然,只有政府可造舆论,所以说,在此与LZ刻骨仇恨的人,就是这次一心来完成拆迁任务、好去邀功请赏的人!  只是你这赏钱,还不是出的拆迁成本吗———花的还是LZ这种拆迁户的钱!  否则,你这么急吼吼来打压LZ的帖子干什么?  你们现在连个群众大会都不敢开,就是怕群情激愤吵翻天、你们收不了场!  所以把这个约在上午、把那个约在下午,免得百姓们一起见面,一起提意见!  大家相互见不着,自然不能合力齐心!这样你们就可分头哄骗、分散各个击破了。  加上有的居民,误以为与你们干部交好,你们会多赏他她二钱,故而百姓就不太齐心,却不知道最后吃苦就是百姓自己!  能与虎谋皮吗?能与你们这种人交友吗?本来你们与百姓就是利益对立方!势同水火!  否则,你怎么拼着不工作、不上班、也要来与LZ对话呢?  再说,你究竟能给居民多少好处呢?说不定就是白白被欺骗利用了!  最多无非就是装修费评估上可做点手脚,如徐戎,装修基本价为600元一平方,装修如新婚房的也就900元吧,潜龙有几家能达到900呢?如800元,与600,一套50平方的房子,随便你怎么算,也就差1万元钱!——在拆迁中连一个小指甲都够不上的数目!  所以,如果百姓能看穿你们,团结起来,齐心,那么,还能合法保护我们的权益。  反之,只有被你们各自攻破、百姓各自吃亏的下场!  谁能相信你们呢?因为在拆迁中,你们正好与我们利益对立!  4、你说LZ“这种帖子就算天天首页都不会引起媒体和领导关注,为什么?一个人被一堆人骂,问题只是一个人,社会很和谐。多去去信访办和拆迁办才是王道。”  这才暴露了你的狼子野心!你们最好其他百姓不敢说话,就LZ一人说话,那你们就可说其他百姓都同意啊,就是LZ一个人不同意,那不就成功拆迁了吗?可其实呢?你肯给其他百姓实惠吗?苟P!  你们,最害怕居民们跟楼主站在一起!这样你们就不得不要加款拆迁了!哪有商业开发地块这么廉价拆迁呢?  你们无非是欺骗百姓,让他们以为出头、就要被你们欺压——导致百姓都不敢说话,剩下楼主一个人说话,那你们就可说是楼主难弄有问题了,其实,有问题的是你们!  就凭你们去年评估价,竟与今年评估价,同一地段居然会差2000元一平方来看,你们就是有问题!!!  其实,百姓即使躲避不出头、也是被你们欺压的下场,因你们都已经评估出这个15031元的价格了,说明拆房的专款资金区里也已经落实了,就这么一笔钱,你们还能给百姓提高多少呢?  只有百姓团结起来,否定你们这个廉价拆迁,你们才会重新去落实你们的拆房专款!  如果拆房专款就这么一笔,大家不管出不出头,都没有好日子过!(就怕没有这么看得穿的人,尤其老年人胆子小,不太知道现实社会上的事情,你们可去大大欺骗老人啊!)。  LZ也知道,你恨发帖!恨被天下人知道了江东区潜龙地块拆迁工作、百姓有意见,所以才最好想围攻、孤立LZ,以便可说众人同意、就LZ不同意。  是吗?你很阴险啊!  你不是说LZ“一个人被一堆人骂,问题只是一个人,社区很和谐”么。所以,江东区官方一方面组织人围攻LZ,一方面去欺骗一些居民,说每人给他们21000元了,与去年一样了(其实去年最后拿到手是24000元,骗得一部分居民很高兴,尤其老人,这100万相比他们上班时的39元、68元一月,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所以很容易上当的)。  其实呢,你们无非是想欺骗居民不齐心、不团结,散沙一样,那就容易被你们各个击破了!  所以,LZ知道,真正的拆迁户居民,他们干吗要来骂LZ呢,只有江东区政府要来拆迁的人,才会在此骂LZ!——所以LZ也毫不客气地把这些个强盗都骂了过去,侵略者不应该有好下场!所以,还用得着披你的羊皮吗?  狼就是狼,总是要吃百姓的,百姓不能对你们抱有幻想!!!  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百姓!在此,特别提醒难得出门的老人们,政府给你30天期限提书面意见(法律上规定要书面意见,口头的不算!),你如不提,那你就只能等人家签约到80%时,你就要被强拆了(法律上写的,法院会发强拆令)。  只有团结起来,弱小的百姓才有活路!  最后,还要告诉你这政府拆迁部队中的一员,LZ对你这拆迁费、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该我拿的钱,少一分我也不肯!不该我拿的钱,多一分我也不要!  但愿我们的百姓不要受蒙骗,大家如果不齐心按法律程序走,最后是保不住自己的房子、会被廉价拆掉!  我们地段这么好的房子,为何要廉价拆?  你政府知道要征收市中心城区的好地段房子,我们也知道住在好地段里、生活很方便!那为何我们要被廉价拆迁呢???  你要征收别的地段,你尽管去好了,我们以后不被政府拆,如果来个老板拆,还可大大地提价呢!  总之一句话,地段好,不怕不拆,只怕廉价拆!
  与广大潜龙居民共享《宁波市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大家心里有个数。  甬政办发〔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宁波市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曾享有“浙东第一街”美誉的中山路,不仅是甬城最重要的交通干道,更是承载宁波城市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道路,在市民心中具有重要地位。由于中山路已多年未实施更新改造,道路基础设施老化,且轨道交通建设引起沿街建筑拆迁和道路设施损伤,整体功能和形象与宁波城市地位不相匹配,与国内外先进城市差距甚大,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要求实施改造提升呼声强烈。为切实改善中山路基础设施条件,重塑宁波特色精品街区形象,打造现代都市核心轴线,建设更高水平的品质城市和文明城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为科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以人为本,功能优先。突出人本需求,形象与功能联动、商业与文化联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商业商贸、文化景观等综合功能,完善无障碍设施,打造交通顺畅、购物便利、环境舒适的城市空间。强化公众参与,发扬民主,畅通民意,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以线带面,统筹推进。以综合整治为契机,地上与地下联动,统筹考虑中山路沿线区域道路改造、沿街建筑整理、后街区域整治和地块开发,实施统一规划、封闭运作。明确整治范围、建设标准和内容,根据区域特性和实际条件分期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整体整治目标。  (三)注重品质,彰显特色。按照精细化设计、精细化施工、精细化管理要求,邀请国内外顶级设计团队和优秀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宁波地域特色,力求功能优化、品质高端和价值提升,重铸中山路新品质和新辉煌。  (四)建管并举,长效巩固。整治与管理联动,以中山路整治成果巩固为引领,加强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的管理制度建设,出台街景立面、广告治理、市容秩序和业态布局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办法,巩固综合整治效果,并以点带面,加快提升城市形象品质,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中山路作为宁波政治、文化、商业核心街区,是联通“两心”、贯通东西的城市主轴,通过今后3年的综合整治,将之打造成为功能完善、环境舒适、品质高雅、“宁波人自豪,外地人称赞”的城市中心轴线。  (一)优良的综合交通环境。全面形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慢行系统有机衔接,动静态交通统筹兼顾的交通环境。通行舒适度和行车速度明显提高,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二)优质的人文景观空间。全面形成历史文化遗址(存)与现代建筑交相辉映,城市道路、步行街区、休闲广场、滨水空间、景观绿地互相协调,人与自然、城市和谐统一的公共空间。环境舒适度明显提高,空间形象和品质明显提升。  (三)优雅的都市商业街区。全面形成商业氛围浓厚、服务业发达,大型广场空间、商业商务环境和三江口特色城市景观相匹配,品位高雅、充满活力的精品街区。商务办公和购物环境显著改善优化,街区品质显著提升。  三、整治范围  (一)东西向:西起机场快速干道,东至世纪大道,全长9.2公里。具体划分为三段,其中,中段西起望京路,东至甬港北路;西段为望京路以西路段,东段为甬港北路以东路段。  (二)南北向:中段整治以第一条后街为界,东段和西段以沿线建筑或拆迁地块为界。  同时将沿线市政配套用地,以及汽车西站地块、大河社区地块、江东CBD后街以北等沿线旧城更新改造地块纳入综合整治开发范围。  四、整治内容  按照“一轴三段六节点”空间布局,重点实施道路交通设施完善、沿街建筑整治、景观绿化升级、业态布局优化,重塑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特色,展现宁波现代都市核心商业街区品质。  (一)优化公共基础设施。在公交优先、慢行宜人的总体导向下,重点整治为:优化道路、桥梁断面、重要交叉口和轨道站交通节点设计;设置公交专用道,完善轨道与公交、慢行和步行交通衔接;道路沿线根据商业业态、居住休闲、公共活动需求,合理布置公共停车场;拓展人行空间,高品质塑造人行道和建筑后退的商业空间;高标准改造或新建雨污排水等防汛设施,完善防灾减灾等公共设施;统一整合完善道路导向、交通指示、文明提示等城市标识系统。  (二)实施沿街整治更新。围绕中山路功能和形象定位,对沿街建筑实施整治更新,拆除违法建筑、破旧建筑和核心区沿街住宅建筑,重塑城市界面;保护沿线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优化现代建筑形象;依据业态形象、功能区位,确定重要区域和节点的建筑要求,进行逐一设计、逐幢更新,提升区域整体形象;结合地铁站周边和旧城改造区块,进行功能置换,营造商业建筑多样性;规范广告店招及各类沿街设施。  (三)提升景观绿化品质。高标准进行道路景观绿化设计,改造沿线绿地空间和原有公园绿地,提升配套景观设施水平,着重展现三江口、西塘河和后塘河(樱花公园)等滨水开放空间的景观效果。优化沿街景观照明,营造城市夜景特色。  (四)优化沿线业态分布。统筹布局特色业态,发掘恢复传统老字号;提升现有核心区中心商业广场和顶级休闲商业区;对部分建筑进行首层功能优化和组织地下空间开发,做精做强商业楼宇经济;优化疏通后街交通路网,完善后街停车设施,形成舒适通畅的慢行网络,建设高品质商业街区。
  五、组织机构  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理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综合指挥协调力度,配强项目实施主体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一)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海曙、江东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部署、督查中山路综合整治任务;审议、确定整治规划和重要政策,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职责详见附件)。  (二)成立综合整治指挥部。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海曙区、江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市住建委。指挥部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对中山路综合整治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推进中山路综合整治和区块开发顺利实施。  (三)组建综合整治项目公司。设立由市国资委出资、性质为国有独资的项目公司。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封闭运作、一级开发、力求平衡”的原则实施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具体负责道路建设、街景整治和区块开发运作工作。  六、进度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14年6月)  建立指挥部、组建项目公司,研究确定总体实施方案;完成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启动道路红线内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6月~2016年12月)  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道路红线内拆迁并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地下管线和道路整修,恢复交通环境秩序;2016年底前完成全线道路及两侧街景工程。  (三)区块开发改造阶段(2014年10月~2018年底)  在研究确定区块开发实施方案基础上,全面启动开发区块房屋征收和地块出让等工作,力争2018年底基本完成沿线区块开发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山路综合整治是加快构筑现代都市、提升中心城区品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人居生活品质、改善民生的实事工程。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中山路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做好协同配合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项目公司实行垂直领导,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落实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统一决策,形成高效有力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强化要素保障。中山路作为中心城区最繁华的商业街,建设成本高,且综合效益显著。市级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齐心协力、创新方法,全力做好要素保障工作。中山路综合整治范围内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统一用于封闭区域的资金平衡,具体由综合整治指挥部根据建设开发整体计划、资金筹措平衡方案确定。牵头实施部门要会同项目公司做好项目整体资金平衡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项目启动和实施的约束性依据。市财政局要及时专项落实项目资本金,确保项目公司尽快注册运行。为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对属于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市规划局要根据整治方案及时做好有关规划调整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提前介入,及时组织土地储备、挂牌出让,出让收入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净收益,并在结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市住建委,再由市住建委划转项目公司。同时,也可通过土地储备改造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公司作为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实施运作。市国资委协调1~2家市属国有企业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第三方担保等便利条件。  (三)强化共建共享。轨道沿线站点出入口与常规公交接驳换乘设施和因轨道交通建设引起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修复的建设资金由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承担,同时作为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融资担保主体之一。按现行投资途径落实配套管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等管线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要求高标准配套建设。沿线公共建筑、文保建筑和保留的居民住宅建筑整治列入项目总投资;其他商业办公建筑由业主按照统一设计的整治方案组织实施,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报综合整治指挥部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列入项目总投。  (四)强化工作效率。轨道交通1号线即将投入运行,实施中山路综合整治迫在眉睫,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精神,实施模拟审批、联审联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考虑到中山路综合整治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且地下管线错综复杂,难以实施交通封闭作业,施工条件十分苛刻,特别复杂的标段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优先选择有技术经验、对宁波建设环境熟悉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建设。  (五)强化公众参与。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是全市人民十分关注的重大项目,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保障,多层次、全方位宣传中山路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形成共识,积极引导和充分调动沿街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科学论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总体要求,成立由市政、交通、绿化、景观、建筑、历史、文化、体育等各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多形式多渠道地广泛听取并认真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努力把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打造为民心工程、民主工程和民智工程。  (六)强化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领导小组及指挥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加强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对在整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对工程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项目“三位一体”式全过程跟踪审计。  附件:中山路综合整治职责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中山路综合整治职责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工作任务  备注  1  市委宣传部  1.加强对中山路综合整治信息宣传的指导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有序引导,营造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2  市住建委  1.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并抓好进度督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3.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项目公司做好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和开发运作工作。  3  市规划局  1.负责中山路规划方案和管线规划、业态布局等专项规划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2.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开发运作和整治方案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规划调整和规划文本编制等工作。  4  市城管局  1.负责协调市政公用设施迁改,及时落实相关审批工作。  2.负责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反市容秩序行为的指导协调工作。  3.负责违章建筑、到期临时建筑拆除的指导管理工作。  4.牵头协调区域内户外广告、商业门店的整治工作。  5.参与中山路综合整治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5  市工商局  1.参与协调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  2.参与协调中山路沿线业态规划布局。  6  市发改委  1.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相关审批工作。  2.参与协调工程招标、建设管理等相关问题。  7  市经信委  1.负责协调中山路沿线企业做好建筑整治工作。  2.参与中山路综合整治涉及智慧城市、LED信息网络规划等相关工作。  8  市财政局  1.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要求,及时落实项目资本金。  2.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3.参与协调中山路综合整治和区块开发融资工作。  9  市公安局  1.负责沿街交通秩序整治和施工期间交通组织保障。  2.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治安保障工作,打击破坏交通、市政、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的不法行为。  3.参与交通整治方案审查和交通设施建设工作。  10  市监察局  1.指导督促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落实保廉体系建设。  2.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的效能监督。  11  市审计局  1.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审计监督,组织落实跟踪审计。  2.参与协调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中工程结算相关问题。  12  市环保局  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环评论证和审批工作。  13  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储备工作。  2.负责协调中山路综合整治范围内相关开发地块涉及的土地出让工作。  14  市贸易局  1.负责协调中山路沿线商户做好建筑整治工作。  15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1.参与中山路综合整治方案论证、审查工作。  2.协调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  16  市通信管理局  1.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督促协调移动、电信等运营商完成迁改工作。  17  市信访局  1.负责相关信访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  18  市审管办  1.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展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联审联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配合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招投标管理工作。  19  国网宁波  供电公司  1.按整治方案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20  市交通委  1.参与中山路交通整治方案论证、审查工作。  2.配合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施工期间交通组织保障工作,协调公交等运输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牵头做好中山路沿线、轨道、公交、慢行系统有序衔接工作。  21  轨道交通  指挥部  1.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应承担的建设资金。  2.为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承担担保主体或融资平台。  3.配合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与轨道交通建设的方案对接和施工衔接工作。  22  市国资委  1.协助项目公司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融资工作。  23  市金融办  1.协调做好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融资工作。  24  海曙区政府  1.负责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反市容秩序行为的治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区沿路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户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4.负责辖区整治宣传发动和社会稳定工作。  25  江东区政府  1.负责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反市容秩序行为的治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区沿路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户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4.负责辖区整治宣传发动和社会稳定工作。  26  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  1.电信、广电、有线电视、网络、供水、排水、热力等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方案和进度要求及时做好管线迁改工作。
  只要别来骚扰老年居民、别来廉价强拆居民住宅即可。  老年人不要钱、只要健康。拆迁—急于买房—搬家,多么累啊,这个精力、劳累,跟谁去说?  老人老东西多、都不肯扔掉,所以搬家比青年人要累得多多啦!  老实说,如只赚5万元去再换个老房子,这么折腾来折腾去,赚了这5万,也没精力花了,所以,这廉价的钱什么用啊?  最好别来动迁、别来折腾,最好!
  大多数人,都是被哄吓拐骗,而不情愿地签约的!  你想,天下哪有比政府公共事业用房还便宜的商业用房??  因政府公共事业,是百姓一定要搬迁的,不能因为你一家挡住了交通建设,对吧?  这个牺牲是应该要做的,百姓这点觉悟是有的,  可是你商业用途,居然比政府公共事业用房出的价格还便宜、还要便宜20-40万一套房,你这是脑子进水了、想出来的价格吧?  谁都知道,商业用房应该高于政府公共事业用房的价格!  只要你们拆迁办不来强拆,就可以了。我们老年人不爱折腾,我们老邻居熟悉,相互一起住惯了,  你们爱拆哪里就去哪里拆,别来强拆我们的家园!
  不知全国各地的拆迁,有宁波这么滑稽否?  居然要分任务给各街道、社区干部,让他们到处找人快快拆迁,真是没见过的阵势!  我看,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凡是拆迁,都是居民欢天喜地,捡了个金元宝!  怎么宁波的拆迁,是百姓愤怒群访、政府做拆迁工作的人也愁煞、抱怨煞,好好的买卖,倒成了强讨饭一样,真是可笑啊!  这是因政府拆迁、补偿过低、百姓不愿造成。  其实既然政府没钱,就别把旧城改造的步子迈得那么大。  慢慢来好了,一步步扎实即可。  如果民众漫天要价,那么政府不拆即可。  也不用搞得象劝上吊一样,看看也累煞了。
  当然,这民众漫天要价,也是政府说说的。  百姓怎敢向官漫天要价呢?  我把宁波的拆迁有得一比:  相当于是:  我看中了苹果6,可是我的钱只够买苹果2,于是乎,压价开始,有做托的、有威胁收税队来了快卖的、有骂骂咧咧谩骂人家“贪财”为何苹果6不卖苹果2价钱的、有利诱的,反正政府人手多,不怕扰民,只是不能便民而已……。  天下竟还有这样做买卖的?!  奇谈怪论也就是宁波有了。
  如果没有温州炒房团,宁波的房价16年前只有多少?  2000年卖掉一套三室一厅的钱,现在只够买一个车棚了。可恶的炒房客!  宁波人后来跟风了,也跟着炒,每人买了好几套房屋,使房价大涨。  但带来的是如今二手房卖不出的恶果!  毕竟宁波人,就只有这么一点,刚性需求少啊。  国家有股市、有买卖黄金的,但没有鼓励买卖房屋做投机生意的,因为只有买房有限制、买股票没限制你买多少吧,买黄金不管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也没有限制吧?  只有买房有限制——不许多买!  所以拆迁,是否也该体现国家的态度——对买房做生意的,实行限制高价。  而对居民,应该实行高价,因毕竟是政府要他们离开住熟的故土,不是他们主动想离开啊。  是住户、还是炒房客,这个居委会、派出所最清楚,  应该区别对待。  免得有人老是做买房卖房的投机生意,使百姓真正的刚性住房需求、因价格高而买不起!  实行54平方不足补贴到54平方,就是政府对居民刚性需求的奖励,至少我是这么看的。  但有奖有罚,没罚也就奖不起了。  所以应该对住房补偿也进行区别价对待。  是刚性需求的补偿高,一套房的,住房应该要1比2补偿,确实做到改善居民住宅条件。  是投机房产、扰乱房市、有好几套房的补偿低,比卖房价略高、没亏少赚点就算了。免得以后老做这个房子生意、扰乱房市!  我若是政府就好了,如此办法,必使炒房客绝迹,房价真正回归正常,拆迁安置费也能真正使百姓安居乐业、改善住宅条件!  可惜,我只能在此提提我的意见。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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