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关系立的房产遗嘱产权和管理权归我,生前期间房产变买了,遗嘱有效吗。因为老公是二婚有一个女儿。

房产证上的人己死亡,配偶立遗嘱怎样才有效_百度知道
房产证上的人己死亡,配偶立遗嘱怎样才有效
房产证上的人己死亡,配偶立遗嘱怎样才有效
按照遗嘱进行,那么死亡人名下的产权如果有事先指定遗产分配,那么属于他的一半产权需要按照法定第一继承人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如果没有如果房屋是婚后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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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继承吧,继承完了,才有权支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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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遗嘱有效吗? |律师访谈
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遗嘱有效吗? |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李某(男)与周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小三”王某自李周两人分居后即与李某同居在一起,李某的生活起居都由王某照顾。2014年5月李某因心脏病发去世,王某持李某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遭到周某拒绝。周某认为,虽然房产是在李某名下,但是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而且,王某是“小三”,遗嘱应该无效。王某认为,遗嘱是在李某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下立下的,并且经过了公证,应该有效;而且房子是由她和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并不属于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说,在李某患病期间,一直由她照顾,周某并未出钱出力,房产理应由她继承。那么,立下遗嘱由“小三”继承房产,该遗嘱是否有效呢?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遗嘱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宁波继承法专业律师——石善勇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继承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石善勇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遗嘱效力”的相关问题。访谈嘉宾简介石善勇律师,现任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多次获得年度优秀律师称号,是有十多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石律师精于处理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石善勇律师及其团队在企业家族法律服务上有专门的研究,首次在宁波提出了“家族律师”服务模式,遵循“保家安族”的终极目标,努力为企业和家族的经营、传承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持人:石善勇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石律师,遗嘱有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石善勇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应该具备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尽管从构成的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遗嘱无效。当然如果王某在购房时有出资,出资部分财产权可以依法确认保护。  主持人: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呢?  石善勇律师: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其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依法属于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处置了配偶另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处置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主持人:若李某的遗嘱无效,那么该房产应该由谁继承?怎么继承呢?  石善勇律师:李某的遗嘱无效,李某的房产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其中1/2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另外李某所有的1/2作为遗产由周某及他们的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主持人:王某主张房子是其与李某出资购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王某有证据证明房子确是其有份出资购买的,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应该如何处置?  石善勇律师:若王某有证据支持其主张,证明房子的确是其部分出资购买的,说明房子系王某与李某共同购买,法院可以按出资的比例确认王某的共有份额,或者作价分割。  主持人:案例中,王某认为,在李某生病期间,都是由其照顾的,房产应该由其继承的说法是否有相关依据呢?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否可以将财产赠与给照顾其更多的人呢?  石善勇律师:王某认为,在李某生病期间,都是由其照顾的,房产应该由其继承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不能继承房产的原因是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而无效。当然,在正常关系情况下,只要被继承人有完全行为能力,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可以将财产赠与给照顾其更多的人的。  主持人:若周某手里也持有一份李某所手写的,但未经公证的遗嘱,相对于王某持有的遗嘱,哪个的效力更强呢?要推翻公证遗嘱,应该怎么做呢?  石善勇律师:在多份遗嘱有效的前提下,公证遗嘱优先,后立遗嘱优先。若周某手里也持有一份李某所手写的,但未经公证的遗嘱,相对于王某持有的遗嘱,王某遗嘱效力更强,在没有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按公证遗嘱来继承。本案中,因为公证遗嘱被确认无效,应按李某给周某的遗嘱来处分李某的财产。  另外,要推翻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该另外设立一份公证遗嘱以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  主持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立遗嘱,石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吗?  石善勇律师:大家知道立遗嘱很重要,建议主要如下:一是注意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建议尽早订立遗嘱,遗嘱不用等年纪大时才设立。  三是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遗嘱的订立和提供遗嘱法律咨询。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石善勇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石善勇律师:再见!访谈总结房产赠与“小三”的遗嘱效力问题,有争议。司法实践的观点认为尽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反方观点是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应当支持遗嘱有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判案。虽然小三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能完全用法院的判决来规范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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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房产指定归子女当中的一人继承可以吗
1、父母生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形下,可以就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指定遗产继承人,该指定继承人可以是子女之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法人更可以将个人财产,在其去世之后,捐赠给国家。2、遗嘱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可以自书遗嘱,经立遗嘱人本人签字,写上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经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附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及情形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及的情形消除后,应进行自书或代书遗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所立遗嘱的见证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6条、17条、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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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希望可以帮到你。首先回答你那份遗嘱需要公证人签名,也可不去公证处,你的那位兄弟是不具有继承权的,但需该公证人与该事件没利益关系,从你描述你说的,不动产的转移是需要一系列过户手续等等,可以再找我。
另,你父母百年以后,你继承后肯定是需要过户的。房子是属于不动产。
还有什么问题你好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如果请我的另三个兄弟姐妹作为公证人二老的遗嘱继承书里面签名可以吗?这样法律生效吗?积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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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以案释法】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有效吗?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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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立遗嘱法律上生效吗
我们夫妻已结婚二十年,现在拆迁我们准备买一套新房,买后我老公准备单独立遗嘱将新房而后归他儿子一人所有,请问这样单独的立遗嘱在法律上有效吗?谢谢回复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37 咨询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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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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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爱人无权订立遗嘱处分整个房产,只能就其享有的一半产权遗嘱处分!
回复时间: 13: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09: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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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1:1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06: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你老公只能处分其个人享有的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回复时间: 14:2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有效,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
回复时间: 10: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处分你的份额。
回复时间: 10: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你老公只能处理他的那一部分。
回复时间: 11: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11: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只对其享有的部分生效,你的部分不生效
回复时间: 12: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部分有效:对他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16:2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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