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被执法部门无故党费收缴标准2015财务,一直没归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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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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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类别依据备注1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市国税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四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市国税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市国税局纳税人偷税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市国税局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市国税局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市国税局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市国税局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市国税局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市国税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市国税局非法印制发票,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市国税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市国税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市国税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4市国税局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行政处罚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市国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市国税局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0市国税局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保管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1市国税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市国税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3市国税局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4市国税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处以罚款、吊销发票准印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市国税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6市国税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类别 依  据备注1市国税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查封其财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市国税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其财产抵缴税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市国税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本机关具体适用罚款行政处罚的条款。 4市国税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类别依  据备注1市国税局增值税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日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发布。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市国税局消费税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发布。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4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5市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类别依  据备注1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4市国税局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登记制度6市国税局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7市国税局对承担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1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第5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8市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行政审批(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类别 依  据备注1市国税局收缴发票,停止供应发票征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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