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合同上以盖章但未交款想解除合同怎么办

我在13年的时候购买了一份大都会人寿保险,交了两年了,每月交费493。现在想要退保不知道能退多少,_百度知道
我在13年的时候购买了一份大都会人寿保险,交了两年了,每月交费493。现在想要退保不知道能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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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金价值你现在领取为1900多
不好意思仔细看了下这家公司的现金价值表我也看不懂
这公司太坑爹了,我是专业的保险代理人,这个是要把客户当精算师的节奏。
算了吧给你个估算吧,能拿出所教保费一半不错了
如果有一半的话,我就去退了
你去问下保险代理人,我个人建议保险是份保障,可以说是必须品,你退保是你的权力,要是保费不是你太大负担的话我建议你不要退,风险真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临,买保险就是应付万一。我是平安的业务员能说这些只能算是客观的对你的建议。决定在于你
不过大都会保险公司我没听过
我也是买了以后才知道有这个公司的。。是招行的话务员打电话推荐的。。
我是保险业界小菜鸟,我虽然话术不到位但是我很真实。我是新人不了解其他一些公司也正常,由于是同行我就不能给你建议了,你自己决定
好的,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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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得话退的很少的
我估计你一定会有损失
国内的保险都是这样子
我在人寿买了一份三年的,7年了,我去退都要亏本,说来就气
大概能退多少?
反正我是亏也退了
交完费还过了四年都亏了,想想都来火
你交了多少
哎,再也不相信保险了
交了2年,每月496
要买去香港买
什么都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还全球服务
是的呀,不知道能退多少。。
哈哈。。你买过香港的
我今年春节买的
那个业务员太好了
饥饿外面奴隶网上比如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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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4320289
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73号
  原告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负责人黄黎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钮晓丰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海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市南纺喷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就其所有的苏E×××××雷克萨斯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苏E×××××车辆停靠在路边时被水泥管砸坏,原告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05000元及施救费用300元,合计105300元。原告就以上损失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施救费等保险理赔款10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关于事故责任,虽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仍并不能反映事故的全部细节,现场情况说明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也没有描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关于车损金额,因原告未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被告报案,造成被告无法及时查勘现场,原告出具的定损单没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盖章,且未提供车辆受损的照片,维修费发票也未附维修的具体清单,施救费发票系修理厂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出具,且该修理厂与实际维修的修理厂不一致,因此对车损金额不能确定。综上,被告只应在事故责任确定的情况下按照事故责任对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案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苏E×××××雷克萨斯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日,苏E×××××车辆停靠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府前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口时,车辆被掉落的水泥管砸坏。车损事故发生后,原告方驾驶员张月江即向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派出所报警,该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张月江和案外人沈兵华停放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的两辆车子被水泥管砸坏了,作业方的负责人系李海兵。该所随后对现场的苏E×××××雷克萨斯车辆驾驶员张月江、苏E×××××朗逸车辆驾驶员沈兵华以及作业车辆苏G×××××吊车车主李海兵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月江及李海兵均陈述各自车辆被水泥管砸坏。李海兵确认其雇佣的吊车操作手王乐在操作吊车吊水管时水管从吊车上掉下来砸坏了停放在附近的包括雷克萨斯在内的两辆车。日,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派出所出具现场情况说明一份,对事故现场及各车辆车牌号、车损等作了说明。
  另查明:日,原告向车辆救援单位吴江市名仕汽车修理厂支付施救费300元。
  又查明:日,原告的车辆由肇事工程车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损后,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显示:肇事工程车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被保险人李海兵,报案编号:RDZA2014xxx,定损时间:日,定损地点:苏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残值后定损费用为105000元。该确认书由车辆维修单位--苏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售后服务部业务章予以确认,并由该公司依确认书后附的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修理项目清单维修完毕,原告已将维修费用105000元支付给该公司。原告向被告就车辆维修费用105000元及施救费用300元申请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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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人寿保险二年没缴费.现在该怎么办呢
看看你的交费期是不是超过的六十天了,只要把拖欠的保费交上,再交点利率费就OK,只有去柜台办理退保,超了就是永远的失效了。要是没超也去柜台办复效手续。要是额度大可能还得体检等
嗯,错了。交费期宽限六十天,但是超过两年不交费才是永久的失效的。
保险岛,就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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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你最好去保险公司查一下。如果退保就损失大了,看究竟买的是什么保险了,如果是万能险续交费就可以了,别的险还需要办手续才能复效成功
普通寿险超过两年只有退保,但是万能险可以续交,但是你必须到保险公查一下,现价保额
两年内可以继交,补交前两年的,合同有效,超个两年,只有退保,但退保损失大喽。
你好!你看看保单上确切的时间,如果没有超过2周年,你可以去复效,如果已超过2周年,只有去退保!
要看你买的什么险种,如果是传统险有两年的冰冻期,可以复效的,如果过了两年就不可以复效了!
我买的同方人寿保险超过六十天没交费失效了,如何恢复呢,
以保单的日期,两年内可以复效,如果超过两年就只有退保了
可以复效。如果是万能险直接缴费就行了。
保险失效两年是可以复效的
请直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
带上投保人的证件(身份证,银行卡),可以走复效手续,
两年内可以去办理复效
如果还没有超过两年,可以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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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08年买了一份泰康人寿的保险,已到期没有交费,是否会终止合同_百度知道
我08年买了一份泰康人寿的保险,已到期没有交费,是否会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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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只能退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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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两年的复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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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效期的,如果没有过复效期把保费补上一样可以生效,过了的话那就没办法了只能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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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诉毕四俊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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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诉毕四俊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日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对该条款应进行提示。因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处于一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境地,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承担说明义务,弥补投保人在信息方面的弱势,实现双方的信息对等。本案中,驾车逃逸虽是法律禁止性行为,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对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需要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更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有利于督促保险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本案中,机动车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盖章栏中“毕四俊”的签名不是被上诉人毕四俊本人书写,故保险人对投保人毕四俊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与毕四俊本人签订书面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方之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毕四俊,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淑平,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代理人:石成佐,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四俊因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0 年6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原告按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肇事处与骑自行车的赵明清相撞,致赵明清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偿给赵明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60000元。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以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0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次保险事故原告驾车逃逸,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为原告方认可双方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已经缴纳保费,且因为该事故在被告处领取交强险11万。这些都证明,原告对于双方之间签订保险合同的全程是了解的,其声明处的签字,是否是其所写,其是否知晓,原告非常了解。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已经加黑,也做到了明确的提示义务,也足以引起原告的注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原告没有按照对伤者依法赔偿,多赔偿的部分是其自愿承担;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10 年6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原告按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肇事处与骑自行车的赵明清相撞,致赵明清死亡。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毕四俊未注意安全与赵明清驾驶非机动车转弯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所起作用相当,毕四俊与赵明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解,原告赔偿给赵明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60000元。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日,被告以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并出具拒赔通知书。
  被告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六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在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中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中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本人在此授权保险人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订立及代交车船税等工作向第三方收集、披露于本保险有关等资料;上述填报事项均真实准确,目前车辆保养状态良好且将继续保持;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盖章栏中“毕四俊”的签名不是原告毕四俊书写。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赵明清的实际情况,2011年度的死亡赔偿金为279244元,丧葬费为16845元。
  原审法院认为,经庭审调查,原、被告相互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应认定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原告应按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同等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按照同等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均认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度的死亡赔偿金为279244元,丧葬费为16845元。根据上述规定及合同约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当按照60%的比例进行赔付,据此计算,扣除被告已经赔付的交强险110000元后,被告应当赔付原告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元。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盖章栏中“毕四俊”的签名不是原告毕四俊书写。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将保险条款中被告的免责条款告知原告,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毕四俊各项损失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本案中被上诉人驾车逃逸,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二、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向被上诉人说明了免责条款,因此应当免除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的判决有失公平。
  被上诉人毕四俊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机动车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盖章栏中“毕四俊”的签名不是被上诉人毕四俊书写。说明上诉人没有将保险条款中关于驾车逃逸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称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因此尽管被上诉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存在驾车逃逸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免除上诉人的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责任,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保险金。关于诉讼费的分配问题,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编写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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