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外农业循环经济国外研究经济研究会是什么性质

> > > & 正文
2015年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江南大学举行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王宏泽
  光明网无锡11月9日电(记者苏雁通讯员陈敏)7日,由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主办,江南大学商学院承办的“2015年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商学院103报告厅隆重召开。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李向阳研究员,以及全国各地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年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农业合作主题展开研讨。“一带一路”作为国家战略正式写入“十三五”规划,“三农”问题是贯穿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基本问题,会议从区域因素、国别特征、策略与方法、内卷与外溢等4个全球及国际比较视角出发,共同商讨农业、农村、农产品的全球合作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江南大学副校长顾正彪教授出席会议并讲话,期待年会借鉴国外经验,从“一带一路”这一蕴含无限潜能的大市场里,分析和碰撞出解决中国现代农业开展国际合作的新思路新策略,同时希望江南大学的社科工作者紧扣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在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上有更大作为。
  商学院院长滕乐法教授致辞感谢主办方的信任,希望全院教师借助此次年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与专家学者们进一步加深合作交流,全面提升学院整体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责任编辑:王宏泽]
上一篇:下一篇:
一周图片排行榜
光明网版权所有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无锡江南大学举行――江苏新闻网
新闻热线: 电子邮箱: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无锡江南大学举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11月7日电 (孙权)由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主办,江南大学商学院承办的“2015年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7日在江南大学商学院103报告厅举行。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李向阳研究员,江南大学副校长顾正彪,江南大学商学院院长、加拿大奎尔夫大学终身教授滕乐法,江南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李佳敏及全国各地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据了解,本届年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农业合作主题展开研讨。“一带一路”作为国家战略正式写入“十三五”规划,“三农”问题是贯穿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基本问题,会议从区域因素、国别特征、策略与方法、内卷与外溢等4个全球及国际比较视角出发,共同商讨农业、农村、农产品的全球合作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江南大学副校长顾正彪教授出席会议并讲话,其期待年会借鉴国外经验,从“一带一路”这一蕴含无限潜能的大市场里,分析和碰撞出解决中国现代农业开展国际合作的新思路新策略,同时希望江南大学的社科工作者紧扣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在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上有更大作为。
  江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滕乐法教授致辞感谢主办方的信任,并希望全院教师借助此次年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与专家学者们进一步加深合作交流,全面提升江南大学商学院整体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希望通过本次年会,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经验的同时,推广中国农业格局的改变,使农业的发展从服务中央向农业布局的转变过度,积极寻求面对需求发展的新契机,农业已由商品贸易阶段发展成为农业投资阶段,我国正积极与美国和欧洲协商谈判,开展农业自救与产业安全的新探讨,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应提高新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到会的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教授致辞时如是表示。
  今天的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李向阳副院长则从三方面主讲“一带一路”的定位与面临的挑战。主讲内容从我国的外交政策与理念着手,提出“一带一路”是经济外交的新平台,同时也是新一轮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创设性的提出“一带一路”的内涵是新兴区域合作机制,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同时,李教授赋予“一带一路”新定义,以运输通道为纽带,以互联互通为基础,以多元合作机制为特征,以打造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新兴区域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必将面临国内外挑战。(完)
编辑:孙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京公网安备:]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_百度百科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于1984年成立,是农业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是国家农业部主管,业务归口农业部政法司管理,经国家民政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组织。2008年,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研究会又挂牌成立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进一步扩大与加强研究会的职能。研究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农业部农牧大楼002室。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主要职责
协助农业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立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围绕立法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跟踪调查,对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评估;组织农业、农村法制工作者,开展宣传、等业务活动;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交流,借鉴国外新农村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做法;
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诉讼等业务活动;
承担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委托,举办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下设:
法律咨询服务部
法律诉讼协调部
法律调研、宣传、培训部
法律援助部
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部
编辑、文摘、办公室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aw简称CAAL)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和农村法制工作部门、政策法规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从事三农法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业企业家、基层农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农业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三农法制工作者和农业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民主法制事业、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农业经济实体和会员服务;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民主法制事业、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麦子店街2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国三农法制工作者,开展农业、农村经济法制研究、宣传、维权等业务活动。紧密围绕农业经济法律、法规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报告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组织召开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或专题座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网站、报刊推荐有关研究成果;
(三)接受农业部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研究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协助政府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立法的制订、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四)接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维权等业务活动;
(五)为有关部门举办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普及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农业法制专业化人才;
(六)组织会员单位、全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开展农业和农村法制宣传活动;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有关学术团体、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和法律事务合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法制农村》等有关会刊会讯,建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有关公益网站,编辑出版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搭建全国农业经济法律领域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的平台;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三农”维权公益事业的意见和建议;推荐或表彰作出贡献的杰出公益人士;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律实务部门,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在农业经济法领域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在农业经济法领域有一定成就或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组织建设,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活动 ;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收取管理会费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赞助及其他收入;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定期听取它们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它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检查、督促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企业信用信息我校承办“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
12月20至21日,由我校经济管理学院承办的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在我校召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会长杜志雄,副会长唐忠、徐晖、周应恒、朱立志出席会议。会议由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李翠霞主持。
20日上午,开幕式在我校农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我校党委书记冯晓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冯晓代表学校对农业经济专家和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我校概况。
杜志雄代表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对我校的热情接待和精心安排表示感谢,并对研究会的宗旨和本次研讨会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大会主题报告期间,叶兴庆做了以《中国农业发展的大逻辑》为题的报告,围绕中国农业发展的历程、现状进行了分析,展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六个新变化。唐忠作了题为《对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一点认识》的报告,从中国农业发展阶段的变化、农业走出去的方式和国外农业经济研究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朱立志以《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与战略》为题,从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内涵、成绩、做法以及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报告。
20日下午,与会专家在成栋楼710和720学术报告厅分别举行了分组报告和讨论,来自全国的14名专家学者以及我院的4位教师围绕农户行为与农民职业、农产品市场与农业可持续性、农业经济体制创新和国外农业经济4个方向进行了学术汇报。
21日上午,学术研讨会闭幕式在成栋楼610会议室举行。杜志雄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大会进行了会议论文的评选和颁奖活动。
我校承办“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由用户自行发布,我校承办“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请自行分辨真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业循环经济国外研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