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入党有年龄限制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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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
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单位不当裁员怎么办?
1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2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三)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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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问题尚需其它证据来印证,另外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赔偿问题适用原劳动...想知道依专业律师看来,此案申请人胜算的可能?谢谢恳请各位律师注意本案的...甲乙双方若没有约定转租权,对于乙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是好事,希望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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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本站&&&&浏览次数:4192&&&&字号:[
老赵是雁城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从事炊事工作。企业与老赵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老赵,告诉他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已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着手裁减人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老赵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老赵认为,自己已58岁,在本企业已连续工作30年,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通常的理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即不是续签劳动合同之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因此,企业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老赵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房)
&&&&&& 2014年6月3日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办)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技术开发区长湖街20号劳动合同的签订对用工个人的年龄有规定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用工个人的年龄有规定吗
我弟弟在东莞厚街一家电机长打工2年余,他们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职工购买5项社会保险,仅买了工伤以外险1种。这样合法吗?另我弟弟在休息时间在厂外被人抢劫致重伤,发生几万元治疗费用,因没保险只能家里承担。问:发生这种情况,因厂里没买保险不能享受医保,厂里应该承担责任吗?如过该承担责任请指明支持该认定相关的法律,谢谢!~
你好,请问劳动合同法对违反规定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一个月未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赔偿金,二者在同一案中,能否并用。
企业聘用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我在煤矿工作了24年,08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在这24年一共签订了8-9次合同,每次到期以后发给回乡补助金,我这24年是不是算连续工龄, 我要求和给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说我给了你回乡补助金你就不算连续工作24年,是不是不算连续工龄,谢谢
公司里的某部门经理用自己的名义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并且不给上社会保险,只给上一个商业保险,请问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关系怎么算? 那个经理用的是自己的名义,不是公司的名义,也没有公章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
还有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了,这个经理跑了,谁来补钱和补社保呢?可以追究单位吗?或者签经理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
1999年7月人事挂靠一公司(04年已给政府通知清盘了)入职到一事业单位工作,到现在超过十年了一直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社保2010年以前是在事业单位名称缴交,日转到交通协会(本人7月份才知),现在事业单位要求我改签一份和交通协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虽然说没编制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超过十年。没作出任何补偿而直接迫我改签其他企业。我可以怎样追讨自己的最大权利?08年1月1日至现在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追双倍工资吗?劳动仲裁申诉请求:
我在一个个体老板的公司里 进公司的时候是说满3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在都7个月了还是没有签合同 最近,上班的时候上了QQ,一天罚款100元 7天一共罚款700!(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只说了 上班不准上自己私人的QQ,但没明文规定上一次QQ扣100元,而且上班挂QQ也没造成公司损失,这样合理吗?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 我们签名了就可以罚款吗?)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 老板这样的做法违法吗,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您好,我是2009年7月中旬进的私企公司,公司与我个人没有任何签订劳动合同及未购买任何福利,公司发工资都是以网银的方式发放工资给我,我是做金融投资理财的,公司发的工资都是以反佣金的形式发放的,我今年2月份的工资是3万多块钱,公司扣我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扣了6000块钱,(以往工资超过2000块是一直没有出现扣个人所得税的),从2月份开始就全部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只是公司的一个说法,没有给出任何的凭证,是公司直接扣的。我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只给了我一份在该职位的任命...
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能否索赔?
申诉人于1957年12月出生,在工厂工作8年8个月,于日无缘由被厂方辞退。我想请问,如果在满足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公司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日-日,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退申诉人(期间并无收过任何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就凭这些,我申请仲裁求拿经济补偿金会不会有麻烦?厂方可不可以认为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给经济补偿呢?
因为仲裁那边说我这边已经过了退休年龄,这样搞起来会比较麻烦。还没有开通你的开心账户?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签合同,违约金,试用期,辞退。。。太有用了。。。09,10届签工作的同学注意了:莫忘了《新劳动法》带给我们的福音!
新劳动法将于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 【喜欢就分享,让更多的同学都知道】
新劳动法颁布 用工观念须转变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 &&&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 &&&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 &&&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 &&& 五、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 《劳动合同法》除沿用《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分为三大类: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是用人单位在每一类辞退员工的情形中都有条件限制,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劳动合同无效或员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也要符合裁员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等。 &&&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此外,对于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最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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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年龄限制
4f602ed5ad39e
比如从18-45岁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年龄段就不能签了
山东 青岛 即墨市发表时间: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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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322****
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就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了。
律所: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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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个回答
其它回答共 3 条
你好,没有。
回复时间: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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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800112****
您好!没有。
律所:北京优典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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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982****
除非特殊职业,一般完全劳动能力年龄是16岁,16岁至退休年龄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律所: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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