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地南京 劳动合同原件件是什么意思

注意: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是否师范类&栏为应届毕业生填写,&工作单位、单位性质、职务&栏为在职人员填写。
&&&& 2、&考生身份&分应届毕业生、在职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三类。
为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考生必须如实填报父母、配偶及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关系,否则按违规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亲属关系申报表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被取消录用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考生签名:&&&&&&&&
& &&&&&&&&&&&&&&&&&&&&&&&&&年&& 月&& 日
!!!&符合报名条件&依情形选填以下内容:
1.应届研究生
2.重点大学毕业生
3.省级优秀毕业生
4.校级优秀毕业生
5.杭州市生源毕业生
6.优秀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县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的在职教师
7.高学历在职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教师
8.夫妻分居&&符合夫妻分居的在职教师
9.随军调动&&符合随军调动的在职教师
10.本地教师&&具有杭州市户籍并且工作单位在市区内的在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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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发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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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月12日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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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56元劳资纠纷,引来9万元“大出血”
一起不签劳动合同的非典型案例
让人揪心:6成外来务工者未签约
&&通讯员 王鸿辉 记者 洪光豫&&&&近日,因为一桩仅仅56元的加班费纠纷,当事公司被员工投诉。随后,当事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也浮出水面,为此,当事公司要支付罚款和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从56元演变至9万余元,这笔《劳动合同法》的“学费”真可谓是天价。&&《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正式施行,迄今已经将近3个年头。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对打工者有好处,对老板来说更是大有益处——可以避免因为不签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严厉处罚。然而,还是有不少心存侥幸的公司,依然不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公司,难逃最终“大出血”的结果。&&从56元纠纷到9万元罚款
&&案例&&在江干区某大厦办公的“华鼎”公司,以及在同一场所办公的“髙鼎”公司,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亲戚关系。从2007年9月份起,小杨就开始在“华鼎”公司上班。一开始,公司没有跟她签合同,直到2009年1月,公司才跟她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日起,“华鼎”公司将小杨转到“髙鼎”公司,并由“髙鼎”公司支付其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其后,“髙鼎”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的一天,公司突然要求小杨去加班,小杨因为不满单位长期加班,拒绝了加班的要求。随后,小杨该月工资被扣了56元。为此,小杨频频跟公司负责人讨说法。双方不欢而散后,日,小杨投诉到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调查,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今年11月,“华鼎”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决定,两家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投诉人两倍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等合计67987.5元。&&最后,两家公司又因为没有在限期内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又分别被罚款1.5万元。从56元的一个小小的劳动纠纷,引发最后超过9万元的“破财”,这就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出的沉重代价。&&资方&&不签合同是怕被员工“套牢”&&罗女士是下城区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板,她的公司就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主要是怕被员工套牢”,罗女士认为,类似做外贸业务的,都是凭订单来决定生产规模,没订单的时候,要“白白”养很多员工。“如果签了合同,就不好随便辞退,这样的话企业负担太重”,罗女士说。&&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表示,单位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某种角度来看是占了“小便宜”,但长远来看,迟早要吃大亏。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俗称的“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投诉,单位就难以避免像“华鼎”和“髙鼎”公司这样的较大损失。&&员工&&平时要注意保存务工证据&&来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4%,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4.9%。而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的数据则表明,杭州市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高达94%。&&但是,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的缘故,目前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数据有很多。但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理想。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小企业。&&一份来自民间的对杭州市农民工的专项调查却显示,近60%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论这个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如何,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得不到来自企业的劳动合同,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没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注意收集保留招聘广告及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用于维权。&&更多精彩内容见杭州日报网财经产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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